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天津市河北区万通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摩托车安全头盔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质处罚〔2021〕 06 号)。
信息显示,2021年7月26日,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对天津市河北区万通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进行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天津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摩托车安全头盔不符合GB811-2010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摩托车安全头盔是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的货,该批不合格摩托车安全头盔共进货5顶,进货价格每顶130元,市场销售价格为每顶149元。2021年7月26日,当事人以149元销售给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用于抽检1顶,备样1顶留存在店里,还剩3顶未销售,货值金额745元,违法所得19元。
2021年11月11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质告【2021】0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摩托车安全头盔,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不合格摩托车安全头盔4个;处罚款1500元;没收违法所得19元。
当事人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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