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正对面50米范围内拟禁设户外电子广告牌;除商业街区外,其他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不宜播放连续活动画面……市城市管理委对《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设置管理规范》,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依规划设置的方式,细化了设置要求,并明确了不宜设置的区域和6种不得设置的情形。
电子广告牌宜设在商业街区
《规范》提出,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宜设置在商业街区内。不宜采取落地式方式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在多层建筑或者高层建筑裙房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下沿距地高度宜大于6米,上沿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4米。
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应当与城市区域功能和风貌相适应,与街区历史文化和人文特色相融合,与周围市容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明确禁设电子广告牌区域
《规范》还明确了不宜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的区域——
长安街延长线(东起远通桥东端西至国贸桥西端,西起八角桥西端东至新兴桥东端)沿线道路红线两侧临街建筑之间及建筑可视界面;传统中轴线特定风貌管控区域范围内(商圈或商业街区除外);
二环路沿线道路红线两侧临街建筑之间及建筑可视界面;
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东起通济路西至东六环西侧路,南起北运河北至运潮减河,区域内1万平方米以上商业设施、文化中心、体育中心除外);
国家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区域;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革命旧址的保护范围内。
六种情形下不得设置
《规范》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不得存在六种情形——
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
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对行人、驾驶员产生眩光;
影响道路通行;
在高速公路沿线道路红线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不含服务区和收费站出入口);
播放声音,或者投影居住建筑以及未经产权人同意的其他建筑;
在居民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50米范围内,正向面对居民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设置。
此外,《规范》要求,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应当具备亮度调节功能,不同环境区域下,广告牌表面亮度限值不同。除商业街区外,其他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不宜播放连续活动画面,原则上每个固定画面的播放时间应当大于等于15秒,画面切换应采取慢转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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