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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百亿设立存款保险基金:这20个问题你需要了解
央行百亿设立存款保险基金:这20个问题你需要了解

直白地说,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与你个人、你的企业存款都有密切关系!为方便理解,记者梳理出了下面这20个问题和答案。[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9年05月30日  07:29
央行大手笔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意欲何为?
央行大手笔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意欲何为?

在业内人士看来,存款保险基金的成立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在保证中小存款者存款安全的同时,也使得银行改革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详情]

新浪财经-自媒体综合|2019年05月29日  21:48
重磅!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来了:央行百亿独资设立 手握821亿巨款如何营运?
重磅!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来了:央行百亿独资设立 手握821亿巨款如何营运?

曾刚表示,“这个时候成立独立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说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趋于完善,下一步,将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功能。”[详情]

新浪财经|2019年05月29日  19:31
央行百亿成立独立机构 存款保险业务独立性有望加强
央行百亿成立独立机构 存款保险业务独立性有望加强

经济日报|2019年05月30日  06:05
央行在接管包商银行当日成立1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
央行在接管包商银行当日成立1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

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人民银行在上周五(24日)成立100亿元人民币的存款保险基金。法定代表人为黄晓龙,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详情]

经济通|2019年05月29日  14:50
央行出资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如何运作?
央行出资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如何运作?

注册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为唯一出资人。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监事。经营范围为: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已发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至此,存款保险基金从由央行金融稳定局管理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正式成为独立法人机构。[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2019年05月29日  15:38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资本100亿元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资本100亿元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人民银行于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公司法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黄晓龙。[详情]

新浪财经|2019年05月29日  14:16
央行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黄晓龙任法定代表人
央行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黄晓龙任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有,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详情]

新京报|2019年05月29日  14:42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来了:央行独资 注册资本100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来了:央行独资 注册资本100亿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月24日在北京开业,注册资本为100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100%持股,法定代表人是黄晓龙。[详情]

澎湃新闻|2019年05月29日  15:35
央行大动作: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手握821亿巨资
央行大动作: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手握821亿巨资

业内专家曾表示,存款保险基金涉及到机构投资,因此保障安全性、保持适当的流动性很重要。在这个基础上保持流动性,同时再适当的有所增值。[详情]

中新经纬|2019年05月29日  14:48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明确其专业处置职责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明确其专业处置职责

由央行发起成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5月24日正式核准开业,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2019年05月29日  14:50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 经营范围包括股权、债权等投资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 经营范围包括股权、债权等投资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央行在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法人代表为黄晓龙。资料显示,黄晓龙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宏观经济学专业。[详情]

第一财经|2019年05月29日  14:43

最新新闻

评论:存款保险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刚兑
评论:存款保险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刚兑

  原标题 存款保险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刚兑 唐建伟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 5月24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存保公司”)正式成立。前期有金融机构出现问题被托管,大家都在关注是否所有债权都能得到存保公司全额本息支付。笔者认为此次事件更应关注中国以存款保险为平台,打破之前的金融机构刚性兑付,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正在形成。 在中国利率市场化等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的关注重点不应该放在能否完全为债权人兜底(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之初就确定是限额赔付),而是如何在既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积极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确保高风险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市场。 我们可以借助此次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明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退出路径和步骤,具体而言: 一是制定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发现问题银行并对其进行救助,制定统一的判定标准是基础。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可以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来进行综合评估。定量方面建议主要从机构的资本状况、资产质量等数据方面客观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和风险状况;而定性方面则建议从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盈利能力等维度进行评价。 二是增加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早期纠正机制。早期纠正的主要目的:及时进行瘦身自救,回归主营业务,限制杠杆业务扩张,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避免损失扩大和风险传染;避免问题机构大股东或现有管理层继续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和存款人利益。 在早期纠正措施中建议增加限制股东分红或实施股权激励、替换现有管理层、限制增设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是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处置问题银行的主体。通过立法来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监管职责和对问题机构的破产接管权利。同时丰富问题银行处置工具和模式,除存款保险机构直接接管问题机构之外,可选择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实施收购承接,也可以设立过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实体、特殊目的载体(SPV)等处置工具直接实施收购承接。[详情]

时代周报 | 2019年06月04日 03:01
评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夯实金融安全“防护堤”
评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夯实金融安全“防护堤”

