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门桥》惊现“地下”融资

《水门桥》惊现“地下”融资
2021年11月27日 02:21 贝果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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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水门桥》惊现“地下”融资

  本报记者 樊红敏 北京报道

  相关数据显示,11月24日,电影《长津湖》票房(含预售)已超56.94亿元,登顶中国影史票房榜。

  在《长津湖》票房大火的同时,围绕其续集《长津湖之水门桥》(以下简称《水门桥》)的一场资本盛宴也在狂热而隐秘地展开。

  《中国经营报》记者调查发现,尽管主投资方及主控方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纳影业”)已经声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开展与《水门桥》有关的融资业务,但市场上围绕该片展开的融资业务仍如火如荼。

  谁在转让份额?

  《水门桥》与《长津湖》一样,均是由陈凯歌、徐克、林超贤导演,吴京、易烊千玺等主演的战争题材电影,博纳影业为其主投资方及主控方。

  记者了解到,目前市面上至少有10余家公司在以《水门桥》电影份额投资的名义进行融资,包括高朵影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朵影业”)、上海绎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绎和文化”)、利菁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菁文化”)、上海仟绮佰影影视传媒中心(以下简称“仟绮佰影”)、沈阳国信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国信”)、北京晓浩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晓浩”)、杭州欣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欣璨”)、广州嘉瑞影业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嘉瑞”)、尔盾(西安)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尔盾”)、云南景鸿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景鸿”)等。

  上述公司或通过自身工作人员,或委托第三方宣发推广服务商,或通过网络社群、社交软件等渠道面向不特定人群,公开售卖《水门桥》电影投资份额。

  记者以投资人身份进行咨询时,一位自称是上海翼宇影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宇影视”)的秦姓销售人员向记者提供了绎和文化、高朵影业、仟绮佰影、利菁文化作为甲方的《水门桥》收益权转让合同(或称收益权转让协议、项目合作协议,均为电子版,下同);一位自称是苏州黑洞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洞影视”)的王姓销售人员向记者提供了高朵影业、绎和文化、北京晓浩、广州嘉瑞、杭州欣璨作为甲方的《水门桥》收益权转让合同;另一位自称是武汉沧笙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笙影视”)的刘姓销售人员则向记者提供了绎和文化、广州嘉瑞、西安尔盾、云南景鸿作为甲方的《水门桥》收益权转让合同。

  “基本上市面上做《水门桥》的公司,我们都能对接的。”沧笙影视刘姓销售人员称。“所有有份额转让的公司都是可以直接对接的。”黑洞影视销售人员亦称。

  沧笙影视刘姓销售人员还向记者提供了云南景鸿的授权证书。该授权证书显示,“兹授权武汉沧笙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为院线电影《长津湖之水门桥》的宣发推广服务商,该公司享有项目宣传推广以及业务开展等权利。”授权期为“2021年11月23日~2021年12月31日”。

  而根据转让方及第三方销售人员介绍,上述转让方所转让《水门桥》电影份额则是通过多个不同渠道获得的。

  据上述第三方销售人员介绍,仟绮佰影的《水门桥》电影份额是从博纳影业获取的;绎和文化、高朵影业、利菁文化的《水门桥》电影份额是从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产融”)获取的。

  上述秦姓销售人员向记者出示了一份电子版“电影《长津湖之水门桥》联合投资合同”截图,该截图显示,甲方为北京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为上海仟绮佰影影视传媒中心。合同事项包括“双方一致同意合作投资拍摄电影《长津湖之水门桥》……”

  上述秦姓销售人员向记者提供的另外一份底层协议截图则显示,出品公司中航产融与投资人高朵影业2021年8月28日曾签有一份投资协议,并加盖了两家公司合同专用章。不过,该截图上并未出现《长津湖之水门桥》字眼,仅显示,“中航工业产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品公司郑重声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等法律法规,依据投资协议管理项目所产生的风险,由项目资产承担,即由投资人支付的出资以及由出品公司对该资产运用后形成的孳息承担……”

  记者通过绎和文化《水门桥》收益权转让合同上公布的座机号码,与绎和文化方面取得联系。绎和文化方面亦向记者确认,绎和文化持有的《水门桥》电影份额是从中航产融方面获得的,绎和文化与中航产融方面在9月份签署了相关协议。

  另外,三方销售人员及北京晓浩内部人员则均表示,北京晓浩持有的《水门桥》电影份额是从内蒙古电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获取的。

  而根据记者从杭州欣璨公司内部人士处获得的信息,杭州欣璨所转让《水门桥》电影份额是从津然影业(上海)有限公司获得的,后者的份额则是从深圳永鸿文化影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鸿”)获取的。黑洞影视王姓销售人员则称,深圳永鸿的份额则是从霍尔果斯小宇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小宇宙”)获得的。

  猫眼专业版显示,《水门桥》目前出品方共有8家,分别为博纳影业、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电影制片厂、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影业(北京)有限公司、北京登峰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英皇影业有限公司。

