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绥化分行被罚25万!涉案前员工被禁业3年,曾“坑”多位亲属身陷信用卡纠纷案

2023-04-17 19:19:05 作者:金融研究院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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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绥化银保监分局发布的多张罚单剑指工商银行绥化分行,其因存在信用卡贷款管理及清收过程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25万元。

  另外,对该分行信用卡贷款管理及清收过程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负有责任的林某某被绥化银保监分局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吕某某被警告。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裁判文书网去年公布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揭露了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原工作人员林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目前其已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

  工行绥化分行被罚25万,

  涉案前员工被禁业3年

  今年3月,绥化银保监分局发布多张罚单,其中三张涉及工商银行绥化分行。该分行因存在信用卡贷款管理及清收过程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25万元。

  同时,林某某、吕某某因对该分行信用卡贷款管理及清收过程严重违反审慎经营原则负有责任,分别受到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被警告处罚。

  实际上,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去年公布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林某某现已因挪用资金罪被判刑。

  值得注意的是,该判决书的原告是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被告人则是林某某的前夫汪某某(两人于2013年2月20日办理离婚)。

  前夫被前妻单位告上法庭,

  否认四张信用卡签名字迹是本人

  汪某某为何会与前妻原公司(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卷入信用卡纠纷案?

  时间回到2009年8月20日,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以被告汪某某的身份证信息,办理了4张牡丹信用卡。

  2014年10月11日前,汪某某名下的3张信用卡到期后,重新换卡启用信用卡;第二年3月23日,汪某某名下办理的第4张牡丹信用卡到期,重新办理启用信用卡。

  然而,自2015年5月起,上述四张信用卡却只透支不存款。截止至2021年7月12日,该四张信用卡共透支欠款本息合计405598.71元。

  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认为,被告汪某某办理的信用卡,自2015年5月起,只透支不存款,大量长期透支逾期不还,严重违反《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虽经多次催收,但汪某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便将汪某某告上法庭。

  针对该支行的上诉,汪某某否认在其名下的信用卡申请表等相关办理登记审核手续中主卡申请人签名处的“汪某某”非本人亲笔签名,为他人代签办理。

  四张信用卡持卡人是谁?

  前员工因挪用资金罪获刑

  法院二审期间,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申请法院对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启用凭证等“汪某某”的13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经鉴定,13份鉴定结论均为“汪某某”的签名字迹不是“汪某某”本人书写。

  那么,四张信用卡的持卡人究竟是谁?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另查明,在上述“汪某某否认‘汪某某’是本人亲笔签名,为他人代签办理”期间,汪某某的前妻,也就是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原工作人员林某某因冒名办理信用卡透支消费被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刑。

  另外,二审法院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上述四张牡丹信用卡透支消费中的多笔款项与林某某冒用信用卡犯罪消费地点相同。

  银行未尽到审查义务,

  多位亲属被“坑”身陷官司

  法院认为,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与汪某某之间是由格式合同所确立的合同关系,而该支行在办理归属于汪某某本人的信用卡过程中,未尽到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实申请人亲自到场办理。是在“申请人”未到场,未核实其身份并由其签字确认的情况下办理的,存在过错。

  同时,该支行亦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以证实汪某某本人为该信用卡的持卡人并透支消费。故主张由汪某某承担偿还欠款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此外,二审法院认为,因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证实是汪某某本人办理了四张牡丹信用卡,并将信用卡交付给汪某某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认为,依据《中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信用卡申请、启用凭证应由本人办理,现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无证据证实汪某某名下的四张信用卡系汪某某本人办理、交付、激活、使用,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要求汪某某承担偿还本金、违约金和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还强调,对于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的违规行为,应自行承担责任。如工作人员办理信用卡存在违法行为,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可自行向相关部门报案。

  事实上,汪某某并非唯一因信用卡纠纷被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起诉的被告人。

  据裁判文书网的多则判决书显示,汪某某1、牟某某、肖某某等均因“信用卡透支不还款”被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告上法庭,该支行同样要求被告人偿还名下信用卡欠款。

  而上述被告人也均表示自己并未在该支行申请信用卡,办卡签名字迹也并非本人。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判决书均提到了林某某,且在汪某某1所涉及的案件中,法院指出,信用卡透支消费中的多笔款项与工商银行绥化正阳支行原工作人员林某某冒用信用卡犯罪地点相同。

  另外,牟某某、肖某某均与林某某系亲属关系,并且在此期间,林某某因冒名办理信用卡透支消费被以犯挪用资金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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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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