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90后女孩肖某向湖南岳阳中院起诉称,她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分5次借给一家公司3960万元,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详情]
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7月4日发布的消息,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由朝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林某某、胡某某等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涉嫌“套路贷”案件[详情]
今年6月份以来,上海市公安机关启动了为期一年的打击“套路贷”犯罪专项行动,针对“套路贷”作案手法“变异”情况,保持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同时,上海浦东、嘉定、宝山等区审理宣判了一批“套路贷”案件。[详情]
进入2019年,随着陕西扫黑除恶的推进,一系列套路贷案件正在被重新调查梳理中。在已被媒体曝光的40亿元套路贷事件里,李彬等人曾深度介入。[详情]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指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这次4个意见的制定,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详情]
《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详情]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详情]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该《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强调,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详情]
除恶务尽,打击“套路贷”,需要司法之剑,也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从源头抓起,清除“套路贷”生存土壤。[详情]
(原标题:25岁女孩讨要3960万元债权被驳回,法院:系“套路贷”) 湖南高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澎湃新闻记者谭君 图 一名90后女孩肖某向湖南岳阳中院起诉称,她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分5次借给一家公司3960万元,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然而,经过岳阳中院一审、湖南高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三级法院均不认可肖某的债权,驳回了她的诉请,并由她承担数十万的诉讼费。 7月5日,澎湃新闻从湖南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这是一起使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垒高借款金额等“套路贷”手法,意图将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案件。 发布会上,湖南高院就该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和《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发布相关信息,并披露了上述肖某案在内的4个典型案例。 原告:爸爸叫我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李某光与被告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峰公司)有多笔借款往来,方式为借本付息,利息通常为月息4%,李某光收取了部分利息。 因龙峰公司无力还款,龙峰公司与原告肖某签订了借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21日、23日、28日、11月16日的五份借款合同,约定肖某出借金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460万元、1700万元,共计3960万元给龙峰公司,借款期限均为六个月,月利率2%,时任龙峰公司负责人的被告胡某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肖某签名处加盖了第三人岳阳市景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祥公司)公章。 在五份借款合同落款日期的同日,李某光的账户分多笔转入肖某账户共计3,960万元,款项汇入的时间、数额与五份借款合同约定一致。肖某随即将收到的款项按照五份合同约定的数额转入龙峰公司账户,龙峰公司出具了收据。每笔款项到账当日,龙峰公司随即将款项又转入了李某光的账户上,总数额同样为3960万元。 在签订五份借款合同的同日,龙峰公司与景祥公司签订中介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肖某系景祥公司牵线搭桥获得的民间借贷信息客户,龙峰公司保证按借款总金额的2.5%每月28日前向景祥公司付清下一月度咨询服务费,以此类推,期限届满之日付清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龙峰公司以车位、商品房方式支付的中介费、利息(截至2016年4月30日)共计1060万元左右均由李某光经手接收。 2016年4月10日,龙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偿还李某光欠款的股东会议决议,主要内容为:会议研究了如何偿还李某光经手本息欠款问题(包括肖某等对象),并达成共识,现经李某光本人确认后,形成会议决议如下:一、以政府欠款约1亿元作抵还款(以审计结论为准)。将政府欠公司垫资款余款除从中拿出600万元偿还钟秋良外,其余全部偿还李某光。此债权政府确认后与李某光办理转债手续,转债后,公司对李某光按月息3分计付3个月利息,一次性结清,3个月后不再计……四、对李某光所有借款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后全部按月息3分计算(包括肖某等对象)。李某光在股东会议上签署:同意以上方案领原件一份,如(应为任)何一方违约可在人民法院起诉。 肖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不清楚借款给龙峰公司是否收取利息,是她爸爸叫她在借款合同上签的字,她个人没有资金在里面,也没有收取利息,也不清楚景祥公司的情况。李某光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共借给龙峰公司1.12亿余元,借款到期未还催讨时,龙峰公司要他在外面借款,2015年10月,他帮龙峰公司通过景祥公司找肖某借款后归还给他,和龙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仅剩700余万元未结清。 法院:欠款事实不存在 岳阳中院和湖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是:肖某与龙峰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本息数额。 本案中,尽管肖某提供了与龙峰公司的借款合同、汇款凭证、借条等,能够证明其账户转款3960万元给龙峰公司以及与龙峰公司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等事实。然而从款项的来源和去向来看,龙峰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肖某账户中汇给龙峰公司的3960万元来自李某光的账户,而龙峰公司账户到账当日,又有款项转入李某光的账户上,总数额同样为3960万元。在案证据还显示,龙峰公司与李某光之间存在上亿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借款数额来看,肖某出借数额特别巨大,出借时年龄不满25周岁,已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从借款原因来看,肖媛在一审庭审中称受其父亲安排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不能合理说明借款给龙峰公司的原因。从该笔款项的利息和中介费支付情况来看,肖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不知道是否收取利息,景祥公司虽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收到了中介费,但龙峰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等实物证据显示,该笔款项的利息和中介费接收均由李某光经手领取。综合上述情形,不能完全排除李某光以肖某的名义与龙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意图掩盖与龙峰公司之间高额利息借款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经审查龙峰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借款数额、借款原因、借款利息和中介费的收取、款项来源和去向等情形,认为肖某主张其与龙峰公司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真伪不明,故只能认定肖某主张的龙峰公司欠其396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 岳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肖某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湖南高院驳回上诉。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肖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评析:“套路贷”手法谋取高利贷利益 新闻发布会上,湖南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彭亚东介绍,肖某案属于使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垒高借款金额等“套路贷”手法,意图将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查询当事人涉诉信息,发现岳阳两级法院共同受理涉及龙峰公司民间借贷案件6件,其中岳阳中院1件,原告肖某,标的额3960万元,该案系肖某原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分2案起诉,后因龙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合并至岳阳中院审理。 彭亚东介绍,本案审判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出台,民事法官对“套路贷”常见的表现形式和“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尚无系统认识。然而在未能查实案件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本案二审法院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规定进行判决的。 此外,本案的一个裁判要旨是,“名义上的债权人(原告)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依职权调查收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不同法院之间的涉诉信息以及其他证据,以查明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案被选为湖南高院民间借贷纠纷及虚假诉讼审理的典型案例。 彭亚东介绍,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发展导致了大量纠纷成讼,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湖南省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2016年、2017年、2018年全省第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分别是5.72万件、6万件、8.41万件。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放贷人常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等优势地位,与借款方订立远超法律保护利率的民间借贷合同;非法集资往往都是以高利贷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房贷”“车贷”“网络贷”“裸贷”“校园贷”“创业贷”等名目繁多的“套路贷”现象。“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往往采取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 5月13日,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6月17日,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出台上述文件的目的是指引、帮助民商事法官提示法律规定、拓宽信息来源,在面对复杂、疑难问题的情况下作出迅速而准确的裁判。[详情]
近日,江苏镇江警方通报了一起特大套路贷案件,受害人遍布全国,达150多万人次。从2018年至今,涉案资金交易流水高达18亿元人民币。短短9个月,该团伙就非法获利2亿多元。目前,200多名嫌疑人被抓,其中127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8年,江苏镇江的刘女士因为急用钱,她就在手机上下载了一款名叫“随心借”的App,该App称其无抵押、放款快、利息低,于是刘女士立即了申请了小额贷款。按照软件提示,她在App内选择贷款1850元之后,系统显示从中扣除750元的手续费,并要求在7天之内还清。江苏镇江市民警魏安阳:受害人在申请这个贷款之后,实际拿到的就1100块钱,等于是扣除这个750元的费用,相当是“砍头息”这个费用,这个利息比率达到60%、70%。公司还给他收取一个逾期费,这个逾期费是本金的5%来收取的,每天都有累加。让刘女士没想到的是,在仅仅逾期一天后,她的家人和朋友,就多次接到电话骚扰和短信威胁。不堪其扰的刘女士,在亲友们的提醒下报了警。警方通过前期的侦查和研判,认定这是一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以软暴力催收为特征的网络“套路贷”案件。而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团伙把负责催收的部门,由河北廊坊陆续迁往云南的德宏边境地区,而借贷平台的主要信息数据却存贮在浙江杭州。为了将这个犯罪团伙一网打尽,2018年12月19日上午10时,镇江警方一方面在杭州固定了相关电子证据,与此同时调集了300多名警力,分别在河北廊坊和云南芒市、瑞丽统一收网,现场抓获92名涉案嫌疑人,缴获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200多套。随着警方的审讯调查,一家位于浙江杭州的网络公司浮出了水面。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汇聚了一批毕业于名校的高材生。然而公司的背后却是一张从事“套路贷”的大网。这家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它的创建人为朱某卿,是国内某知名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的双硕士。公司成立之初,从事软硬件开发的等相关IT业务,但由于经营不善,接连亏损。在暴利的驱使下,2018年3月,该公司正式从事“现金贷”业务。该公司先后开发“一信贷”、“随心借”、“七天贷”等10多个放贷App。经过数月调查取证,警方摸清了这起“全链条”套路贷整个犯罪脉络,共抓获200多名嫌疑人,其中127名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通报,目前,除了犯罪嫌疑人朱某卿出逃境外,其余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综合央视新闻、江苏镇江警方)[详情]
下载的菜谱类APP,摇身一变成为网贷平台,个人隐私也被非法获取;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只有6000元……网贷套路深,如何不入坑?人民网小编梳理了“套路贷”的几大特点,为你支招!戳图了解↓↓(人民网金融) 下载的菜谱类APP,摇身一变成为网贷平台,个人隐私也被非法获取;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只有6000元……网贷套路深,如何不入坑?人民网小编梳理了“套路贷”的几大特点,为你支招!戳图了解↓↓(人民网金融) 下载的菜谱类APP,摇身一变成为网贷平台,个人隐私也被非法获取;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只有6000元……网贷套路深,如何不入坑?人民网小编梳理了“套路贷”的几大特点,为你支招!戳图了解↓↓(人民网金融) 下载的菜谱类APP,摇身一变成为网贷平台,个人隐私也被非法获取;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只有6000元……网贷套路深,如何不入坑?人民网小编梳理了“套路贷”的几大特点,为你支招!戳图了解↓↓(人民网金融) 下载的菜谱类APP,摇身一变成为网贷平台,个人隐私也被非法获取;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只有6000元……网贷套路深,如何不入坑?人民网小编梳理了“套路贷”的几大特点,为你支招!戳图了解↓↓(人民网金融) 下载的菜谱类APP,摇身一变成为网贷平台,个人隐私也被非法获取;借款3万元,实际到手只有6000元……网贷套路深,如何不入坑?人民网小编梳理了“套路贷”的几大特点,为你支招!戳图了解↓↓(人民网金融) [详情]
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7月4日发布的消息,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由朝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林某某、胡某某等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涉嫌“套路贷”案件[详情]
原标题:冒充民间借贷诈骗害人擦亮双眼远离“套路贷” 相关机关严打套路贷 /视觉中国 见习记者 商依琳6月以来,上海市公安机关启动了为期一年的打击"套路贷"犯罪专项行动,对"套路贷"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上海各区积极侦破多起"套路贷"案件,浦东、嘉定、宝山等区也完成了一批"套路贷"案件的审理宣判。很多受害人至今还以为"套路贷"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殊不知其实质是诈骗害人。放贷是幌子,套取财物才是目的。虚增债务、借新偿旧、层层垒高的借款金额是"套路贷"为借款人设下的陷阱。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6月25日,上海市委相关领导在督导打击惩治"套路贷"工作时强调,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在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上持续发力。"套路贷"危害社会稳定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下定决心,以更大力度、更大作为把打击"套路贷"专项行动抓紧抓好。近日,上海各区相继查处与审理宣判了一批"套路贷"案件,依法惩处了犯罪分子,形成了对"套路贷"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例如,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套路贷"案件。在该案件中,被告人翟某等人通过"空放"高利贷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杭某等人财物200余万元,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3年不等,并处罚金。据了解,受害人杭某最初只是想借个几千元,没想到在犯罪分子的诱导下债务在半年内迅速累积至190余万元。借款到期杭某无法还款,犯罪分子又哄骗其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偿债,造成受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闵行公安分局则通过成立专案组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套路贷"案件,先后抓获邱某、陶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目前6名嫌疑人已被闵行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被害人多次签订虚高的翻倍借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事实,并伴有暴力讨债的情节,最后提起虚假诉讼骗得被害人房产。具体来看,2018年8月,被害人屠某通过朋友结识了邱某,随后邱某多次与屠某吃饭,两人关系逐渐热络,邱某也取得了屠某的信任。之后,邱某多次让屠某出面帮她在小额贷款公司借钱。第一次借款20万,之后一共借了4家公司共计70万元,借款人签的都是屠某的名字。几个月后,小额贷款公司的人突然来到屠某家中,说借款到期要求还款,还款金额竟高达140万元。2019年初,由于屠某无法偿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诉讼拍卖了屠某家唯一一套房产。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据上海公安局官方数据显示,今年以来,针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上海公安机关共捣毁"套路贷"犯罪团伙68个,挽回市民群众损失超过1.6亿元。"套路贷"是诈骗别上当记者调查发现,受害者层出不穷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受害者的金融知识不足,对于自己的财政状况没有规划,容易产生不合理、冲动消费和诸如赌博等不良嗜好;二是受害者本身信用不佳,无法在正规借贷机构成功借款,且认为实施"套路贷"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借贷。其实,民间借贷和"套路贷"完全不是一码事。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而"套路贷"则截然相反,其本质就是以"套路"诈骗害人。市民必须对"套路贷"有一个清楚的认识。2019年4月,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在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上给"套路贷"下了清晰的定义,称其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就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如今,犯罪分子还将触角延伸至互联网。通过"借贷APP应用""借贷公众号"等平台,以"无抵押、无担保、无利息"的虚假宣传诱骗借贷人,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短时间内虚增债务。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不仅要提供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还要上传手机通讯录、微信通讯录,或者直接窃取借贷人通讯录信息。一旦发生所谓的"违约"情形,犯罪分子就会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好友及所有社会关系人进行暴力催收。上海金融局指出,"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治安秩序,尤其是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市民们一定要辨清"套路贷"的真面目,不要掉入犯罪分子的陷阱中。尽量合理规划自己的消费支出,减少不合理的提前消费、过度消费。如果实在有借款需求,也应当选择正规借贷机构,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更大的资金损失。 [详情]
原标题:海归硕士涉嫌“套路贷” 9个月内获利2亿元 近日(6月27日),江苏镇江警方通报了一起特大套路贷案件,受害人遍布全国,达150多万人次;从2018年至今,涉案资金交易流水高达18亿元人民币;短短9个月,该团伙就非法获利2亿多元。 2018年10月份,江苏镇江的刘女士在网络上查到一款名叫“随心借”的APP,该APP称其无抵押、放款快、利息低,当时正着急用钱的刘女士立即申请了一笔1850元的小额贷款。 受害人 刘女士:先输入手机号码、验证码,然后是身份证正反面,还有人脸识别,然后提交个人信息,还要上传通讯录。 刘女士按照软件提示,选择贷款1850元后,系统显示从中扣除750元的手续费,并要求7天之内还清。 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民警 魏安阳:受害人在申请这个贷款之后,实际拿到手只有1100块钱,等于要事先扣除750(元)的费用,相当是“砍头息”这个费用,期限只有7天,相当于她拿1100(元),7天就要先多交750(元),这个比率相当于7天的利息就达到百分之六七十了,后面如果她这个费用7天(后)还不上,每多一天,公司还给她收取一个逾期费,这个逾期费用是按照每天本金的5%来收取的,每天都有累加,1850(元)每天就是90多元钱,这个费用整个利息算下来是比较高的。 一周后,在刘女士逾期了一天后,她的家人和朋友多次接到电话骚扰和短信威胁。 受害人 刘女士:威胁我,拿我的照片PS(编辑成)比较恶心的画面,给我身边的朋友,就是在通讯录里面的人(发了)。 不堪其扰的刘女士最终报了警。警方发现,类似的警情已发生了多起。 受害人:身上有像梅毒那些东西,又把我头像P(编辑)上去,还有个图片是有个坟墓,坟墓上面就贴着我的相片。 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民警 李一哲:发送的一些短信就是一些软暴力、催收的短信,包括恐吓、带有一些侮辱性的词汇,他会把这个短信发送给受害人的家人、朋友,还有受害人自己的手机。 多方侦查研判后,警方认定,这是一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以软暴力催收为特征的网络“套路贷”案件。 警方介绍,每个受害人的借款金额都不大,也就是一千多元,但由于对方的超高“砍头息”和暴力催收,受害人个人及其亲友都深受其害。经过侦查,警方先后在河北廊坊、云南芒市、瑞丽三地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窝点。 2018年12月5日,专案组派出两组警力前往河北、云南开展实地侦查。为逃避打击,这个犯罪团伙最初把负责催收的公司设在了河北廊坊,随后又陆续迁往云南的德宏边境地区,而借贷平台的主要信息数据却储存在浙江杭州。 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袁华君:公安机关随着扫黑除恶力度的加大以后,犯罪嫌疑人感觉到在廊坊这个地方不安全,(芒市、瑞丽)这两个地方都靠近缅甸,而且距离缅甸的位置不超过十公里。应该来讲,他是随时为了逃避打击,就地遣散人员,逃往缅甸做准备的。 2018年12月19日,镇江警方在杭州固定了相关电子证据,并调集300多名警力,分别在河北廊坊和云南芒市、瑞丽三地同时出击,现场抓获92名涉案嫌疑人,缴获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200多套。 犯罪嫌疑人 付某娟:让我们只管给他们打电话催收,因为我们催收回来,自己也有提成,就是说让我们放心地做。我也问过他们,我说会不会出事,他们说这公司在河北(廊坊)那边已经做了一年多了,他说一点事都没有,要出事的话早就出事了。他说而且你们就是一个小员工,要是出事的话,都有公司担着,跟你们没有关系的。 随着警方的审讯调查,一家位于浙江杭州的网络公司渐渐浮出了水面。 这家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的创建人为朱某卿,是国内某知名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的双硕士。公司成立之初,从事软硬件开发等相关IT业务,但由于经营不善,接连亏损。随后,朱某卿瞄准了现金贷、套路贷这个方向。在暴利驱使下,2018年3月,该公司正式从事“现金贷”业务,先后开发了“一信贷”、“随心借”、“七天贷”等十多个放贷APP。 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某浩:我们主要交易量集中在一信贷、七天贷、糖果贷。 民警:软件是哪边负责开发的呢? 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某浩:IT部门。 民警:是你们公司自己开发的,当时所有它(放贷APP)里的,借款人借款的业务逻辑、框架都是你们公司自己设计的,是吧? 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某浩:是的。 民警:当时为什么要读取借款人的通讯录? 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某浩:做风控。 据嫌疑人交代,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浙江杭州,公司设有技术、风控、法务、催收等多个部门,而云南、河北两地窝点均为该公司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催缴工作。 镇江市公安局副局长 单永建:受害人数以及人次之多,是全国罕见的,达到了150余万人次。第二个,涉案资金规模也是全国罕见的,在平台资金上面,一年时间就涉及到18亿(元),该团伙9个月的时间就赢利了2个亿。 目前,除主要犯罪嫌疑人朱某卿出逃境外,其余200多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已有127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编辑:刘虹)[详情]
