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南京欧春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南京欧春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1年07月21日 11:12 中国质量新闻网

原标题: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南京欧春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上海海关网站7月20日发布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南京欧春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南京欧春进出口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检违字〔2021〕0022号

当事人名称:南京欧春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童晓

海关编码:3201960J2Q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清凉门大街60号党群服务中心创业梦工厂Z-132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其意通报关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冰袋3868千克,267件。出口报关单编号222920210002241541。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为冰袋22件,糖炒栗子220件,枣糕25件。糖炒栗子应归入商品编号2006009090,枣糕应归入商品编号1905900000,货值合计为人民币22775元。糖炒栗子、枣糕涉及出口检验,当事人未申报出口检验。当事人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擅自出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证及随附单证、查问笔录、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93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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