  原标题 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夯实金融安全“防护堤” 来源 证券时报 张锐 近日,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作为《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四年后央行展开的一个不小动作,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问世无疑代表着总体上我国金融安全防护网的编织更趋严密与牢靠。 2015年存款保险制度创建时,按照当时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0.01%-0.02%)的保费率,由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共同缴费形成的存款保险基金因规模太小,交由人民银行旗下的金融稳定局代管,同时设立专门账户,并进行分账管理和单独核算。经过5年的积累,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已经汇集了不小的存量,截至去年底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达821.2亿元,而且未发生支出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推出独立运营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已是水到渠成。不过,仅仅从基金数量扩张层面来解读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的意义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制度创新以及战略运筹高度对其进行系统而全方位的认知。 首先,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对存款保险基金的市场化与法治化管理。作为一种过渡安排,将存款保险基金归入央行行政职能部门之下应当无可厚非,但这种附属地位极容易给外界造成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政化运行的错觉,甚至可能出现存款保险基金服务于货币政策而不是遵循商业逻辑的认识误判,实践中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所应当彰显出的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公正性就遭到质疑。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单独法人组织后,“去行政化”的同时其角色的独立性无疑得到了提升,在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对投保机构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时,更可充分地依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存款保险管理,如及时调整存款保费率、快捷实施早期纠正措施与风险处置等。 其次,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性与有效性增值。与其他市场化基金一样,存款保险基金也须实现商业化增值,这既是投保机构的诉求,也是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重要职责。只是由于特殊的使命指向,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时首先必须体现安全性原则,同时还要遵循适当的流动性要求以备急时之需。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了存放于商业银行获取固定利息外,存款保险基金还可投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同时还可以进行股权与基金投资。看得出,风险类的证券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都不在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范畴之内。数据显示,去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实现利息收入11亿元,而在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后,今后可能会加大权益类产品的战略布局,以更稳定地实现基金增值。 再次,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对存款人权益更充分与更厚实保护。存款保险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当银行出现危机或破产清算时,存款人可以从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获得最高50万元的有限赔偿,而据央行披露的信息,在我国存款账户中,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数量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50%,这就意味着目前的偿付限额可以为全部投保机构99.50%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而从国际对比来看,美国、印度、巴西、比利时、阿根廷、西班牙、加拿大、英国全额被保险存款账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比例分别为99.00%、98.00%、98.00%、96.00%、95.00%、94.00%、87.50%和70%,我国99.5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显然处于较高水平。 第四,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可以实现对赔付能力的持久性与改良性强化。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亿元,唯一出资人即股东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得到的是国家信用背书的强大支持,这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并不会因为银行的大规模破产而被拖进泥潭,而且这种结果的概率几乎为零,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赔付能力的持久性与强大性也就由此铸就。同时,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的是无风险资产,其稳定增值以及由此强大的赔偿能力同样不容置疑。以此观之,作为一种物理存在,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赋予的是存款人充足的信心与信任,彻底杜绝的是因存款挤兑而引爆的金融风险传递,最终扎牢的是金融安全的铁栅栏。 最后,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对金融资产更高效与更优化重组。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出纳或“付款箱”,按照“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市场化原则,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的同时,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还可依法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予以接管。一方面,当问题投保机构出现时,在尽可不进行破产清算的前提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会优先考虑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因此动态判断,随着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成立,未来银行业的并购定会增多;另一方面,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银行破产已经屡见不鲜,虽然截至目前国内只有海南发展银行、包商银行等少数机构发生了破产与接管,但随着未来银行数量的越来越多,金融市场开放口径放大所形成的更残酷竞争,“银行不能倒”的现象在我国将成为历史,特别是如同城商行、农商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这些不良资产率较高、盈利能力较弱且融资功能式微的金融机构都很可能在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作用下成为优化重组的对象,国内银行业自我出清与新陈代谢能力因此被充分激活,金融业抗御风险的功力也会随之显著增强。 值得指出的是,组织的创新往往会伴随着制度与机制创新的接踵而至。《存款保险条例》虽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但却并未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的职能。法律缺乏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风险处置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容易导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处置安排需要与金融监管部门“一事一议”,直接制约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功能的发挥。因此,伴随着《存款保险法》的出台,对于问题投保机构的风险处置需要从时间、路径、权责与职能上给予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进一步的明确与强化。 还要注意的是,《存款保险条例》对风险处置触发机制的描述以定性为主,规定当金融机构出现违法经营、严重危及自身稳健运营或损害存款人、投资者合法利益等风险情况时,监管部门可采取接管或撤销等处置措施,但对于各类风险的处置缺乏一套可行的定量触发标准和及时的响应与启动程序。从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看,不少国家盯住的是问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即当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机构立即启动处置程序,触发情形的投保机构要在90天内限期实施自救,避免出现拖延处置的倾向。这些成功尝试值得我国参考借鉴。[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6月04日 01:40
百亿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来了
经济观察报 | 2019年06月02日 05:22
存款保险基金将为包商银行承兑的汇票提供保障
存款保险基金将为包商银行承兑的汇票提供保障

  独家|存款保险基金将为包商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障 中小银行经营稳健 辛继召 深圳本地 5月3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刚刚成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包商银行5月24日业务终了前承兑的汇票提供保障。 具体方案是,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原合同及交易规则正常流转和到期付款。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全额保障。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提供80%的保障。未获保障的剩余20%票据权利,包商银行应协助持票人依法追索。 此外,对接管日后包商银行新承兑的票据业务,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全额保障。 这一方案,与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处置有相似之处。根据央行、银保监会公告,对接管前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保障,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由接管组和债权人平等协商,依法保障。接管后新增的个人储蓄存款、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全额保障,各项业务照常办理,不受任何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保护客户权益,消除市场的非理性恐慌,为接管银行提供增信支持。 为接管银行提供保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5月31日早上,上海票据交易所向各机构转告包商银行承兑汇票保障安排的通知。 该通知称,从包商银行接管组、托管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存保公司)获悉,为依法充分保障包商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存保公司对于包商银行5月24日业务终了前承兑的汇票,将予提供保障。 该方案具体为,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原合同及交易规则正常流转和到期付款。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全额保障。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提供80%的保障。未获保障的剩余20%票据权利,包商银行应协助持票人依法追索。 另外,对接管日后包商银行新承兑的票据业务,由存保公司提供全额保障。 非全额保障的承兑汇票,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标记后,正常流通。 对非全额保障的承兑汇票,上海票据交易所应暂停提供到期和追索的自动扣款功能。 包商银行托管工作组、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告知非全额保障承兑汇票持有人、市场参与者、相关企业有关保障信息、交易安排、标识方式和标识含义。持票人转让承兑汇票时,应告知后手上述事项。 存保公司保障的承兑汇票到期后,由包商银行要求出票人付款。出票人足额付款的,包商银行将保证金全额退回出票人。出票人未足额付款的,不足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如有剩余,退回出票人;保证金不足部分,存保公司委托包商银行依法追索。 风险可控 此前,业内较为关注的是包商银行5000万以上对公存款、同业负债如何保障问题。 一位资深银行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出台的5000万元以上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的兑付方案,是维护市场流动性和信心的临时措施。实际上,除先期偿付外,剩余部分债权不会灭失,仍可依法参与后续受偿。 目前,包商银行接管组、托管组和存保公司正与5000万以上大额债权人进行协商。先期保障比例中,对公债权人先期保障比例不低于80%,同业机构先期保障比例不低于70%,其余仍可保留债权。 5月26日,央行、银保监会公告,对接管前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保障,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由接管组和债权人平等协商,依法保障。按前述政策保障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接管后其本息均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各项业务照常办理。 接管后新增的个人储蓄存款、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各项业务照常办理,不受任何影响。 因此这也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债权人相关权益,消除市场非理性恐慌。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为唯一出资人。此前2015年2月,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通过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受访的几家银行和基金公司均表示,理想状态当然是所有债权都能全额本息支付,但目前情况下,这个方案是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案,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也对其他金融机构非理性扩张提出了警示。 中小银行经营稳健 央行、银保监会于5月24日公告接管包商银行一年,由建设银行实施托管。这一动作有历史性意义。 与此前一些案例不同,包商银行被接管为典型的“事前监管”。 也即,在包商银行尚未发生兑付危机、也未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的情况下,监管为避免风险蔓延或传导而提前介入,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建设银行实施托管。 建行负责人5月29日晚表示,该行受托担任包商银行的托管银行,属于正常市场行为,按商业原则收取相关托管费用。建行将按照接管组要求,运用全面主动风险管理体系和领先的金融科技优势,维护包商银行的稳定经营,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这一风险处置模式被市场普遍解读为“监管+国有大行”。 实际上,从监管层面,宏观审慎监管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共识,各发达经济体均赋予中央银行以大型机构或复杂监管的职能。从机构层面,国有银行是金融体系的稳定器之一,四大国有银行均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G-SIBs)。由国有大行实施托管,实际上是将国有大行稳健经营的文化和能力输出到中小银行。 包商银行是一家资产负债结构、业务经营较为独特的城市商业银行,此次被接管,既有出现严重信用风险,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也有该行一些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历史原因。事前监管,有助于防范同业链条风险蔓延,避免流动性危机向银行业传导。 近两年来,部分农商行、城商行等中小银行出现不良率增加,资产质量有所下降的情况。这既有传统产业有待升级,也有监管快银行业主动暴露不良,有意识管控风险的意图。在去杠杆的背景下,监管将90天以上逾期纳入不良,鼓励银行将60天以上逾期也纳入不良,一系列措施是为了实现银行业风险资产出清,从而实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 近日,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参加论坛时表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平稳,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中小银行拨备余额1.54万亿元,同比上升18%,实现净利润1651亿元,比2018年四季度增加947亿元,中小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明显增强。 中小银行是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普惠金融的主力军,支持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是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已经出台多项支持性政策,并且将会继续加大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将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对中小银行继续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扩大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规模,鼓励发行中小金融债券和资本补充债券,进一步提高中小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 | 2019年05月31日 21:58
央行开办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68万亿居民存款有安全垫
央行开办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68万亿居民存款有安全垫