来源|检察日报订立虚高借据、软暴力催收、购买个人信息实施犯罪……6万余人先后被骗,4.3万余人遭敲诈勒索,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遭遇泄露,涉案金额达4亿余元。在不到两年里,陈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套路贷”疯狂敛财,并造成了1名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7月1日上午,经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绍兴市中级法院对陈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650万元;判处曹某某等其余16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01大二学子服毒自杀2018年1月24日,接到儿子自杀电话的梁某夫妇赶紧从温州赶回绍兴,然而几经转院,儿子小梁还是在两天后去世。经鉴定,小梁系服用秋水仙碱导致急性中毒身亡。在绍兴某技术学校读大二的小梁每月都有2000多元的生活费,其日常花销理应不存在问题。但是从2017年7月开始,小梁的亲戚陆续接到了催债电话,原来小梁背着他们,偷偷通过“米房”“壹周金”等多个网络平台借了高利贷。虽然一开始都只是两三千块的借款金额,但随着贷款利息的不断累积,小梁只好在别的网贷平台借款补之前的利息。因没能及时还款,催收人员就根据他借款时留下的通讯录逐个打电话要债。为了替儿子还钱,梁某夫妇背负了10多万元的债务。直到小梁去世,还有2万余元“欠款”没有还清,催款电话仍在不断打来。而上面提到的“米房”和“壹周金”两个平台,就是由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一手操控的。事实上,遭遇陈某某等人“套路贷”黑手的,远不止小梁一人。2016年初,还在四川从事房地产投资的陈某某受老乡陈某丰(另案处理)邀请,开始了网络高利贷生意,从一开始的年息30%,到最后的“借一押一”,他们逐渐摸索出一条在线审核、打欠条、放款、催收的完整放贷流程,并先后研发“米房”“壹周金”两套平台。随着客户越来越多,同年3月,陈某某注册成立了浙江感恩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单干”。公司内部设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2018年1月,公司又成立催收部,各部门间的分工十分明确:以“无抵押,秒下款”为诱饵吸引借款,将“借款”金额的首期“利息”扣除后发放给被害人。之后通过短期内支付高额“利息”、“展期费”、提高“借款”额度、继续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等方式,不断恶意垒高“债务”,骗取被害人交付财产。通过上述手段,该犯罪集团共骗取6万多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9亿余元,扣除本金后实际骗得1.4亿余元。随着犯罪行为的不断升级,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步形成,该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中除被害人小梁服毒自杀死亡外,被害人董某某也因不堪精神折磨跳楼自杀,造成尾骨粉碎性骨折02按时还款就没事了?没那么容易高额利息着实不假,但是不是只要按期还款就没事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在通过“审核”,进入“打欠条”环节后,该犯罪团伙的“套路”便接踵而至:在“借一押一”的借款模式下,被害人需要在“米房”“壹周金”等公司平台签订借款金额两倍的借款协议,超过本金部分为押金,用于逾期时进行扣除。协议借款时间一般为一周,号称年利率为24%左右,“符合国家规定”。其实24%在这里指的是周息,实际操作中往往接近30%,且在第一期放款时已被扣除,所谓的一周也只有6天,逾期利息更是达到了惊人的每天20%——当然这只有在被害人逾期后才会得知。也就是说1000块钱的借款,需要签2000元欠条不说,首期到款仅有700元。第7天就开始,本金以外的1000元押金就以每天200元进行扣除,没几天就扣完了。此时财务人员会“好意”提醒被害人:“展期不算逾期”“不逾期就可以继续借款”,诱惑被害人与其他财务签订更高额的借款合同用于“展期”或还本付息。为了还清高额的利息和展期费,被害人往往只能从该公司其他财务人员或其他网络平台借款,拆东补西,不知不觉中“雪球”越滚越大。即便是按期还清所有欠款,财务人员仍会以“信用好,可以提高额度”为诱饵,不断推荐其他财务人员,引诱借款人签订更高额的借款合同,进而垒高债务。03淫秽短信威胁,扬言上门催收面对比本金还要高的利息和展期费,被害人不肯还款怎么办?此时就轮到催收部“出马”了。根据借款时收集的被害人手机号码、通讯录、个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何某某、吴某某等催收人员通过电话或微信辱骂、威胁、恐吓、发送附有被害人头像的淫秽、侮辱短信或图片等方式,强行索要借条金额的虚高债务,甚至扬言“上门催收”。同时,催收人员还配合“呼死你”“轰炸机”等强制拨号软件进行电话轰炸,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持续施加压力。截至2018年2月,该团伙共计向4.3万余名被害人索要资金1.5亿元。在平台的宣传推广上,陈某某等人也下了“很大功夫”:一方面该团伙人员通过QQ群、贴吧等发布贷款信息吸引客户,另一方面他们还找了3000余名中介进行推广,中介不光帮助发布广告,还在不同借贷公司之间进行“客户引流”,诱导被害人从其他平台借款用以归还高额利息。此外,该团伙还以每条10元的价格从阮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包含征信信息、通信记录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余万条。根据个人信息,话务人员得以“定向致电”,大量的被害者因此落入圈套。从2018年2月开始,陈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该案也被列为浙江省扫黑办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通过细致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仅以该犯罪集团收取的8000余万元“收益”为涉案金额,但综合全案分析该犯罪集团还以“逾期费”“展期费”“押金”等多个名目骗取被害人资金,通过调取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还原事实全貌,最终确定该案的涉案金额达4亿余元。此外,鉴于该案被害人众多且遍布全国各地,面对被害人出于担心报复等疑虑,承办检察官赴湖南、四川、云南等十余个省市寻找了数十名被害人了解案情,不断争取被害人配合。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夯实了相关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形成140余册案卷材料,构筑起完整的证据链。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犯罪数额、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等争议焦点出示了相关证据,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了全面充分的阐述,有力指控了被告人各项犯罪事实,并就该团伙的犯罪行为性质、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发表了公诉意见。面对确凿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证,17名被告人最终当庭认罪。绍兴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原标题:“套路贷”涉案4亿元涉及6万余人 犯罪集团17人获刑)声明:文章不构成投资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详情]
原标题:获利超两亿元 江苏镇江破获一起特大套路贷案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历经数月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套路贷案,300多名警力在河北廊坊、浙江杭州和云南芒市、瑞丽展开统一收网行动,抓获涉案人员200多名。 2018年10月26日,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正东路派出所接到市民刘某报案,称因需要钱周转,她在一个声称“无抵押、放款快、利息低”的借款App上借了1850元。但在逾期一天未还款后,自己借钱不还、在外“卖淫”的短信和身份证截图等信息被发到其家人、朋友的手机上,此外还有不间断的电话骚扰和威胁。即便还款之后还是每天都有“讨债电话”。 接报后,民警敏锐地发现这与之前办理的套路贷案件手法十分相似,立即向上级汇报。同时,警方通过刘女士提供的信息联系到对方,在表明身份后,对方态度十分嚣张,并叫嚷着让警察来抓他。 案件上报后,京口分局立即组成专案组。通过对案情深度研判分析,初步认定这是一起网络套路贷案件,随即立案侦查。 “通过对受害人进行详细回访,梳理清楚放贷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放贷的微信号码、催还贷款的联系方式并收集所有不雅照片等证据。与此同时,对受害人手机予以勘验,查找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电子数据。”京口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袁华君介绍。 为确保打准打狠,镇江警方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同时,密切与检方沟通对接,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明确套路贷案件定罪关键的电子证据规格,确保各类证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多次向上级汇报,公安部相关专家专题调研,江苏省公安厅将本案列入扫黑除恶有组织犯罪督办案件。 在掌握初步线索后,2018年12月5日,专案组派出8名警力分两组前往河北廊坊、云南德宏开展实地侦查。此后,案情信息源源不断,专案组明确犯罪团伙主要数据存储地在浙江杭州。 为保证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12月15日,镇江市、京口区两级公安机关抽调精干警力100多名,奔赴云南、河北、浙江等地开展工作,同步收网。 同时,镇江市公安局抽调130名警力组成押解组,奔赴各地。前线指挥部分别与当地警方对接后,进一步细化抓捕方案。12月19日,抓捕小组在河北廊坊和云南芒市、瑞丽三地同时出击,一举抓获涉案嫌疑人92名,缴获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200多套,杭州抓捕组则在当地全面固定相关电子证据。 紧随其后,专案组即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讯问。在相关铁证面前,李某供述,其只是“傀儡”,所带领的团队仅负责日常催缴工作,采取电话轰炸、PS不雅照片等逼迫借款人还款,所在工作地点属于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下简称同牛公司)下属企业。同牛公司位于浙江杭州,法人代表为任某浩。 得知此线索后,专案组一方面对任某浩网上追逃,另一方面对正在杭州进行证据固定的第四组力量实施增援。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循线查控同牛公司涉案人员200多人,其中骨干成员8名。12月20日晚,犯罪嫌疑人任某浩在杭州机场落网。同月21日起,涉案主要嫌疑人周某芳(财务总监)、李某东(技术总监)、曹某涛(研发人员)、陈某伟(服务器运维人员)等相继被抓获。 随着多名核心人员的落网,这起套路贷案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经查,同牛公司创始人为朱某卿,是一名高级海归,牛津大学研究生毕业,任某浩是其合伙人。同牛公司成立之初也是一家正规IT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2017年底,经过市场调研,这家公司认为“现金贷”业务来钱非常快,初步预测年化收益能达到2700%。 在暴利驱使下,2018年3月,同牛公司正式从事“现金贷”业务。前期,朱某卿召集核心部门的骨干成员,研究放贷业务软件开发、形象美化、运营方式、资金准备、风险评估、法律规避以及贷款催缴等具体工作。随后,这家公司先后开发“一信贷”“随心贷”“七天贷”等10多个放贷App。通常对用户的放贷额度为1850元,扣除首期利息750元,用户实际得款1100元,要求用户在7天内还款1850元,以及本金年利息的36%。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自2019年1月1日以来,镇江警方抽调精干民警72人,组成36个调查小组,分赴全国各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前期梳理出4500多条借款人员数据(每一名催收人员调取50条催收完成数据)分解至各个办案小组,进行研判分析。京口公安分局组织12个小组在江苏、山东、安徽、上海等地对相关受害人进行调查取证核查工作。 据警方介绍,此案涉及受害人数之多和涉案金额之大全国罕见,仅在涉案App上借款的有100多万人次,平台资金交易流水达18亿元;非法获利巨大,作案9个月,非法获利两亿余元;抓获涉案嫌疑人全国最多,共抓获200多名嫌疑人,其中128名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案手法新颖、隐蔽,涉案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等方式流转,隐蔽性强等。 目前,除犯罪嫌疑人朱某卿出逃境外,其余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编辑 高孟阳)[详情]
2019年6月29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经广东省追逃办和深圳市监委不懈努力,外逃18年的“百名红通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刘宝凤回国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这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第11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也是开展“天网行动”以来第59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套路贷”的本质就是以“套路”诈骗害人。近日,上海浦东、嘉定、普陀等多个区,相继查处与审理宣判了一批“套路贷”案件,依法惩处了犯罪分子,形成了对“套路贷”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套路贷”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乃至暴力、威胁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套路贷”犯罪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打击对象。有人认为,“套路贷”也是一种民间借贷。这是一种错误理解。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而“套路贷”则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取一系列诈骗手段,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套路贷”,跟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愿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有着本质区别。说白了,“套路贷”的本质就是以“套路”诈骗害人。“套路贷”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当下许多诈骗勾当的“升级”。它不再是小打小闹,东一榔头、西一棒头式零碎进行,而是形成体系性的“套路”,被害人一旦被“套”,往往只能随着“套”向下滑,难于解“套”。因此,在反“套路贷”的斗争中,除了必要的法律惩戒外,更重要的是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提高对当下社会各式诈骗“套路”的防范与警惕,从而从源头上遏制此类黑恶行为的产生。以受害者众多的以推销保健品为名的诈骗和谋利来说,虽然不是“套路贷”,但也都是用了“套路”的。他们首先是诱之以利,打”免费牌”。什么免费听讲座、免费体检啊,免费送油、送米、送鸡蛋等等,用小恩小惠把老人“勾住”后,再一步步推销他们所谓包治百病的保健品。接着是动之以情,打“感情牌”。对老人不停地叫奶奶、爷爷、阿姨、阿叔,嘘寒问暖,看来比儿女还亲,这对一些独居老人来说,更会感到一种温情,从而产生好感,信了他们。然后再吓之以病,打“恐吓牌”。老人经过他们免费体检,都被告知有这样那样的疾病,不注意可不得了啊,而他们的保健品正是可以防治这些疾病的良药。人总是把命看得比钱重要,被这些所谓“专家”“专业检查”一吓,老人遂乖乖地入了他们的圈套。由此可见,时下要如鲁迅所说的那样“防被欺”,一定要重视破“套”而出。“套路”一词,本有不同的含义,可以表示“成套”“成系统”的意思,更多见的是指引诱人受骗上当的“圈套”。《西游记》中白骨精设下圈套迷惑唐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唐僧还责怪他,老孙说:“师父,我若来迟,你定入他套子,遭他毒手。”《水浒传》中的武松为张都监所设计收监入牢,武松恨恨地骂他:“今天做成这个圈套捉弄我。”可见,坏人与不法之徒是常用害人的套路来“圈”人“套”人的。全社会应提高警惕,加强识“套”破“套”,减少在此类黑恶“套路”上吃亏上当受骗。来源|上观新闻[详情]
原标题:“有本事来抓我”!胡润百富榜富二代成套路贷主谋 涉黑恶警方公开通缉 来源:华夏时报网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徐超 杭州报道 2018年登上胡润百富榜第252位、身家达到135亿元的浙企同方联合控股的董事长朱志平之子朱晟卿最近也登上了一张榜单——江苏省公安厅公开通缉20名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朱晟卿名列其中。 6月28日,扬子晚报在A7版报道,镇江警方出动300多名警力,同时在河北廊坊、浙江杭州和云南芒市、瑞丽三省四地统一收网,打掉一个“套路贷”团伙,抓获涉案人员200余名,警方将其命名为“10•26特大‘套路贷’案件”。 该案件的主谋,就是朱晟卿。《华夏时报》记者获悉,案发源于受害者在去年的一次报案。被通缉的朱晟卿属于“刑拘在逃”。镇江警方未向记者透露案件更多情况。 向警方叫嚣“有本事来抓我” 根据扬子晚报的报道,2018年10月26日,镇江京口公安分局正东路派出所接到受害人报案称,其通过手机下载一款名叫“随心借”的APP,借到1850元,但需要扣除750元手续费,实际到手1100元。但就在受害人逾期一天后,受害者及家人朋友就不断遭到骚扰和威胁。受害者受到要求汇款的威胁,在继续汇款后仍然被不断讨要欠款,无奈下只得报警。 警方向借款平台表明身份并正告不得实施违法犯罪后,对方仍然气焰嚣张称“不给钱不行,有本事你来抓我啊!”警方认定这是一起网络套路贷案件,于是成立专案组,公安部相关单位领导也专程去镇江调研,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之后经过警方2个月的侦查,打掉了这个套路贷团伙。 根据警方通报,这起套路贷案件典型性非常突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受害人次全国最多,在涉案APP上借款的有100余万人次;再有,涉案平台资金交易流水全国最大,从2018年3月至今,平台资金交易流水已达18亿元,非法获利巨大,作案9个月,非法获利2亿余元;第三,抓获涉案嫌疑人全国最多,共抓获200余名嫌疑人;第四,作案手法新颖、隐蔽,涉案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等方式流转,隐蔽性强;第五,团伙组织架构极为严密,分为技术部、风控部、法务部、催收部等部门。 警方通报,这起套路贷团伙背后的主谋是浙江同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同牛科技”)及创始人朱晟卿。目前除了朱晟卿出逃境外,其他人都已归案。 牛津毕业高级海归 同牛科技的官网显示,这是一家成立于2016年、以技术驱动创新的系统科技解决方案提供商。汇聚了一大批毕业于哈佛、耶鲁、剑桥、北大、交大的金融翘楚。 工商信息显示,同牛科技的大股东是持股44.34%的杭州同方联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后者的大股东是持股69.06%的朱晟卿。 公开信息显示,创业之前的朱晟卿的人生是开挂的。其本科就读于南京大学电子工程系,其后前往位于日本仙台的东北大学工学院内田实验室进行LCD液晶显示技术方面的研究。 此后,朱晟卿赴美留学,师从著名经济学家陈志武,获得耶鲁大学硕士学位。在耶鲁留学期间,朱晟卿与几位在读博士一起成立了一家数据分析公司,专门从事新英格兰地区的中小企业营销数据分析,帮助中小业主探索东南亚及中国市场。耶鲁毕业后,朱晟卿在华尔街从事对冲基金工作,同时前往英国继续深造,获得英国牛津大学金融经济学硕士学位,之后又进入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系主攻行为金融学博士学位。 2014年,朱晟卿归国开始创业,先后创立北京乐创互动有限公司、杭州同方联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同牛科技以及互联网金融品牌牛犇犇等。 警方表示,朱晟卿跟合伙人任泽浩创立的同牛科技,名义上是一家IT界的精英公司,但成立后因经营不善,接连亏损。2017年底,该公司经过市场调研,认为“现金贷”业务来钱非常快,且初步预测年化收益能达到2700%。于是在暴利驱使下,2018年3月起朱晟卿和他的团伙正式从事“现金贷”业务(主要涉及套路贷)。 《华夏时报》记者获得的信息这样显示:2018年3月起,在无金融许可部门允许且明显超出同牛科技经营范围前提下,开发“一信贷”、“随心贷”、“7天贷”等放贷手机APP,在互联网从事现金贷业务,公司向其中一位用户放贷额度为1850元,扣利息750元,用户实际得到1100元,要求7天内还1850元,年利率高达36%。如果要求续期,自动续期7天,但要缴纳本金的30%作为续期费,续期仅限一次。警方认定,朱晟卿及其团伙向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非法获利1亿多,涉嫌非法经营。 智慧能源大股东踩雷 胡润百富榜富豪之子,牛津毕业后作为海归精英回国创业,附加在朱晟卿身上的所有光环,在警方成立专案组出击、其被挂上通缉人员名单后,都已经消失殆尽。除了朱晟卿本人,战略投资同牛科技的不少大咖甚至上市公司大股东,这次也一并踩雷。 工商信息显示,同牛科技除了朱晟卿自身通过股权穿透持有控股权外,多是风投入资。同牛科技在其官网上介绍称,股东中的珠海同道齐创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道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属于早期风险投资人、唯品会联合创始人吴彬的人民币基金。 2017年4月,同牛科技称完成了千万美元级的A轮融资,投资方是上市公司智慧能源(600869)的大股东远东控股集团。工商信息显示,远东控股集团持有同牛科技1.04%的股份。 有警方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在警方启动侦查后,团伙其他人都被抓,只有朱晟卿逃脱,说明此人有相当的敏感性,也有可能因为一开始就隐藏幕后而没有让警方及时发现。但是,警方一旦公开通缉,朱晟卿便无法和家人、朋友联系。镇江警方则未向记者透露案件更多情况。 见习编辑:李茜楠 主编:公培佳[详情]
