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9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黔0103刑初32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冯某、夏某某、施某某
3、被害单位: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现公司员工许某某、黄某某、冯某、夏某某、施某某存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公司利益的不法行为,遂即向贵阳市公安局报案。贵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8月向公司出具了立案告知书,并对前述案件展开侦查。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21)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冯某、夏某某、施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4月23日向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司于2023年1月9日收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黔0103刑初325号)。
二、案件判决结果
经依法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2021)黔0103刑初325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冯某、夏某某、施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到十年不等,并处没收财产10万到50万元不等。
二、判处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冯某、夏某某、施某某及案件相关主体将非法侵占公司的资产合计1,306.37万元予以返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后续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且公司被非法侵占的1,306.37万元款项能够部分或全部追回,将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黔0103刑初325号)
特此公告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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