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2-094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公 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力生制药”)于2022年12月2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2年12月29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的董事9名,实际参加的董事9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393 证券简称:力生制药 公告编号:2022-095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下午3:15开始
(2)网络投票:2022年12月30日(星期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12月30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北一道16号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9人,所代表公司股份数量 97,266,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2,454,992股的53.3099%。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数量 96,885,2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2,454,992股的53.100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数量 38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2,454,992股的0.209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 3,555,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 3,174,5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9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8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提案,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天津生物化学制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提案》
表决结果:同意 97,261,001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2%;反对5,60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弃权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550,39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5%;反对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5%;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鸽、王禹澎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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