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龙1月4日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区法院”)送达的公司与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宝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及公司与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翔化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调解书》。
经金坛区法院审理,依照规定,判决如下:赛宝伦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公司货款1410.72万元、违约金282.144万元,合计1692.864万元;驳回赛宝伦公司的反诉请求。
公司与海翔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金坛区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海翔化工同意支付原告公司剩余货款(设备折旧款)223.5168万元;上述协议履行后,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被告海翔化工今后也不再向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他权利。留存在被告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处的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有设备由被告江苏海翔化工有限公司享有;如被告海翔化工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金40万元,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履行款项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公司提供总货款1024万元发票给被告海翔化工。
本次公告的诉讼,公司与海翔化工买卖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江苏海翔化工支付剩余货款223.5168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收到该笔货款,这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公司与赛宝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金坛区法院判决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须向公司支付1692.864万元,但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无法判断该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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