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2021年07月30日 07:25 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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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汽车管理实施细则出台 

  本报记者 裴昱 北京报道

  备受关注的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汽车管理办法终于落地。在免税成为海南自贸港的一项政策红利后,单件金额更大的汽车免税政策就一直受到市场关注。

  去年底,海南自贸港发布了包含游艇、飞机、汽车等交通工具在内的“零关税”政策,明确了在海南自贸港内合规企业营运用的汽车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时隔半年多,这项免税政策中关于“零关税”汽车的实施细则终于公布,明确了“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出岛时间、在内地停留天数的监管部门和管理措施。

  非个人自用

  2020年12月,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发布了海南自贸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明确了能够享受“零关税”的汽车要求和范围。

  根据清单,这张包含100个条目的“零关税”清单中,有63项涉及汽车,包括30座以上的大型客车、车重大于20吨的货车,也包括9座以下的小客车,从动力上来看,既有传统能源车,也有电动汽车和混合动力车。

  根据《通知》,在全岛封关运作前,能够享受“零关税”进口汽车政策的,是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这就意味着,个人自用的汽车并不能享受“零关税”政策。

  “并不是随便在海南注册一个公司就能享受这项政策,政府会出一个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名单上的企业才能申请享受‘零关税’进口汽车。”一位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负责人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记者了解到,该企业名单的确定由海南方面负责,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口海关传输。

  “在实现联网传输企业名单前,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将企业名单提供给海口海关。”一位海南省政府的人士称。

  作为海南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不仅要负责提供企业名单,还将主要负责“零关税”汽车进出岛的管理,并向海关、税务等部门同步相关信息。

  2021年7月28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正式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出岛的相关管理措施。

  明确管理措施

  《通知》中的“零关税”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航空器和游艇,据知情人士透露,对不同的交通工具政策和监管要求有一定区别,而此次公布的《实施细则》主要针对“零关税”营运车辆。

  《实施细则》首先明确了营运车辆的范围,包括道路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和符合新能源要求的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零关税”客运车辆,还包括用于道路货运(含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和大件运输)、危货运输经营服务的“零关税”货运车辆。

  对于这些车辆能否进入内地,此前《通知》中已明确,可以进入内地,但在内地停留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20天,且始发点或者目的地中至少有一端要在海南自贸港内。其中从海南自由贸易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实施细则》明确了这一规定的具体定义和监管措施。“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对于出岛停留每年累计达到10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会通过监管系统向车主发送提醒信息。”一位在海南从事运输业的人士向记者解释。

  “超过12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不仅会告知车主,还会将该车辆进出岛的数据信息提供给海口海关和海南省税务局。”他说。

  《实施细则》同时明确了从海南自贸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概念。其中,符合这类条件的客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营运许可,从事省际班线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和省际旅游客运的车辆。而符合条件的货运车辆是指依法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其货运服务起讫点至少一端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行驶路线和停留地点相对固定,装卸货物后即行返回的车辆。

  “我们(符合条件的车辆的所属企业)要向省内营运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相关车辆信息。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一年报一次。”前述在海南从事运输业的人士说。

  “零关税”汽车的监管信息都由省交通保障中心通过系统提供给相关部门。接近海南省政府的人士告诉记者,海南封关运作后,会有一套包含数据共享、监管等的操作平台,届时包括免税信息在内的各类信息都可以在平台上共享。但在实现联网传输之前,“零关税”营运车辆的相关信息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以书面形式定期提供给相关部门。

  《通知》中对海关监管年限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汽车的海关监管年限是6年。根据《实施细则》,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在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要向主管海关提交上一年的“零关税”营运车辆使用情况报告。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要转让‘零关税’汽车的,要先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同意后办理转让。”前述运输行业人士解释道,“转让后车辆的进出岛时间和岛外停留天数在自然年内不重新计算,要和转让前的信息合并,一起纳入同一自然年内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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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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