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7月25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市监案〔2022〕第5号),涉及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市监案〔2022〕第5号
当事人: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弘慧路399号25 28楼,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964553178,营业期限:2006年11月27日至2026年11月26日。
当事人因涉嫌发布“山王果刺梨原汁”违法广告行为。本局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1年2月25日,当事人与贵州***健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电视购物节目订单》,接受该公司委托,为其生产的普通食品“山王果刺梨原汁”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及推广营销。2021年2月27日,当事人在其所属“好易购”频道发布名为“走进原产山王果,双有机刺梨原汁”广告。该广告中宣传了“山王果刺梨原汁”具有解决“三高问题”“心脑血管”等医疗功效及“提高免疫力”“强化免疫系统”“抗衰老”“改善睡眠”等保健功能。
2021年2月28日,当事人向贵州***健康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所附收费明细,与本案相关的品号为249901,广告费用2146.68元(其中服务费2000元,KT版、纸箱费及推广费等其他费用146.6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群众叶**《举报信3(含广告截图照片9张)》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及举报内容;
2.当事人提供的好易购家庭购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情况;
3.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何*、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接受调查和被授权人身份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贵州***健康实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广告主身份;
5.当事人提供的与贵州***健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电视购物节目订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收费明细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的广告设计、制作、发布的委托关系及广告费用等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山王果刺梨原汁”广告视频光盘,证明广告相关内容;
6.当事人提供的贵州***健康实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山王果刺梨原汁”外包装标签及贵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山果王刺梨原汁”为普通食品;
7.2022年4月20日、2022年6月14日对当事人委托人何*、王**的询问(调查)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广告发布的时间、内容、数量、费用等事实。
2022年06月2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浙市监罚广告[202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于2021年2月27日在其所属的“好易购”频道发布名为“走进原产山王果,双有机刺梨原汁”广告,在广告中宣传普通食品“山果王刺梨原汁”具有解决“三高问题”“心脑血管”等医疗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中宣传“山果王刺梨原汁”具有“提高免疫力”“强化免疫系统”“抗衰老”“改善睡眠”等保健功能,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保健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当事人明知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仍为广告主设计、制作、发布该广告,属于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内容违法仍设计、制作、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广告中使用了***院士的形象。由于***院士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存在应当从轻、减轻、从重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广告费用2146.68元;
2.罚款4293.36元;
以上合计罚没款6440.04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账户名称: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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