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朗吉娜代言浪莎“一日游”?275万代言费对公司来说高吗?

郎朗吉娜代言浪莎“一日游”?275万代言费对公司来说高吗?
2023年01月05日 15:43 媒体滚动

转自:中国经济周刊

中国经济周刊-经济网讯(记者 杨琳)1月4日晚间,浪莎股份(600137)披露公告称,公司所属浙江浪莎内衣有限公司取消与浙江亿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艺人郎朗、吉娜(Gina Alice)签订的《广告演出及肖像使用合同》。

公告前一天,浪莎股份刚刚发布相关签约公告。根据这份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到2025年2月28日止,公司广告产品包括使用吉娜代言产品、吉娜郎朗代言产品以及郎朗吉娜夫妻共同代言产品,为公司浪莎品牌担任全球品牌代言人。代言费用共计为含税275万元。

对于取消合同的原因,浪莎股份称“因合同相关条款发生变更”,另有媒体报道称,代言并未终止,代言合同将跟浪莎股份的控股股东浪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

从该公司过去三年年报的长期待摊费用数据中能够知道,浪莎股份2019和2021年没有新增明星代言,在2020年新增明星代言费89万元。本次275万元的代言费是2020年的3倍多。在宣传费用方面,2019-2021年,浪莎股份广告宣传及业务宣传费分别为314.17、123.52万元和139.94万元,分别占当年销售费用的21%、13%和16%。

另外,浪莎股份的上述公告还公布了双方的特别约定:艺人的一言一行必须保持良好形象,有义务维护甲方及甲方产品的良好形象,不得作出损害甲方及甲方产品的任何行为。乙方艺人应避免于公开场合发表或从事任何的政治性言论或行为,乙方有义务规范乙方艺人言行举止,不能实施有违法定社会公德、有伤风化,有伤中国人民感情的言行。乙方艺人不得出现涉黄、涉赌、涉毒等违法违规情形,不得出现离婚、婚外情、嫖娼、家庭暴力、虐待动物等负面报道,不得出现触犯刑法以及引起社会关注的不良事件。

公告称,如因乙方艺人言行以及前述事项造成甲方商誉有受负面影响之虞,经甲方书面通知七日内,乙方须公开澄清该等行为或事件以保护甲方之企业形象,否则甲方将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约,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并得请求因此所受之损害赔偿。

一审:郑扬波 二审:王新景三审: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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