  今日视点:央行开办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68万亿元居民存款有“安全垫” 袁元 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完美并轨。 对于与共和国同龄的国人来说,存款保险似乎还是一件新鲜事。因为在2015年5月之前,国人在国内银行的存款都是由国家也就是由央行背书的,只要你把钱存进银行,一点风险都没有。 居民存款没有风险了,不等于银行经营就没有风险。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信用社乃至于外资银行纷纷在国内开办银行业务,其金融经营能力有高有低,对居民存款的风险日益凸显。 在此背景下,2015年5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存款保险条例》,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无法保障居民存款安全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的50万元之内的存款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 在《存款保险条例》已经发生效力4年后的今天,央行何以大张旗鼓地成立一个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因为随着居民存款总额的增长,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也在上升。 按照2018年年底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居民住户存款总额为68万亿元人民币。如此庞大的居民存款总额,在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极为给力的金融支持之外,也给金融业经营提出来越来越高的要求。譬如说,极个别农村信用社由于经营不善,其风险敞口已经危及到生存问题,一旦难以生存,自然就会产生对其经营业务和控制资产的抵押处置需求。 问题出来了,在极个别高风险金融机构显现经营风险之后,除了存款保险基金对居民存款进行赔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事情就是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和退出机制需要市场化的公司来进行,央行新设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横空出世的。 也就是说,像国有大行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那样,根据需要通过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资产,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这一点的重要性,你懂了吗? 从市场化处置角度出发,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设立,在确保68万亿元居民存款有“安全垫”的同时,也把银行业信用风险上升可能带给金融市场的风险化解到更低的程度。[详情]

证券日报 | 2019年05月31日 03:28
央行成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和你的存款密切相关
央行成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和你的存款密切相关

  央行成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注资100亿 和你的存款密切相关 见习记者 单美琪 记者 朱丹丹 北京报道 近日,存款保险基金从央行金融稳定局管理正式分离成为独立法人机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又向前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已于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100%持股。该公司法人、经理、执行董事由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公司监事由金稳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 记者注意到,截至2018年末,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已达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同时,根据存款保险偿付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迎来独立法人 5月2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已于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100%持股;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公司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金稳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公司监事。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已发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但这百亿存保基金也有明确的经营性范围,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二是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三是不得发放贷款;四是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五是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处置和市场化退出机制。截至2018年,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24个成员中已有22个成员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存保基金达821.2亿元 早前,据央行金融稳定局披露,截至2018年末,全国共有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末,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存款保险条例》明确了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了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对于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存款保险条例》表示,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此外,《存款保险条例》还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显示,存款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根据存款保险偿付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不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50万元最高偿付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央行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存款保险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赔付?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点: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险条例》还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对于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业界普遍认为,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运行。[详情]

华夏时报 | 2019年05月30日 13:05
注册资本百亿 央行设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何深意?
注册资本百亿 央行设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何深意?

  原标题:央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新京报讯 (记者宓迪)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来了。5月29日,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于今年5月24日。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一栏显示,该公司股东为中国人民银行,注册资本为100亿。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今年2月,央行召开的2019年金融稳定工作会议提及,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如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江瀚对记者说,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为了贯彻落实存款保险制度,并且建立健全这种保险机制,推出这样一个政策,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对于推动整个市场特别是银行业市场的发展,将有很好的作用。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有: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工商资料,黄晓龙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他还是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为欧阳昌明。 公开资料显示,黄晓龙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宏观经济学专业。其主要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分析与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存款保险。1997年后,先后在人民银行研究局、货币政策司、货币政策委员会、金融稳定局等部门工作。 据中国政府网,2015年4月3日,黄晓龙以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的身份解读《存款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当时,黄晓龙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做的是加法,对现有的金融安全网是一个改善和加强,可以进一步提升银行业的稳健性。 江瀚指出,由人民银行独资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专门管理机构,是推动商业银行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和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市场化、推动中国金融更加开放的一个非常有力的举措,代表的是整个中国金融体系的一个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进步。 他解释说,对于一个市场经济体系而言,不仅有进入机制,也需要有退出机制,而建立一个比较好的存款保险基金体系,无疑是对这种退出机制的有效的完善。 1 什么是存款保险? 简单来说,存款保险可以理解为,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基金,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及时偿付。 存款保险并不是新鲜事物。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左右,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简单来说,存款保险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根据《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条例》显示,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表示,《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赋予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法定职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也明确,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出纳或“付款箱”,按照“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市场化原则,由存款保险依法办理对有问题投保机构接管或撤销清算的相关事项。 2 存款保险能保障什么? 50万元保护限额。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投保。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并不需要交保费。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储户来说意味什么?今年3月,央行金融稳定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运行。银行业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占比稳中有升。 50万元的限额会不会提高?2015年,央行方面曾经解释,《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记者留意到,《条例》表示,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按照《条例》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公开资料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专家也指出,在对存款大可放心的同时,也要留意,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明确打破刚兑,投资者需要擦亮眼睛,明确投资产品的属性。 3 金融风险处置动真格? 或将在接管包商银行中发挥作用。 2015年,央行前行长周小川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若保费设计合理,(存款保险基金)运转一段时间以后,就会有一定的积累,届时等条件成熟,就可以平稳过渡到独立机构了。 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表示,《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赋予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法定职责。 今年5月24日,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记者留意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的同一天,央行公告表示包商银行被接管。 5月24日,央行公告称,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会同有关方面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联合接管包商银行,接管期限为一年。值得留意的是,央行公告同时表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对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全额保障,个人存取自由,没有任何变化。 5月26日,央行公告指出,包商银行因为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接管。接管后,包商银行事实上获得了国家信用,储蓄存款本息得到了全额保障,企业存款也得到了充分保障。从最近两天的情况看,包商银行各地网点资金充裕,储户存取款自由,秩序井然。 今年两会期间,部分央行系统内的代表委员也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指出,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虽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但却未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标准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的职能,制约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处置能力。 他表示,有必要在修订《存款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存款保险法》,明确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职责分工,制定客观可行的处置标准,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有序处置机制,以实现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市场出清及最小化处置成本的目标。[详情]

