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将启 多项改革涉及政采 供应商可免交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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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7日 04:00 媒体滚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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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将启 多项改革涉及政采 供应商可免交证明材料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清除隐性门槛和壁垒、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审查等一系列涉及政府采购领域的改革举措将先行先试。

《意见》提出了“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等10项重点任务。其中,针对政府采购领域,《意见》明确,要着力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形式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政府承诺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政府失信补偿、赔偿与追究制度,重点治理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的政府失信行为,畅通政府失信投诉举报渠道,健全治理“新官不理旧账”的长效机制。

随《意见》还同时公布了《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和《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首批清单列明了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其中,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共5项。一是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主要是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同步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二是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主要是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三是简化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形式审查,主要是简化对供应商资格条件等的形式审查,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购供应商交易成本。四是探索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主要是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五是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主要是在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政府采购等业务领域推广在线身份认证、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应用,逐步实现在政务服务中互通互认,满足企业、个人在网上办事时对于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加盖电子签章文档的业务需求。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

根据《国务院决定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7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将在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等。对此,目录明确,暂时调整适用相关内容,允许供应商参加试点城市政府采购时,不再提交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相关材料。调整后,试点城市加强部门间市场主体信息数据共享,加强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平台上提交材料真实性的审核,确保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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