(原标题:25岁女孩讨要3960万元债权被驳回,法院:系“套路贷”) 湖南高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澎湃新闻记者谭君 图 一名90后女孩肖某向湖南岳阳中院起诉称,她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分5次借给一家公司3960万元,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还钱。然而,经过岳阳中院一审、湖南高院二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三级法院均不认可肖某的债权,驳回了她的诉请,并由她承担数十万的诉讼费。 7月5日,澎湃新闻从湖南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获悉,这是一起使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垒高借款金额等“套路贷”手法,意图将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案件。 发布会上,湖南高院就该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和《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发布相关信息,并披露了上述肖某案在内的4个典型案例。 原告:爸爸叫我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李某光与被告湖南龙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峰公司)有多笔借款往来,方式为借本付息,利息通常为月息4%,李某光收取了部分利息。 因龙峰公司无力还款,龙峰公司与原告肖某签订了借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0日、21日、23日、28日、11月16日的五份借款合同,约定肖某出借金额分别为600万元、600万元、600万元、460万元、1700万元,共计3960万元给龙峰公司,借款期限均为六个月,月利率2%,时任龙峰公司负责人的被告胡某芳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名,肖某签名处加盖了第三人岳阳市景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祥公司)公章。 在五份借款合同落款日期的同日,李某光的账户分多笔转入肖某账户共计3,960万元,款项汇入的时间、数额与五份借款合同约定一致。肖某随即将收到的款项按照五份合同约定的数额转入龙峰公司账户,龙峰公司出具了收据。每笔款项到账当日,龙峰公司随即将款项又转入了李某光的账户上,总数额同样为3960万元。 在签订五份借款合同的同日,龙峰公司与景祥公司签订中介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肖某系景祥公司牵线搭桥获得的民间借贷信息客户,龙峰公司保证按借款总金额的2.5%每月28日前向景祥公司付清下一月度咨询服务费,以此类推,期限届满之日付清中介服务费,中介服务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龙峰公司以车位、商品房方式支付的中介费、利息(截至2016年4月30日)共计1060万元左右均由李某光经手接收。 2016年4月10日,龙峰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关于偿还李某光欠款的股东会议决议,主要内容为:会议研究了如何偿还李某光经手本息欠款问题(包括肖某等对象),并达成共识,现经李某光本人确认后,形成会议决议如下:一、以政府欠款约1亿元作抵还款(以审计结论为准)。将政府欠公司垫资款余款除从中拿出600万元偿还钟秋良外,其余全部偿还李某光。此债权政府确认后与李某光办理转债手续,转债后,公司对李某光按月息3分计付3个月利息,一次性结清,3个月后不再计……四、对李某光所有借款利息自2016年4月30日后全部按月息3分计算(包括肖某等对象)。李某光在股东会议上签署:同意以上方案领原件一份,如(应为任)何一方违约可在人民法院起诉。 肖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不清楚借款给龙峰公司是否收取利息,是她爸爸叫她在借款合同上签的字,她个人没有资金在里面,也没有收取利息,也不清楚景祥公司的情况。李某光在二审庭审中陈述共借给龙峰公司1.12亿余元,借款到期未还催讨时,龙峰公司要他在外面借款,2015年10月,他帮龙峰公司通过景祥公司找肖某借款后归还给他,和龙峰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仅剩700余万元未结清。 法院:欠款事实不存在 岳阳中院和湖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问题是:肖某与龙峰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本息数额。 本案中,尽管肖某提供了与龙峰公司的借款合同、汇款凭证、借条等,能够证明其账户转款3960万元给龙峰公司以及与龙峰公司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等事实。然而从款项的来源和去向来看,龙峰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肖某账户中汇给龙峰公司的3960万元来自李某光的账户,而龙峰公司账户到账当日,又有款项转入李某光的账户上,总数额同样为3960万元。在案证据还显示,龙峰公司与李某光之间存在上亿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从借款数额来看,肖某出借数额特别巨大,出借时年龄不满25周岁,已明显超出其经济能力。从借款原因来看,肖媛在一审庭审中称受其父亲安排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不能合理说明借款给龙峰公司的原因。从该笔款项的利息和中介费支付情况来看,肖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不知道是否收取利息,景祥公司虽然在一审庭审中陈述收到了中介费,但龙峰公司提供的支付凭证等实物证据显示,该笔款项的利息和中介费接收均由李某光经手领取。综合上述情形,不能完全排除李某光以肖某的名义与龙峰公司签订借款合同,意图掩盖与龙峰公司之间高额利息借款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经审查龙峰公司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借款数额、借款原因、借款利息和中介费的收取、款项来源和去向等情形,认为肖某主张其与龙峰公司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真伪不明,故只能认定肖某主张的龙峰公司欠其396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 岳阳中院一审判决驳回肖某诉讼请求。肖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湖南高院驳回上诉。澎湃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肖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理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评析:“套路贷”手法谋取高利贷利益 新闻发布会上,湖南高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彭亚东介绍,肖某案属于使用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垒高借款金额等“套路贷”手法,意图将高利贷等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查询当事人涉诉信息,发现岳阳两级法院共同受理涉及龙峰公司民间借贷案件6件,其中岳阳中院1件,原告肖某,标的额3960万元,该案系肖某原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分2案起诉,后因龙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合并至岳阳中院审理。 彭亚东介绍,本案审判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尚未出台,民事法官对“套路贷”常见的表现形式和“单方欺诈”型虚假诉讼尚无系统认识。然而在未能查实案件涉“套路贷”、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本案二审法院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举证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规定进行判决的。 此外,本案的一个裁判要旨是,“名义上的债权人(原告)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依职权调查收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在不同法院之间的涉诉信息以及其他证据,以查明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该案被选为湖南高院民间借贷纠纷及虚假诉讼审理的典型案例。 彭亚东介绍,民间借贷市场的火爆发展导致了大量纠纷成讼,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湖南省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2016年、2017年、2018年全省第一审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分别是5.72万件、6万件、8.41万件。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放贷人常利用双方信息不对称等优势地位,与借款方订立远超法律保护利率的民间借贷合同;非法集资往往都是以高利贷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房贷”“车贷”“网络贷”“裸贷”“校园贷”“创业贷”等名目繁多的“套路贷”现象。“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往往采取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 5月13日,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意见》,6月17日,湖南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通知》。出台上述文件的目的是指引、帮助民商事法官提示法律规定、拓宽信息来源,在面对复杂、疑难问题的情况下作出迅速而准确的裁判。[详情]
近日,江苏镇江警方通报了一起特大套路贷案件,受害人遍布全国,达150多万人次。从2018年至今,涉案资金交易流水高达18亿元人民币。短短9个月,该团伙就非法获利2亿多元。目前,200多名嫌疑人被抓,其中127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8年,江苏镇江的刘女士因为急用钱,她就在手机上下载了一款名叫“随心借”的App,该App称其无抵押、放款快、利息低,于是刘女士立即了申请了小额贷款。按照软件提示,她在App内选择贷款1850元之后,系统显示从中扣除750元的手续费,并要求在7天之内还清。江苏镇江市民警魏安阳:受害人在申请这个贷款之后,实际拿到的就1100块钱,等于是扣除这个750元的费用,相当是“砍头息”这个费用,这个利息比率达到60%、70%。公司还给他收取一个逾期费,这个逾期费是本金的5%来收取的,每天都有累加。让刘女士没想到的是,在仅仅逾期一天后,她的家人和朋友,就多次接到电话骚扰和短信威胁。不堪其扰的刘女士,在亲友们的提醒下报了警。警方通过前期的侦查和研判,认定这是一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以软暴力催收为特征的网络“套路贷”案件。而为了逃避打击,犯罪团伙把负责催收的部门,由河北廊坊陆续迁往云南的德宏边境地区,而借贷平台的主要信息数据却存贮在浙江杭州。为了将这个犯罪团伙一网打尽,2018年12月19日上午10时,镇江警方一方面在杭州固定了相关电子证据,与此同时调集了300多名警力,分别在河北廊坊和云南芒市、瑞丽统一收网,现场抓获92名涉案嫌疑人,缴获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200多套。随着警方的审讯调查,一家位于浙江杭州的网络公司浮出了水面。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汇聚了一批毕业于名校的高材生。然而公司的背后却是一张从事“套路贷”的大网。这家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它的创建人为朱某卿,是国内某知名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的双硕士。公司成立之初,从事软硬件开发的等相关IT业务,但由于经营不善,接连亏损。在暴利的驱使下,2018年3月,该公司正式从事“现金贷”业务。该公司先后开发“一信贷”、“随心借”、“七天贷”等10多个放贷App。经过数月调查取证,警方摸清了这起“全链条”套路贷整个犯罪脉络,共抓获200多名嫌疑人,其中127名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警方通报,目前,除了犯罪嫌疑人朱某卿出逃境外,其余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当中。(综合央视新闻、江苏镇江警方)[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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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7月4日发布的消息,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由朝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林某某、胡某某等2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涉嫌“套路贷”案件[详情]
原标题:冒充民间借贷诈骗害人擦亮双眼远离“套路贷” 相关机关严打套路贷 /视觉中国 见习记者 商依琳6月以来,上海市公安机关启动了为期一年的打击"套路贷"犯罪专项行动,对"套路贷"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上海各区积极侦破多起"套路贷"案件,浦东、嘉定、宝山等区也完成了一批"套路贷"案件的审理宣判。很多受害人至今还以为"套路贷"是一种民间借贷方式,殊不知其实质是诈骗害人。放贷是幌子,套取财物才是目的。虚增债务、借新偿旧、层层垒高的借款金额是"套路贷"为借款人设下的陷阱。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6月25日,上海市委相关领导在督导打击惩治"套路贷"工作时强调,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在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上持续发力。"套路贷"危害社会稳定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要下定决心,以更大力度、更大作为把打击"套路贷"专项行动抓紧抓好。近日,上海各区相继查处与审理宣判了一批"套路贷"案件,依法惩处了犯罪分子,形成了对"套路贷"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例如,上海市宝山区法院日前判决了一起"套路贷"案件。在该案件中,被告人翟某等人通过"空放"高利贷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杭某等人财物200余万元,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3年不等,并处罚金。据了解,受害人杭某最初只是想借个几千元,没想到在犯罪分子的诱导下债务在半年内迅速累积至190余万元。借款到期杭某无法还款,犯罪分子又哄骗其用自己的房产抵押偿债,造成受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闵行公安分局则通过成立专案组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套路贷"案件,先后抓获邱某、陶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目前6名嫌疑人已被闵行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通过诱骗被害人多次签订虚高的翻倍借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虚假给付事实,并伴有暴力讨债的情节,最后提起虚假诉讼骗得被害人房产。具体来看,2018年8月,被害人屠某通过朋友结识了邱某,随后邱某多次与屠某吃饭,两人关系逐渐热络,邱某也取得了屠某的信任。之后,邱某多次让屠某出面帮她在小额贷款公司借钱。第一次借款20万,之后一共借了4家公司共计70万元,借款人签的都是屠某的名字。几个月后,小额贷款公司的人突然来到屠某家中,说借款到期要求还款,还款金额竟高达140万元。2019年初,由于屠某无法偿还贷款,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诉讼拍卖了屠某家唯一一套房产。类似的案件还有很多,据上海公安局官方数据显示,今年以来,针对"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上海公安机关共捣毁"套路贷"犯罪团伙68个,挽回市民群众损失超过1.6亿元。"套路贷"是诈骗别上当记者调查发现,受害者层出不穷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受害者的金融知识不足,对于自己的财政状况没有规划,容易产生不合理、冲动消费和诸如赌博等不良嗜好;二是受害者本身信用不佳,无法在正规借贷机构成功借款,且认为实施"套路贷"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借贷。其实,民间借贷和"套路贷"完全不是一码事。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而"套路贷"则截然相反,其本质就是以"套路"诈骗害人。市民必须对"套路贷"有一个清楚的认识。2019年4月,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在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上给"套路贷"下了清晰的定义,称其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就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如今,犯罪分子还将触角延伸至互联网。通过"借贷APP应用""借贷公众号"等平台,以"无抵押、无担保、无利息"的虚假宣传诱骗借贷人,通过精心设计的"套路"短时间内虚增债务。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的时候,不仅要提供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还要上传手机通讯录、微信通讯录,或者直接窃取借贷人通讯录信息。一旦发生所谓的"违约"情形,犯罪分子就会对受害人的近亲属、好友及所有社会关系人进行暴力催收。上海金融局指出,"套路贷"本质上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治安秩序,尤其是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极易诱发其他违法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所以,市民们一定要辨清"套路贷"的真面目,不要掉入犯罪分子的陷阱中。尽量合理规划自己的消费支出,减少不合理的提前消费、过度消费。如果实在有借款需求,也应当选择正规借贷机构,不要因为一时冲动造成更大的资金损失。 [详情]
原标题:海归硕士涉嫌“套路贷” 9个月内获利2亿元 近日(6月27日),江苏镇江警方通报了一起特大套路贷案件,受害人遍布全国,达150多万人次;从2018年至今,涉案资金交易流水高达18亿元人民币;短短9个月,该团伙就非法获利2亿多元。 2018年10月份,江苏镇江的刘女士在网络上查到一款名叫“随心借”的APP,该APP称其无抵押、放款快、利息低,当时正着急用钱的刘女士立即申请了一笔1850元的小额贷款。 受害人 刘女士:先输入手机号码、验证码,然后是身份证正反面,还有人脸识别,然后提交个人信息,还要上传通讯录。 刘女士按照软件提示,选择贷款1850元后,系统显示从中扣除750元的手续费,并要求7天之内还清。 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民警 魏安阳:受害人在申请这个贷款之后,实际拿到手只有1100块钱,等于要事先扣除750(元)的费用,相当是“砍头息”这个费用,期限只有7天,相当于她拿1100(元),7天就要先多交750(元),这个比率相当于7天的利息就达到百分之六七十了,后面如果她这个费用7天(后)还不上,每多一天,公司还给她收取一个逾期费,这个逾期费用是按照每天本金的5%来收取的,每天都有累加,1850(元)每天就是90多元钱,这个费用整个利息算下来是比较高的。 一周后,在刘女士逾期了一天后,她的家人和朋友多次接到电话骚扰和短信威胁。 受害人 刘女士:威胁我,拿我的照片PS(编辑成)比较恶心的画面,给我身边的朋友,就是在通讯录里面的人(发了)。 不堪其扰的刘女士最终报了警。警方发现,类似的警情已发生了多起。 受害人:身上有像梅毒那些东西,又把我头像P(编辑)上去,还有个图片是有个坟墓,坟墓上面就贴着我的相片。 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民警 李一哲:发送的一些短信就是一些软暴力、催收的短信,包括恐吓、带有一些侮辱性的词汇,他会把这个短信发送给受害人的家人、朋友,还有受害人自己的手机。 多方侦查研判后,警方认定,这是一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以软暴力催收为特征的网络“套路贷”案件。 警方介绍,每个受害人的借款金额都不大,也就是一千多元,但由于对方的超高“砍头息”和暴力催收,受害人个人及其亲友都深受其害。经过侦查,警方先后在河北廊坊、云南芒市、瑞丽三地发现了犯罪嫌疑人的窝点。 2018年12月5日,专案组派出两组警力前往河北、云南开展实地侦查。为逃避打击,这个犯罪团伙最初把负责催收的公司设在了河北廊坊,随后又陆续迁往云南的德宏边境地区,而借贷平台的主要信息数据却储存在浙江杭州。 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袁华君:公安机关随着扫黑除恶力度的加大以后,犯罪嫌疑人感觉到在廊坊这个地方不安全,(芒市、瑞丽)这两个地方都靠近缅甸,而且距离缅甸的位置不超过十公里。应该来讲,他是随时为了逃避打击,就地遣散人员,逃往缅甸做准备的。 2018年12月19日,镇江警方在杭州固定了相关电子证据,并调集300多名警力,分别在河北廊坊和云南芒市、瑞丽三地同时出击,现场抓获92名涉案嫌疑人,缴获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200多套。 犯罪嫌疑人 付某娟:让我们只管给他们打电话催收,因为我们催收回来,自己也有提成,就是说让我们放心地做。我也问过他们,我说会不会出事,他们说这公司在河北(廊坊)那边已经做了一年多了,他说一点事都没有,要出事的话早就出事了。他说而且你们就是一个小员工,要是出事的话,都有公司担着,跟你们没有关系的。 随着警方的审讯调查,一家位于浙江杭州的网络公司渐渐浮出了水面。 这家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的创建人为朱某卿,是国内某知名大学和英国牛津大学的双硕士。公司成立之初,从事软硬件开发等相关IT业务,但由于经营不善,接连亏损。随后,朱某卿瞄准了现金贷、套路贷这个方向。在暴利驱使下,2018年3月,该公司正式从事“现金贷”业务,先后开发了“一信贷”、“随心借”、“七天贷”等十多个放贷APP。 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某浩:我们主要交易量集中在一信贷、七天贷、糖果贷。 民警:软件是哪边负责开发的呢? 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某浩:IT部门。 民警:是你们公司自己开发的,当时所有它(放贷APP)里的,借款人借款的业务逻辑、框架都是你们公司自己设计的,是吧? 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某浩:是的。 民警:当时为什么要读取借款人的通讯录? 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某浩:做风控。 据嫌疑人交代,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总部位于浙江杭州,公司设有技术、风控、法务、催收等多个部门,而云南、河北两地窝点均为该公司下属企业,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催缴工作。 镇江市公安局副局长 单永建:受害人数以及人次之多,是全国罕见的,达到了150余万人次。第二个,涉案资金规模也是全国罕见的,在平台资金上面,一年时间就涉及到18亿(元),该团伙9个月的时间就赢利了2个亿。 目前,除主要犯罪嫌疑人朱某卿出逃境外,其余200多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已有127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编辑:刘虹)[详情]
来源|检察日报订立虚高借据、软暴力催收、购买个人信息实施犯罪……6万余人先后被骗,4.3万余人遭敲诈勒索,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遭遇泄露,涉案金额达4亿余元。在不到两年里,陈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套路贷”疯狂敛财,并造成了1名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7月1日上午,经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绍兴市中级法院对陈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宣判,一审以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650万元;判处曹某某等其余16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01大二学子服毒自杀2018年1月24日,接到儿子自杀电话的梁某夫妇赶紧从温州赶回绍兴,然而几经转院,儿子小梁还是在两天后去世。经鉴定,小梁系服用秋水仙碱导致急性中毒身亡。在绍兴某技术学校读大二的小梁每月都有2000多元的生活费,其日常花销理应不存在问题。但是从2017年7月开始,小梁的亲戚陆续接到了催债电话,原来小梁背着他们,偷偷通过“米房”“壹周金”等多个网络平台借了高利贷。虽然一开始都只是两三千块的借款金额,但随着贷款利息的不断累积,小梁只好在别的网贷平台借款补之前的利息。因没能及时还款,催收人员就根据他借款时留下的通讯录逐个打电话要债。为了替儿子还钱,梁某夫妇背负了10多万元的债务。直到小梁去世,还有2万余元“欠款”没有还清,催款电话仍在不断打来。而上面提到的“米房”和“壹周金”两个平台,就是由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一手操控的。事实上,遭遇陈某某等人“套路贷”黑手的,远不止小梁一人。2016年初,还在四川从事房地产投资的陈某某受老乡陈某丰(另案处理)邀请,开始了网络高利贷生意,从一开始的年息30%,到最后的“借一押一”,他们逐渐摸索出一条在线审核、打欠条、放款、催收的完整放贷流程,并先后研发“米房”“壹周金”两套平台。随着客户越来越多,同年3月,陈某某注册成立了浙江感恩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单干”。公司内部设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2018年1月,公司又成立催收部,各部门间的分工十分明确:以“无抵押,秒下款”为诱饵吸引借款,将“借款”金额的首期“利息”扣除后发放给被害人。之后通过短期内支付高额“利息”、“展期费”、提高“借款”额度、继续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等方式,不断恶意垒高“债务”,骗取被害人交付财产。通过上述手段,该犯罪集团共骗取6万多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9亿余元,扣除本金后实际骗得1.4亿余元。随着犯罪行为的不断升级,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步形成,该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中除被害人小梁服毒自杀死亡外,被害人董某某也因不堪精神折磨跳楼自杀,造成尾骨粉碎性骨折02按时还款就没事了?没那么容易高额利息着实不假,但是不是只要按期还款就没事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在通过“审核”,进入“打欠条”环节后,该犯罪团伙的“套路”便接踵而至:在“借一押一”的借款模式下,被害人需要在“米房”“壹周金”等公司平台签订借款金额两倍的借款协议,超过本金部分为押金,用于逾期时进行扣除。协议借款时间一般为一周,号称年利率为24%左右,“符合国家规定”。其实24%在这里指的是周息,实际操作中往往接近30%,且在第一期放款时已被扣除,所谓的一周也只有6天,逾期利息更是达到了惊人的每天20%——当然这只有在被害人逾期后才会得知。也就是说1000块钱的借款,需要签2000元欠条不说,首期到款仅有700元。第7天就开始,本金以外的1000元押金就以每天200元进行扣除,没几天就扣完了。此时财务人员会“好意”提醒被害人:“展期不算逾期”“不逾期就可以继续借款”,诱惑被害人与其他财务签订更高额的借款合同用于“展期”或还本付息。为了还清高额的利息和展期费,被害人往往只能从该公司其他财务人员或其他网络平台借款,拆东补西,不知不觉中“雪球”越滚越大。即便是按期还清所有欠款,财务人员仍会以“信用好,可以提高额度”为诱饵,不断推荐其他财务人员,引诱借款人签订更高额的借款合同,进而垒高债务。03淫秽短信威胁,扬言上门催收面对比本金还要高的利息和展期费,被害人不肯还款怎么办?此时就轮到催收部“出马”了。根据借款时收集的被害人手机号码、通讯录、个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何某某、吴某某等催收人员通过电话或微信辱骂、威胁、恐吓、发送附有被害人头像的淫秽、侮辱短信或图片等方式,强行索要借条金额的虚高债务,甚至扬言“上门催收”。同时,催收人员还配合“呼死你”“轰炸机”等强制拨号软件进行电话轰炸,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持续施加压力。截至2018年2月,该团伙共计向4.3万余名被害人索要资金1.5亿元。在平台的宣传推广上,陈某某等人也下了“很大功夫”:一方面该团伙人员通过QQ群、贴吧等发布贷款信息吸引客户,另一方面他们还找了3000余名中介进行推广,中介不光帮助发布广告,还在不同借贷公司之间进行“客户引流”,诱导被害人从其他平台借款用以归还高额利息。此外,该团伙还以每条10元的价格从阮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包含征信信息、通信记录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余万条。根据个人信息,话务人员得以“定向致电”,大量的被害者因此落入圈套。从2018年2月开始,陈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该案也被列为浙江省扫黑办督办案件。检察机关受理此案后,通过细致审查发现,公安机关仅以该犯罪集团收取的8000余万元“收益”为涉案金额,但综合全案分析该犯罪集团还以“逾期费”“展期费”“押金”等多个名目骗取被害人资金,通过调取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还原事实全貌,最终确定该案的涉案金额达4亿余元。此外,鉴于该案被害人众多且遍布全国各地,面对被害人出于担心报复等疑虑,承办检察官赴湖南、四川、云南等十余个省市寻找了数十名被害人了解案情,不断争取被害人配合。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夯实了相关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形成140余册案卷材料,构筑起完整的证据链。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案件的定性、犯罪数额、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等争议焦点出示了相关证据,根据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了全面充分的阐述,有力指控了被告人各项犯罪事实,并就该团伙的犯罪行为性质、后果和社会危害性发表了公诉意见。面对确凿的证据和严密的论证,17名被告人最终当庭认罪。绍兴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原标题:“套路贷”涉案4亿元涉及6万余人 犯罪集团17人获刑)声明:文章不构成投资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详情]