新京报 | 2019年05月30日 08:24
央行百亿设立存款保险基金:这20个问题你需要了解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5月30日 07:29
央行出资100亿元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央行出资100亿元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央行出资100亿元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 张末冬 本报讯 记者张末冬报道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注册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为唯一出资人。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监事。经营范围为: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运行。银行业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占比稳中有升。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来自央行系统的人大代表纷纷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存款保险条例》,尽快制定“存款保险法”,以促进金融体系正常的新陈代谢和解决系统重要性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加快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表示,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虽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但却未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标准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的职能,制约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处置能力。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也表示,应进一步丰富早期纠正措施。拟增加“限制分配红利或实施激励、限制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限制资本性支出、停办高风险资产业务、限制增设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等措施,避免问题投保机构股东“吃完股本”通过分配红利或者实施激励“吃存款”,在早期纠正期间及时进行瘦身自救,回归主营业务,限制杠杆业务扩张,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避免损失扩大和风险传染。当投保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2%或者存在其他引发严重信用风险的情形时,立即触发处置程序。触发情形的投保机构要在90天内限期实施自救,避免出现拖延处置的倾向。[详情]

新浪财经综合 | 2019年05月30日 06:19
央行百亿成立独立机构 存款保险业务独立性有望加强
央行百亿成立独立机构 存款保险业务独立性有望加强

  央行出资百亿元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存款保险基金业务独立性有望加强 本报记者 陈果静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这意味着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4年之后,存款保险基金将作为独立法人机构运营。 注册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央行为唯一出资人。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监事。经营范围为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曾介绍,存保制度在起步时的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 央行金融稳定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对于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成立,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表示,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由央行收取与管理,存款保险机构也设于央行内部的金融稳定局。尽管存款保险条例已经提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作为央行内设机构和附属职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可能影响公正性,更难以承担起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重任。 “作为法人机构,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可以在业务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董希淼表示,从国际上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独立机构,往往对参保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独立出来也有利于其更加公正地进行存款保险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也将更有效率。下一步,应落实“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赋予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一定的监管权,以便其更好地参与问题银行的处置工作。[详情]

经济日报 | 2019年05月30日 06:05
评论:存款保险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刚兑
评论:存款保险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刚兑

  原标题 存款保险制度重在打破金融刚兑 唐建伟 交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 5月24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存保公司”)正式成立。前期有金融机构出现问题被托管,大家都在关注是否所有债权都能得到存保公司全额本息支付。笔者认为此次事件更应关注中国以存款保险为平台,打破之前的金融机构刚性兑付,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正在形成。 在中国利率市场化等金融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的关注重点不应该放在能否完全为债权人兜底(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之初就确定是限额赔付),而是如何在既坚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积极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确保高风险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市场。 我们可以借助此次契机,进一步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明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退出路径和步骤,具体而言: 一是制定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发现问题银行并对其进行救助,制定统一的判定标准是基础。高风险金融机构的判定标准,可以结合定量和定性分析来进行综合评估。定量方面建议主要从机构的资本状况、资产质量等数据方面客观评估金融机构的经营水平和风险状况;而定性方面则建议从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盈利能力等维度进行评价。 二是增加高风险金融机构的早期纠正机制。早期纠正的主要目的:及时进行瘦身自救,回归主营业务,限制杠杆业务扩张,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避免损失扩大和风险传染;避免问题机构大股东或现有管理层继续损害其他中小股东和存款人利益。 在早期纠正措施中建议增加限制股东分红或实施股权激励、替换现有管理层、限制增设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等措施。 三是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处置问题银行的主体。通过立法来赋予存款保险机构一定的监管职责和对问题机构的破产接管权利。同时丰富问题银行处置工具和模式,除存款保险机构直接接管问题机构之外,可选择其他合格投保机构实施收购承接,也可以设立过桥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实体、特殊目的载体(SPV)等处置工具直接实施收购承接。[详情]

评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夯实金融安全“防护堤”
评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夯实金融安全“防护堤”

