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湖北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在公示的价格之外另收费

12月1日起施行!湖北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在公示的价格之外另收费
2022年11月10日 16: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公示办法》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公示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公示办法》共17条,明确了应当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即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同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所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药品、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等明码标价,规范、准确、完整、醒目公示价格信息。信息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在本机构门户网站、收费窗口、计费科室等的醒目位置,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本、自助查询设备等载体进行价格公示,并向医疗服务对象提供价格查询服务,主动告知查询方式,为查询提供便利。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利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价格公示,欺骗、误导医疗服务对象。

价格公示的内容都有什么呢?《公示办法》对此作出了规定。医疗服务要包括医疗服务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项目说明、价格等信息;医疗救护服务应当事前告知救护车费、出诊费、院前急救费等收费标准;药品要包括药品的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生产厂家等有关信息;医用耗材要包括注册证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生产厂家等信息。

特别注意的是,《公示办法》提出,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医疗服务,只需提供结算单,内容包括:病种收费标准、超普通标准床位费、可另行收费医用耗材、产科特需医疗服务费用的名称、项目、计价单位、数量、金额等。此外,按相关规定,一项医疗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并分别计费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混合标价或捆绑收费;不可分解计费的,禁止分解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

除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主要收费和服务窗口公示“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本单位价格咨询、投诉电话之外,《公示办法》还强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价格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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