原标题:获利超两亿元 江苏镇江破获一起特大套路贷案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历经数月缜密侦查,成功破获一起特大套路贷案,300多名警力在河北廊坊、浙江杭州和云南芒市、瑞丽展开统一收网行动,抓获涉案人员200多名。 2018年10月26日,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正东路派出所接到市民刘某报案,称因需要钱周转,她在一个声称“无抵押、放款快、利息低”的借款App上借了1850元。但在逾期一天未还款后,自己借钱不还、在外“卖淫”的短信和身份证截图等信息被发到其家人、朋友的手机上,此外还有不间断的电话骚扰和威胁。即便还款之后还是每天都有“讨债电话”。 接报后,民警敏锐地发现这与之前办理的套路贷案件手法十分相似,立即向上级汇报。同时,警方通过刘女士提供的信息联系到对方,在表明身份后,对方态度十分嚣张,并叫嚷着让警察来抓他。 案件上报后,京口分局立即组成专案组。通过对案情深度研判分析,初步认定这是一起网络套路贷案件,随即立案侦查。 “通过对受害人进行详细回访,梳理清楚放贷的每一个细节、每一个放贷的微信号码、催还贷款的联系方式并收集所有不雅照片等证据。与此同时,对受害人手机予以勘验,查找与案件有关的一切电子数据。”京口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袁华君介绍。 为确保打准打狠,镇江警方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同时,密切与检方沟通对接,商请检察院,提前介入,明确套路贷案件定罪关键的电子证据规格,确保各类证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同时,多次向上级汇报,公安部相关专家专题调研,江苏省公安厅将本案列入扫黑除恶有组织犯罪督办案件。 在掌握初步线索后,2018年12月5日,专案组派出8名警力分两组前往河北廊坊、云南德宏开展实地侦查。此后,案情信息源源不断,专案组明确犯罪团伙主要数据存储地在浙江杭州。 为保证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12月15日,镇江市、京口区两级公安机关抽调精干警力100多名,奔赴云南、河北、浙江等地开展工作,同步收网。 同时,镇江市公安局抽调130名警力组成押解组,奔赴各地。前线指挥部分别与当地警方对接后,进一步细化抓捕方案。12月19日,抓捕小组在河北廊坊和云南芒市、瑞丽三地同时出击,一举抓获涉案嫌疑人92名,缴获电脑、手机等涉案物品200多套,杭州抓捕组则在当地全面固定相关电子证据。 紧随其后,专案组即对主要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讯问。在相关铁证面前,李某供述,其只是“傀儡”,所带领的团队仅负责日常催缴工作,采取电话轰炸、PS不雅照片等逼迫借款人还款,所在工作地点属于浙江同牛网络有限公司(下简称同牛公司)下属企业。同牛公司位于浙江杭州,法人代表为任某浩。 得知此线索后,专案组一方面对任某浩网上追逃,另一方面对正在杭州进行证据固定的第四组力量实施增援。在当地警方的配合下,专案组循线查控同牛公司涉案人员200多人,其中骨干成员8名。12月20日晚,犯罪嫌疑人任某浩在杭州机场落网。同月21日起,涉案主要嫌疑人周某芳(财务总监)、李某东(技术总监)、曹某涛(研发人员)、陈某伟(服务器运维人员)等相继被抓获。 随着多名核心人员的落网,这起套路贷案件真相逐渐浮出水面。经查,同牛公司创始人为朱某卿,是一名高级海归,牛津大学研究生毕业,任某浩是其合伙人。同牛公司成立之初也是一家正规IT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2017年底,经过市场调研,这家公司认为“现金贷”业务来钱非常快,初步预测年化收益能达到2700%。 在暴利驱使下,2018年3月,同牛公司正式从事“现金贷”业务。前期,朱某卿召集核心部门的骨干成员,研究放贷业务软件开发、形象美化、运营方式、资金准备、风险评估、法律规避以及贷款催缴等具体工作。随后,这家公司先后开发“一信贷”“随心贷”“七天贷”等10多个放贷App。通常对用户的放贷额度为1850元,扣除首期利息750元,用户实际得款1100元,要求用户在7天内还款1850元,以及本金年利息的36%。 在查明案件事实后,自2019年1月1日以来,镇江警方抽调精干民警72人,组成36个调查小组,分赴全国各地,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前期梳理出4500多条借款人员数据(每一名催收人员调取50条催收完成数据)分解至各个办案小组,进行研判分析。京口公安分局组织12个小组在江苏、山东、安徽、上海等地对相关受害人进行调查取证核查工作。 据警方介绍,此案涉及受害人数之多和涉案金额之大全国罕见,仅在涉案App上借款的有100多万人次,平台资金交易流水达18亿元;非法获利巨大,作案9个月,非法获利两亿余元;抓获涉案嫌疑人全国最多,共抓获200多名嫌疑人,其中128名涉案人员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作案手法新颖、隐蔽,涉案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等方式流转,隐蔽性强等。 目前,除犯罪嫌疑人朱某卿出逃境外,其余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 (编辑 高孟阳)[详情]
2019年6月29日,在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办公室统筹协调下,经广东省追逃办和深圳市监委不懈努力,外逃18年的“百名红通人员”、职务犯罪嫌疑人刘宝凤回国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这是党的十九大以来第11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也是开展“天网行动”以来第59名归案的“百名红通人员”。“套路贷”的本质就是以“套路”诈骗害人。近日,上海浦东、嘉定、普陀等多个区,相继查处与审理宣判了一批“套路贷”案件,依法惩处了犯罪分子,形成了对“套路贷”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套路贷”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乃至暴力、威胁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套路贷”犯罪属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打击对象。有人认为,“套路贷”也是一种民间借贷。这是一种错误理解。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而“套路贷”则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采取一系列诈骗手段,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以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为目的。“套路贷”,跟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愿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有着本质区别。说白了,“套路贷”的本质就是以“套路”诈骗害人。“套路贷”的出现和发展,反映了当下许多诈骗勾当的“升级”。它不再是小打小闹,东一榔头、西一棒头式零碎进行,而是形成体系性的“套路”,被害人一旦被“套”,往往只能随着“套”向下滑,难于解“套”。因此,在反“套路贷”的斗争中,除了必要的法律惩戒外,更重要的是提升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提高对当下社会各式诈骗“套路”的防范与警惕,从而从源头上遏制此类黑恶行为的产生。以受害者众多的以推销保健品为名的诈骗和谋利来说,虽然不是“套路贷”,但也都是用了“套路”的。他们首先是诱之以利,打”免费牌”。什么免费听讲座、免费体检啊,免费送油、送米、送鸡蛋等等,用小恩小惠把老人“勾住”后,再一步步推销他们所谓包治百病的保健品。接着是动之以情,打“感情牌”。对老人不停地叫奶奶、爷爷、阿姨、阿叔,嘘寒问暖,看来比儿女还亲,这对一些独居老人来说,更会感到一种温情,从而产生好感,信了他们。然后再吓之以病,打“恐吓牌”。老人经过他们免费体检,都被告知有这样那样的疾病,不注意可不得了啊,而他们的保健品正是可以防治这些疾病的良药。人总是把命看得比钱重要,被这些所谓“专家”“专业检查”一吓,老人遂乖乖地入了他们的圈套。由此可见,时下要如鲁迅所说的那样“防被欺”,一定要重视破“套”而出。“套路”一词,本有不同的含义,可以表示“成套”“成系统”的意思,更多见的是指引诱人受骗上当的“圈套”。《西游记》中白骨精设下圈套迷惑唐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唐僧还责怪他,老孙说:“师父,我若来迟,你定入他套子,遭他毒手。”《水浒传》中的武松为张都监所设计收监入牢,武松恨恨地骂他:“今天做成这个圈套捉弄我。”可见,坏人与不法之徒是常用害人的套路来“圈”人“套”人的。全社会应提高警惕,加强识“套”破“套”,减少在此类黑恶“套路”上吃亏上当受骗。来源|上观新闻[详情]
原标题:“有本事来抓我”!胡润百富榜富二代成套路贷主谋 涉黑恶警方公开通缉 来源:华夏时报网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徐超 杭州报道 2018年登上胡润百富榜第252位、身家达到135亿元的浙企同方联合控股的董事长朱志平之子朱晟卿最近也登上了一张榜单——江苏省公安厅公开通缉20名涉黑涉恶犯罪在逃人员,朱晟卿名列其中。 6月28日,扬子晚报在A7版报道,镇江警方出动300多名警力,同时在河北廊坊、浙江杭州和云南芒市、瑞丽三省四地统一收网,打掉一个“套路贷”团伙,抓获涉案人员200余名,警方将其命名为“10•26特大‘套路贷’案件”。 该案件的主谋,就是朱晟卿。《华夏时报》记者获悉,案发源于受害者在去年的一次报案。被通缉的朱晟卿属于“刑拘在逃”。镇江警方未向记者透露案件更多情况。 向警方叫嚣“有本事来抓我” 根据扬子晚报的报道,2018年10月26日,镇江京口公安分局正东路派出所接到受害人报案称,其通过手机下载一款名叫“随心借”的APP,借到1850元,但需要扣除750元手续费,实际到手1100元。但就在受害人逾期一天后,受害者及家人朋友就不断遭到骚扰和威胁。受害者受到要求汇款的威胁,在继续汇款后仍然被不断讨要欠款,无奈下只得报警。 警方向借款平台表明身份并正告不得实施违法犯罪后,对方仍然气焰嚣张称“不给钱不行,有本事你来抓我啊!”警方认定这是一起网络套路贷案件,于是成立专案组,公安部相关单位领导也专程去镇江调研,提出明确意见和要求。之后经过警方2个月的侦查,打掉了这个套路贷团伙。 根据警方通报,这起套路贷案件典型性非常突出,它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受害人次全国最多,在涉案APP上借款的有100余万人次;再有,涉案平台资金交易流水全国最大,从2018年3月至今,平台资金交易流水已达18亿元,非法获利巨大,作案9个月,非法获利2亿余元;第三,抓获涉案嫌疑人全国最多,共抓获200余名嫌疑人;第四,作案手法新颖、隐蔽,涉案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等方式流转,隐蔽性强;第五,团伙组织架构极为严密,分为技术部、风控部、法务部、催收部等部门。 警方通报,这起套路贷团伙背后的主谋是浙江同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同牛科技”)及创始人朱晟卿。目前除了朱晟卿出逃境外,其他人都已归案。 牛津毕业高级海归 同牛科技的官网显示,这是一家成立于2016年、以技术驱动创新的系统科技解决方案提供商。汇聚了一大批毕业于哈佛、耶鲁、剑桥、北大、交大的金融翘楚。 工商信息显示,同牛科技的大股东是持股44.34%的杭州同方联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后者的大股东是持股69.06%的朱晟卿。 公开信息显示,创业之前的朱晟卿的人生是开挂的。其本科就读于南京大学电子工程系,其后前往位于日本仙台的东北大学工学院内田实验室进行LCD液晶显示技术方面的研究。 此后,朱晟卿赴美留学,师从著名经济学家陈志武,获得耶鲁大学硕士学位。在耶鲁留学期间,朱晟卿与几位在读博士一起成立了一家数据分析公司,专门从事新英格兰地区的中小企业营销数据分析,帮助中小业主探索东南亚及中国市场。耶鲁毕业后,朱晟卿在华尔街从事对冲基金工作,同时前往英国继续深造,获得英国牛津大学金融经济学硕士学位,之后又进入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系主攻行为金融学博士学位。 2014年,朱晟卿归国开始创业,先后创立北京乐创互动有限公司、杭州同方联合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同牛科技以及互联网金融品牌牛犇犇等。 警方表示,朱晟卿跟合伙人任泽浩创立的同牛科技,名义上是一家IT界的精英公司,但成立后因经营不善,接连亏损。2017年底,该公司经过市场调研,认为“现金贷”业务来钱非常快,且初步预测年化收益能达到2700%。于是在暴利驱使下,2018年3月起朱晟卿和他的团伙正式从事“现金贷”业务(主要涉及套路贷)。 《华夏时报》记者获得的信息这样显示:2018年3月起,在无金融许可部门允许且明显超出同牛科技经营范围前提下,开发“一信贷”、“随心贷”、“7天贷”等放贷手机APP,在互联网从事现金贷业务,公司向其中一位用户放贷额度为1850元,扣利息750元,用户实际得到1100元,要求7天内还1850元,年利率高达36%。如果要求续期,自动续期7天,但要缴纳本金的30%作为续期费,续期仅限一次。警方认定,朱晟卿及其团伙向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非法获利1亿多,涉嫌非法经营。 智慧能源大股东踩雷 胡润百富榜富豪之子,牛津毕业后作为海归精英回国创业,附加在朱晟卿身上的所有光环,在警方成立专案组出击、其被挂上通缉人员名单后,都已经消失殆尽。除了朱晟卿本人,战略投资同牛科技的不少大咖甚至上市公司大股东,这次也一并踩雷。 工商信息显示,同牛科技除了朱晟卿自身通过股权穿透持有控股权外,多是风投入资。同牛科技在其官网上介绍称,股东中的珠海同道齐创天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道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属于早期风险投资人、唯品会联合创始人吴彬的人民币基金。 2017年4月,同牛科技称完成了千万美元级的A轮融资,投资方是上市公司智慧能源(600869)的大股东远东控股集团。工商信息显示,远东控股集团持有同牛科技1.04%的股份。 有警方人士告诉《华夏时报》记者,在警方启动侦查后,团伙其他人都被抓,只有朱晟卿逃脱,说明此人有相当的敏感性,也有可能因为一开始就隐藏幕后而没有让警方及时发现。但是,警方一旦公开通缉,朱晟卿便无法和家人、朋友联系。镇江警方则未向记者透露案件更多情况。 见习编辑:李茜楠 主编:公培佳[详情]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7月1日,浙江绍兴判决一个套路贷团伙。 该犯罪团伙凭网络高利贷生意,短短两年,使6万余人先后被骗,4.3万余人遭敲诈勒索,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遭遇泄露,涉案金额达2.9亿余元,并造成了两名被害人自杀。由于性质恶劣,套路贷已是监管部门明确严厉打击的经济犯罪行为,如此明显的“套路人”的借贷行为,为何还会屡屡有人中招、屡禁不绝?6万余人被骗2.9亿,恶意催债致死2人据新华社报道,7月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集体宣判,首要分子陈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个团伙订立虚高借据、软暴力催收、购买个人信息实施犯罪……6万余人先后被骗,4.3万余人遭敲诈勒索,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遭遇泄露,涉案金额达2.9亿余元,并造成了两名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2018年8月,该案被确定为浙江省扫黑办督办案件。7月1日,经绍兴中院审理查明:2016年初,该案首要分子陈某某开始从事网络高利贷生意,逐渐摸索出一条在线审核、打欠条、放款、催收的完整放贷流程,并先后开发了“米房”“壹周金”两套借贷平台。随着“客户”越来越多,2016年3月,陈某某注册成立了浙江感恩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单干”。该公司内部设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各部门分工明确。该公司利用平台开展“业务”过程中,以“押金”“公司规矩”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在“米房”“壹周金”等平台签订虚高电子“借贷”协议,将“借款”金额的首期“利息”扣除后发放给被害人。之后通过短期内支付高额“利息”“展期费”;提高“借款”额度后,继续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等方式,不断恶意垒高“债务”,骗取被害人财产。通过上述手段,该犯罪集团共骗取6万多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9亿余元,扣除本金后实际骗得1.4亿余元。在追讨“债务”过程中,该组织不断通过辱骂、威胁、恐吓、发送附有被害人头像的淫秽侮辱短信或图片等方式催收,造成两名被害人自杀(其中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随着犯罪行为的不断升级,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步形成。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650万元;判处曹某某等其余16人有期徒刑10年至1年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为何屡禁不绝?多地严厉打击“套路贷”自去年年初,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扩大会议)在京召开后,明显看到,全国多地打击非法集资专项行动、多家非法互金平台爆雷被查等密集见诸报端。近年来,多地严厉打击“套路贷”,持续执法高压态势。今年2月26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全国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犯罪的相关情况,数据显示,截止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非法团伙1664个,共破获恶意放贷、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相关案件共计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人,并查封涉案资产35.3亿元。今年6月26日,上海警方公告,今年以来,针对严重侵害市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上海公安机关始终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出重拳、下重手,共捣毁“套路贷”犯罪团伙68个,挽回市民群众损失1.6亿余元(人民币)。特别是6月份以来,全市公安机关启动了为期一年的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专项行动,针对“套路贷”作案手法“变异”情况,深度经营打击。今年上半年以来,黑龙江全省法院一审审结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涉“套路贷”、非法高利放贷等金融领域案件的数量占全部结案数的10%左右。今年6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称,为加强全省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依法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入开展,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6月1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强对疑似职业放贷人或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警惕!“套路贷”常见五大手法所谓“套路贷”,按公检法部门的定义,可以理解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针对市场存在的套路贷乱象,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揭露了套路贷的几种常见的犯罪手法,常见有:(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券商记者也曾在之前的报道中梳理过“套路贷”的六大常见的作案“程序”:1、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实际公司不具备金融资质;2、签空白合同或者阴阳合同。受害人往往因合同内容太多又急于用钱并不会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嫌疑人随后可以在合同上随意添加内容,包括出借人、借款时间、利息额度等重要条款;3、除合同外,嫌疑人要求被害人签一些法律文书,比如房产抵押合同、房产买卖委托书、房屋租赁合同。此外,嫌疑人会先把贷款金额全部转给借款人,然后让借款人取钱,形成“银行流水与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但事后借款人需将钱还给嫌疑人;4、单方面认定违约或故意制造违约,即使借款人想要主动还款,也可能无法联系到嫌疑人直到合同期时间到,嫌疑人单方面说借款人违约,并要求对方付违约金;5、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欠款,嫌疑人就将借款人介绍给其他公司借钱来还账;6、最后一步,利用之前签署的合同以及银行流水等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电话向借款人以及其家人施压。公安部门以及网贷业内人士呼吁,若遇到利率过高、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等一定要谨慎对待。在校大学生、刚入职的年轻人、低收入的老人切记不要轻易向灰色违规机构借钱,一旦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报警。思考:仅靠监管打击,“套路贷”飞刀难禁绝“套路贷”案例频繁曝光在大众面前,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大众普及金融风险教育。毕竟,民间金融治乱祛疾中,民众自身的风险警示、免疫能力提升也是重要一环。由于性质恶劣,套路贷已是监管部门明确严厉打击的经济犯罪行为,如此明显的“套路人”的借贷行为,为何还会屡屡有人中招、屡禁不绝?不仅仅套路贷,若稍加留意会发现,近来各类非法集资平台爆雷被查的案例也非常多,尤其是部分平台,尽管明明稍加辨别就能发现漏洞百出,却仍屡屡有人中招。这类民间金融骗局、欺诈乱象多发,简单归结为个案的原因,肯定不具备说服力。很多人没注意到的是,近三年来,社会民间资金借贷行为呈现出明显活跃上升的态势,宏观社会经济形势的变化、城镇化、智能手机普及等带来的超前消费诉求,导致短期资金拆借需求明显增多,这直接带来了各类网贷平台蓬勃发展、银行信用卡消费信贷规模大增。即使是有备案登记的合法从事民间小额借贷的公司,截至去年末,全国已有八千余家,从业人数将超过10万人。民间资金拆借如此活跃,必然伴生出一些游走在合法合规边缘的非法借贷行为。尤其是像套路贷这种,隐蔽性强、手法层出不穷,多披着正常民间资金拆借的外套,诱使一些借款人不明就里、签下借款合同进入圈套。而且,他们还多是成组织化的团伙作案、手法老练,借款人选择向贷款公司借钱,多半是着急用钱、病急投医,再面对层出不穷的套路,自然防不胜防;更别提一些在校学生,社会经验和风险甄别能力不足,更容易被套路。民间灰色金融尤其是非法借贷行为往往牵涉人群广、利益链条复杂,这在之前也一向是监管难点痛点和各类经济犯罪高发点,更何况近年来还往往还有跨地区、跨行业、交叉传染等复杂新现象。近三年来民间借贷活跃度不断上扬,借贷行为和平台方多而杂,监管难免会跟不上。当前,各地对套路贷的打击治理还是以成立专项行动的方式为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说到底,还是主动监管难,难以从源头去杜绝。这也要求民众要在自己合理偿还范围内借贷,增强风险警示意识、提升免疫能力。[详情]
7月1日,绍兴中院对陈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犯诈骗、敲诈勒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一审判处陈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650万元;判处曹某某等其余16人有期徒刑10年至1年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订立虚高借据、软暴力催收、购买个人信息实施犯罪……6万余人先后被骗,4.3万余人遭敲诈勒索,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遭遇泄露,涉案金额达2.9亿余元——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陈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利用“套路贷”疯狂敛财,并造成了两名被害人自杀的严重后果。2018年8月,该案被确定为省扫黑办督办案件。服毒去世后,催债电话还在打来“爸,我对不起你们,我真的欠了很多钱……”2018年1月24日,接到电话的梁某夫妇赶紧从温州赶回绍兴,然而儿子梁某某还是在两天后去世,经鉴定梁某某是服毒身亡。在绍兴某技术学校读大二的梁某某每月有2000多元生活费,日常花销理应不存问题。但从2017年7月开始,梁某某的亲戚陆续接到催债电话,原来梁某某背着他们,偷偷通过“米房”“壹周金”等多个网络平台借了高利贷。虽然一开始都只是两三千块钱的借款金额,但随着贷款利息的不断累积,梁某某只好在别的网贷平台借款补之前的利息。因没能及时还款,催收人员就根据他借款时留下的通讯录逐个打电话要债。为了替儿子还钱,梁某夫妇背负了10多万元的债务;梁某某的奶奶在得知情况后一病不起;他妹妹面临高考,却不敢去学校……直到梁某某去世,还有2万余元“欠款”没有还清,催款电话仍不断打来。而上面提到的“米房”“壹周金”两个平台,就是由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一手操控的。6万余人被骗近3亿元事实上,遭遇陈某某等人“套路贷”黑手的,远不止梁某某一人。2016年初,在四川从事房地产投资的陈某某受老乡陈某丰(另案处理)邀请,开始网络高利贷生意,从一开始年息30%,到最后“借一押一”,他们逐渐摸索出一条在线审核、打欠条、放款、催收的完整放贷流程,并先后研发“米房”“壹周金”两套打借条平台。随着客户越来越多,同年3月,陈某某注册成立浙江感恩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开始“单干”。公司内部设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2018年1月,公司又成立催收部,各部门间的分工十分明确:话务部、审核部成员以“无抵押,秒下款”为诱饵吸引借款,并以审核身份为由骗取他人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支付宝收货地址等信息,为后续催收做好准备;财务部则以“押金”“公司规矩”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在“米房”“壹周金”等平台签订虚高电子“借贷”协议,将“借款”金额的首期“利息”扣除后发放给被害人,之后通过短期内支付高额“利息”“展期费”提高“借款”额度以及继续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等方式,不断恶意垒高“债务”,骗取被害人交付财产。该犯罪集团共骗取6万多名被害人合计2.9亿余元,扣除本金后实际骗得1.4亿余元。随着犯罪行为不断升级,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曹某某、蔡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步形成,该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中除被害人梁某某服毒自杀死亡外,被害人董某某也因不堪精神折磨跳楼自杀,造成尾骨粉碎性骨折。按时还款没那么容易高额利息只要按期还款就可以了?事情远没有那么简单。在通过“审核”进入“打欠条”环节后,该犯罪团伙的“套路”便接踵而至:在“借一押一”的借款模式下,被害人需要在“米房”“壹周金”等公司平台签订借款金额两倍的借款协议,超过本金部分为押金,用于逾期时进行扣除。协议借款时间一般为一周,号称年利率为24%左右,“符合国家规定”。其实24%在这里指的是周息,实际操作中往往接近30%,且在第一期放款时已被扣除,所谓的一周也只有6天,逾期利息更是达到了惊人的20%每天——当然这只有在被害人逾期后才会得知。也就是说,1000块钱的借款,需要签2000元欠条不说,首期到款仅有700元。第7天开始,本金以外的1000元押金就以每天200元扣除,没几天就扣完了。此时财务人员会“好意”提醒被害人:“展期不算逾期”“不逾期就可以继续借款”,诱惑被害人与其他财务签订更高额的借款合同用于“展期”或还本付息。为还清高额的利息和展期费,被害人只能从该公司其他财务人员或其他网络平台借款,拆东补西,不知不觉中“雪球”越滚越大。即便是按期还清所有欠款,财务人员仍会以“信用好,可以提高额度”为诱饵,不断推荐其他财务人员,引诱借款人签订更高额的借款合同,进而垒高债务。短信威胁,扬言上门催收面对比本金还要高的利息和展期费,被害人不肯还款怎么办?此时轮到催收部“出马”。根据借款时收集的被害人手机号码、通讯录联系人、个人手持身份证照片等信息,何某某、吴某某等催收人员通过电话或微信辱骂、威胁、恐吓、发送附有被害人头像的淫秽、侮辱短信或图片等方式,强行索要借条金额的虚高债务,甚至扬言“上门催收”。遇到不肯还款的受害人,催收人员会先发给他一个短信模板,上面写有被害人的名字和手机号码,并附有受害人头像图片。如果被害人仍不还钱,其亲戚好友就会收到短信及图片。同时,催收人员还配合“呼死你”“轰炸机”等强制拨号软件进行电话轰炸,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持续施加压力。截至2018年2月,该团伙共向4.3万余名被害人索要资金1.5亿元。在平台宣传推广上,陈某某等人一方面该团伙人员通过QQ群、贴吧等发布贷款信息吸引客户,另一方面他们还找了3000余名中介进行推广,中介帮助发布广告,还在不同借贷公司间进行“客户引流”,诱导被害人从其他平台借款用以归还高额利息。此外,该团伙还以每条10元从阮某豪(另案处理)处购得包含征信信息、通信记录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余万条。根据个人信息,话务人员得以“定向致电”,大量的受害者因此落入圈套。2018年2月开始,陈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先后抓获。绍兴市中院审理认为,陈某某纠集并组织、领导曹某某、蔡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共同实施犯罪活动。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法,骗取他人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恐吓、滋扰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产,且数额特别巨大;以购买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对曹某某、蔡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应分别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详情]
