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2年12月31日 06:5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及以此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因本判决在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影响以最终司法判决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受理时间及诉讼机构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此前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对(2021)京0106执异1425号、(2021)京0106执异1426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1425号裁定书”及“1426号裁定书”)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2021年12月13日,丰台法院分别作出两份《受理案件通知书》,将公司起诉陈炳环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进行登记立案,案号分别为(2021)京0106民初36174号、(2021)京0106民初36217号。

  原告: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马场坪瓮福工业园办公楼201室。法定代表人:虞宙斯

  被告:陈炳环

  第三人: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毅达”)。

  (二)案件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1、案件事实、理由

  2021年12月初,公司收到丰台法院作出的1425号裁定书及1426号裁定书,丰台法院在执行陈炳环与陈碰玉、陈国中、厦门中毅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裁定追加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公司认为:1425号裁定书及1426号裁定书在诉讼程序及实体法律层面均存在重大瑕疵,依法应予撤销;公司不应被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不应就(2018)京0106民初16780号及(2018)京0106民初16781号民事判决书项下任何债务向陈炳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1)1425号裁定书及1426号裁定书作出时,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厦门中毅达破产清算申请并公告,且未经公开听证,存在严重程序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2)公司与厦门中毅达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情形。

  (3)本案所涉16780号判决书及16781号判决书系在厦门中毅达失控期间,在其未能出庭应诉情况下作出的缺席判决。

  2、公司诉讼请求事项

  (1)判令撤销(2021)京0106执异1425号、(2021)京0106执异1426号执行裁定书;

  (2)判令不得追加公司为(2019)京0106执3680号、(2019)京0106执3682号案的被执行人;

  (3)判令被告陈炳环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95)及2021年12月15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收到丰台法院送达的(2021)京0106民初36174号、(2021)京0106民初36217号民事判决书,丰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1、不得追加公司为(2019)京0106执3680号、(2019)京0106执3682号案的被执行人;

  2、案件受理费合计140元、公告费合计1,120元,由陈炳环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参见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因本判决在上诉期内,尚未发生效力,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损益影响以最终司法判决以及注册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6民初36174号、(2021)京0106民初36217号。

  特此公告。

  贵州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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