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央发布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社会抚养费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每经记者 李可愚 每经编辑 陈星
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正式对外发布。
7月20日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决定》指出,预计“十四五”期间我国人口将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前后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将对经济运行全领域、社会建设各环节、社会文化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释放生育潜能,减缓人口老龄化进程,促进代际和谐,增强社会整体活力。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决定》就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并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简称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作出了多方面的规定。
三孩政策5月31日起认定
《决定》明确的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对此,南开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原新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解读称,《决定》明确提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这首先意味着要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从目前的研究看,这意味着未来我国生育率水平要达到1.8~2.1的世代更替水平。
为了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决定》明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考虑本地区人口发展形势、工作基础和政策实施风险,做好政策衔接,依法组织实施。
目前,“三孩生育政策从何时开始实施”成为有生育三孩意愿的家庭比较关心的问题,对此,国家卫健委在官网发文介绍称,在5月3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中央《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的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施行前生育三孩的,可按修改后的法律认定。
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
原新指出,如果能够实现适度生育水平,我国人口结构将呈现出多个基本特征:一是生育实现更替水平后,近期总人口将稳定在十四亿上下,长周期内人口有所减少;二是人口老龄化缓慢推进;三是人口素质将随着国家发展提升,人力资源大国将逐渐转型为人力资本大国;四是城镇化人口进一步提升,即使总人口出现负增长,城镇人口还会不断增加,人口向城市集聚的态势会更加明显。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注意到,此次发布的《决定》也提出了多项应对人口结构变化和提升人口素质的关键措施,例如,要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推进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持续提升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有效解决“择校热”难题。
与此同时,《决定》还明确提出“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决定》强调,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此,国家卫健委人口家庭司司长杨文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读称,不能把取消社会抚养费和彻底放开生育划等号。因为此次《决定》明确的是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孩子的三孩政策,而不是全面放开政策。
国家卫健委也发文指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仍然是计划生育。中央《决定》赋予了计划生育新内涵,即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改革服务管理制度,提升家庭发展能力,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对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三孩的,是否还征收社会抚养费?国家卫健委指出,已经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经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尚未调查或作出征收决定的,不再受理、处理。各地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宣传解读,稳妥有序地推动工作落实。
责任编辑:李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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