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武隆区景盛酒店用品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武隆区景盛酒店用品经营部 )](http://n.sinaimg.cn/spider20211209/48/w1227h421/20211209/55c0-c1b4202431cbd549e5c0f000db9c167a.png)
当事人:武隆区景盛酒店用品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2MA6042RQXX
经营场所: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2号南城中央广场2期负3层3号、4号
经营者:付**
居民身份号码:362502************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位于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2号南城中央广场2期负3层3号、4号的当事人经营的电磁炉 2个进行了抽样送检,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 1-2005、GB 4706.29-2008标准,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GB 21456-2014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连续骚扰电压、电磁辐射骚扰项目不符合GB 4824-2013标准,依据《重庆市电磁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和产品标准质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该案经领导批准于2021年9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1年11月11日调查终结。
经查:2020年4月16日,当事人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以120元/个的价格购进标称生产单位名称为中山市恒顺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JN22、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3.15,产品等级为合格品的电磁炉2个,购进后,在重庆市武隆区凤山街道建设东路2号南城中央广场2期负3层3号、4号的经营场所内以150元/个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1年6月8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经营的标称生产单位名称为中山市恒顺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JN22、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3.15,产品等级为合格品的电磁炉2个进行抽样送检,其中检样样品1个,备用样品1个,检样样品送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予以检验。备样电磁炉1个封存于当事人处。检样样品以150元/个的价格购买,计货值金额150元。2021年6月30日,该检测研究院出具报告编号为2021-51ZD060221的《检验报告》,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 1-2005、GB 4706.29-2008标准,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GB 21456-2014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连续骚扰电压、电磁辐射骚扰项目不符合GB 4824-2013标准,依据《重庆市电磁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1年)》和产品标准质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2021年8月16日,我局收到该《检验报告》后,于2021年8月18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抽样送检程序及检验结论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
当事人以150元/个销售上述电磁炉2个(其中检样样品和备样样品各1个),计货值金额300元,获取违法所得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个人合法有效身份;
证据(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被委托人个人合法有效身份和合法委托关系;
证据(三):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以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四):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21-51ZD060221)等证据,证明当事人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事实。
证据(五):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资质认定验收证书、委托书打印件以及抽样人员证书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事实。
2021年11月1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武隆市监处告字〔2021〕223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对我局拟将作出行政处罚无陈述、申辩。且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陈述、申辩请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属于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的电磁炉,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称生产单位名称为中山市恒顺电器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JN22、生产日期/批号为2020.3.15,产品等级为合格品的备样电磁炉1个;
2.违法所得30元;
3.罚款600元;合计罚没款63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75号,五龙城办公区执法支队,联系电话87702010)出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重庆武隆支行(户名:重庆市武隆区财政局;账号:31660101040004589)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政府(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芙蓉中路9号,司法局:联系电话:7772252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联系电话64567029,重庆市南川区南大街延伸路)提起行政诉讼。
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武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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