本文源自:新华网6万余人先后陷入“套路贷”,4.3万余人遭敲诈勒索,20余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遭遇泄露,涉案金额达2.9亿余元……这是浙江一恶势力犯罪集团被查明的犯罪事实。1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陈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集体宣判,首要分子陈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初,该案首要分子陈某某开始从事网络高利贷生意,逐渐摸索出一条在线审核、打欠条、放款、催收的完整放贷流程,并先后开发了“米房”“壹周金”两套借贷平台。随着“客户”越来越多,2016年3月,陈某某注册成立了浙江感恩投资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该公司内部设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各部门分工明确。该公司利用平台开展“业务”过程中,以“押金”“公司规矩”等理由要求被害人在“米房”“壹周金”等平台签订虚高电子“借贷”协议,将“借款”金额的首期“利息”扣除后发放给被害人。之后通过短期内支付高额“利息”“展期费”;提高“借款”额度后,继续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等方式,不断恶意垒高“债务”,骗取被害人财产。通过上述手段,该犯罪集团共骗取6万多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2.9亿余元,扣除本金后实际骗得1.4亿余元。在追讨“债务”过程中,该组织不断通过辱骂、威胁、恐吓、发送附有被害人头像的淫秽侮辱短信或图片等方式催收,造成两名被害人自杀(其中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法院审理后认为,随着犯罪行为的不断升级,以陈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曹某某、蔡某某、何某某、吴某某等人为重要成员,话务部、审核部、财务部、催收部等部门成员组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逐步形成。最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650万元;判处曹某某等其余16人有期徒刑10年至1年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详情]
老板”,快来给你支持的老板和平台疯狂打call!到校园发贷款广告、巧立名目扣取费用、互相甩单垒高债务、软硬兼施恶意讨债……今天(2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专门针对大学生实施“套路贷”犯罪的17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郭茂源等16人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判处六个月至六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罚金。庭审中,因公诉机关将补充起诉被告人谭仁杰遗漏的犯罪事实向法院建议中止对其的审理,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中止审理,待公诉机关补充起诉后再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郭茂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成立“富E贷公司”(未经工商注册),纠集被告人黄浩、何治伟等人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形成以郭茂源为首要分子,以黄浩、何治伟、吕儒侠为重要成员,其余人员为组织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内部分工明确,由郭茂源等人负责管理,吴芳林管理资金、发放工资,吕儒侠等人负责催收,其余人员为业务员。该犯罪集团成员通过网上宣传,发放小广告等方式以“低息无担保”为诱饵吸引在校大学生贷款;然后将被害人收到借款的银行转账过程录像拍照,私下要求被害人取现以手续费名义返还部分借款,刻意造成被害人取得全部借款的假象;接着肆意认定违约,要求被害人“借新还旧”,签订更多虚高借款合同,层层垒高债务。当被害人无力偿还高额债务时,催收人员则采取上门滋扰、电话轰炸、尾随拦截等方式恶意讨债,给多名被害学生带来严重伤害,甚至出现焦虑、惊恐等心理问题,个别学生因此休学退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审理后认为,该犯罪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对被害人强立债权、虚增债务,采用“软暴力”催债,其行为均构成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提醒,“套路贷”的实质是一个以民间借贷之名行诈骗之实的圈套,可能穿上马甲化身“培训贷”“美容贷”“创业贷”等等,广大群众应提高甄别能力,学习金融信贷和网络安全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须树立合理的消费观念,避免因超前消费、过度消费和从众消费而变成“套路贷”的受害者。[详情]
本报记者 郝成 北京报道 送给陕西省政府平台价值3.6亿元股权,与西安市政府合作成立企业,灞桥区政府支援其1.5亿元,在西安市公安局下属企业设立的酒店任职——被官员在央视指认的“幕后老板”李彬,其神秘色彩却愈加浓重。 进入2019年,随着陕西扫黑除恶的推进,一系列套路贷案件正在被重新调查梳理中。在已被媒体曝光的40亿元套路贷事件里,李彬等人曾深度介入。因集资入狱的竺尧江曾在庭上称,他花3.28亿元从李彬手里购买国际幸福城项目,已有1.8亿元给了李彬,其中4400万元系现金,而李彬则带话要其在监狱里“好好待着”。 《中国经营报》记者证实,目前陕西警方已介入调查40亿元套路贷事件。文件显示,李彬一方捐出的3.6亿元股权,进入的恰是省政府下属企业,该企业最初由时任陕西省省长赵正永指示设立。 更多关联在于,该律师在40亿元套路贷事件中,曾先做一方顾问,后又在开庭中为另一方担任代理律师,该律师也曾是陕西省政府法律顾问。 套住西安最大城改项目 在西安,知名地产商持续打探着“国际幸福城”的近况,试图接手或介入其中——位于灞桥区穆将王村的这个城改项目,是目前市区内最大的地产项目,其周边房价已高达1.3万元/平方米。 “国际幸福城”这一名称,源于2007年时的开发商——陕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润地产”),根据最初协议,该项目覆盖穆将王村全部土地近785亩,是西安当年面积最大的城改项目。 据此前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宏润地产被王坚等人主动找上门提供民间贷款,但就在这之前,王坚以虚假签字等文件,在2012年1月31日办理了工商变更,将宏润地产75%股份划至王坚名下。 此后的2013年3月15日,宏润地产法定代表人胡绪峰,被王坚等人喊到李彬的会所,被多人威胁后,签订六方协议,同意将王坚名下75%股权转至中贵股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贵公司”)名下,中贵公司则由李德安等人为股东。 2019年3月末,最高院作出的(2017)最高法民再171号判决书显示,最高院认为2012年1月10日《股东转让出资协议》因非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不发生股权转让效力,因该协议属股权担保性质,不产生股权转让效力。 判决书还认为,2013年3月15日的六方协议表明,其中所涉75%股权再次以变更登记的形式质押于中贵公司,其目的是再次融资借款。因向中贵公司借款没有实现,75%股权也没有再变更至中贵公司名下,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仍登记在王坚名下,不能以此确认王坚是受让取得宏润地产公司75%股权。 在上述六方协议之后的3月18日,宏润地产法定代表人被更换为竺尧江,竺尧江则以陕西艾德诺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德诺”)、陕西越兴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兴担保”)、陕西圣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禹投资”)等主体,宣称将开发“国际幸福城”,向社会募集资金。 同在2013年,7月份时,胡绪峰病重住院,无论是宏润地产还是“国际幸福城”项目,被王坚、竺尧江等人控制,但在那之前,胡绪峰带领下的宏润集团,已完成该村整村拆除,并已建成2栋11层楼房及10栋7层楼房,且均已入住,另有19栋33层楼房已经有8栋主体封顶,还有11栋未完成。 2014年秋,竺尧江控制下的艾德诺、越兴担保、圣禹投资接连爆发借贷危机,被西安公安机关以集资诈骗立案调查。不过,奇怪的是,竺尧江最终以职务侵占、非法集资被绍兴中院判13年,现在浙江南湖监狱服刑。 但竺尧江曾在庭上称,自己曾给李彬1.8亿元,其中4400万元为现金,其余为转账,但法院及公安机关并未对此涉案款予以追查。而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惠西平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称:“宏润地产从注册的情况来看,那不是李彬,但是从谈判这个角色来看,他应该是老板,他也不是法人代表,他应该是幕后老板。” 在节目中,该官员还承认政府曾向李彬方面提供1.5亿元资金。彼时,李彬实际控制下的陕西佳馨源实业有限公司,已经成为“国际幸福城”新的开发商——在2014年11月27日,通过一份五方协议,实现这一项目资产转移。 竺尧江在看守所时写给胡绪峰的信中称自己当下遭遇,“这都归功于会长所赐,他太狠,太有心机了”。其家人透露,李彬传话要竺尧江在监狱里“好好待着”。其律师则透露,在刚刚过去的2019年春节,李彬前往监狱看望竺尧江,并给竺尧江的妻子30万元生活费。 神秘人李彬的复杂江湖 与此同时,自称李彬小弟的竺尧江,其控制下的越兴担保、圣禹投资集资案,至今仍在西安碑林公安分局,未有进一步处理。此前媒体报道,这两个平台涉及集资4.3亿元。 除了竺尧江直接“指出”李彬外,王坚也多次声称,许多事项,他需要汇报给“会长”李彬决定。而其中出现的多个公司,最终的实际控制人也均为李彬。显而易见,这场置换了“国际幸福城”的借贷套路中,最终操盘人正是李彬。 据公开报道,李彬是陕西省社会公益基金会的创始人,这是一家公募资质的基金会——早年,这种可以向公众募集善款的资质极难获得。但记者注意到,该基金会官网已经删除了关于李彬的所有信息。 2007年,曾有媒体刊发对李彬的专访《“奢华和尚”李彬》。据该报道,李彬生于1968年(工商信息则显示其为1971年生人),其父母在西安电影制片厂工作。1984年,李彬被送往宁夏某野战部队服役三年,此后往来于广州和西安倒卖录像机。 1990年,李彬偶遇“高人”发现“金融行业是可以用纸换钱的”后,开始进入金融界。他在专访中称,西安市达到国际金融理财水平的有两个人,他是没有拿执照的第三人。2003年进入典当、担保、投资、收购重组市场。 但知情人透露,在1999年至2000年期间,李彬曾一度人间蒸发。 “他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为他人带来利润,从中取得慈善所需。这一过程通常在喝茶、聊天中完成,是为‘意境’。在李彬眼里,这么赚钱要比过去‘容易多了’。”该报道称,“需要注意的是,李彬被他的朋友称为‘奢华和尚’,他仍然喜欢且不缺乏富足、精致的生活。” 比过去赚钱“容易多了”的方式,或许正是带有套路的高利贷。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除宏润地产外,陕西还有多个公司及项目在李彬的民间借贷介入后,均以企业家失踪、企业易主、项目烂尾而终。 而陕西律师网公开信息显示,李彬曾重用的一位律师(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主任),曾是陕西省政府、省国资委的法律顾问。该律师早前以如此背景,接下宏润地产的法律顾问一职,但后期,对手一方的代理人却是其律所律师郭某。 如果说这只是影影绰绰的联系,那么一系列文件显示的,则是李彬与陕西省政府、西安市政府、西安市公安局的密切利益关系。或许,这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何之前当地公安调查3年、6次更换办案人员,却并无明显进展。 送省政府平台3.6亿股权 文件显示,2016年5月,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金控集团”)与陕西君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君安担保”)股东、法定代表人李跃平签订协议,将李跃平手中的君安担保36%股权,无偿转给陕西金控集团,并标明这些股权价值为3.6亿元。 陕西金控集团系陕西省国资委与省财政厅分别占股90.74%和9.25%的国资平台,君安担保则由李跃平、李宝兴担任股东,二人及李仲迟还出现在多个李彬实际控制的公司内。知情人证实,三人与李彬关系密切、是铁杆搭档。 天眼查资料显示,君安担保目前已涉诉97起,其中多起涉诉案件中,陕西金控集团列为被告及被执行人。 上述股权变化还得到了陕西金融办的审批同意。同一个月,一家叫西京文化产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京文化”)的企业成立,该公司由西安市人民政府机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西安机关中心”)和源代码财富管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代码公司”)及李彬合资成立,三方占股分别为51%、39%、10%。 源代码公司则由李彬的合作伙伴出面担任股东,高管中则出现了李跃平。公司章程等文件显示,西京文化和源代码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李彬。至此,李彬一边向省国资平台无偿捐赠了3.6亿股权,一边又与西安市合作成立了公司。 不过,西安机关中心在不久前称,李彬是打着他们名义做的,他们对成立公司一事并不知情。此后有律师发起诉讼,要求西安市政府公开此事信息,一审已开庭,尚未宣判。据庭审直播,西安市政府称西安机关中心系独立法人,但未出示其股东结构证明。 一份更早的文件则显示,李彬还曾在西安市公安局下属企业任职。2004年,西安市公安局全资设立的西安晨钟实业公司,与香港民德有限公司合资设立西安丽苑酒店,李彬以香港民德股东身份,担任丽苑酒店董事、监事。 与省、市两级政府及市公安局的上述联系,或许还只是李彬庞大人脉的“冰山一角”,更多资料显示,他还在曾经服役的甘肃、早期做贸易的深圳设立或控制多家企业。从经营范围等来看,上述公司均涉及金融。 记者了解到,在新的扫黑除恶形势下,进入2019年,针对40亿元套路事件,陕西公安机关再次启动调查,传唤多名知情人了解案情,目前尚无更多消息发布。[详情]
除恶务尽,打击“套路贷”,需要司法之剑,也需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从源头抓起,清除“套路贷”生存土壤。[详情]
警惕非法“套路贷”圈套 北京互金协会发布金融投资风险提示财经网讯 4月9日,北京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在其官网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的风险提示》(下称“风险提示”)据悉,当前,金融服务、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呈现技术性、规模性、草根性、传染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行业违法违规现象较多。北京互金协会表示,为帮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了解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风险,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投资和消费理念,提高识别虚假信息、防范投资风险、保护资金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协会特从五方面作出提示:一是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升个人金融素养,应具备基本金融常识,熟知投资理财、储蓄保险、证券投资等业务中常见的金融概念。纠正刚性兑付的错误投资观念,任何金融产品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更不可贪图便宜盲目跟风。二是增强非法金融广告识别能力。在接触广告时,应“多问、多想、多学”来增强自身辨别能力。首先,确认其是否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其次,核实金融广告的内容是否与其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保持一致。认准“百分百本息保障”、“无需征信报告,24小时放款”等虚假广告特征。三是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升防范风险技能,谨慎识别线上线下各类渠道的借贷广告,认真了解其服务说明及合同条款,留存相关证据。四、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相关金融业务。通过正规渠道,并咨询专业从业人员,再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金融业务选择。多方信息核实、识别不法分子的仿冒、欺瞒手段,以避免进入多种陷阱。五、回归理性消费,警惕不良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个人和家庭要学会跟踪和评估自身的债务水平,养成防患未然的意识,手中留有应对突发事件的流动性资产。金融消费者可采用经验法则,为个人或家庭负债划定警戒线,回归理性消费。警惕过度消费引发资金断流,而陷入非法“套路贷”圈套。北京互金协会强调,金融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有情况,可及时向协会投诉,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以下为《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的风险提示》原文:(本文来自于财经网)[详情]
本文源自:经济日报全国扫黑办发布《意见》明确政策标准 严打“套路贷”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在生活中,“套路贷”已成为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危害巨大。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全国扫黑办4月9日在北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次《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记者了解到,“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据了解,此次《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意见》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记者 姜天骄)【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祁培育[详情]
原标题:针对老人学生的“套路贷”将从重处罚全国扫黑办9日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恶势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细化,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明确恶势力认定标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根据该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一厘清更清晰地确定了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范围,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的倾向。”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表示,该意见在对黑恶势力高压严惩的同时,继续贯彻了宽严相济政策,力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严打“套路贷”等新型犯罪《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该意见强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同时,该意见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该意见指出,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意见在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量了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说。[详情]
本文源自:人民日报海外版全国扫黑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让“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无处遁形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指出,出台这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出台背景自2018年初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黑恶势力已得到了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专项斗争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陈一新介绍说,这次4个意见的制定,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各有侧重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等分别介绍了4个意见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姜伟在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说明时指出,该《意见》提出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也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意见》还指出,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对于《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姜伟表示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该《意见》还列举了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指出“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陈国庆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财产范围及处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杜航伟指出,《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软暴力”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该《意见》还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例如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报喷字、泼洒污物等。(记者 李贞)【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黄頔[详情]
