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2日 05:2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张建,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执行董事,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拥有14年以上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主持或参与过洋河股份(002304)、利德曼(300289)、昊志机电(300503)、园林股份(60530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以及国睿科技(600562)、新开普(300248)、英特集团(000411)、旺能环境(002034)等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彭浩,现任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董事,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保荐代表人资格,拥有10年投资银行业务经验。曾主持或参与过安彩高科(600207)、中利集团(002309)、英特集团(000411)、旺能环境(002034)等多家公司的资本运作项目,负责多家拟上市公司的改制、辅导工作,其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关于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王燕清、倪亚兰、王磊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上述第(2)和第(3)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或本人近亲属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5)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万海盈投资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聚海盈管理、德厚盈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股东兼核心技术人员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LI WEI MIN、LI XIANG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5)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6)上述第④和第⑤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8)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股东兼高级管理人员胡彬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股东兼监事潘景伟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股东上海君联晟灏、江阴毅达、无锡毓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北京君联晟源、江苏人才四期、无锡新通(SS)、上海亿钏、冯源绘芯、锦润博纳、聚隆景润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股东问鼎投资、瑞华投资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股东疌泉荣芯的承诺

  (1)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取得之日(即2021年9月2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股东高瓴航恒、高瓴裕润的承诺

  (1)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取得之日(即2021年9月24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变动(包括减持)及其信息披露(如需)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③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1、股东中芯聚源绍兴基金、无锡新动能的承诺

  (1)本企业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份自取得之日(2021年9月26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且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2、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龙文、俞潇莹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聚海盈财产份额,也不由聚海盈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2)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第(2)、(3)、(4)项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3、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许所昌、吴兴华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聚海盈财产份额,也不由聚海盈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2)本人作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4、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聚海盈其他合伙人的承诺

  除龙文、俞潇莹、许所昌、吴兴华外,聚海盈管理其他全体合伙人已出具《关于所持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聚海盈财产份额,也不由聚海盈回购该部分财产份额;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实际控制人王燕清、倪亚兰、王磊的承诺

  (1)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控股股东万海盈投资的承诺

  (1)本企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本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聚海盈管理、德厚盈投资的承诺

  (1)本企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本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股东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LI WEI MIN的承诺

  (1)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4)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股东兼董事、核心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LI XIANG、胡彬的承诺

  (1)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股东兼监事潘景伟的承诺

  (1)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

  (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股东上海君联晟灏、江阴毅达、无锡毓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北京君联晟源、江苏人才四期、无锡新通(SS)、上海亿钏、冯源绘芯、锦润博纳、聚隆景润、无锡新动能、中芯聚源绍兴基金、疌泉荣芯的承诺

  (1)本企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8、股东瑞华投资、问鼎投资承诺

  (1)本企业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9、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龙文、俞潇颖的承诺

  (1)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的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将做相应的复权处理);

  (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0、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许所昌、吴兴华的承诺

  (1)本人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限售期满后,本人将根据自身需要,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

  (3)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及其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健康稳定,公司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稳定公司股价的原则

  公司将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为全体股东带来合理回报。为兼顾全体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和市场稳定,如公司股价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时,公司及/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启动有关稳定股价的措施,以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情形时(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若因除权除息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每股净资产做相应调整),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公司或有关方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股票若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后,自上述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价稳定方案。稳定股价方案所涉及的各项措施实施完毕或稳定股价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且处于中止状态的,则视为本轮稳定股价方案终止。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及有关方将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方案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以上措施的实施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公司条件的基础上,可综合考虑实施上述措施中的一项或数项,以维护公司股价的稳定。公司应该在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公告拟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在具体实施方案公告后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以上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并公告后12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百分之二十(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控股股东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并按照股东大会的决议履行各项义务。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通过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如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增持或回购股票的要求

  以上股价稳定方案的实施及信息披露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增持或回购股票的时点限制,且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符合上市条件。

  5、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程序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稳定股价方案的具体决议程序如下: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预案后,公告预案内容。

  (一)如预案内容不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有关方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后12个月内实施完毕。

  (二)如预案内容涉及公司回购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将稳定股价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发出召集股东大会的通知。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①公司股票回购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相关程序并取得所需的相关批准,其中股东大会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票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②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就上述稳定股价事宜,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如下:

  1、发行人的承诺

  (1)公司将根据《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及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如董事会审议确定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拟要求公司回购股票的,董事会应当将公司回购股票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包括股票回购方案在内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公告后12个月内,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票,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应为公司自有资金。