  记者就上述份额转让相关问题分别致电致函博纳影业、中航产融、内蒙古电影集团,致电霍尔果斯小宇宙、北京晓浩等相关公司,截至发稿并未获得回应。

  其中,云南景鸿方面则回应记者,因涉及商业机密,无可奉告,“若因外界公司或个人给你造成经济损失,建议联系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此前,博纳影业在11月5日发布关于电影《长津湖之水门桥》被冒名融资的声明函,声明函提到,“本公司是电影《长津湖之水门桥》的主投资方及主控方,享有该电影的投资、摄制和发行等权利。未经本公司授权或同意,任何公司及个人不得开展有关该电影的融资业务”“本公司未授权任何第三方开展与该电影相关的融资业务。故任何第三方从事的与该电影有关的融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参与方鱼龙混杂

  值得关注的是,市场上参与《水门桥》电影份额投资的转让方、第三方宣发推广服务商,多数股权结构较为简单,背景实力较弱,其中多家为没有实缴资本及缴纳社保人员,由三方代理记账公司负责管理的空壳公司。

  企查查显示,前述转让方中,绎和文化、沈阳国信、北京晓浩、杭州欣璨、西安尔盾等多家公司2020年年报显示,实缴资本0元,缴纳社保人员0人。另外,与高朵影业、仟绮佰影拥有相同电话、相同地址的公司多达几千家。绎和文化、利菁文化、北京晓浩、杭州欣璨等公司的工商留存的联系手机号码则被标注为“疑似代记账”号码。

  值得一提的是,多个渠道信息显示,西安尔盾曾以电影《水门桥》份额转让的名义募集资金。在记者以投资人名义与西安尔盾2020年年报中留存的联系方式持有人取得联系时,该人士称,西安尔盾持有的《水门桥》电影份额是从猫眼专业版显示的出品方处获取的, 通过第三方或者通过其本人都可以投资《水门桥》电影。

  但记者采访过程中,西安尔盾法定代表人卢军杰明确向记者否认了西安尔盾曾参与《水门桥》份额转让一事。

  而高朵影业则曾因开展电影《中国医生》相关的融资业务,被博纳影业直接点名。3月12日,博纳影业微信公众号发布维权声明函称,广东博纳影业传媒有限公司近期发现上海惠润影业有限公司、高朵影业等公司,以电影《中国医生》的联合出品方、联合摄制方、联合投资方等名义,开展《中国医生》相关的融资业务,而公司从未授权其他任何公司或个人开展任何有关该电影的融资业务。

  而前述第三方宣发推广服务商中,沧笙影视成立于2021年10月12日,仅仅成立不到两个月,股东为单一自然人。

  黑洞影视注册于2017年11月,注册资本1000元,股东为单一自然人,2020年年报显示,该公司实缴资本0元,缴纳社保人员5人。

  记者采访过程中,黑洞影视法定代表人也明确向记者表示,黑洞影视没有参与《水门桥》电影投资业务。

  记者根据上述自称翼宇影视秦姓工作人员提供的其个人的工牌号与翼宇影视求证过程中,翼宇影视方面人员表示,“我们公司没有做《水门桥》这个项目,也没有姓秦的工作人员。”

  投资者或沦为接盘侠

  根据记者获得的上述转让方出具的投资合同,转让方主要按照投资者投资额度占《水门桥》电影制作总成本或总估值的比例,进行份额投资。

  比如,制作成本(或总估值)5亿元,最低投资额为5万元,对应份额占比0.01%,制作成本(或总估值)6亿元,最低投资额度为6万元,对应份额占比0.01%。

  目前,不同公司出具的合同中,制作成本或总估值又分为5亿元、6亿元、10亿元不等。

  如,云南景鸿合同显示“甲乙双方同意电影的制作成本总额为5亿元人民币”;西安尔盾合同显示“甲乙双方同意电影的制作成本总额为人民币6亿元”;绎和文化合同显示“电影《水门桥》估值人民币5亿元”;沈阳国信投资合同显示“本影片投资拍摄预算为人民币拾亿元整(10亿元),上述费用预算包括完成电影立项、拍摄、制作、送审报批、税务成本、商业溢价直至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所需的成本和费用”。

  投资人的投资款则直接打入转让方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中。

  值得一提的是,三方销售人员还提供了广州嘉瑞出具的兜底协议,协议显示“无论影片的实际发行票房收入如何,甲方(广州嘉瑞)保证至少按18亿票房来进行结算”。

  沈阳国信方面销售人员则在11月17日向记者转发了该公司发布的通知,“销售电影《水门桥》的业务人员,若客户有需求公司会额外出一份补充协议,承诺若电影2022年2月1日未上映会全额退款,补充协议内容详见下图。大家抓紧时间销售!”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影视项目收益结算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给了“中间商”在收益结算过程中进行各种“猫腻”和“文字游戏”的可能性,即使项目真实有效,也不意味着就一定能获得收益。一些权益转让方在拿到份额后再溢价兜售给个人投资者,从而电影上映前就已获得了收益,个人投资者成为了整个收益链条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和“接盘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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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尹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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