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司法保障“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路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全国扫黑办昨天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有关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文件,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报道见A4版)近几年,“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乱象频现。“套路贷”以“低息”“无抵押”“快速办”为诱饵,欺诈受害者签署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为其设置高昂的违约责任;采取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账户等方式,虚构民事证据链;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偿还“债务”,滥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受害者有的并未实际拿到借款或仅拿到小额款项,却背负了巨额债务,终生难以偿还;有的老人受“以房养老”套路贷欺诈,丧失了余生最后的倚仗……“套路贷”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风险。对于整治“套路贷”,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在民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于 “砍头息”、高利贷、收取高额服务费用、虚假诉讼等浅层次套路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然而,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举证责任的背景下,司法权的作为毕竟有限。对于如前述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制他人名下账户等犯罪模式,裁判者难以查清,受害者也难以证明,往往将以败诉告终。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如果仅仅局限于民事案件范畴,以民事裁判的标准去认识和评价“套路贷”,司法权将无所作为,甚至可能成为替犯罪背书的工具。在此背景下,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站在扫黑除恶的高度,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为严打“套路贷”及时提供了司法政策支持。本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再度发力,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专项司法解释,重申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一贯司法态度,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共同犯罪的认定、量刑情节与标准、涉案财产处置方式等。四机关同时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四个《意见》有着内在的联系,如“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路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只有将黑恶势力的财产处置纳入“套路贷”追赃的必要环节,才能最大限度挽回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就此而言,上述四个《意见》本为有机整体,从界定套路贷犯罪、严打软暴力、严打黑恶势力的不同维度,为严厉打击“套路贷”祭出“三板斧”。这不仅有力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更有望解决司法机关所面临的甄别难、处理难、协作难、尺度不统一以及受害人损失难以挽回等难题,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本文来自于东方网)[详情]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网据新华社讯 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近日决定,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严厉打击“套路贷”等非法放贷涉黑涉恶活动专项行动,鼓励举报非法放贷线索。当前非法放贷活动猖獗,大量无放贷资质的非持牌机构将黑手伸向了广大市民和在校大学生群体,通过“培训贷”“校园贷”“现金贷”“手机售后回租”等“套路贷”形式,诱导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借贷行为,造成了个人和家庭财产损失,影响了个人学习和生活,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记者了解到,在本次专项行动中,天津市民和市各高校在校大学生发现天津市注册的非法放贷组织和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可向天津市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在天津市派出机构举报,向天津市各级公安机关报案;也可在工作时间拨打市金融局(市处非办、市整治办)扫黑除恶举报电话、天津市非法集资举报电话、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法律咨询服务专线或通过邮箱等渠道进行举报。天津市金融局(市处非办、市整治办)将紧密会同市扫黑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对经核实的线索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广大市民和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天津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特别提醒说,举报前,请尽量了解非法放贷机构、网址、APP、公众号名称、注册地等基本信息,收集好借贷合同、“砍头息”、畸高利率、被暴力催收、非法拘禁、骚扰催收、非法获取个人通信录信息、非法获取个人隐私信息、被诱导参与“手机售后回租”或“培训贷”等非法行为的相应证据材料。[详情]
全国扫黑办发布《意见》明确政策标准 严打“套路贷”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在生活中,“套路贷”已成为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危害巨大。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全国扫黑办4月9日在北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次《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记者了解到,“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套路贷”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据了解,此次《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意见》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记者 姜天骄) [详情]
签到语在惩处“套路贷”问题上,全国扫黑办出台最新司法意见要求从重处罚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对象施行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在案件管辖上,意见还要求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举报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应立即受理并移送。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发布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其中包括“两高两部”印发并施行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皆在进一步准确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从重处罚涉老年人、未成年人“套路贷”《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意见》亦指出,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还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与此同时,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公安机关应立即受理公民举报的“套路贷”案件上述《意见》还要求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表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意见》指出,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详情]
谨防套路深 惩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意见原标题:谨防套路深 惩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昨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时如此表示。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姜伟称,“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看,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姜伟说,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该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软硬兼施“索债”。该意见还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此外,姜伟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既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记者 张琼斯)(本文来自于东方网)[详情]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办理扫黑除恶案件四个意见 直面“套路贷”“软暴力”等热点问题央广网北京4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全国扫黑办昨天(9日)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办理扫黑除恶刑事案件的意见,对“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等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和“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并一一回应了热点问题。我国刑法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明确规定,但对于“恶势力”违法犯罪应该如何处理?对于“套路贷”“软暴力”等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如何在法律上予以认定和惩罚?怎么处置涉黑恶财产才能真正实现打财断源?热点一:为什么要出台四个意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按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三年的目标要求,今年是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陈一新介绍:“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陈一新说,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全国扫黑办组织公开发布四个意见是具体落实党中央开展专项斗争的部署要求,完善专项斗争向纵深推进的法律政策保障的重要举措,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必将对专项斗争沿着法治轨道全面深入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热点二: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总体要求是什么?《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的方针,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分析,这些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确保“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相一致。司法部副部长刘振宇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律师共代理涉黑涉恶案件28000多件,进一步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机制,维护律师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会见、阅卷等各项诉讼权利。热点三:如何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哪些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除了是否具有“诈骗”性质、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姜伟举例说:“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实践中,“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协助办理公证的”这些人分工合作,将如何处理?姜伟表示,明确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等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热点四: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遵循什么原则?财力决定黑恶势力犯罪组织的规模和实力。《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坚持依法全面查清黑恶势力涉案财产、利益链条原则,实现执法办案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相统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分析:“强调要深挖细查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组织转变涉案财产性质的关联犯罪,对涉黑恶势力组织和人员的涉案财产采取先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避免‘黑财’被转移,隐匿。”依据意见,处置的范围既包括黑恶势力组织的财产也包括成员的财产,既有扣押的在案的财产,也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处置等值财产。陈国庆介绍,同时也规定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热点五:如何界定“软暴力”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提到了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讯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杜航伟介绍:“受害人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受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自杀。”依据《意见》,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等都属于“软暴力”。杜航伟表示,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陈一新表示,针对黑恶势力非法放贷、黑恶势力“保护伞”认定、依法打击网络涉黑涉恶犯罪等问题,将适时研究制定相关办案意见,为高质高效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详情]
最高法等四部门:以老年人等为对象实施套路贷,应从重处罚 澎湃新闻记者 刘茜琳 来源:澎湃新闻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意见》共有13条,主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以及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套路贷”的常见手法 “‘套路贷’是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犯罪活动,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在新闻发布会上指出。 根据《意见》,“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应受法律惩处。 《意见》列出了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区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看三点 “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姜伟说道,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三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例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 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 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三人以上实施“套路贷”组成的犯罪组织,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方面,《意见》指出,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意见》还指出,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三、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1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3.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详情]
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司法保障 “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路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 全国扫黑办昨天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有关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文件,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关报道见A4版) 近几年,“套路贷”在全国范围内乱象频现。“套路贷”以“低息”“无抵押”“快速办”为诱饵,欺诈受害者签署阴阳合同、空白合同,为其设置高昂的违约责任;采取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账户等方式,虚构民事证据链;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电话轰炸等非法手段,强迫对方偿还“债务”,滥用司法牟取非法暴利。受害者有的并未实际拿到借款或仅拿到小额款项,却背负了巨额债务,终生难以偿还;有的老人受“以房养老”套路贷欺诈,丧失了余生最后的倚仗……“套路贷”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司法权威公正的重大隐患风险。 对于整治“套路贷”,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在民事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对于 “砍头息”、高利贷、收取高额服务费用、虚假诉讼等浅层次套路起到了较好的遏制作用。然而,在“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民事举证责任的背景下,司法权的作为毕竟有限。对于如前述先把借款转给受害人再由其转至犯罪分子所控制他人名下账户等犯罪模式,裁判者难以查清,受害者也难以证明,往往将以败诉告终。 正如《人民日报》评论所说,“套路贷”不是贷,而是犯罪。如果仅仅局限于民事案件范畴,以民事裁判的标准去认识和评价“套路贷”,司法权将无所作为,甚至可能成为替犯罪背书的工具。在此背景下,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要求站在扫黑除恶的高度,依法打击非法放贷讨债犯罪活动,为严打“套路贷”及时提供了司法政策支持。 本次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再度发力,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专项司法解释,重申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一贯司法态度,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共同犯罪的认定、量刑情节与标准、涉案财产处置方式等。四机关同时发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三个文件,四个《意见》有着内在的联系,如“软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往往伴随“套路贷”而生,黑恶势力是主体,“软暴力”是手段,“套路贷”是目的。只有彻底查清位于终端的软暴力催讨犯罪行为,揭露与各违法环节有机结合的集团犯罪本质,才能让“套路贷”不只是人们的某种推测,而在法律意义上被定性为实锤犯罪。只有将黑恶势力的财产处置纳入“套路贷”追赃的必要环节,才能最大限度挽回和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就此而言,上述四个《意见》本为有机整体,从界定套路贷犯罪、严打软暴力、严打黑恶势力的不同维度,为严厉打击“套路贷”祭出“三板斧”。这不仅有力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更有望解决司法机关所面临的甄别难、处理难、协作难、尺度不统一以及受害人损失难以挽回等难题,为严打“套路贷”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 本报特约评论员[详情]
本文源自:上海证券报“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4月9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这个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详情]
原标题:谨防套路深 惩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昨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时如此表示。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姜伟称,“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看,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姜伟说,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该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软硬兼施“索债”。该意见还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此外,姜伟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既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记者 张琼斯)[详情]
全国扫黑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让“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无处遁形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指出,出台这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出台背景自2018年初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黑恶势力已得到了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专项斗争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陈一新介绍说,这次4个意见的制定,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各有侧重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等分别介绍了4个意见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姜伟在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说明时指出,该《意见》提出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也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意见》还指出,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对于《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姜伟表示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该《意见》还列举了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指出“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陈国庆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财产范围及处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杜航伟指出,《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软暴力”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该《意见》还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例如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报喷字、泼洒污物等。(记者 李贞) [详情]
原标题:针对老人学生的“套路贷”将从重处罚全国扫黑办9日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恶势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作出进一步明确、细化,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明确恶势力认定标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坚持依法办案,确保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准确认定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坚决防止人为拔高或者降低认定标准。根据该意见,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同时,该意见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一厘清更清晰地确定了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范围,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的倾向。”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表示,该意见在对黑恶势力高压严惩的同时,继续贯彻了宽严相济政策,力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确保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严打“套路贷”等新型犯罪《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该意见强调,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同时,该意见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在查明黑恶势力组织违法犯罪事实并对黑恶势力成员依法定罪量刑的同时,要全面调查黑恶势力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根据查明的情况,依法作出处理。该意见指出,对涉案财产采取措施,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防止因程序违法、工作瑕疵等影响案件审理以及涉案财产处置。“意见在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量了人道、秩序等需要,兼顾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要求。”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说。据新华社北京4月9日电 (责编:蒋琪、朱一梵) [详情]
