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新老会员预订房相差2000多元,杭州消费者质疑携程大数据杀熟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浙江报道(记者 陈中志)5月13日,杭州消费者王海明(化名)准备利用暑假时间带妻子和孩子去三亚游玩三天,他在携程平台看上了三亚海棠湾路森海岸泳池别墅,标签显示原价三晚14000元,折后价为9660元,而妻子在携程平台上查询价格后发现,折后价只要7527元。为何在时间相同、目的地相同的条件下,不同用户查到的别墅价格却完全不一样?
用户质疑携程“大数据杀熟”
“互联网平台企业在设置价格时,完全可以做到会员、新手、超级会员等价格的公开化标注,却让消费者在稀里糊涂地消费,赚取价格差。”王海明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自己差点被大数据“杀熟”,携程在故意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企业有人为设置认知障碍的嫌疑。
为了寻找答案,王海明又找到了一位携程黄金贵宾会员朋友,朋友手机显示的别墅折后价为7560元,比其妻子查询的价格还贵33元。对此,王海明认为,携程对新老用户存在差别定价,实在利用“大数据杀熟”。
“我在携程也算老客户了,没想到比妻子新手用户贵2133元,比黄金贵宾会员朋友贵2100元。”王海明说。
记者了解到,王海明妻子作为新用户可以享受所谓的“连住优惠、新客专享、新客券”优惠共6473元,他本人可以享受的是“连住优惠”优惠共4340元,而朋友享受的是“连住优惠、黄金贵宾”优惠共6440元。
就王海明的相关投诉,记者联系了携程工作人员高洁,她否认了公司存在“杀熟”的情况,并表示携程浙江区域PR会联系记者了解情况。截至记者发稿,未得到携程相关工作人员的解释。
对此,北京乾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军文认为,现有很多互联网平台采用发放优惠券策略来吸引新用户,这属于资本策略,用户享受到价格折扣也是合理的,但平台必须向消费者公开规则,让消费者清楚规则,同时不得违背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如果互联网平台滥用优惠券的方式对新老用户差别对待,确实有利用大数据进行价格歧视的嫌疑。
“大数据杀熟”如何界定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是垄断行为。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明确,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这些情形都属于价格欺诈。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中解释规定,“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否则就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陈军文认为,企业不敢承认“杀熟”主要是因为企业一旦被认定为“杀熟”,一方面可能会面临着相关部门的处罚;另一方面可能会被认定基础客户数造假,甚至会被牵扯出财务造假。
“杀熟”现象为何屡禁不止
事实上不仅是携程,记者查询各互联网平台“杀熟”新闻发现,很多平台都被网友质疑存在价格歧视的现象。
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在内容上逐一细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表现形式,如不公平价格行为、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以促进平台经济领域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据携程招股书内容,该公司已连续十年稳居中国最大的在线旅行平台之位,并连续三年问鼎全球在线旅游行业第一。
企业在否认利用大数据“杀熟”的同时,消费者为何又对此表示质疑?是消费者对“杀熟”理解有偏差,还是经营者在利用盲区挑战消费者底线?
目前,我国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均对“大数据杀熟”有禁止的规定,并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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