  原标题 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夯实金融安全“防护堤” 来源 证券时报 张锐 近日,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作为《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四年后央行展开的一个不小动作,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问世无疑代表着总体上我国金融安全防护网的编织更趋严密与牢靠。 2015年存款保险制度创建时,按照当时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0.01%-0.02%)的保费率,由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共同缴费形成的存款保险基金因规模太小,交由人民银行旗下的金融稳定局代管,同时设立专门账户,并进行分账管理和单独核算。经过5年的积累,我国存款保险基金已经汇集了不小的存量,截至去年底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达821.2亿元,而且未发生支出和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推出独立运营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已是水到渠成。不过,仅仅从基金数量扩张层面来解读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的意义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制度创新以及战略运筹高度对其进行系统而全方位的认知。 首先,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对存款保险基金的市场化与法治化管理。作为一种过渡安排,将存款保险基金归入央行行政职能部门之下应当无可厚非,但这种附属地位极容易给外界造成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行政化运行的错觉,甚至可能出现存款保险基金服务于货币政策而不是遵循商业逻辑的认识误判,实践中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所应当彰显出的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公正性就遭到质疑。而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单独法人组织后,“去行政化”的同时其角色的独立性无疑得到了提升,在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要求对投保机构行使监督管理权的同时,更可充分地依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存款保险管理,如及时调整存款保费率、快捷实施早期纠正措施与风险处置等。 其次,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存款保险基金的稳定性与有效性增值。与其他市场化基金一样,存款保险基金也须实现商业化增值,这既是投保机构的诉求,也是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重要职责。只是由于特殊的使命指向,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时首先必须体现安全性原则,同时还要遵循适当的流动性要求以备急时之需。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了存放于商业银行获取固定利息外,存款保险基金还可投资政府债券、央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同时还可以进行股权与基金投资。看得出,风险类的证券产品以及金融衍生品等都不在存款保险基金的投资范畴之内。数据显示,去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实现利息收入11亿元,而在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后,今后可能会加大权益类产品的战略布局,以更稳定地实现基金增值。 再次,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对存款人权益更充分与更厚实保护。存款保险基金“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当银行出现危机或破产清算时,存款人可以从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获得最高50万元的有限赔偿,而据央行披露的信息,在我国存款账户中,存款在50万以下的账户数量占全部存款账户的99.50%,这就意味着目前的偿付限额可以为全部投保机构99.50%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而从国际对比来看,美国、印度、巴西、比利时、阿根廷、西班牙、加拿大、英国全额被保险存款账户占全部存款账户的比例分别为99.00%、98.00%、98.00%、96.00%、95.00%、94.00%、87.50%和70%,我国99.50%的全额保障账户比例显然处于较高水平。 第四,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可以实现对赔付能力的持久性与改良性强化。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亿元,唯一出资人即股东是中国人民银行,其得到的是国家信用背书的强大支持,这也就是说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并不会因为银行的大规模破产而被拖进泥潭,而且这种结果的概率几乎为零,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赔付能力的持久性与强大性也就由此铸就。同时,存款保险基金投资的是无风险资产,其稳定增值以及由此强大的赔偿能力同样不容置疑。以此观之,作为一种物理存在,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赋予的是存款人充足的信心与信任,彻底杜绝的是因存款挤兑而引爆的金融风险传递,最终扎牢的是金融安全的铁栅栏。 最后,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利于实现对金融资产更高效与更优化重组。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出纳或“付款箱”,按照“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市场化原则,在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对投保机构进行风险处置的同时,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还可依法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予以接管。一方面,当问题投保机构出现时,在尽可不进行破产清算的前提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会优先考虑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处置问题投保机构,因此动态判断,随着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成立,未来银行业的并购定会增多;另一方面,像美国等发达国家银行破产已经屡见不鲜,虽然截至目前国内只有海南发展银行、包商银行等少数机构发生了破产与接管,但随着未来银行数量的越来越多,金融市场开放口径放大所形成的更残酷竞争,“银行不能倒”的现象在我国将成为历史,特别是如同城商行、农商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这些不良资产率较高、盈利能力较弱且融资功能式微的金融机构都很可能在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作用下成为优化重组的对象,国内银行业自我出清与新陈代谢能力因此被充分激活,金融业抗御风险的功力也会随之显著增强。 值得指出的是,组织的创新往往会伴随着制度与机制创新的接踵而至。《存款保险条例》虽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但却并未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的职能。法律缺乏对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风险处置中明确的职责分工,容易导致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相关处置安排需要与金融监管部门“一事一议”,直接制约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功能的发挥。因此,伴随着《存款保险法》的出台,对于问题投保机构的风险处置需要从时间、路径、权责与职能上给予存款保险基金公司进一步的明确与强化。 还要注意的是,《存款保险条例》对风险处置触发机制的描述以定性为主,规定当金融机构出现违法经营、严重危及自身稳健运营或损害存款人、投资者合法利益等风险情况时,监管部门可采取接管或撤销等处置措施,但对于各类风险的处置缺乏一套可行的定量触发标准和及时的响应与启动程序。从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实施的存款保险制度看,不少国家盯住的是问题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即当资本充足率低于2%时,机构立即启动处置程序,触发情形的投保机构要在90天内限期实施自救,避免出现拖延处置的倾向。这些成功尝试值得我国参考借鉴。[详情]

百亿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来了
百亿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来了

