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车主买华晨中华汽车不能上牌系厂家签的协议 董事长阎秉哲管吗?

独家:车主买华晨中华汽车不能上牌系厂家签的协议 董事长阎秉哲管吗?
2020年09月04日 17:41 运营商财经网

原标题:独家:车主买华晨中华汽车不能上牌系厂家签的协议 董事长阎秉哲管吗?

运营商财经网秦佰铃/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华晨汽车一则法律纠纷,一车主花8万多买的中华牌车却因为没有合格证迟迟不能上牌,经销商倒闭、厂家也说没在自己那,车主急坏了。

花费心血买的中华牌轿车不能上牌

法律文书显示,2017年10月17日,原告秦某从被告华晨汽车授权的特许经销商渭南皓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皓阳公司)购买了中华牌轿车一辆,因该车《合格证》被被告华晨公司交付被告中信银行看管,致原告所购车辆因无《合格证书》而长期无法登记上牌,更不能上路行驶。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构成了侵权,后经渭南市工商局调处未果,故提起诉讼。

厂商推给经销商称不是合同相对人

抗辩中被告华晨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告应向皓阳公司主张权利。被告华晨公司与中信银行以及皓阳公司于2017年2月1日签订了《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销售金融服务网络从属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被告已按该协议的约定,将本案涉诉汽车合格证交付给了本案被告中信银行,履行了《三方协议》项下的义务,涉案车辆合格证并不在被告华晨公司。

被告中信银行辩称,1、被告与皓阳公司存在合同关系,被告基于合同约定保管本案涉案合格证,并对合格证及所属车辆享有抵押权和质权,不存在侵权行为。2、皓阳公司擅自销售作为抵押物和质押物的车辆,其销售行为应为无效,原告无权要求被告交付合格证,并且原告在与皓阳公司交易时明知车辆没有合格证还与之交易存在明显的过错。

法院判定银行非法扣押车主合格证

法院审理中查明,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是汽车生产厂家,生产中华牌汽车,渭南皓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授权经销商,其为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销售车辆。

2017年2月1日,三方签订协议,该协议约定:丙方向甲方购买车辆时,可向乙方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用于向甲方支付购车款;丙方将银行承兑汇票所购甲方车辆抵押给乙方,汽车合格证交由乙方指定的监管单位监管,乙丙双方须签订车辆抵押合同,乙方向丙方释放汽车合格证视同解除对合格证所对应车辆的抵押;丙方委托甲方将与所购汽车相对应的汽车合格证原件直接送至乙方指定的监管单位看管。

2017年12月皓阳公司停止营业,原告以及其他向皓阳公司购买车辆但未交付相应车辆合格证的消费者,向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此事,2017年12月28日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此事向华晨相关公司发出函件,要求予以处理。此后,被告华晨公司就以上事宜向渭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包括本案涉诉车辆在内19辆发票开具以及合格证在何处的详细清单,该清单载明,车架号码LSYYDBCF4HC001438,合格证状态为中信银行西安分行,姓名为秦某某,身份证号码为***,备注为发票已开。此后,原告继续主张权利,但未有结果,故引起讼争。

法院认为,原告秦某某向汽车销售商皓阳公司购买车辆并支付了价款,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皓阳公司支付了购车款,皓阳公司也将车辆实际交付给了原告原告已经获得了涉案车辆的所有权。汽车合格证作为随车单证资料,是机动车生产企业印制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汽车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虽然中信银行与皓阳公司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但中信银行并没有就涉案车辆皓阳公司是否实际交付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中信银行该主张不予支持。故原告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被告中信银行交付车辆合格证。

目前,华晨汽车董事长为阎秉哲不知其对此是否知情,又将如何看待?事实上,汽车厂商与经销商、银行签订这种的合作协议在业内非常常见,但一般而言,厂家应该协助消费者获得权益,像华晨这般推却给经销商的非常少见。

不过,目前华晨汽车集团境况确实令人忧心,与前任祁玉民相比,阎秉哲鲜少露面也几乎很少接受过媒体专访估计这种小事董事长阎秉哲也没时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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