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法修正之际,叩问种子安全

种子法修正之际,叩问种子安全
2022年02月17日 17:08 法人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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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 《法人》杂志全媒体记者 银昕

  2021年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正草案获得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对种子安全的保护将进入新阶段。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指出,解决好种子问题,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和前提,是农业创新发展的源头和动力,而现行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建设要求。“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是参照《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78年文本)制定的,存在保护标准低、范围窄、链条短等问题,难以激励原始创新,助长了育种研发的急功近利和低水平重复,洋种子、仿种子、套牌种子、假种子等问题,不仅对中国育种原始创新产生严重的挤出效应,而且加剧了国内种子供给所存在的结构性矛盾。”曹建明说。

  种子法第三次修法,都改了什么?

  《法人》记者了解到,种子法在2004和2013年修正过两次,2021年是第三次修正。

  新法中有几个方面的新提法引起了整个农产品行业的注意。

  新法将第九条“国家有计划地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种质资源”之后加上了“重点收集珍稀、濒危、特有资源和特色地方品种”。

  针对向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种质资源,新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报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并同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而在现行种子法中,只规定此种情况应当向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分管农业和林业的部门报请批准,再由该部门向国务院农业、林业部门报请批准。

  新法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权从省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上缴至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第三十一条规定: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核发。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接收申请材料。

  此外,新法第九十条规定了各项术语的定义,增加了“实质性派生品种”,指由原始品种实质性派生,或者由该原始品种的实质性派生品种派生出来的品种,与原始品种有明显区别,并且除派生引起的性状差异外,在表达由原始品种基因型或者基因型组合产生的基本性状方面与原始品种相同。

  新法还对中药材的种质资源予以保护。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加强中药材种质资源保护,支持开展中药材育种科学技术研究。

  张掖: 玉米种植业的半壁江山

  甘肃省张掖市是古丝绸之路上的重镇。其名有“张国臂掖,以通西域”之意。张掖地处荒漠与戈壁之中,地形狭长,南临祁连山,北部是合黎山和龙首山。黑河带来的水资源让张掖大部分地域呈沙漠中的绿洲景象。

  地理环境的优势,让张掖成为农业生产的天赐良田。21世纪以来,张掖市赖以生存的命脉产业,除了以丝绸之路和丹霞地貌为主题的旅游业,就是坐拥良田而成的种子繁育业。2013年,张掖市下辖的甘州区、临泽县和高台县成为国家级杂交玉米种子生产基地。

  成片的玉米制种地风光,是张掖诸多城市名片中的一张。近日,记者在张掖市种子管理局了解到,张掖种子基地常年面积约100万亩,年产玉米种子4.5亿公斤,占全国大田玉米年用种量的50%以上,是目前全国最大的玉米制种基地。

  “将饭碗端在自己手上”是中国的基本国策,饭碗的关键是粮食,种子安全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张掖市是玉米种植的半壁江山,也是种子安全的半壁江山。

  记者了解到,仅高台县,2021年全县玉米种子生产面积达到12.05万亩,产量4856万公斤,面积、产量分别占全国的5%、5.25%,占全市的13.2%和12.8%,在杂交玉米种子基地中,高台县的“国家队”地位不容置疑。

  种子安全,操作规范不可忽视

  新种子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而事实上,没有严格遵守种子操作规范,造成种子质量不合格,进而产生纠纷的事例并不少。

  2021年5月,吉林省某种业公司(下称“吉林某公司”)向记者反映,2013年开始该公司与位于张掖市高台县的某种子公司(下称“高台某公司”)签订协议,请高台某公司为其繁育某型号的玉米种子。

  2015年,吉林某公司所提供的亲本种子数量有限,不足以支撑协议中规定的繁育数量,于是高台某公司自行在甘肃省武威市的一家种子公司代为购买了另一部分亲本种子。2016年,这批种子被农民种植后迎来秋收,农户发现其所购买种子本是红轴型号,却种出了很多白轴玉米。记者了解到,两家公司委托海南三亚一家机构进行田间种植鉴定,结果表明,2015年生产的这批种子的白轴率超过10%。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白轴率超过4%可被定性为劣种子。于是,种植了该批玉米种子的农户将吉林某公司投诉至长春市公主岭农业局,吉林某公司对农户进行了总数超过50万元的补偿。

  事情的关键在于,这批生产于2015年的种子,究竟是不是劣种子?白轴率超标的问题,是不是出现在代为采买的这部分亲本种子身上?

  然而,记者了解到,这部分代为采购的亲本种子没有在三方的见证下完成封样,使得这场纠纷成了“无头案”。

  这批种子出现问题后,双方因发货产生纠纷。2019年,高台某公司以合同违约为由,将吉林某公司诉至高台县人民法院。2021年,二审判决吉林某公司败诉。吉林某公司负责人称,这批种子如果全部流向农户,将造成超4亿元的总体损失。“这批种子预计可种30多万亩,按照每亩产粮800公斤、粮食价格每公斤2元计算,超4亿元,已经是很保守的估计了。”

  记者了解到,虽然在合同纠纷案中败诉,但吉林某公司以种子质量问题为由,将高台某公司诉至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尚未宣判。

  一位不愿具名的农学产业人士对记者表示,出现这类问题,很有可能是亲本种子其中的一方不稳定导致的,“但究竟是代培公司提供的亲本不稳定,还是委托方提供的亲本不稳定,因为没有封样,所以无从考证。”他认为,此事的关键在于,代培公司与委托方发生委托关系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对种子进行封样。“代培公司、委托方以及吉林某公司三方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样,才符合规范。”

  目前所能做的,是对由这批代为采买的亲本种子加工而成的成品种子进行鉴定,以判定其是否为劣种子。然而,这起案件的受理法院,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前做过的田间种植试验结果并不认可,认为涉事两家公司委托的机构所出具的报告没有法律效力,应当由法院出面委托有关权威机构,再做一次田间种植试验。

  记者了解到,新的田间种植试验已委托给中国农业科学院有关机构进行,种植地点依然选在海南省,这次种植试验的结果,将直接决定该案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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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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