  百亿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来了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存保基金公司”)来了! 这家成立于2019年5月24日的公司甫一出生就成为市场聚焦点。注册资本为100亿的她将承载何种使命呢?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这亦昭示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的存款保险制度日趋完善——将步入公司化、专业化运作的新阶段。那么,拥有821.2亿元(截至2018年底),尚未支出与使用的存款保险基金将如何投出第一单呢?运营11年的类似风险处置基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是否具示范效应? 一 处置风险资产?还是基金的保值增值?可以从管理层的相关表述中读出什么信号? 央行行长易纲两个月前曾表示,将探索以存款保险为平台,建立市场化、法治化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在今年两会期间,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也提出关于修订《存款保险条例》的提案建议,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加快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意味着存款保险基金有了独立的管理运营公司,这有利于存款保险制度更好落地。“该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仅包括了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还包括了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还有投资。”连平认为,目前,该公司注册资金100亿元,但未来也不排除近千亿元的存款保险基金都交由该公司管理运作的可能。 连平认为,央行作为宏观调控管理机构,直接管理运作存款保险基金并不适合,而成立独立的公司,可以更好地进行微观操作,更好发挥存款保险机构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核心作用。 对于为何在此时成立存保基金公司,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对记者表示,“这个时候成立独立的存款保险管理机构,说明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已经趋于完善,下一步,将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制度的作用和功能。” 在曾刚看来,存保基金公司设立的核心意义,在于化解问题金融机构出清过程中的一些不确定风险,提高机构退出的效率;同时,也能够降低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对金融体系以及投资人、存款人可能造成的一些风险。在当前我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和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体系有着很大的现实意义。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货币政策与金融稳定研究中心周皓撰文指出,最新测算结果表明,我国宏观层面系统性金融风险指标较2018年水平大幅下降,处于历史较低水平,但微观层面指标仍然高企。 周皓认为,经济周期的滞后效应以及支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负担均可能使银行业不良贷款较快显现,构成经济复苏中的潜在风险。 微观上,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指标在近期达到峰值。“与处于低位的宏观指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多项微观指标在2019年初达到历史峰值,传达出经济阶段性复苏下的潜在高风险。”周皓表示。 如此,也从侧面佐证央行此时成立存保基金的“良苦用心”。 二 也许可从保险保障基金的运营管理中,看出管理层维稳金融,防范风险的可能路径。 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第七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包括“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等。 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运用,包括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等,均是金融安全的题中之义。 如果参照成立于2008年06月06日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保基金”)之做法;存保基金既可能“出手”收购问题公司的股权,或注资相关问题机构——平抑风险;也可能“自营”投资,或委托专业机构管理资产。 从时间线来看,保险保障基金的第一单投给了新华人寿,2007年5月29日,原保监会网站公告《关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保险保障基金以16.19亿元收购新华22.53%的股权从而成为新华人寿第一大股东。 两年后,即2009年7月,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不超过37.26亿元入主新华人寿,接手保险保障基金所持新华人寿38.815%的股权。同年11月,中保基金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新华人寿股权转让协议》。 2010年4月,中保基金又受托管理中华保险75.13%的股份——其因快速扩张造成偿付能力出现较大缺口。2012年3月,中保基金完成对中华保险60亿元的注资,持有中华保险91.5%股份。值得一提的是,保险保障基金的介入让中华保险重新步入正轨,使之有序经营。2015年11月,中保基金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将其所持有中华保险60亿股进行公开挂牌转让。 2017年12月,中保基金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持有的中华保险8.62亿股股份。期间,中华保险股东富邦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功摘牌。 2018年4月4日,中保基金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注资协议,动用保险保障基金608.04亿元,对安邦集团因违规股权被撤销所产生的资本金缺口进行等量补足,保险保障基金股权占比98.23%。 至此,在2017年4月曾达千亿规模的保险保障基金三次“出手”参与处置行业风险。 事实上,依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保基金遵循公司化的原则进行专业运作,日常以基金的筹集、投资运用及制度建设为主,除保证基金的安全及保值增值外,保险保障基金还要了解和掌握各家保险机构的风险状况,对各家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一旦保险公司出现问题,保险保障基金则要积极参与处置风险。 比如,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 该办法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因此,如果说,行业风险管理与处置是中保基金的“天命”,那么,基金的保值增值则是其“天职”。 从基金的投资管理来看,从参与债券交易、委托投资,到投资组合自营,中保基金的时间跨度近六年。诸如,2009年12月,央行批准保险保障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2011年4月,中保基金选聘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机构作为委托资产的投资管理人。同年9月,中保基金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正式上线运营。2012年5月,新增两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委托资产的投资管理人。2014年4月9日,首次委托保险行业外专业机构管理运作的投资组合正式上线运营,标志着中保基金向市场化、专业化管理迈出了重要一步。 这期间,值得一提的是,2010年9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批准保险保障基金享受有关免税优惠政策。此外,2014年3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余额突破500亿元,较公司成立之初增长了2.4倍。 再看,2015年9月24日,中保基金110组合正式上线运营,成为保险保障基金第十家上线运作的组合。同年11月底,保险保障基金债券信用评级系统上线运行,基本满足了中保基金独立开展债券投资信用评估业务的需要,也为基金委托投资业务增加了信用风险管理防线。 就这样,肩负“风险处置”+“基金保值增值”双重使命的中保基金运行机制与管理日趋成熟;在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方面,亦积累了一定的行业经验。 不过,我们也注意到,存保基金与中保基金的体量不同,其覆盖的范围亦有差异。前者,实施4年之余,其规模达到800多亿元;后者分别在2014年3月31日、2017年4月30日,余额突破500亿元、1000亿元。 而且,就企业类型来看,存保基金是“法人独资”型有限责任公司,中保基金是“国有独资”型有限责任公司;前者注册资本100亿元,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小红庙南里3号”,至今尚未支出与使用;后者注册资本1亿元,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迄今已数次“出手”化解行业风险事件。 二者均旨在保护存款人或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详情]

