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友股份被责令改正 董事长和董秘收警示函

健友股份被责令改正 董事长和董秘收警示函
2021年12月24日 03:56 媒体滚动

12月22日,健友股份发布《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情况说明暨整改措施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唐咏群及公司董事会秘书黄锡伟分别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南京健友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1]168号、《关于对唐咏群、黄锡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7号。

公告内容显示,江苏证监局在对健友股份开展的双随机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按规定披露

2020年8月12日,健友股份向南京健智聚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智聚合”)转账4000万元,8月13日健智聚合将前述款项转回至健友股份。健友股份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黄锡伟实际控制健智聚合,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规定,健智聚合为健友股份的关联法人,前述资金往来属于关联交易。健友股份未按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四十八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

临时公告不准确

2021年8月3日,健友股份在《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中披露,南京健思信息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健思信息)、南京健礼信息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健礼信息)的合伙人之一为黄锡伟,前述两家企业均是健友股份的关联方。健友股份在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公告称健思信息、健礼信息为关联方,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健友股份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外,江苏证监局检查还发现公司在治理方面存在货币资金入账不规范、三会运作相关资料不全等问题。

江苏证监局指出,健友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唐咏群及董事、常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黄锡伟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唐咏群、黄锡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许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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