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构成欺诈!“西亨钟表”被判三倍赔偿

维修构成欺诈!“西亨钟表”被判三倍赔偿
2021年12月03日 12:29 中国消费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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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维修构成欺诈!“西亨钟表”被判三倍赔偿

  维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时

  大家有注意到

  对零部件“原装”“原厂”的描述吗

  它们的含义是否一样

  近日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开了一份终审判决

  一钟表维修店

  更换手表零件时

  故意隐瞒“原装”与“原厂”的区别

  被判三倍赔偿消费者

  01

  花1500元更换表镜

  劳力士售后称是“假”的

  消费者要求“西亨钟表”三倍赔偿

  事情追溯至4年前。2017年8月16日,因所佩戴的劳力士手表表镜破裂,北京消费者李女士到位于西单北大街的北京西亨钟表眼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亨钟表”)花费1500元更换了表镜。李女士称,“西亨钟表”说更换的是原厂表镜,在出具的维修凭证中则标注“更换原装表镜蓝宝石”。

  此后,李女士却从劳力士品牌售后中心处得知,“西亨钟表”维修出现严重瑕疵,更换的配件也非原厂,与其承诺严重不符。

  李女士认为“西亨钟表”存在欺诈行为,将其告上法院要求三倍赔偿。

  02

  一审法院认定

  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构成欺诈

  “西亨钟表”被判

  三倍赔偿表镜维修费

  “西亨钟表”在庭审中辩称,其为李女士更换的表镜为通用产品,是原装的,并没有承诺是原厂的。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中发现,李女士曾将“西亨钟表”投诉至西城区消费者协会,2018年8月28日,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西亨钟表”退还消费者维修金额3500元;李女士在劳力士品牌售后维修的全部费用由“西亨钟表”承担;维修过程中所更换零件如果不是原装,需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解决。

  2019年5月22日,原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曾对“西亨钟表”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称更换的表镜为‘原装蓝宝石’表镜,并在出具的维修票据上注明‘原装表镜、蓝宝石’。消费者在收货后发现该表镜并非原装表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的情形……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西亨钟表”为李女士更换表镜时,故意混淆原装与原厂的概念,更换的表镜与约定的不相符,已构成欺诈。对李女士要求“西亨钟表”支付三倍维修费共计45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03

  终审法院认定

  维修过程中

  未说明“原装”的真实含义

  消费者有权要求三倍赔偿

  “西亨钟表”对此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西亨钟表”表示,原装与原厂并非同一概念原厂产品是指规定生产厂家所生产的产品。原装产品不一定是原厂产品,从包装角度来说,是出厂后没有开封使用过而已。“西亨钟表”已经告知消费者,更换的镜面为原装镜面,且在维修凭证中也是记载“表镜更损:原装表镜蓝宝石”。李女士认为“原装”即为“原厂”,顶多构成合同重大误解,而非欺诈。

  二审法院认为,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该案中,“西亨钟表”出具的维修票据标注为“原装表镜蓝宝石”,且未在维修过程中向李女士说明“原装”的真实含义。“西亨钟表”的上述行为,故意隐瞒了“原装”与“原厂”的区别,足以使一般消费者产生混淆,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原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亦已认定西亨公司构成使用与约定不相符的零部件或材料的情形,并对西亨公司进行了处罚。故一审法院认定西亨公司在维修过程中构成欺诈行为并无不当。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鉴于“西亨钟表”在对案涉手表维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支持李女士赔偿三倍维修费共计4500元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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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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