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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本报讯(记者赵黎浩)近日,记者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石林天外天”水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其广告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对涉事企业做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整改,并对违法宣传产品进行下架召回。
3月14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石林天外天碱性水”案件线索后,立即组织力量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前往“石林天外天”公司(全称云南天外天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标注“碱性9.3饮用天然矿泉水”的产品1331件,其中放有宣传册的650件,以及宣传册若干。
经查,云南天外天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多种媒介渠道,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方式暗示其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对该公司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对涉案产品实施查封,对产品进行了抽样检测。
3月15日,该公司向28个经销商已进入销售环节的“碱性9.3饮用天然矿泉水”进行下架召回(共计召回760批次,合14280瓶),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包括宣传册在内的全部违法广告。
针对当事人的广告违法行为,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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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斌 SF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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