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15楼财经|北宋诗人诗句成判决重要依据 “绝味食品”告“绝味凉皮”侵权败诉 来源:青瞳视角
最近,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将安徽一县城的一家招牌为“绝味凉皮”的小吃店告上了法院,缘由是这家小吃店侵害了该公司的商标权。北京青年报记者1月7日了解到,绝味食品在此案一审、二审中均败诉。而在庭审中,北宋诗人黄庭坚的一首诗成了判决的重要依据之一。
商标纠纷用上黄庭坚诗句 证明“绝味”是通用词汇
绝味公司在经营中发现,位于蚌埠市五河县有一家“绝味凉皮”店,认为该凉皮店侵权。2021年年初,绝味公司将味正香小吃店起诉至法院,原因是后者使用了“绝味”二字作为店铺招牌。资料照片显示,味正香小吃店店铺门头悬挂了“绝味凉皮”作为招牌,这四字同等大小,采用行书字体,下方采用小号字体悬挂“过桥米线、特色小吃、定餐热线……”
绝味公司认为,明知“绝味”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具备极高的可识别性,仍然在其店铺招牌上使用与之相同的标识,具有搭便车的嫌疑。要求味正香小吃店停止侵害绝味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店铺内外及附属设施、设备、商品包装上使用“绝味”字样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绝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绝味公司取得相关“绝味”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及第35类。
一审法院认为,两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一样,同时,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认为板鸭、死家禽、猪肉等食品与凉皮、面条等食品存在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故两者不属于类似商品。
一审法院还认为,北宋黄庭坚在其诗作《廖致平送绿荔支为戎州第一王公权荔支绿酒亦》中写道:“谁能同此胜绝味,唯有老杜东楼诗。”可见,“绝味”一词本身即是对食物品质的描述,有其历史渊源,系大众通用词汇,作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并不突出。味正香小吃店在其门店招牌上使用“绝味”字样,系对其经营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属于正当使用,主观上没有攀附绝味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绝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1年12月15日,蚌埠市中院对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仅2021年一年绝味食品诉讼案件就达578件
事实上,本案并非是绝味食品首次出手“维权”。北京青年报记者通过企查查App了解到,该公司涉及的司法案件达到744件,开庭公告686件,立案信息395件,裁判文书347件。在744件司法案件中,绝味食品作为原告的案件占到96.24%;76.75%的案件案由是侵害商标权纠纷。而这些案件中有8成(578件)是在2021年开始进入诉讼程序的。而刚刚过去一周的2022年,该公司也已经有19件涉诉信息了。
资料显示,绝味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17日,于2009年3月7日注册“绝味”商标,并在2010年10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2021年,绝味公司将多家使用了“绝味”二字的餐饮店告上了法庭,如吉林省敦化市的绝味鸭脖江东店、湖南省安乡县红亮绝味鸭霸王、陕西省千阳县湘绝味鸭霸王店、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翔翔绝味鸭脖店等,提出的赔偿金额从近万元到几万元不等。有多起案件双方最终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绝味公司提出撤诉。
绝味食品是A股上市公司,该公司去年10月29日晚间发布三季度业绩公告称,第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约17.03亿元,同比增长15.67%。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4.62亿元,同比增长88.16%。2021年半年报显示,绝味食品的主营业务为卤制食品销售、其他、加盟商管理,占营收比例分别为:92.22%、3.93%、1.06%。
编辑/樊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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