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2年12月31日 06:4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22-081

  债券代码:112825      债券简称:18鲁西01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全部审议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2年12月30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至2022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董事长张金成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56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83,959,091股,占公司总股份1,919,676,011股的56.47%。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0,071,7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2%。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5,290,8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8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2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8,668,2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5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合计投票结果

  ■

  上述议案2-21,23-24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鲁西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中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为交易对手方,关联股东(公司董事长张金成、高管张金林、王富兴)回避表决,其合计所持股份932,649,511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议案2-24,26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邢建枢 田哲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22-082

  债券代码:112825     债券简称:18鲁西01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通知已于 2022年12月27日以电话、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2、本次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在本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的方式召开。

  3、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

  4、本次会议由监事苏赋先生主持(半数以上监事推举),监事会成员参加会议。

  5、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会议一致通过选举苏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个人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同意票 5 票,反对票及弃权票均为0票。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苏赋先生:1974年出生,经济学学士学位,中共党员。曾在北京市化工轻工总公司、华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0年3月加入中化国际,历任化工事业总部石化事业部副总经理、中化国际广东分公司总经理、橡胶事业总部副总经理、合成胶事业总部总经理、中化国际总经理助理、圣奥化学首席执行官、党委书记,添加剂事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化国际副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执行部总监。丰富的大型精细化工企业生产运营管理实践、熟悉产业链跨国布局和产业并购整合,成功实施过多个产品的产业化项目落地、具有严谨的合规治理理念。未持有本公司股票,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监事的任职资格和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不存在《公司章程》等规定中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830    证券简称:鲁西化工      公告编号:2022-083

  债券代码:112825   债券简称:18鲁西01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通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化工”或“公司”)拟对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西集团”)进行吸收合并。本次吸收合并具体方式为鲁西化工通过向鲁西集团的全部股东发行股份的方式对鲁西集团实施吸收合并。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鲁西化工为存续方,将承继及承接鲁西集团的全部资产、负债、人员、业务、合同及其他一切权利与义务,鲁西集团为被吸收合并方,其法人资格将被注销,鲁西集团全体股东将持有本次吸收合并后鲁西化工的相应股份。

  鲁西化工于2022年12月30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吸收合并的相关议案。详见鲁西化工于2022年12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81)。

  本次吸收合并尚需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监管机构的核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鲁西化工的债权人自接到关于本次吸收合并事项的债权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可以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相关债权人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将视为有关债权人放弃要求鲁西化工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权利,但并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有关债权将在到期后由鲁西化工按有关债权文件的约定清偿。对于根据本公告进行有效申报的债权人,鲁西化工将在本次吸收合并获得有关监管机构的核准后,对相关债务根据债权人的要求依法进行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

  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可以采用现场申报,也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债权需要提供的材料。债权申报所需材料为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为准。

  3、联系方式

  申报地址:山东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

  联系人:闫玉芝

  办公电话:0635-3481211

  电子邮箱地址:yanyuzhi@lxhg.com

  特此公告。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鲁西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12月30日14:00通过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邢建枢、田哲出席了现场会议,并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发表法律意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问题进行了审查。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22年12月14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年12月15日公告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2022年12月20日公告了《关于增加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等,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现场会议于2022年12月30日14:00在山东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公告内容。

  (二)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三)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根据公司公告,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至2022年12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与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为56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83,959,091股,占公司总股份1,919,676,011股的56.47%。

  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0,071,78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7.82%。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8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35,290,81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7.88%。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20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8,668,27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58%。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

  (一)现场会议中,与会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履行了全部会议议程,以书面方式进行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合计投票结果

  ■

  上述议案2-21,23-24属于关联交易议案,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鲁西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中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鲁西集团有限公司为交易对手方,关联股东(公司董事长张金成、高管张金林、王富兴)回避表决,其合计所持股份932,649,511股不计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议案2-24,26项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除已公告的提案外,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12月30日出具,正本一式四份。

  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

  (签章处)

  负责人:孙辉

  (签字)

  邢建枢   律师

  (签字)

  田  哲   律师

  (签字)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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