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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1份“不保真”年报需甄别:独董职责嬗变,岂可一“不”了之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杨坪 实习记者 黎雨辰 深圳报道
康美一案后,独立董事风险意识显著提升,这也造就了今年年报季的“新风景”。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ST中潜(维权)、*ST腾信、*ST网力(维权)、*ST东海A等10余家上市公司的部分独立董事对年报出具了不保证年报真实性的意见。
记者对其中11家上市公司15位独立董事典型意见进行了梳理与甄别。
在业内人士看来,这些“不保真”意见可作为另类风险揭示,让投资者更为清晰了解和判断公司真实状况,从而谨慎作出投资判断。
且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采访了解,独立董事“不保真”的表态,并不一定能免责。
“独董责任不止是提出异议,更为重要的是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利用专业优势提升董事会决策和经营管理水平,在促进信息披露、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方面发挥作用,同时对上市公司的不合理重要事项,勇于投出反对票,并旗帜鲜明地发表独立意见。”一名行业资深观察人士指出。
十余家上市公司独董说“不”
自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独董制度已在我国资本市场运行了二十余年,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财报数据等发表“反对意见”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在A股市场上出现高频率的独立董事“不保真”现象却并不多见。
回顾2020年年报季,4809家上市公司中,有244份财报被出具非标意见,但当年独董提出的异议情况却只有个位数,包括大连圣亚独董任健在大连圣亚当期年报审议上投出“弃权票”、独立董事王斌康对爱迪尔2020年年报提出异议;独立董事李忠轩对*ST跨境(维权)2020年年报提出异议等.
而在2021年年报季中,对公司定期报告提出异议的独董却较往年翻了数倍有余。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不完全统计,已有超20家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公司2021年年报表态“不保真”,其中包括10余企业的独立董事。
整体来看,独立董事对于上市公司财报提出的“异议”意见主要集中在财务指标异常、内控存在缺陷、公司治理不够完善等领域。
比如*ST中潜独立董事鲍群认为公司在资产减值等方面远高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公司内控仍有未解决的遗留问题且影响未消除,因此对公司年报投弃权票。
莱宝高科独董蒋大兴表示对公司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存货盘点、利润等项目表示存有异议。
*ST东海A独立董事张媛媛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过程中发现公司客房收入、月饼销售收入、酒类销售收入无法确认,以及发现的内部控制失效 、持续经营等问题,目前尚未得到解决,而本人又无法获取充分且适当的证据。
ST奇信独立董事赵保卿则指出,相关报告的会计信息及其受之影响的资产减值、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等信息不明确,前者和中国证监会和经侦调查结果有关联,而后者尚未有结论。
在业内人士看来,独董挺身而出在年报中投出不信任票,一方面显示出独董归位尽责意识提升,有利于提高独董履职水平,更好发挥独董制度优势;另一方面,将督促上市公司提高年报质量,按时按质进行信息披露。同时,独董的“不保真”意见可作为另类风险揭示,让一些粉饰财报的绩差公司得以现形,帮助投资者更加清晰了解公司真实状况,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
对于独立董事从业者而言,独立董事“不保真”的表态,往往也意味着其在这家上市公司任职的“终结”,因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敢于“说不”,是非常值得认可的。
“我国独立董事的提名是由股东方和董事会来提名,而且证监会颁布的独立董事规则明确提及,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独立董事职务。一般独立董事对于自己的反对票是非常慎重的,因为投反对票就等于变相辞职。”前资深投行人士、A股独立董事刘书锦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道。
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5月19日,年内已有284家公司发布独董辞职公告,在年报集中披露的3月和4月,发布独董辞职公告的公司就高达135家。越来越多的辞职案例,极大抑制了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效用。
然而,却有部分独立董事的行为容易引发市场争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提出“异议”的原因并非质疑上市公司年报数据,也未提出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而只是“含糊”指出“自身能力有限”,“对公司经营情况不够了解”,或“外部环境限制”等。
如ST圣莱的独董声称自己是2021年12月27日开始担任独董,所以对公司的经营业务不了解。
*ST网力独立董事邵世凤对公司年报投弃权票的原因,在于“因信息收集有限,无法保证是否不存在其他应调整的会计事项,无法保证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否不合理”。
*ST腾信年报显示,独立董事颜远志称,并未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审计机构对年报出示了无法表示意见的结果,由于受北京疫情影响,时间也很仓促,资料很多,无法形成对议案的合理专业判断。
这些有限的信息,让不少投资者对独董的自身能力、履职效果和积极性产生了质疑。
早前,*ST美尚(维权)两名独立董事沙智慧、周连碧因在问询函回复中表示“无充分时间和精力对相关问题的情况进行核实和判断,因此不发表独立意见”,收到深交所监管函。交易所认为,二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创业板相关规定。
“独董绝对不是躺着赚钱的美差,相关方应该仔细考虑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时间精力履行好职责,而不是既未参与公司实际治理,也未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只在年报表决时提一个不痛不痒的’异议’,实际上是违背了独董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的诚信与勤勉义务。”沪上一名高校背景的独立董事受访指出。
说“不”就能免责?
