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对通海县发光刀具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省通海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对通海县发光刀具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11月16日 16: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云南省通海县市场监管局发布对通海县发光刀具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政府网站11月15日消息,近期,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市监罚〔2021〕59号),涉及通海县发光刀具厂。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罚〔2021〕59号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通市监罚〔2021〕59号 

当事人:通海县发光刀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X2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住所:通海县XX镇X组

投资人:苗XX

成立日期:2004年8月16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工艺刀剑、水果刀、厨具刀、五金配件、劳保用品;加工牛角。 

当事人苗XX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案,于2021年4月26日由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交办我局并于同日予以立案调查本局于同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通海县发光刀具厂于2004年8月16日经通海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领取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分别于2019年3月30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6月28日、2019年9月30日分4次以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从内蒙古名称为“鸿运当头风水用品总店”的淘宝网店购买了80只疑似黄羊羊角,购买的羊角都是通过邮寄到通海县XX街道XX路XX号XXXX XX幢X单元XXX室当事人自己家并由本人签收的,通过女儿苗X的淘宝账户共支付了4700元,全部经过用厂里的机器设备、手工把买来的羊角制作成茶刀刀把作装饰在自己的厂里以每把100元至150元的价格销售给各种客户,由于有烂的和损耗,只有做了不多的几把,时间长,具体数量记不得了,至2020年11月16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当事人加工处还剩余40只羊角,并予以扣押,经过经当事人仔细回忆和核算,加工销售羊角把茶刀没有盈利。

由执法人员将扣押的40只羊角于2020年11月19日送云南濒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濒司鉴(动)字(2020) 1312号鉴定结论为:黄羊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100000元。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据此经当事人推算确认购买的80只黄羊羊角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制品,经济价值为20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一份,证明证明案件的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                  

3.通海县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当事人的投资人及其家属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及扣押清单、违法照片、交易记录数据等材料4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数量、过程、手段等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过、数量、危害后果等;

5、云南濒科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濒司鉴(动)字(2020) 1312号鉴定结论,证明对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案值、事实等情况;

6、当事人向本局提出的申请和取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主观故意性不强和诉求从轻处罚的客观事实。

以上证据系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当事人对上述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无异议。

当事人从内蒙古名称为“鸿运当头风水用品总店”购买羊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规定,构成了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于2021年6月23日以通市监罚告字(2021)59号,将拟对当事人所作处罚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也未申请提出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属性,价值包含了生态价值、经济价值和实际价值,当事人从内蒙古名称为“鸿运当头风水用品总店”购买羊角的实际交易价格可以认定为黄羊羊角的实物价值,即47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的调查及其主观故意违法意识不强的事实,经综合载量,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黄羊羊角肆拾只;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上缴国库。

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缴至中国建设银行通海县支行(账户名:通海县财政局 账号:53001657236051001297)地址:通海县秀山街道西街。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通海县人民政府或者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通海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通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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