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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全国政协委员洪明基:促进餐饮消费碳中和
本报记者 钟楚涵 李媛 上海报道
3月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全国政协委员、合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洪明基对于促进餐饮消费碳中和、连锁经营企业疫情期间减免房租、阶段性降低连锁经营企业用电成本等方面提出了自己提案。
在洪明基的提案中,有多项都是关于实体连锁经营行业的。在由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组织召开的2022年连锁业两会代表媒体沟通会上,对于行业下一年的发展期待以及未来空间展望,洪明基表示:“在过去,只要有品牌、渠道,就可以做得不错。但现在需要得更多,比如供应链能力、全渠道营销能力、数据中心、整合资源的能力等。另外,行业低毛利的年代已经来临。作为经营者要明白这些趋势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去拥抱变化、做好自己的核心建设。”
促进餐饮消费碳中和
2021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将“加快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写进文件当中。
洪明基在提案中指出,餐饮消费是每个人每天都会发生的高频消费。餐饮消费的减碳场景主要集中在菜式设计、餐饮包装、倡导节约等环节。洪明基认为,如果将消费端减少食物浪费的碳减排量纳入碳交易体系,既能从碳中和的角度保护粮食安全、平衡林业碳汇对农业的冲击,又能响应国家减少食物浪费工作的要求。
在洪明基看来,目前生活消费领域里已经存在的一些减少餐饮消费碳排放的项目,比如“光盘打卡”等存在局限性。“公众在餐饮消费中的碳减排比较分散、难以定量和标准化。人是流动的,同样的行为习惯到了不同的地区,可能会因为各地选择的碳排放因子不同等原因,产生的减碳量也不同,无法通用同一套方法学。除此之外,公众的碳减排量难以统计、难以进入碳交易体系。由于公众的碳减排行为比较分散,随时都可能发生,所以往往很难记录和统计。”
对于餐饮消费中的碳减排,洪明基表示要加快餐饮消费领域碳减排计算的标准化进程。在餐饮消费的菜式设计、餐饮包装、倡导节约等重点环节,明确碳计算的底层逻辑,形成碳减排计算标准;充分考虑各地碳排放因子的合理差异范围,推行碳计算标准互认规则,打破地域限制;对地方、团体、企业的碳减排标准进行认证,打通公共减碳平台和私营减碳平台。
另外,通过数字化的手段,针对公众减排行为比较分散的情况,提高碳减排数据收集和数据管理的效率;通过激励低碳餐饮消费行为,促进形成绿色低碳餐饮消费的风尚;以低碳餐饮消费的大数据反馈给生产端,促进生产端的绿色低碳转型;并在网络空间进行宣传生态文明建设。
最后,将餐饮消费碳减排量纳入碳交易系统,在现行体系下,衣食住行等生活消费的碳减排量主要通过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和碳普惠获得激励,可以在各地碳普惠的方案中,纳入餐饮消费的减碳场景和减碳环节,或者加快CCER的重启并纳入餐饮消费碳减排量,这两种形式都可用于配额清缴抵销或公益性注销,可以有效促进能源结构优化和生态保护补偿。通过运用数字技术和手段,餐饮消费领域的碳减排可实现商业激励、政策引导鼓励、减排量交易并行的综合性、可持续、市场化激励机制。
降低连锁经营企业成本
除此之外,洪明基还在疫情期间连锁经营企业减免房租、阶段性降低连锁经营企业用电成本等方面提出建议。
2021年9月,国家电改政策出台后,全国各地电价出现普遍增长,导致零售企业的用电成本刚性突增。根据洪明基在提案中提到的数据,连锁零售企业电费成本普遍上涨了约10%~15%(各地区可能存在差异性)。在零售企业原本就因为疫情常态化及电商的不断冲击造成利润急剧下降的情况下,用电成本的增长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经营负担。
此外,洪明基指出,国家发改委2020年出台的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已到期,且该政策补贴力度小于2022年电改后企业用电成本上升幅度。
对此,洪明基建议,考虑在疫情期间继续参照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的规定,对电网企业在计收电力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一定折扣结算。其次,考虑到目前电价水平的增长态势,阶段性加大对企业复工复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支持力度,可以考虑将原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比例,调到90%的结算比例,实质上对电价涨价(普遍上涨10%~15%)带来的经营成本增加有对冲作用。
洪明基还建议,加快现有电力销售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电力销售市场,降低电力用户直接交易准入门槛,缩短电力销售链条,统一并简化各地“直购电”申请审批程序,鼓励更多企业参与从“发电”到“用电”的直接交易。
除此之外,洪明基同时也呼吁降低房租成本。最近两年,受疫情影响,实体零售企业经营受到很大影响。而在当下,各地疫情防控呈现间歇性特点,造成企业正常经营时常中断或遭受严重影响。连锁企业呼吁房租减免多举措政策应随疫情常态化、固定化。
此前,为简化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分别发布《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年10号)、《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明确了至2022年6月底企业取得的疫情租金减免可以选择简化方法,将此部分疫情租金减免计入当期损益。
洪明基建议,受疫情影响企业与业主方洽谈租金减免,在未来一段时间可能成为常态措施,建议财政部出台相关文件明确将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延长至2023年12月底。
除此之外,洪明基认为,如今间歇性疫情亟待国家层面出台常态化、固定化的房租减免指导性政策,满足连锁企业克服困难的政策预期。
洪明基建议:“承租国有企业经营用房的,除受疫情期间被要求停止堂食营业期间的房屋租金;对疫情影响较大区域内房产减免租金。疫情期间物业费减半;承租外资企业、民营企业、个人业主经营用房的参照上述标准减免;凭承租方提供的减免证明,根据其减免费用总额,政策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助。或由税务部门给予免除该房产上述租金减半期间的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针对连锁总部企业,无论租赁主体是总公司还是分支机构、单独门店均应视同符合中小微企业减免的条件;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减免房租的主体承担减免房租的责任并申请相关的补贴或支持政策,逐步取消避免二三房东的租赁行为;针对餐饮行业租金减免出台具体操作细则。制定阶段性政策落实操作指引、投诉渠道和问责机制,全面落实国有经营性房产租金减免相关政策;针对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出台房产税减免或者增值税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助力餐饮企业回血。”
责任编辑:蒋晓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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