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二审判决金额:北京高院对公司与165名投资者诉讼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维持原判,对应公司应赔偿金额为41,774,276.47元(含赔偿金额及一审诉讼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就该系列案件本次判决的部分计提预计负债41,774,276.47元。本次二审判决系维持原判,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截至目前,该系列案件已全部审结。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中国高科”)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2021)京民终954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已对165名原告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简称“该系列案件”)中部分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1号)。因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详见公司临2017-020号公告)。
上述行政处罚做出后,部分买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对公司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承担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责任。2020年12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该系列案件。2021年9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公司应赔偿金额为47,314,756.09元(含赔偿金额及诉讼费用),该系列案件的具体情况、一审判决情况详见公司临2021-032号公告。
公司于2021年9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2021年12月,北京高院受理了公司对该系列案件的全部上诉申请,二审案号分别为(2021)京民终942号、(2021)京民终952号、(2021)京民终954号、(2021)京民终955号、(2021)京民终956号(详见公司临2021-055号、2021-059号公告)。
2022年2月25日及11月15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2021)京民终942号、(2021)京民终952号、(2021)京民终956号、(2021)京民终95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高院对上述5案中的4案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详见公司临2022-006号、2022-036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二审判决情况
2022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2021)京民终954号《民事判决书》,系北京高院对上述5案中的剩余1案作出的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48,446元由中国高科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就该系列案件中本次判决的部分计提预计负债41,774,276.47元(详见公司临2020-018号、2020-043号、2021-012号、2021-036号、2022-006号公告,以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本次二审判决系维持原判,将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最终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系列案件已全部审结。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本诉讼事项对公司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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