本文源自:上海证券报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谨防套路深 惩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昨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时如此表示。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姜伟称,“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看,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姜伟说,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该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软硬兼施“索债”。该意见还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此外,姜伟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既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详情]
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几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谨防套路深 惩治“套路贷” 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记者 张琼斯 编辑 陈羽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其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昨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谈及“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时如此表示。 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4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姜伟称,“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看,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性质。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姜伟说,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例如,不能仅看有无暴力讨债行为来区别二者。民间借贷活动也可能诱发非法讨债行为。 该意见指出,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和软硬兼施“索债”。 该意见还明确,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此外,姜伟介绍说,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意见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该意见出台后,通过宣传普及、司法运用,可以起到惩治犯罪、教育群众的作用,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既解决好目前专项斗争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问题,也有助于源头防范治理,筑牢社会治理法治根基。[详情]
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等4个意见明确法律政策界限 依法严惩黑恶势力 人民日报 本报记者 魏哲哲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新闻发布会召开,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表示。 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 “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陈一新介绍。 黑恶势力是社会毒瘤,人民群众深恶痛绝,但对于什么是黑、什么是恶,不少人没有清晰的概念,如何进行区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在法律意义上,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不同,法律后果也不同,不能将二者混同。”姜伟介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设置了相应的刑罚,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独立罪名,而是一种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量刑时要考虑的从重情节。 姜伟表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黑恶势力犯罪要防止两种倾向,既不能将恶势力犯罪“拔高”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也不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降格”处理为恶势力犯罪。 针对老年人和学生实施“套路贷”将从重处罚 “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姜伟介绍。 “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姜伟表示。《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说,例如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 杜航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据此,《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不同,采取列举的方式,对“软暴力”通常表现形式作出规定,避免了交叉、重复和遗漏,并与刑法分则关于具体犯罪的分类方法保持了一致。杜航伟说,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黑恶势力实施“软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 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 “实践表明,黑恶组织盘踞多年,其财产成分、类型和流转情况相当复杂,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要彻底摧毁其财产基础,就要从‘已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查‘财产属性’并决定如何处理,也要从审查认定的犯罪所得财产查‘财产去向’等,并判断是否需要‘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介绍,要将两种方法有机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案财产属性难以认定”的问题,依法有效地对已采取措施的财产作出处理,必要时没收等值财产,最大程度地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犯罪财产的处置方式增加规定了“依法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防止损害被告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财产这种处理方式。”陈国庆回应,该意见也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详情]
原标题:全国扫黑办举行新闻发布会 让“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无处遁形 本报北京4月9日电 (记者李贞)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指出,出台这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出台背景 自2018年初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黑恶势力已得到了沉重打击,社会治安环境明显改善,专项斗争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目前,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依法审判涉黑涉恶案件成为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极为重要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对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陈一新介绍说,这次4个意见的制定,既是精准办案、依法严惩之需,也是回应社会关切之举。 各有侧重 发布会上,最高法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等分别介绍了4个意见的主要内容、特色亮点。 姜伟在对《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作说明时指出,该《意见》提出了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也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意见》还指出,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对于《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姜伟表示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对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作出明确规定。该《意见》还列举了常见的“套路贷”犯罪手法,指出“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 陈国庆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涉黑恶财产范围及处理方式、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证依法摧毁黑恶势力的经济基础。 杜航伟指出,《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软暴力”基本概念、表现形式、客观认定标准,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该《意见》还列举了“软暴力”的表现形式,例如跟踪贴靠、揭发隐私、恶意举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报喷字、泼洒污物等。[详情]
四部门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界限 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超1.4万件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每经记者 边万莉 每经编辑 卢九安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分别是《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1》)、《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 针对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四个意见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认为,四个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恶势力、“软暴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等新型犯罪,有效应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新形态、新变化。 “软暴力”手段认定标准明确 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据统计,到今年3月底,全国起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陈一新表示,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线办案人员反映,在恶势力和“软暴力”违法犯罪认定,依法打击“套路贷”、处置黑恶势力犯罪涉案财产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意见2》不仅明确了“软暴力”的基本概念,还规定了“软暴力”手段客观认定标准。关于“软暴力”手段认定问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向记者表示,“软暴力”应当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才能构成违法犯罪的手段。 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等。杜航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软暴力”的提出,体现了监管与时俱进的理念方针,是对受害者在心理方面遭受的暴力行为认定的重要补充。但后续应用层面则需不断跟进与完善,例如在具体事例中如何认定受害者遭受了“软暴力”,其程度如何,相应施暴人的量刑又应当如何处置等。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界限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套路贷”危害巨大,且已成为黑恶势力的一种犯罪手段,社会反映强烈。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意见1》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该《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 那么,在实践中该如何区分两者呢?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表示,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这么几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此外,《意见1》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详情]
原标题:扫黑除恶明确“软暴力”标准 昨日上午,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四个意见。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表示,随着专项斗争全面深入推进,大批涉黑涉恶案件陆续进入起诉、审判环节。“针对执法司法办案实践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适用等突出问题,四个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涉黑涉恶案件证据、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有利于依法、准确、及时地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做到对涉黑涉恶案件既不‘拔高’,也不‘降格’,推动办案难点突破,防止案件久拖不决。”陈一新说。 恶势力 是否“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为判断标准 记者注意到,《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最高法副院长姜伟表示,该《意见》还界定了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 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姜伟称,针对这一问题,该《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 记者注意到,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存在着认识分歧,诸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该《意见》对以上问题也逐一释明。 此外,该《意见》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少,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套路贷 实施对象涉老年人未成年人将从重处罚 此次发布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该《意见》还指出,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在案件管辖上,该《意见》要求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举报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应立即受理并移送。 姜伟表示,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姜伟强调。 软暴力 四类行为被纳入“冷暴力”违法犯罪手段 在他人家门口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对此类行为应该如何处理?记者注意到,此次两高两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此有了明确规定,将这些行为纳入“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之中。 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犯罪分子,特别是一些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用这种手法越来越多,比如跟踪滋扰他人、恶意举报诬陷、播哀乐摆花圈、喷油漆堵锁眼、摆场架势示威等。该《意见》解决了前段时间在扫黑除恶斗争当中,包括打击其他一些刑事犯罪当中,“软暴力”长期困扰基层执法工作的难题。 杜航伟表示,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却与传统暴力犯罪相同,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手法犯罪。该《意见》将“软暴力”界定为一种与暴力、威胁手段并列的犯罪手段,对“软暴力”犯罪表现形式作了具体的列举,包括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以及符合“软暴力”定义的其他违法犯罪手段。 杜航伟强调,“软暴力”作为一种违法犯罪手段,能否构成犯罪,要看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能否构成黑恶势力,还要看是否符合黑恶势力的特征和黑恶势力的认定标准。 财产处置 涉案财产无法找到 可追缴其他等值财产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如何准确处置涉黑涉恶财产?两高两部印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要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防止其死灰复燃。对于组织者、领导者一般应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于确属骨干成员或者为该组织转移、隐匿资产的积极参加者,可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记者注意到,该《意见》还规定,有证据证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最高检副检察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陈国庆表示,该规定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也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联合国打击跨境有组织犯罪公约》也对此作了类似的规定。 陈国庆称,为了避免对“无法找到”的理解产生歧义,该《意见》对此进行了说明,“无法找到”就是指有证据证明存在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财产,但无法查证财产去向、下落。被告人如果有不同的意见,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他表示,采取处置等值财产时必须有证据能证明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具备这些情况,才能启动没收等值财产这种处理方式。同时,该《意见》也赋予了被告人可以提出不同意见的权利,但需要被告人举证。财产数额的对等性也是该《意见》特别强调的,没收的财产数额必须是与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对应数额,必须是等值财产,在执行中要注意保护被告人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新京报记者 何强[详情]
严打“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发布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四个意见,其中包括《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于今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意见。 《意见》中谈到,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首先,“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其次,“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意见》还谈到了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 根据《意见》,后续执法机关将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包括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协助办理公证的;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等。 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意见》中还特别强调,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国际金融报记者 黄希)[详情]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4月9日在全国扫黑办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在这个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其中,《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如何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及如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作出明确规定。五大常见犯罪手法及更多精彩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微信公众号↓[详情]
生活中,“套路贷”已成为黑恶势力实施违法犯罪的常见手段,危害巨大,社会反映强烈。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全国扫黑办9日在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此次《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意见》指出,“套路贷”是对某一类犯罪行为的通称,具体说是以对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记者了解到,“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比如,有的案件中,被告人为了占有借款人的房产,就诱使他人先借款5万元,然后以种种借口约定5年内归还借款本息19万元。随后被告人采用肆意认定违约、虚假转单平账等手段垒高债务,将借款人的房产强行抵押、最终变现,最后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达102万元。可见,“套路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约定的利息,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例如,有的犯罪分子往往会以低息、无抵押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上钩”,以行业规矩为由诱使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谎称只要按时还款,虚高的借款金额就不用还,然后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采用拒绝接受还款等方式刻意制造违约,通过一系列“套路”形成高额债务,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据了解,此次《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意见》还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此外,《意见》还明确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套路贷”犯罪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依照管辖的规定处理或移送,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司法保障。(经济日报 记者:姜天骄 责编:渠丽华、何嘉豪 实习)[详情]
