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8日,浙江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涉及遂昌品和生鲜便利店销售的豆腐干,对其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遂昌县石练镇南街1号对遂昌品和生鲜便利店销售的豆腐干(抽样编号为XC21331123311330398)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浙江金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遂昌品和生鲜便利店经营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属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局作出遂市监处〔2021〕205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警告、罚款2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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