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光抓走的人》泄露他人电话号码 出品方侵害隐私权成被执行人

《被光抓走的人》泄露他人电话号码 出品方侵害隐私权成被执行人
2021年03月02日 13:03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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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被光抓走的人》泄露他人电话号码,出品方侵害隐私权成被执行人

  因在电影中出现写有个人手机号码的广告招牌,导致机主遭受大量陌生电话骚扰。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起侵害个人隐私权案件。

  在拍摄《被光抓走的人》电影时,出品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西文化”)与北京合众睿客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合众睿客”)因未在影片中对当事人手机号进行技术处理,被判侵害个人隐私权赔偿当事人3万元。

  电影泄露手机号被判侵权

  判决书显示,电影《被光抓走的人》于2019年12月13日上映。影片中,主演黄渤和王珞丹相遇的场景取景于原告曹女士门店和春城鲜花行门前,其中曹女士门店招牌上的电话“182××××4116”出现在两段合计共40秒的电影场景中。

  影片上映后,大量的观众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曹女士。曹女士认为,被告公司在影片拍摄过程中疏忽,造成其电话号码泄露,侵犯其隐私权,故将出品方诉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曹女士经营美甲店,将手机号码公开店面招牌上,意在招揽客户,系向特定美甲客户范围内公开,而非向不特定范围非设限公开。影片因在美甲店前取景,导致原告私人号码出现在影片中,致使大量观众通过电话、短信方式侵扰原告,侵害了原告私人生活领域内应有的安宁状态,在一定范围给原告造成影响。在影视剧制作中,若非不可替代的必要,应对涉及手机号码等特定信息画面予以技术处理,不得完整呈现,考虑到涉案影片的影响力,在未经原告准许,私自泄露涉案电话构成对原告个人隐私权的侵害。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采用技术手段遮挡《被光抓走的人》电影作品中曹女士的电话号码,同时赔偿曹女士3万元。

  启信宝显示,北京京西文化与北京合众睿客均因未执行赔偿款,已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据了解,成立于1997年11月的北京京西文化是一家全产业链影视娱乐传媒集团,曾出品《战狼2》《我不是药神》《流浪地球》《你好,李焕英》等影视作品。

  多起影视剧侵害他人隐私权

  在电影或电视剧集中“泄露”他人手机号码的纠纷并不鲜见,此前已有多起判例,影视剧制作方均被法院判决侵犯他人隐私权。

  2006年,电视剧《中国刑警—九月风暴》播出后,该剧第22集出现的手机号码实际所有者陈先生饱受困扰。法院认定该剧制作方行为与陈先生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判令其赔偿陈先生2000元。

  2014年2月,电视剧《父母爱情》第41集中,该剧女主角拨打了电线杆上张贴的一转租广告上的电话号码,该电话号码正是现实中赵某所使用的电话号码。剧集播出后赵某收到各地陌生来电,生活饱受困扰,遂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裁定该剧出品方行为侵犯了赵某的隐私权,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8年8月,由新丽公司出品的电视剧《爱情进化论》在爱奇艺平台播出第17集时披露了张某的电话,张某的电话随后被打爆,对其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为此,张某将将电视剧出品方新丽公司及网络播出平台爱奇艺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裁定电视剧出品方新丽公司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赔偿张某共3.5万元。

  2019年某网络热播剧公开使用了黄某实名购买的手机号码,导致黄某频繁遭受陌生电话等侵扰。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涉案手机号码被涉案网剧不当披露,造成对黄某私人生活安宁被侵扰,构成对黄某隐私权的侵害,赔偿其4000元。

  (作者:张雅婷,实习生郭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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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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