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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浦东新区法规来了:不同于上海一般地方性法规,可变通规定
“浦东新区法规”来了,今后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有了“硬核”法治保障。
6月23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该决定自2021年6月23日起施行。
此前,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通过《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基本规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此次上海作出法律性问题决定,一方面是及时承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另一方面,也是对上海市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相关要求以及浦东先行制定管理措施等法治保障工作加以明确。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授权上海在浦东新区变通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是新时代我国立法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创新。”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
丁伟对决定的主要内容作了介绍。
首先,决定重点规定了浦东新区法规的权限和适用范围等。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的精神,浦东新区法规区别于上海市一般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其实施范围为浦东新区。
其次,决定规定了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工作机制,体现了在于法有据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浦东重要作用的原则,并对浦东新区法规的报送备案提出了要求。
第三,决定规定了浦东管理措施的转化机制。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暂无法律、法规或者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浦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程序报备实施,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以法规规章等形式固化下来。
为此,决定要求浦东建立健全管理措施的执行评估机制,提出转化为法规的建议,还要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保障管理措施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及时固化为法规。
第四,决定对上海市和浦东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联动、统筹衔接,共同做好法治保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旨在充分调动市和区两个积极性,形成整体合力。
“落实好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要求,需要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下一步,上海还将制定立法工作规程等文件,对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程序等事项作更为具体的规定。”丁伟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主体包括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丁伟表示,此次出台的决定,对常委会层面做好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工作作了原则规定,通过一段时期的实践运行,在形成探索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作出具体规范 。
实际上,近年来上海曾多次对浦东新区改革开放提供法治保障,2007年、2019年分别制定了《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和《关于促进和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丁伟说,此次的决定出台后,上述两项法规继续有效。因此,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先行制定管理措施、依法决定暂时调整适用地方性法规部分规定等,共同构成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法治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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