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12月30日,上证报从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获悉,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显示,不良贷款转让试点进一步扩容。在原试点机构范围基础上,本次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纳入试点机构范围,并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
《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应在尽职调查、估值等各个转让环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履行告知义务,确保转让工作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坚决杜绝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损公肥私等问题。
《通知》指出,金融机构对拟处置的不良贷款,应深入分析形成原因,涉及员工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进行责任认定,确保权责对等、问责到人、追责到位,避免一卖了之、高举轻放等现象。
据了解,银保监会曾于2021年1月印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印发后,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取得了良好的示范效应。(马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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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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