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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主播“罗小猫猫子”在山东济宁汶上县喝药自杀,其骨灰被掉包配阴婚。根据调查,汶上县殡仪馆火化工偷换死者骨灰,当地殡葬从业者负责寻找买家、运输骨灰。
这一事件又有了新进展。目前,相关涉案人员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山东省民政厅方面回应称,将清查全省殡仪馆系统。
配阴婚是一种封建迷信的婚配方式,在中国少数地区仍有盛行。那么就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1、骨灰的最终买主,有没有违法?
2、是否会涉嫌侮辱骨灰罪?
3、又是否一律需要用刑法来打击?
…………
“骨灰”是如何进入刑法的?
对于这起案件,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邹廷三律师表示,“目前这三个人涉及到的罪名应该是盗窃骨灰罪,后续的侦查、审查起诉、审理阶段可能也会按照这个罪名去走。”“根据目前披露的情况,这个案子可能存在共谋,如果三人有分工合作,就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而骨灰的最终买主,有没有违法?
该律师认为,如果买方只是单纯的买卖,没有参与上游犯罪的话,有可能会涉嫌侮辱骨灰罪,但最终买家在司法实践中被定罪的案例极少见。
实际上,配阴婚是一种封建迷信的婚配方式,指为死者找配偶的行为,旧时人们认为,祖坟中有一座孤坟会影响后代昌盛,所以要替死者办阴婚。年轻女性尸体、骨灰因此成为“商品”。
据爆料人称,阴婚配成功可挣5万-7万元,甚至形成了一条“产业链”,部分殡葬从业者和不法分子借此谋利。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以及利益驱使,配阴婚现象多年来一直在很多地区民间存在,未曾绝迹,甚至还引发杀人等刑事案件。
现行《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个条款,最早只是说尸体,没有提到尸骨和骨灰。邹廷三律师谈到,“之前刑法中没有关于骨灰的条文规定,2002年有一个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当时答复是骨灰不可以参照尸体来进行处理。”
“这个罪其实是在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中,专门把尸骨、骨灰加进去的”,他表示,因为出现了很多类似事件,所以在刑法修正案(九)有了这样一个新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第34条,讲了将刑法第302条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
买卖尸体判定为侮辱尸体罪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是《刑法》302条的核心词,对这几个词如何理解和认定,也是一些类似案件难以审理结案的最大难点。
曾经有一段时间,一些类似案件无法将买卖尸体的行为解释为盗窃、侮辱或者故意毁坏尸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维权太难了”,多年前,曾有类似案件当事人发出这样的感慨。
2013年有报道谈到,山西卫女士从2010年始,为了给死去的妹妹一个交待,奔波于各级司法部门。卫女士的妹妹与徐某结婚9年后因胃癌去世,生前没有孩子,按照风俗,死者没有葬入夫家祖坟地,只是葬进了夫家承包地。后来徐某再婚,续弦妻子常常为此耍泼闹事,甚至扬言要将尸骨挪出承包地。2010年,卫家获悉卫女士妹妹的墓穴被人动了,查看后发现尸骨丢失,公安机关介入后,徐某承认,尸骨以10800元的价格卖给邻县一家过世的儿子配阴婚,并已经埋进了对方家的田地。
当地公安局将此案件以盗窃尸体罪进行了立案侦查,但后来该县检察院以“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302条盗窃、侮辱尸体罪的特征,不构成犯罪”退回案卷。卫女士之后又提出申诉,也被县检察院驳回。
卫女士及家人又先后多次到县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进行起诉,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裁定自诉不予受理。
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有很大改观。
邹廷三说,有一些案例已经将买卖尸体判定为侮辱尸体罪。
比如,2019年6月,山西省临汾市“席某某、席某1等盗窃、侮辱尸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0年5月,陕西省延安市“郝金才、衡爱英、马根管等盗窃、侮辱尸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都谈到,为了非法谋利,以配阴婚为由,买卖他人尸体,受雇长途运输他人尸体,其行为均有损死者尊严,有伤死者家属感情,均已构成侮辱尸体罪。多名被告均以侮辱尸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
“未经死者生前同意就是冒犯”
“很多时候配阴婚的尸体、骨灰都是偷来的,对于偷盗者一方,盗窃尸体、骨灰是犯法的,构成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对于买主及牵线搭桥的“鬼媒人”来说,如果知道尸体的来源有问题却依然购买、牵线搭桥也是构成犯罪的,盗窃的尸体也是一种赃物,这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目前对于买主方、“鬼媒人”的打击力度却很弱。”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研究所所长罗翔曾对此类案件进行分析。
他认为,要考虑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所保护的利益是社会利益还是个人利益,从目前各大案件来看主要侵犯的是社会利益,而不是纯粹侵犯个人利益的犯罪。
罗翔进一步解释道,侮辱尸体其实代表着对这个尸体所象征的人的侮辱,它会极大的冒犯社会一般人的情感,所以应该被处罚。“关键是要看是否冒犯了死者的尊严,如果冒犯了是构成犯罪的,但如果没有冒犯的话治罪是比较难的。”
“我个人认为没有经过死者生前的同意是属于对死者尊严的冒犯,符合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的构成要件的,只是是否一律需要用刑法来打击,还是需要再进一步研究。”罗翔说。
关于配阴婚,邹廷三表示,《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配阴婚是一些地区的陋俗,不符合社会主流价值,但目前现行法律法规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刘丽丽)
责任编辑: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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