  (2)公司股票回购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相关决议并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公司实施股票回购方案时,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将通过证券交易所依法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个工作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自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公司拟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在聘任同时要求其出具承诺函,承诺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公司股价承诺。

  (4)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发行人控股股东的承诺

  (1)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承诺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承诺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承诺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将对本承诺人的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同时本承诺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若发行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措施包括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在具体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及/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发行人股票,用于股票增持的资金不少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由于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增持后发行人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增持股份行为及信息披露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在发行人就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将对制定发行人稳定股价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能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本人未能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发行人有权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价稳定方案的决议公告之日起12个月届满后将对本人的现金分红(如有)、薪酬予以扣留,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履行增持义务。”

  三、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事项的,上述回购数量相应调整)。发行人将在有权部门出具有关违法事实的认定结果后及时进行公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发行人将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有权部门的审批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发行人承诺回购价格将按照市场价格,如发行人启动股份回购措施时已停牌,则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停牌前一交易日平均交易价格(平均交易价格=当日总成交额/当日成交总量)。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虚假陈述,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同时承诺人也将购回发行人上市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将按照发行价格加股票上市日至回购股票公告日期间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购回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发行人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一)公司的承诺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所得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募集资金项目的建设及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增加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实现盈利时,如本次发行后净利润未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等股东即期回报将出现一定幅度下降。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符合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及市场竞争力。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充分的论证,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动募投项目的实施,积极拓展市场,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和盈利能力。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和监督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按照规定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内部制度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加大研发投入,扩大产品与技术领先优势,努力实现收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优化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加大落实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从而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本人(本企业)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本企业)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公司/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公司/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该等规定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六、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关于股利分配政策的承诺如下: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执行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积极地实施利润分配政策,注重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发行人违反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有权部门依法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1、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赔偿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取得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对发行人因上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引起的赔偿义务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上公开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分红(如有),同时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承诺人按照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八、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针对公司股东情况出具承诺如下:

  1、本企业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企业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

  3、本企业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股份的情形;

  5、本企业不存在以本企业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6、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盖章后生效。

  九、关于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及其相关法人、自然人为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出具了相关公开承诺,如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已作出的公开承诺的,则采取或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相关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因相关主体未能履行相关承诺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主体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相关主体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相关主体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红利(如有)、薪酬交付发行人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如该违反的承诺属于可以继续履行的,相关主体应继续履行该承诺。

  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对未履行该预案义务的责任主体制定了约束或惩罚措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不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十、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一)保荐机构承诺

  浙商证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承诺如下:“本公司确认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律师承诺

  德恒律师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承诺如下:“本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会计师、验资机构承诺

  天职国际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如下:“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评估机构承诺

  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下:“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十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微导纳米控股股东万海盈投资、实际控制人王燕清、倪亚兰、王磊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本企业/本人作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就避免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郑重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发行人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企业/本人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或直接/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从事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

  2、如果未来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或所生产的最终产品构成对发行人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本企业/本人承诺发行人有权按照自身情况和意愿,采用必要的措施解决所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该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收购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存在同业竞争的企业的股权、资产;要求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股权、资产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如果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在现有的资产范围外获得了新的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存在竞争的资产、股权或业务机会,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将授予发行人对该等资产、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及对该等业务机会的优先参与权,发行人有权随时根据业务经营发展的需要行使该优先权。

  3、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或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不会向业务与发行人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4、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从事或参与从事任何有损于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5、如出现因本企业/本人、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或本企业/本人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上述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在本企业/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二)为有效避免和发行人可能产生的潜在同业竞争问题,先导智能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微导纳米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微导纳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本企业亦不会在中国境内外从事、或直接/间接地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通过控制的其他企业或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从事与微导纳米所从事的业务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微导纳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上述与微导纳米的业务具有实质性竞争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且对微导纳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业务活动包括先进微、纳米级薄膜沉积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2、如果未来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控制的下属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或所生产的最终产品与构成对微导纳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竞争关系,本企业将立即书面通知微导纳米,并尽力促使该业务机会按合理和公平的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微导纳米或其控制的企业。本企业将采取停止竞争性业务、将竞争性业务注入微导纳米、向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转让竞争性业务或其他合法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3、在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在微导纳米主营业务范围内拟转让、出售、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或允许使用与微导纳米或其控制的企业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相竞争关系的资产和业务时,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向微导纳米或其控制的企业提供优先受让权。

  4、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或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及该企业的下属企业不会向业务与微导纳米(含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个人提供与该等竞争业务相关的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如出现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及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和/或本企业未来可能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下属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微导纳米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上述相关主体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承诺主体就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上述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江苏微导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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