康美案的判决结果中,5名时任独立董事被判决承担巨额连带赔偿责任,对市场形成极大的威慑,一时之间独立董事辞职、在董事会行使异议权渐成潮流。
但从当前相关法律规则而言,“年报不保真”,或者简单提出“异议”意见,也并不意味着独立董事能够免责。
刘书锦指出:“根据规定,企业定期报告未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是不允许披露的。但部分独立董事同意年报披露但是同时行使异议权不保证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我觉得这种异议权的行使并不能作为免责的要件或者基础。”
“行使异议权是需要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证明的,要想免责,提交充分的勤勉尽责义务证明是第一点,独立董事同意年报进行公开的信息披露,但是又不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实际上是没有意义的,两者行为并不统一,在监管的逻辑上也站不住脚。”刘书锦进一步补充道。
事实上,以往也存在董事集体拒签年报导致上市公司无法按期发布年报,最后相关董监高仍被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如2020年4月24日,已被ST的兆新股份发布了2019年年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包括三名独立董事在内的全体在任董监高均“不保真”。
但当年4月26日,深圳证监局发布决定,认为兆新股份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同意公布公司2019年年报,但又“不保真”,两项意见存在明显不一致的情况,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79条的规定;责令兆新股份重新编制2019年年报。
深圳证监局指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所提的异议事项应当核实清楚,并如实在公司2019年年报中反映,不能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无法审阅年报等作为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报真实、准确、完整的理由。”
权威人士也对记者援引的上市公司治理研究课题组文章指出:“对于(独立董事)发表异议,需要结合投票情况、异议理由等综合判断。一方面,仅仅发表异议但却赞成相关文件披露,不能认定为勤勉尽责;另一方面,仅仅反对相关文件披露而没有履行审议职责,也不能认定为勤勉尽责。”
如已退市的中新科技,其2019年年报曾被时任董监高表态“不保真”。其中时任董秘盛伟健表示,在2019年4月初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首次发现资金占用后,积极推动资金占用解决、信息披露补救等工作及与监管部门汇报沟通,并联合3名时任独立董事向实际控制人发函劝导承认错误、配合调查、积极整改。
不过,彼时董秘盛伟健虽然提出“异议”,但在董事会审议有关定期报告时,盛伟健未提出反对意见,并在中新科技2019年半年报及2019年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而三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2019年半年报时未提出反对意见,在2019年半年报上签字及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董事会审议2019年年报时,项振华投了反对票,陈建远、任増辉投了弃权票。
据监管层后续发布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中新科技涉嫌违法的时间是2018年至2019年期间。由于2019年修订的新《证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而该公司的2019年年报是在2020年4月30日披露,正好跨越适用新老《证券法》的两个期间。
因此,监管层做出的处罚决定中,对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197条第2款的规定,对董秘盛伟健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而对于独董项振华、陈建远、任增辉,则是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不应止于说“不”
事实上,敢于“说不”固然值得肯定,但对于衡量一名独立董事是否称职,或还远不止于此。
“如果独立董事拒绝签署“有问题的年报”,并且在审议、审核相关文件时投了反对票,一般认为独立董事对本次’有问题的年报’是没有过错的。除此之外,独立董事能否免责,还要看起在履职期间有没有按照法律、监管部门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综合其有没有’勤勉尽责’,对虚假陈述有无过错,如无过错才可免责。”锦天城律师事务证券律师李垚受访指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董事首先是一名董事,需要承担作为董事的基本职责。
新《证券法》要求董监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同时董监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监高对定期报告内容无法保真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同时,对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董监高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作为一名董事,独立董事对年报当然地负有以上职责。
“监管层关于独立董事履职相关的条款记录很多,我觉得独董可以从多方面积极履职,比如是否能有效留痕,如在年报审议过程中,年报的资料会在董事会召开前是发独立董事,如果觉得不对劲,我们可以通过有效的渠道,如邮件对需要审议的事项和议题提出质疑,并且明确表态,相关问题如果不能解决,我们将投出反对票,并且反对信息披露。”刘书锦说道。
“独董也需要积极发挥自身作用,比如主张向中小股东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对于涉嫌财务造假的重大责任人提出质疑,甚至罢免等措施。”刘书锦补充道。
而另一方面,除董事身份外,独立董事还兼具更为独立的外部性身份,需要通过发表独立意见、行使特别职权等方式履职,如,独立董事需要对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利润分配政策制定与执行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需要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认真阅读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关注财务会计报告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资金占用等利益被侵占问题,在履职过程中积极利用各方沟通渠道、自身特别职权等,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需要的情况和资料。”前述行业资深观察人士指出。
责任编辑:王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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