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庆威: 经查,你担任深圳市中新赛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赛克)监事期间,你的配偶于2022年11月14日卖出中新赛克股票2000股,于2022年11月16日买入中新赛克股票2500股。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本人及近亲属的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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