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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深交所向长信科技下发关注函,要求说明公司是否怠于向比克动力追偿,是否存在帮助比克动力规避补偿义务的问题。
2016年2月,长信科技以8亿元认购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持有比克动力增资扩股后10%的股权。
根据各方签订的《增资扩股协议》,比克电池承诺比克动力2018 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20000万元。《增资扩股协议》约定,若比克动力未完成业绩承诺,比克电池及比克动力应在股东权益上给予公司补偿。
而比克动力2018年实现扣非净利润仅4479.15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按照《增资扩股协议》,比克电池及比克动力应补偿金额为11552.08万元,截至目前比克电池仅向长信科技支付补偿款800万元。
2020年3月30日,长信科技下与比克电池签订《业绩补偿协议》,比克电池需在2020 年7月20日前支付不低于20%的业绩补偿款,余下部分在协议签署后6个月内补偿给公司。
而比克电池未按照上述约定支付业绩补偿款,同时,长信科技称因比克动力现不具备向长信科技履行业绩补偿的能力,暂未向比克动力主张业绩补偿,但从未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放弃对比克动力主张权益。
深交所要求公司结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第六条、第十一条说明《增资扩股协议》中有关业绩补偿的承诺要件是否完整,未明确补偿期限且未主动、及时要求比克动力承担补偿责任是否符合上述监管指引的要求。
并请公司结合比克动力及比克电池近三年经营情况、双方对于业绩补偿的责任划分,说明在比克电池系比克动力控股股东、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重大资产置换收购比克动力的情况下公司始终在追偿业绩承诺补偿款上区别对待比克电池与比克动力,且认为比克动力不具备补偿能力的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是否存在帮助比克动力规避补偿义务的问题。
据悉,2021 年 12 月 20 日,长信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与比克电池业绩调整承诺补偿方式暨签署<股权转让及债权债务抵消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议案》,将剩余业绩补偿款 10752.08 万元由现金补偿调整为股份补偿,即比克电池将其持有的比克动力 1.05%股权转让给长信科技,并约定比克电池、比克动力应在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和备案手续。
目前,比克电池所持比克动力全部股权已被质押和司法冻结,且比克动力的商事变更权利也已被债权人冻结,长信科技称前述事项拟通过相关方参与新力金融重大资产置换收购比克动力的事项予以协商解决,而 2022 年 4 月 1 日,新力金融披露公告称终止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深交所请长信科技结合上述回复进一步说明在比克电池始终未进行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公司仍未向比克动力积极追偿业绩补偿款的合理性,是否怠于向比克动力追偿,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


责任编辑:刘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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