存款保险基金将为包商银行承兑的汇票提供保障
存款保险基金将为包商银行承兑的汇票提供保障

  独家|存款保险基金将为包商银行承兑汇票提供保障 中小银行经营稳健 辛继召 深圳本地 5月31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刚刚成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对包商银行5月24日业务终了前承兑的汇票提供保障。 具体方案是,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原合同及交易规则正常流转和到期付款。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全额保障。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提供80%的保障。未获保障的剩余20%票据权利,包商银行应协助持票人依法追索。 此外,对接管日后包商银行新承兑的票据业务,由存款保险基金提供全额保障。 这一方案,与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处置有相似之处。根据央行、银保监会公告,对接管前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保障,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由接管组和债权人平等协商,依法保障。接管后新增的个人储蓄存款、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全额保障,各项业务照常办理,不受任何影响。 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意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规则,保护客户权益,消除市场的非理性恐慌,为接管银行提供增信支持。 为接管银行提供保障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5月31日早上,上海票据交易所向各机构转告包商银行承兑汇票保障安排的通知。 该通知称,从包商银行接管组、托管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存保公司)获悉,为依法充分保障包商银行承兑汇票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存保公司对于包商银行5月24日业务终了前承兑的汇票,将予提供保障。 该方案具体为,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原合同及交易规则正常流转和到期付款。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全额保障。对同一持票人持有合法承兑汇票合计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由存保公司对承兑金额提供80%的保障。未获保障的剩余20%票据权利,包商银行应协助持票人依法追索。 另外,对接管日后包商银行新承兑的票据业务,由存保公司提供全额保障。 非全额保障的承兑汇票,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标记后,正常流通。 对非全额保障的承兑汇票,上海票据交易所应暂停提供到期和追索的自动扣款功能。 包商银行托管工作组、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告知非全额保障承兑汇票持有人、市场参与者、相关企业有关保障信息、交易安排、标识方式和标识含义。持票人转让承兑汇票时,应告知后手上述事项。 存保公司保障的承兑汇票到期后,由包商银行要求出票人付款。出票人足额付款的,包商银行将保证金全额退回出票人。出票人未足额付款的,不足部分从保证金中扣除。保证金如有剩余,退回出票人;保证金不足部分,存保公司委托包商银行依法追索。 风险可控 此前,业内较为关注的是包商银行5000万以上对公存款、同业负债如何保障问题。 一位资深银行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出台的5000万元以上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的兑付方案,是维护市场流动性和信心的临时措施。实际上,除先期偿付外,剩余部分债权不会灭失,仍可依法参与后续受偿。 目前,包商银行接管组、托管组和存保公司正与5000万以上大额债权人进行协商。先期保障比例中,对公债权人先期保障比例不低于80%,同业机构先期保障比例不低于70%,其余仍可保留债权。 5月26日,央行、银保监会公告,对接管前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保障,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由接管组和债权人平等协商,依法保障。按前述政策保障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接管后其本息均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各项业务照常办理。 接管后新增的个人储蓄存款、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各项业务照常办理,不受任何影响。 因此这也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债权人相关权益,消除市场非理性恐慌。 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为唯一出资人。此前2015年2月,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通过建立和规范存款保险制度,依法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受访的几家银行和基金公司均表示,理想状态当然是所有债权都能全额本息支付,但目前情况下,这个方案是比较现实的解决方案,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也对其他金融机构非理性扩张提出了警示。 中小银行经营稳健 央行、银保监会于5月24日公告接管包商银行一年,由建设银行实施托管。这一动作有历史性意义。 与此前一些案例不同,包商银行被接管为典型的“事前监管”。 也即,在包商银行尚未发生兑付危机、也未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的情况下,监管为避免风险蔓延或传导而提前介入,由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建设银行实施托管。 建行负责人5月29日晚表示,该行受托担任包商银行的托管银行,属于正常市场行为,按商业原则收取相关托管费用。建行将按照接管组要求,运用全面主动风险管理体系和领先的金融科技优势,维护包商银行的稳定经营,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这一风险处置模式被市场普遍解读为“监管+国有大行”。 实际上,从监管层面,宏观审慎监管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共识,各发达经济体均赋予中央银行以大型机构或复杂监管的职能。从机构层面,国有银行是金融体系的稳定器之一,四大国有银行均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G-SIBs)。由国有大行实施托管,实际上是将国有大行稳健经营的文化和能力输出到中小银行。 包商银行是一家资产负债结构、业务经营较为独特的城市商业银行,此次被接管,既有出现严重信用风险,需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也有该行一些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历史原因。事前监管,有助于防范同业链条风险蔓延,避免流动性危机向银行业传导。 近两年来,部分农商行、城商行等中小银行出现不良率增加,资产质量有所下降的情况。这既有传统产业有待升级,也有监管快银行业主动暴露不良,有意识管控风险的意图。在去杠杆的背景下,监管将90天以上逾期纳入不良,鼓励银行将60天以上逾期也纳入不良,一系列措施是为了实现银行业风险资产出清,从而实现服务实体经济的目的。 近日,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参加论坛时表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运行平稳,中小银行整体经营稳健,资本和拨备充足,流动性整体充裕。 截至2019年一季度末,中小银行拨备余额1.54万亿元,同比上升18%,实现净利润1651亿元,比2018年四季度增加947亿元,中小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明显增强。 中小银行是服务中小微企业和普惠金融的主力军,支持中小银行的健康发展是我国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央已经出台多项支持性政策,并且将会继续加大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将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对中小银行继续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扩大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规模,鼓励发行中小金融债券和资本补充债券,进一步提高中小银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能力。[详情]

央行开办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68万亿居民存款有安全垫
央行开办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68万亿居民存款有安全垫

  今日视点:央行开办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68万亿元居民存款有“安全垫” 袁元 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与全球存款保险制度的完美并轨。 对于与共和国同龄的国人来说,存款保险似乎还是一件新鲜事。因为在2015年5月之前,国人在国内银行的存款都是由国家也就是由央行背书的,只要你把钱存进银行,一点风险都没有。 居民存款没有风险了,不等于银行经营就没有风险。随着我国金融业的飞速发展,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信用社乃至于外资银行纷纷在国内开办银行业务,其金融经营能力有高有低,对居民存款的风险日益凸显。 在此背景下,2015年5月1日,我国开始施行《存款保险条例》,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无法保障居民存款安全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的50万元之内的存款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的正当合法权益。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 在《存款保险条例》已经发生效力4年后的今天,央行何以大张旗鼓地成立一个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这是因为随着居民存款总额的增长,金融市场的信用风险也在上升。 按照2018年年底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居民住户存款总额为68万亿元人民币。如此庞大的居民存款总额,在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极为给力的金融支持之外,也给金融业经营提出来越来越高的要求。譬如说,极个别农村信用社由于经营不善,其风险敞口已经危及到生存问题,一旦难以生存,自然就会产生对其经营业务和控制资产的抵押处置需求。 问题出来了,在极个别高风险金融机构显现经营风险之后,除了存款保险基金对居民存款进行赔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事情就是对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资产处置和退出机制需要市场化的公司来进行,央行新设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横空出世的。 也就是说,像国有大行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那样,根据需要通过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高风险金融机构的资产,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这一点的重要性,你懂了吗? 从市场化处置角度出发,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设立,在确保68万亿元居民存款有“安全垫”的同时,也把银行业信用风险上升可能带给金融市场的风险化解到更低的程度。[详情]

央行成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和你的存款密切相关
央行成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和你的存款密切相关

  央行成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注资100亿 和你的存款密切相关 见习记者 单美琪 记者 朱丹丹 北京报道 近日,存款保险基金从央行金融稳定局管理正式分离成为独立法人机构,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又向前迈出了至关重要的一步。 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已于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100%持股。该公司法人、经理、执行董事由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公司监事由金稳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 记者注意到,截至2018年末,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已达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同时,根据存款保险偿付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迎来独立法人 5月2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人民银行已于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100%持股;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公司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金稳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公司监事。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已发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但这百亿存保基金也有明确的经营性范围,一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二是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三是不得发放贷款;四是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五是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也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处置和市场化退出机制。截至2018年,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24个成员中已有22个成员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存保基金达821.2亿元 早前,据央行金融稳定局披露,截至2018年末,全国共有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末,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存款保险条例》明确了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了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对于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存款保险条例》表示,参照国际惯例,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此外,《存款保险条例》还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 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显示,存款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根据存款保险偿付制度,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银行所有存款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加起来在50万元以内的,全额赔付;超过50万元的部分,从该存款银行清算财产中受偿。 不过,《存款保险条例》规定的50万元最高偿付限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央行将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经国务院批准后适时调整。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 存款保险到底在什么情况下才能赔付?根据《存款保险条例》第六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点: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存款保险条例》还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在本条例规定的限额内,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对于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业界普遍认为,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运行。[详情]

注册资本百亿 央行设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何深意?
注册资本百亿 央行设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有何深意?

