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贷用于归还房贷!银行起诉借款人提前还款,房贷提前还应遵循什么规则?
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则与“经营贷用于归还房贷”相关的案件。
具体来看,该案件披露,借款人肖某因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经营贷款用于清偿房贷,被银行诉至法院。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
法官指出,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由于肖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举证责任,结合银保监部门查证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肖某存在违约行为。
经营贷用于归还房贷,
银行起诉借款人提前还款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介绍,某银行(贷款人)与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
某银行提交的银保监部门查证情况显示: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
故某银行根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依约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某银行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中,提交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既是肖某的合同义务,也是肖某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于肖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举证责任,结合银保监部门查证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肖某存在违约行为。”
同时,该法官也表示,支持某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司法态度,也有利于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对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
不法中介以“转贷降息”诱骗消费者,
曾有多家银行因违规转贷被罚
去年12月20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警惕不法贷款中介诱导消费者违规转贷的风险提示》,其中明确指出,一些不法中介发掘“商机”,向消费者推介房贷转经营贷,宣称可以“转贷降息”,诱导消费者使用中介过桥资金结清房贷,再到银行办理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然而,这种将房贷置换为经营贷的操作隐藏着违约违法隐患、高额收费陷阱、影响个人征信、资金链断裂、侵害信息安全等风险。
银保监会表示,根据相关监管规定,经营贷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银行与消费者贷款合同会明确约定贷款用途,但在“转贷”操作下,银行若发现经营贷款资金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最终将由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不但可能被银行要求提前还贷,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
实际上,今年以来,也有多家银行因违规转贷而遭到银保监会处罚。
比如,中国银行因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3280万元;
民生银行因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小微企业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14宗罪,被处罚8970万元;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因流动资金贷款资金管理不尽职、对个人经营贷款管理不尽职、对房地产开发贷款资金使用管理不尽职、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审查不尽职、保理业务资金管理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155万元。
已有城市降低房贷利率,
提前归还房贷需遵循市场与法治原则
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而转贷是指金融机构吸收了存款后再贷给企业,其中,转贷的主体必须是金融机构,否则可能会构成犯罪。
今年以来,国内已有多个城市降低房贷利率。据贝壳研究院数据显示,2月份在其监测的103个重点城市中,共23个城市下调了首套房贷款利率。
另外,报告还显示,2月百城首套主流利率平均为4.04%,环比下降6BP,这是过去4个月基本平稳后的再次明显下行,绝对水平再创2019年以来新低。
据媒体报道称,新年首月国内调整利率下限的城市接近20个,其中包括郑州、天津、福州、沈阳、厦门等城市。
值得注意的是,受到新发放房贷利率水平下行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购房者也有所增加。
“最近市场上出现了比较多的提前归还按揭贷款现象,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否应该降低存量房贷利率,也有观点认为提前还贷说明居民消费意愿不强甚至下降。”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上海金融数字化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表示。
“在存款利率没有下降的前提下,贷款利率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业银行的压力。目前,一些新发生贷款的利率在让利实体经济的过程中有所下降,商业银行利差收窄,效益下降。在不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居民提前还贷的量,这是商业银行的一种理性选择。”刘晓春称。
同时,刘晓春还指出,对于“提前还贷”现象和房贷利率调整问题,应让市场主体遵循市场原则和法治原则充分博弈,摒弃父爱主义的“一刀切”做法。
责任编辑: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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