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处罚50万元

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被处罚50万元
2021年07月07日 16:37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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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64号

  当事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4月14日对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琦玮)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北京三快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北京三快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北京三快。2007年于北京市注册成立,由香港上市公司美团通过协议的方式单独控制,最终控制人为(略)。美团主要通过旗下运营的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到店、餐饮外卖、酒店旅行等服务。北京三快2014年全球营业额(略)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奥琦玮。2006年在北京注册成立,交易前由(略)共同控制。奥琦玮是一家致力于为餐饮行业提供信息化服务的公司,主要为餐饮企业提供SaaS服务(SaaS是Software as a Service的缩写,译为软件即服务,以下均简称为SaaS)。奥琦玮2014年全球营业额(略),中国境内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原股东一:孔令博,中国籍自然人,2006年创立奥琦玮。(略)2014年营业额(略)。

  被收购方原股东二:红杉信远。2012年在北京注册成立,主要从事投资、资产管理,专注于科技/传媒、医疗健康、消费品/现代服务、工业科技四个方向的投资机遇。2014年红杉信远全球营业额(略),中国境内营业额(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15年8月26日,北京三快、奥琦玮以及奥琦玮的原股东签署投资协议。北京三快向奥琦玮增资(略),并获得对应20%股权和控制权。2015年9月7日,奥琦玮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20%股权并取得奥琦玮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北京三快2014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奥琦玮原股东红杉信远2014年全球和中国境内营业额(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15年9月7日,奥琦玮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北京三快收购奥琦玮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北京三快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0000002101210859。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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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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