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峰 周海燕
为了救济社会的弱势群体,如鳏(老而无妻)、寡(老而无夫)、孤(少而无父)、独(老而无子),古代的官方和民间都付出了很多努力,采取了种种措施。
如今,低保、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这些社会保障名词已经广为人知。社会保险法和配套法规的出台将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纳入了法治化的轨道。古人向往的“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的大同社会翻开了新的篇章。那么,在我国古代,又有哪些社会保障措施呢?
秦代,救助弱势群体就是一种法律义务,由里典、伍老这样的社区基层干部具体负责,他们要如实申报自己辖区内的年迈、残疾、病弱等应当减免赋税和劳役的人口。申报不实的,要处以不同的刑罚,例如剃光胡子和鬓毛(耐刑),但准许以钱来赎买刑罚;或者罚两副铠甲。
汉代也有这样的制度,东汉光武帝刘秀就曾经下过旨意,说:“以前啊,一闹水灾、旱灾、蝗灾,粮价就跳高似的往上涨,老百姓吃不饱肚子啊!看到这种情形,我这个当领导的很痛心。所以,现在我命令,地方政府财政有富余的,也就是有余粮的,要依法救济老年人、鳏寡孤独者,还有那些体弱多病,又没亲人,穷得活不下去的人。”
此后,由于佛教的传入,在宗教氛围浓厚的环境下,从国家领导人到达官显贵、富商巨贾、社会名流都热衷慈善活动。例如,笃信佛教的南朝梁武帝萧衍就设置了孤独园,作为救助孤老、孤儿等弱势群体的公益机构,是养老院兼孤儿院;北魏的孝文帝也建立了相应的机构。有意思的是,当时的北魏还出台过强迫富人帮助穷人的政策,地方官为了大力发展农业生产,要让当地的富人和穷人相互帮助,如果你的家里有多余的耕牛,要大方地借给穷人用。不想借的话,那你们家的人这辈子都甭想当官了。
到了宋代,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福利机构——养济院建立起来,用来收留体弱多病的人以及难民、乞丐等。到了明代,穷苦人出身的太祖朱元璋很关心民间疾苦,对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他下令在全国各地建立救助机构,将年迈的鳏夫、寡妇、没有子女的老人、失去父母的孤儿、残疾人和身患重病、不能自救的人收容进去,加以救助。而且,法律明确规定:对于这些贫困又没有依靠的弱势群体,地方官应该救济而不救济的,“杖六十”;克扣救济贫困户的衣服和粮食,按照监守自盗论处。
清代,顺治皇帝曾经下旨,让地方官对养济院收留的人多加关照,每个月要按时发给口粮,不要让他们流离失所。对于流落他乡乞讨的人,刚开始是送回原籍,由当地的福利机构救助。可是,外来流浪乞丐最集中的地方是四川,要是送回原籍的话难度很大,都说“蜀道之难,难于上青天”,而且这些人当中老的老、病的病,走路都直打晃,让他们长途跋涉,返回原籍,不是要他们的命吗?所以,四川的外来乞丐由政府调查清楚,对于那些体弱多病、有残疾的,无依无靠、穷困潦倒的,统一送进养济院。
除了养济院这种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机构之外,古代还有很多专门的救助机构,如用来平抑物价的常平仓制度。所谓的常平仓,主要是用来积蓄粮食的,遇到灾荒,粮价上涨,就把常平仓里的粮食投入市场,调节粮价。这种国家粮库早在汉代就建立了,粮食的来源有富人的捐献,有按照土地单位征收的,还有从漕粮中抽取的,或者拿出候补官员的名额,让大家出粮买当官的资格,所得纳入国家粮库。
除了常平仓,还有一种民间的社仓,发挥着相似的作用。以明朝的社仓为例,当时一社有二三十家,按照富裕程度分为上、中、下三等,分别捐献粮食一到四斗。一旦发生灾荒,上等人家可以从社仓中借粮食,等丰收了之后再归还;中下人家则免费救济,是不需要还的。中国古代的社会保障就是靠政府救济和民间互助,双管齐下,维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和国家稳定。
(文章节选自刘峰、周海燕《回到古代打官司:中国人的法律智慧》,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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