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花558万买基金亏超170万!上海银行未“双录”担责九成,被认定重大过错
投资者花费558万元买基金亏损超170万元,银行应担责吗?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某银行因未履行“双录”,被判赔偿投资者王某90%损失。经查阅发现,该银行即为上海银行。
该判决书显示,2021年6月,“60后”投资者王某在上海银行天宝支行通过App认购一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认购金额为558万元,成交价格1元,成交净值为1元。然而,一年后,此款产品却让投资者亏损约170万元,于是便将该行告上法庭。
花558万买基金却亏超170万,
客户经理多次告知投资者不能赎回
上述判决书显示,案涉投资者为王某,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2021年6月7日,王某在上海银行天宝支行处通过该行App认购一支“XX产业前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产品,认购金额558万元,成交价格1元,成交净值为1元,该交易确认日期为2021年6月8日。
第二年9月26日,王某赎回案涉基金份额418.5万份,成交净值0.721元,确认金额300.98万元,确认日期2022年9月27日,手续费总额7543.46元,交易后剩余份额139.58万份。
据了解,截至2023年9月14日,该基金累计亏损170.16万元,剩余金额86.86万元。
根据王某与客户经理陆某的当面对话录音可知,在王某已经发生亏损的情况下,陆某仍劝对方不要赎回。其中,2022年1月4日录音显示,陆某表示:“我们这笔产品当中有违约,是对方操作违约,现在在变卖资产,所以你的资产是负的。为要保证客户是不能亏本的,现在就在处理资产,因现在正好要过年了,有可能会比较晚,但是你不能赎回。”
同年9月19日录音显示,陆某对投资者王某表示:“一定要等我消息再赎回,最好10月1日前赎回,不好全部拿出来的,你里面要留点。”
在法院一审审理中,王某述称,其于2022年9月26日赎回基金部分份额,是为归还田某债务,且当时银行员工陆某不让王某全部赎回。
值得注意的是,因上海银行网点重组撤并,王某购买基金产品的天宝支行已于2007年归属虹口支行管理,其对外公章无法使用。
“应双录未双录”,
上海银行承担90%赔偿责任
2023年2月,王某向监管部门举报上海银行虹口支行在案涉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同年6月21日,监管部门出具一份《答复书》,其中载明:“经查,某银行(即本案上海银行)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应双录(录音录像)未双录情况,且客户经理对您违规承诺预期收益。对此,我局已责令该银行进行整改,并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违规责任追究。”
一审法院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为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的纠纷。双方对于银行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时向王某销售案涉基金产品过程中存在过错均无异议,上海银行虹口支行亦同意对王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关于上海银行虹口支行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案涉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员工承诺保本保息等违规行为,导致王某投资损失,上海银行虹口支行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对于王某,一审法院认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前曾投资过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亦应当对投资风险与收益相当有一定认识和理解;并且,根据银保监部门答复书记载,2021年6月7日王某完成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进取型),该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其当日购买的案涉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中风险)相匹配。
故一审法院认为,王某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综合考虑上海银行虹口支行侵权行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上海银行虹口支行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9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王某的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176.25万元,由上海银行虹口支行按照90%责任比例赔偿王某158.63万元。
法院称银行员工违规承诺预期收益,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结果出炉后,王某、上海银行虹口支行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遂向上海金融法院(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王某上诉称,一审判决让其承担10%的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若上海银行虹口支行诚信地履行了适当性义务,则其不会购买系争产品,相应损失亦无从发生,应对其所受的实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上海银行虹口支行辩称,王某具有二级市场股票、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经验,王某自2016年始即存在股票投资经验,并自2018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投资银行理财产品,具有二级市场股票、银行理财产品丰富的投资经验,一审判决未对王某过往投资经验予以查明。
同时,上海银行虹口支行辩称,该行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并不影响王某购买案涉基金产品的决策,二者并不具有因果关系,虹口支行不应据此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某虽系通过手机银行App购买案涉产品,但当日其至银行网点办理业务,在网点工作人员协助下,实施了下载手机银行App、赎回其他产品并完成案涉产品购买等一系列操作,监管机构已经认定银行“应双录未双录”,手机系由王某本人还是银行工作人员操作、产品风险是否如实告知等均无从查实,故上海银行虹口支行的违规行为导致实际销售场景无法可溯还原,其应承担未尽适当性义务的法律后果。同时,上海银行虹口支行主张的王某过往投资金融产品,在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上与案涉基金存在巨大差异,故即便属实也不构成对其责任的免除。
关于责任比例,王某作为有一定证券和理财产品投资经验的金融消费者,也应具备基本的风险识别能力,故一审综合判定王某承担损失的10%,上海银行虹口支行承担90%,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此外,关于利息标准,上海银行虹口支行员工违规承诺预期收益,一审法院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确定利息损失,亦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秦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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