自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启动以来,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作为专项斗争的重点工作领域正在稳步有序的推进当中,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北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网络借贷平台”等新型互联网犯罪纳入常见犯罪手法中。在分析人士看来,《意见》的发布有助于司法部门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套路贷”民事与刑事交叉的痛点。首次明确“套路贷”界限“套路贷”作为新型黑恶犯罪的一种,首次被明确划定司法界限。《意见》指出要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有何区别?《意见》明确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意见》还规定,“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几年前,在做一些法律援助的案件里,发现有一部分老百姓的房子被抵押了,但是有合法的手续,甚至有些在公证处做过公证,在民事审判的时,由于证据充足,被‘套路’的老百姓很难把房子再要回来。然而,实施‘套路贷’的行为人往往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诈骗罪,在实践中套路贷的难点就是‘刑民交叉’。”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把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问题讲的比较清晰,也解决了在现实生活中“套路贷”中民事与刑事交叉的痛点。与此次《意见》共同发布的还有《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3个意见,形成了一整套打击恶势力、“套路贷”的司法闭环。网贷平台犯罪纳入其中“两高两部”此次还提到,在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五大方面。《意见》第一点就明确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对“两高两部”此次将新型互联网犯罪纳入打击范围,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指出,这个形式的“套路贷”在过去也存在。“小额贷款公司”和“网络借贷平台”扩充了传统借贷的营业空间,使这种“套路贷”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它们提供了新的平台和途径,诱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所以要予以规范。肖飒也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民间金融的一部分;“网络借贷平台”是撮合民间借贷的中介平台。“在实际放贷或者实际撮合借贷信息的时候,不能排除这些主体也进行了一些套路贷的行为。”此外,对“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两高两部”还提到,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714高炮”和套路贷有交叉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深度曝光“714高炮”现金贷乱象。“714”指的是借款期限只有7天或14天的高利贷。“高炮”指的是高额的“砍头息”和“逾期费用”。这一类型的贷款利率非常高,通常都是1000元-3000元左右的额度,例如,借款1500元,到手1000元,七天后要还款1500元。而国家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36%。有观点认为“714高炮”也属于“套路贷”犯罪,肖飒介绍称,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是年化24%,不超过年化36%。“714高炮”的利息可能达到百分之百以上,这种情况下会对中小微企业产生巨大伤害,但需要注意的是,“714高炮”和套路贷有交叉,但不能简单划等号,因为“714高炮”的利润特别高,很多人是通过套路贷的办法把钱贷出来以后去投这些平台试图赚钱,但结果可能没赚到钱,然后把房子给赔进去了。《意见》还特别提到,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2月26日,公安部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情况。将“套路贷”定性为新型黑恶犯罪,并提醒广大群众,面对“套路贷”陷阱,要做到“三要三不要”原则。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将“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列为重拳打击对象。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政委曾海燕通报,“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强、获利快、收益高,且易于复制传播,危害极大。截至目前,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本文来自于北京商报网)[详情]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今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的首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总结了五类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同时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最新司法意见还要求从重处罚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等对象施行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在案件管辖上,意见还要求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公民扭送、举报的“套路贷”犯罪案件,应立即受理并移送。《意见》自今天起施行。“两高两部”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最高法网站公布的《意见》全文显示,该《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意见》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意 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 活动的概括性称谓。作为违法犯罪活动,套路贷与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 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 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贷3000元15个月后要还69万、网贷1500元三个月后欠款55万、欠2万后虚增债务285倍至570万……近两年来这种新闻频频曝光,显示出“套路贷”的猖獗。从过往案例看,这些案件绝大多数符合今天两高两部界定的“套路贷”特征。即以民间借贷为幌子,承诺无抵押快速放贷,通过“虚增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胁迫逼债”等各种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2016年12月,上海闵行警方破获以张晓峰为首的“套路贷”犯罪团伙案件。此案被害人陆某原本借款20万元,却被犯罪团伙以“行规”为由要求签下金额高达50万元的借条。当拿到20万元的借款后,又被以索要“中介费”、“手续费”为由强行拿走18万元,导致陆某实际得款仅2万元。之后,因无力偿还张晓峰索要的50万元借款,陆某又被另一犯罪团伙以层层“转 单平账”的方式,将债务虚增至570万元,犯罪团伙还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企图霸占被害人陆某的两套房产。此案中,被害人陆某的债务在短时间内被虚增285倍,是迄今为止破获的“套路贷”案件中债务虚增比率最高的一起案件。以“小贷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文中总结了五类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痕迹、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及暴力催债。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名义对外宣传,通过虚假宣传贷款条件,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其签订金额虚高的协议。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去年9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穆嘉为首的全国首例“套路贷”涉黑案件,该犯罪组织就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套路贷”之实。当时检方指控,2015年起穆嘉纠集20多人,先后非法成立万融泓泰等多家小额贷款公司,以这些公司为外衣,逐渐形成以穆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多位被告人相互勾结,通过“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使用暴力强立债权、强行索债,大肆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2300多万元。事实上,作为一种新型犯罪活动,“套路贷”的方法及步骤在实践中并不限于以上五大类。签空白合同也是一种手段,嫌疑人拿出一沓厚厚的空白合同让受害人签字,由于合同内容太多且急于用钱,多数受害人不会仔细阅读。嫌疑人随后在合同上随意添加内容,包括出借人、借款时间、利息额度。“套路贷”对象涉老年人未成年,将被从重处罚关于定罪问题,今天发布的《意见》也予以明确,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 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意见》特别指出,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 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开资料显示,“套路贷”现象盛行下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成为犯罪组织重点行骗的对象,目标以“一老一少”为主。今年2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公安机关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打击“套路贷”新型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情况。截至当时,全国公安机关共打掉“套路贷”团伙1664个,共破获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案件2162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49名,查获涉案资产35.3亿余元。其中打掉一个主要侵害对象为在校大学生的特大“套路贷”黑恶团伙,抓获涉案人员129人,受害人达1.8万余人,95%以上为在校大学生。事例表明,多名大学生身陷“套路贷”陷阱,致使重度抑郁、退学、离家出走甚至跳楼自杀。《意见》特别指出,大学生王某曾在“齐鲁私贷”公司实际借款10000元,被要求还款16000元,每半月还款8000元,分两次还清,结果被要求“借一押一”,按第二次应还款日期打借条32000元,每次逾期按32000元催收。王某因第一次还款逾期被“齐鲁私贷”人员限制人身自由,其间被八名嫌疑人轮番殴打,最终被致轻伤。大学生乔某也因还不上“齐鲁私贷”的借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40余小时。不法分子利用老人分辨能力差的弱点,以投资理财高额收益为诱惑,诱骗老人签订房产抵押借款合同,随后肆意认定老人违约,达到非法侵占老人房产的目的。某法院去年审结的一起涉“套路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显示,原告老王被人忽悠投资,但苦于手中没钱。实施“套路贷”的主角称,可借钱给他。结果为了200万元,老王以极低的价格将房屋出售。最后不仅200万元投资款打了水漂,对方更是带人强行上门收房,直到此时老王才恍然大悟。《意见》亦指出,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还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与此同时,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公安机关应立即受理“套路贷”举报《意见》还要求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表示,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 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 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意见》指出,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女大学生贷3000元,1年后涨到69万据人民日报报道,出生于1997年的李媛媛,就读于山东某高校。一次意外中弄坏了室友的手机,因为担心父母责怪,李媛媛决定自己处理这件事情。通过手机广告推送,李媛媛找到一个名为“某公司”的线上贷款平台,业务员陈某也主动加了她的微信。很快,第一笔数额为3000元的贷款顺利下放。一个月后,除了每月生活费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李媛媛开始违约,“某某乐”的催收员便将这笔债务“转让”给了另一家贷款公司。在“套路贷”的专业术语中,这一操作叫作“平账”。实际上,两家公司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有时甚至是同一个老板,“就像将右口袋的钱还到了左口袋。”此后,这样的“转让”在55家公司一再上演,而原本3000元贷款,也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从2017年3月至2018年6月,15个月里,增长到69万元。接到报案后,兰州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反电信网络诈骗侦查大队迅速展开调查,走访全国多个地市,并一举打掉位于合肥、天津的2家贷款公司。根据“反电诈”侦查大队大队长赵志军的介绍,天津这家名为恒逸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逸”)虽然打着咨询公司的名号,实际上却拥有“米贷金融”“租租侠”两个线上贷款平台。从2017年11月25日办理第一笔贷款开始,短短一年时间,“套路”了960多名在校大学生,其中18~23岁的本科生占到90%以上。[详情]
“套路贷”与民间借贷不同!几种常见犯罪手法你该警醒 中国网 张艳玲 中国网4月9日讯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首次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意见》明确,“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普通民间借贷有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表示。 如何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 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 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意见》要求,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详情]
本文源自:金融界网站今日下午消息,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今日发布公告称,当前,金融服务、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呈现技术性、规模性、草根性、传染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行业违法违规现象较多。提醒消费者要提升个人金融素养,应具备基本金融常识,熟知投资理财、储蓄保险、证券投资等业务中常见的金融概念。纠正刚性兑付的错误投资观念,任何金融产品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更不可贪图便宜盲目跟风。金融消费者可采用经验法则,为个人或家庭负债划定警戒线,回归理性消费。警惕过度消费引发资金断流,而陷入非法“套路贷”圈套。以下为公告全文: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的风险提示当前,金融服务、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呈现技术性、规模性、草根性、传染性和隐蔽性等特点,互联网金融行业违法违规现象较多。为帮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了解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和风险,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投资和消费理念,提高识别虚假信息、防范投资风险、保护资金安全的意识和能力,协会特作出如下提示:一、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升个人金融素养,应具备基本金融常识,熟知投资理财、储蓄保险、证券投资等业务中常见的金融概念。纠正刚性兑付的错误投资观念,任何金融产品都有风险,收益越高风险越大,更不可贪图便宜盲目跟风。二、增强非法金融广告识别能力在接触广告时,应“多问、多想、多学”来增强自身辨别能力。首先,确认其是否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其次,核实金融广告的内容是否与其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保持一致。认准“百分百本息保障”、“无需征信报告,24小时放款”等虚假广告特征。三、增强金融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提升防范风险技能,谨慎识别线上线下各类渠道的借贷广告,认真了解其服务说明及合同条款,留存相关证据。四、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相关金融业务通过正规渠道,并咨询专业从业人员,再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做出金融业务选择。多方信息核实、识别不法分子的仿冒、欺瞒手段,以避免进入多种陷阱。五、回归理性消费,警惕不良消费心理和消费习惯个人和家庭要学会跟踪和评估自身的债务水平,养成防患未然的意识,手中留有应对突发事件的流动性资产。金融消费者可采用经验法则,为个人或家庭负债划定警戒线,回归理性消费。警惕过度消费引发资金断流,而陷入非法“套路贷”圈套。金融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如有情况,可及时向协会投诉,以免造成不必要损失。协会投诉电话:400-810-1288协会投诉邮箱:tousutiaojiezhongxin@bjp2p.com.cn协会网站:http://www.bjp2p.com.cn微信公众号名称:北京市网络借贷机构投诉平台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2019年4月9日[详情]
受害人别怕!这4份意见说清了如何认定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峰 北京 4月9日,全国扫黑办在京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 对恶势力的具体标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软暴力”基本概念等进行了明确。 “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是主要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对于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 第一,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界限。由于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个别办案单位往往只要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一律认定为恶势力。 为此,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第二,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针对这一问题,该《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三,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诸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存在着认识分歧。该《意见》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 民间借贷只是“套路贷”假象 “套路贷”危害巨大,且已成为黑恶势力的一种犯罪手段,社会反映强烈。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 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播哀乐摆花圈都是黑恶手段 对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的“软暴力”,《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给予了界定。 “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该《意见》规定,“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现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 (二)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 (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软暴力”手段。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在发布会上指出,出台这4个意见,为依法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详情]
本文源自:人民日报政文“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4月9日,全国扫黑办召开首次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1应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意见》对“套路贷”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在“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这么几点: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第二,看是否具有“诈骗”的性质。民间借贷是双方真实意愿下的借贷行为,而“套路贷”都具有骗的性质。行为人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第三,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需要注意的是,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不能只关注某个因素、某个情节。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2“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3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意见》要求: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详情]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三、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1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 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13.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详情]
北京市互金协会:警惕过度消费陷入非法“套路贷”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今日发布《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金融投资的风险提示》称,互金投资者应增强非法金融广告识别能力,确认其是否取得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核实金融广告的内容是否与其所取得的金融业务资质保持一致。认准“百分百本息保障”、“无需征信报告,24小时放款”等虚假广告特征。要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相关金融业务,多方信息核实、识别不法分子的仿冒、欺瞒手段,以避免进入多种陷阱。同时,警惕过度消费引发资金断流,而陷入非法“套路贷”圈套。(本文来自于界面)[详情]
4月9日,全国扫黑办首次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四个关于办理扫黑除恶案件的意见,并回答记者提问,其中包括关于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文件。《关于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区别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文中称,“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文中总结了五类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亦民间借贷之名、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痕迹、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及暴力催债。关于定罪问题,文中称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全文内容:为持续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准确甄别和依法严厉惩处“套路贷”违法犯罪分子,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二、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4.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5.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5)协助办理公证的;(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6.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8.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9.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10.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三、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11.“套路贷”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为实施“套路贷”所设立的公司所在地、“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签订地、非法讨债行为实施地、为实施“套路贷”而进行诉讼、仲裁、公证的受案法院、仲裁委员会、公证机构所在地,以及“套路贷”行为的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所得财物的支付地、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除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贷”犯罪案件,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理。黑恶势力实施的“套路贷”犯罪案件,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的公安机关进行侦查。1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13.本意见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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