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提醒:养成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提供”习惯

中消协提醒:养成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提供”习惯
2021年10月28日 19:13 中新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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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中消协提醒:养成个人信息“非必要不提供”习惯

  中新经纬10月28日电 中消协网站28日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在即,经营者要履行公示告知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消费者要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要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

  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中消协督促经营者要切实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深入学法、尊法守法,依法完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履行公示告知义务,规范个人信息处理程序,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中消协指出,经营者要切实落实“告知—同意”规则,明示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采取一揽子授权、强制同意等方式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推送商业信息。

  经营者要满足个人信息处理的两个“最小”一个“最短”。经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限制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和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人信息的保存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时间。除了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个人信息,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手机APP等不得因用户不同意提供非必要个人信息,而拒绝用户使用其基本功能的服务。

  同时,经营者要严格限制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小区、经营场所不能强制业主或者消费者进行人脸识别。还要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要合法,禁止“大数据杀熟”等行为。此外,大型互联网平台还要注意履行特殊义务,需当好个人信息保护“守门人”。

  对于消费者,中消协提醒,要积极学习《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进一步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用法律武器来指导消费实践。

  中消协指出,要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要仔细阅读隐私协议等涉及个人信息的条款,明确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的方式、范围、目的和依据等,考量经营者处理个人信息理由的充分性和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建议只在确属必要的情况下才向经营者提供个人信息或者进行授权。

  同时,要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当消费者不同意经营者继续处理其个人信息时,要积极行使“撤回同意”权利,要求经营者停止处理或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此外,要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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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万里 SF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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