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2-095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问题:
(一) 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且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执行副总裁胡刚于2019年12月13日从子公司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万润)借款500万元,12月30日归还。2020年1月2日,胡刚和华和万润签订了《借款合同》,胡刚再次向华和万润借款500万元,1月3日款项到账,2020年9月还款,上述关联交易未经董事会审议且未及时披露。同时,公司2019年年报附注“关联方资金拆借”中错误披露为公司向关联人胡刚拆入资金500万元,信息披露不准确。以上情况不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及四十八条相关规定。
(二) 信息披露不完整
公司2018年年报未分配利润为-22.81亿元,亏损已超过实收资本,但公司未履行临时披露业务,也未在2018年年报中充分披露不能弥补亏损的风险并作出特别风险提示,公司信息披露不完整,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公司直至2022年4月30日才首次披露截至2021年底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资本。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你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规问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要严格遵守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规范化管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引以为戒,加强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加强规范化管理。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666 证券简称:*ST瑞德 公告编号:临2022-104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2年12月30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瑞德”)及子公司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重整程序。
●公司及奥瑞德有限应于2023年2月28日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公司及奥瑞德有限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哈尔滨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请,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同时申请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执行《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将使奥瑞德控股股东由左洪波、褚淑霞夫妇变更为青岛智算信息产业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要约收购。
2022年11月29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2022)黑01破申107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黑01破89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单丽丽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奥瑞德清算组担任奥瑞德管理人。同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2022)黑01破申101号《民事裁定书》及(2022)黑01破90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辽阳市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对奥瑞德有限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奥瑞德有限清算组担任奥瑞德有限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及子公司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1)。
一、重整进展情况
2022年12月28日,奥瑞德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下简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及奥瑞德有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和《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于2022年12月30日向哈尔滨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第一次重整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103)。
2022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哈尔滨中院送达的(2022)黑01破89号《民事裁定书》和(2022)黑01破9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和《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及奥瑞德有限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哈尔滨中院已裁定批准公司及奥瑞德有限的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合并简称“《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2022)黑01破89号
哈尔滨中院认为,奥瑞德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规定了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数额及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债权人、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奥瑞德重整程序。
(二)(2022)黑01破90号
哈尔滨中院认为,奥瑞德有限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规定了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数额及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批准《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2、终止奥瑞德有限重整程序。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及奥瑞德有限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及奥瑞德有限负责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及奥瑞德有限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若公司及奥瑞德有限重整计划顺利执行,根据公司《重整计划》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及《经营方案》,公司2022年度净资产和净利润等将受到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1、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将及时发布公告。
2、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此次重整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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