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业绩承诺补偿情况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专项审核报告》(中天运[2020]核字90082号),四川省汇元达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元达”或“标的资产”)未能完成业绩承诺对应的应补偿现金为55,249.28万元。因此,业绩补偿义务人(“汝州顺成”、“新余文皓”、刘仲辉、李坤一、何永平、杜勇、赵思勤等七方)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业绩补偿款212,492,826.50元;业绩补偿义务人(“汝州顺成”及“新余文皓”)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业绩补偿款1.7亿元,并将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业绩补偿款1.7亿元。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4月29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2019年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
二、前期进展情况
1、业绩补偿义务人(“汝州顺成”、“新余文皓”、刘仲辉、李坤一、何永平、杜勇、赵思勤等七方)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212,492,826.50元已于2021年3月31日前足额付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4月2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义务人偿付完毕2020年度业绩补偿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2、业绩补偿义务人(“汝州顺成”及“新余文皓”)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1.7亿元已于2021年12月31日前足额付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2年1月1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业绩补偿义务人偿付完毕2021年度业绩补偿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9)。
三、最新进展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0日,业绩补偿义务人(“汝州顺成”及“新余文皓”)已足额偿付2022年度业绩补偿款1.7亿元,相关业绩补偿义务人2022年度业绩补偿义务已履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业绩补偿义务人的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均已履行完毕。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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