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打着“私募基金”幌子的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超28.5亿,罪犯被判无期徒刑

2023-06-14 18:54:20 作者:水尧 收藏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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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买私募基金为何会被卷入非法集资案中?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第四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此批指导性案例以金融犯罪为主题,涉及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伪造货币、POS机套现等犯罪行为。

  其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便是一起涉私募基金的新型案件。犯罪分子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公开宣传,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构成了非法集资犯罪。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28.53亿余元。

  国盈系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

  集资参与人损失超28.5亿

  最高检披露的一则非法集资案基本案情显示,被告人张业强,男,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7家国盈系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2年7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张业强、白中杰相继成立国盈系公司,其实际控制的国盈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中兴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国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先后取得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人”)。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间,张业强、白中杰将其投资并实际控制的公司经营项目作为发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并在南京等多地设立分公司,采取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公开虚假宣传,夸大项目公司经营规模和投资价值,骗取投资人信任,允许不适格投资者以“拼单”、“代持”等方式购买私募基金,与投资人订立私募基金份额回购合同,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7.5%至14%不等的回报。

  此外,被告人鹿梅自2016年8月起负责国盈系公司“资金池”及其投资项目公司之间的资金调度、划拨以及私募基金本金、收益的兑付。

  张业强、白中杰控制国盈系公司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发行销售133只私募基金,非法公开募集资金人民币76.81亿余元。同时,此二人指定部分公司账户作为国盈系公司“资金池”账户,将绝大部分募集资金从项目公司划转至“资金池”账户进行统一控制、支配。

  此案情显示,上述集资款中,以募新还旧方式兑付已发行私募基金本金及收益49.76亿余元;用于股权、股票投资3.2亿余元;用于“溢价收购”项目公司股权2.3亿余元;用于支付员工薪酬佣金、国盈系公司运营费用、归还国盈系公司及项目公司欠款等17.03亿余元;用于挥霍及支付张业强个人欠款等4.52亿余元。

  值得注意的是,张业强所投资的项目公司绝大部分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国盈系公司主要依靠募新还旧维持运转。案发时,集资参与人本金损失共计28.53亿余元。

  辩称119只私募基金按规定备案,

  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案件侦查阶段,张业强等人辩称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移送起诉后进一步辩称国盈系公司在中基协进行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发行销售的133只私募基金中有119只私募基金按规定进行了备案,是对项目公司投资前景的认可,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是出于降低单个项目风险的考量,未将募集款全部投入项目公司是基于公司计划进行内部调配,使用后期募集款归还前期私募基金本息仅是违规操作。

  对此,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张业强、白中杰、鹿梅通过销售私募基金方式,以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数额特别巨大,于2019年6月28日以三被告人犯集资诈骗罪提起公诉,2020年1月10日又补充起诉了部分集资诈骗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1日至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庭审阶段,公诉人指出,张业强等人实际控制的国盈系公司虽然具有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发行销售的119只私募基金经过备案,但是其通过电话联络、微信推广、发放宣传册、召开推介会等方式招揽投资人,公开推介宣传、销售经过备案或者未经备案的私募基金,虚化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允许不合格投资者通过“拼单”、“代持”等购买私募基金,并利用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回购协议变相承诺还本付息,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私募基金管理有关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

  公诉人认为,上述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所具有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

  随后,公诉人出示募集资金实际去向和项目公司经营状况等相关证据,证明张业强等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使用诈骗方法,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最终,2021年8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张业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白中杰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一千五百万元;判处鹿梅有期徒刑十二年,没收财产一千万元。张业强、白中杰、鹿梅提出上诉,同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外,国盈系公司在南京、苏州、广州设立的分公司负责人组织业务人员以销售私募基金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以获取定期收益、承诺担保回购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根据案件证据不能证明相关人员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经南京、苏州、广州相关检察机关依法起诉,相关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对28名分公司负责人、业务经理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部分人适用缓刑)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

  不能以私募为名公开募集资金,

  部分人对私募基金性质存在模糊认识

  私募基金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在资本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与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只需经过备案、无需审批,但不能以私募为名公开募集资金。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在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中,以发行销售私募基金为名,违反私募基金管理规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还本付息的,构成非法集资犯罪。

  非法集资人将部分集资款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如何判断其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该负责人强调称,很多人在此问题上容易出现分歧,有的直接以此为由否定非法集资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需要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张业强等人非法集资案明确提出,非法集资人虽然将部分集资款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但投资随意,明知经营活动盈利能力不具有支付本息的现实可能性,仍然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吸收资金,还本付息主要通过募新还旧实现,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投资私募基金要求投资人具有更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该负责人指出,从办案情况看,有的投资人对私募基金的性质、风险及其与公募基金的区别等还存在模糊认识。通过这个案例,希望广大投资者对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风险予以高度关注,提高识别防范能力。私募基金从业人员更应当守法诚信经营,依法依规发行销售私募基金,共同维护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除了上述案件,最高检还公布了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以及孙旭东非法经营案。前者是一起通过网络联络、分工负责、共同实施伪造货币的跨区域犯罪案件;后者是一起通过检察官自行侦查突破关键证据发现的“案中案”。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指出,当前,网络支付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支付方式,现金使用量大幅减少。但是,假币犯罪在农村等网络支付尚未普及的地区、老年人等不习惯网络支付的群体中仍然存在,反假币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假币犯罪活动分散化特征明显,潜在的风险隐患仍不容忽视。编发郭四记、徐维伦等人伪造货币案,对于惩治和防范假币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该负责人还指出,在孙旭东非法经营案中,检察官从1张信用卡引发的信用卡诈骗案发现孙旭东犯罪线索,最终查清孙旭东为他人违规办理46张大额度信用卡并使用POS机非法套现1324万元的犯罪事实,展现了检察官发现线索的敏锐性和依法追诉的行动力,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值得学习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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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源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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