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漯河一企业因生产“猴头菇”饼干,被持有“猴姑”商标的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并索赔50万元。
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称,江中集团研制出“猴头菇饼干”,取名“猴姑饼干”,商品获市场认可,猴头菇饼干或猴姑饼干已与江中集团形成了唯一、稳固的联系。
7月13日,漯河市食品工业协会就“猴菇与猴头菇”商标侵权纠纷致全市会员企业公开信,协会认为,这与之前的“逍遥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四川青花椒”等“滥诉”事件类似,属于典型“滥诉”敲诈行为。漯河市食品工业协会鼓励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同时,将与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积极沟通,最大限度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公开信称,近期,有会员企业向协会反映,江西一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我市多家食品公司,索要巨额赔偿,严重干扰我市食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协会支持和鼓励相关企业积极应诉,依法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建议并呼吁司法机关依法打击这种“滥诉”行为。协会提醒全市会员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安全生产,依法经营,加强品牌保护,提升知识产权意识,自觉反对和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用信誉打造企业品牌和核心竞争力。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5月,注册资本10.478亿元,法定代表人刘家清,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等。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在裁判文书网,以“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字样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检索到案由为“侵权行为”的文书187篇。
有律师表示,根据商标法第59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如果使用者把一个词的自然含义使用在商品上,商标权人无权阻止,猴头菇属于饼干的原料之一,使用在商品上构成合理使用,不侵犯商标专用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徐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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