  原标题:央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新京报讯 (记者宓迪)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来了。5月29日,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于今年5月24日。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一栏显示,该公司股东为中国人民银行,注册资本为100亿。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 今年2月,央行召开的2019年金融稳定工作会议提及,扎实推进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推动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 如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江瀚对记者说,存款保险制度推出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为了贯彻落实存款保险制度,并且建立健全这种保险机制,推出这样一个政策,成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对于推动整个市场特别是银行业市场的发展,将有很好的作用。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有: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工商资料,黄晓龙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他还是执行董事、经理,监事为欧阳昌明。 公开资料显示,黄晓龙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宏观经济学专业。其主要研究领域为宏观经济分析与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存款保险。1997年后,先后在人民银行研究局、货币政策司、货币政策委员会、金融稳定局等部门工作。 据中国政府网,2015年4月3日,黄晓龙以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的身份解读《存款保险条例》(简称《条例》)。当时,黄晓龙指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做的是加法,对现有的金融安全网是一个改善和加强,可以进一步提升银行业的稳健性。 江瀚指出,由人民银行独资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专门管理机构,是推动商业银行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和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市场化、推动中国金融更加开放的一个非常有力的举措,代表的是整个中国金融体系的一个全面可持续发展的进步。 他解释说,对于一个市场经济体系而言,不仅有进入机制,也需要有退出机制,而建立一个比较好的存款保险基金体系,无疑是对这种退出机制的有效的完善。 1 什么是存款保险? 简单来说,存款保险可以理解为,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基金,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及时偿付。 存款保险并不是新鲜事物。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施行,标志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相关数据显示,2015年左右,世界上已有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简单来说,存款保险就是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依照规定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根据《条例》,存款保险覆盖所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但是,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投保机构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规定不予保险的其他存款除外。 《条例》显示,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表示,《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赋予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法定职责。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也明确,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出纳或“付款箱”,按照“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市场化原则,由存款保险依法办理对有问题投保机构接管或撤销清算的相关事项。 2 存款保险能保障什么? 50万元保护限额。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投保。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人并不需要交保费。存款保险制度作为国家金融安全网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金融机构按规定交纳的保费。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只是小比例地向金融机构收取保费,费率水平远低于绝大多数国家存款保险制度起步时的水平和现行水平,对金融机构的财务影响很小。 存款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对储户来说意味什么?今年3月,央行金融稳定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运行。银行业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占比稳中有升。 50万元的限额会不会提高?2015年,央行方面曾经解释,《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将最高偿付限额设为50万元,约为2013年我国人均GDP的12倍,高于国际一般水平。据测算,设定50万元的最高偿付限额,能够为99.5%以上的存款人(包括各类企业)提供100%的全额保护。 记者留意到,《条例》表示,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按照《条例》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公开资料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为保障存款保险基金的安全,《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存放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专家也指出,在对存款大可放心的同时,也要留意,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明确打破刚兑,投资者需要擦亮眼睛,明确投资产品的属性。 3 金融风险处置动真格? 或将在接管包商银行中发挥作用。 2015年,央行前行长周小川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若保费设计合理,(存款保险基金)运转一段时间以后,就会有一定的积累,届时等条件成熟,就可以平稳过渡到独立机构了。 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表示,《存款保险条例》明确赋予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法定职责。 今年5月24日,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记者留意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的同一天,央行公告表示包商银行被接管。 5月24日,央行公告称,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会同有关方面于2019年5月24日依法联合接管包商银行,接管期限为一年。值得留意的是,央行公告同时表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对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全额保障,个人存取自由,没有任何变化。 5月26日,央行公告指出,包商银行因为出现严重信用风险被接管。接管后,包商银行事实上获得了国家信用,储蓄存款本息得到了全额保障,企业存款也得到了充分保障。从最近两天的情况看,包商银行各地网点资金充裕,储户存取款自由,秩序井然。 今年两会期间,部分央行系统内的代表委员也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指出,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虽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但却未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标准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的职能,制约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处置能力。 他表示,有必要在修订《存款保险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存款保险法》,明确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职责分工,制定客观可行的处置标准,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有序处置机制,以实现保护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市场出清及最小化处置成本的目标。[详情]

央行百亿设立存款保险基金:这20个问题你需要了解
央行百亿设立存款保险基金:这20个问题你需要了解

  央行百亿设立存款保险基金 这20个问题你需要了解 每经记者 张寿林 边万莉 易启江    每经编辑 赵 云     在《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四年后,如今,央行又有大动作。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月24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100%持股,法定代表人是黄晓龙,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此外,黄晓龙还担任执行董事、经理。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为监事。 也许你想说,这不就是央行成立了一个公司吗?其实不然。 直白地说,它与你个人、你的企业存款都有密切关系!为方便理解,《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出了下面这20个问题和答案。 1.存款保险是什么,跟我有关系吗?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所以,从存款的角度来看,这和我们每个存款人息息相关,通过存款保险,切切实实保障了存款人资金的安全。 2.存款保险保费谁来缴?我需要缴吗? 存款保险的保费由银行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我们存款人不需要缴纳。 目前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有: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存款保险缴费标准如何?已经累积了多少资金? 银行缴纳的保费比率不一样。我国存款保险实施风险差别费率机制,银行的适用费率由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决定。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4.我在一家银行存了100万,存款保险能保多少? 存款保险能保的限额为50万元。不过,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5.除了存款本金,我的利息可以保吗? 可以。《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施行限额偿付,目前本金加利息最高偿付金额50万元。 6.除了个人存款,企业的存款是否有保障,哪些存款不在保障范围? 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 7.超出50万元限额的这部分存款,是不是完全没保障? 不是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8.我的钱存在大银行,是不是可以多赔一些? 不会的。不论银行大小,均按最高偿付限额赔付。 9. 50万元的保障限额,以后有没有可能提高呢? 有可能。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10.超出50万的存款,我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都能有保障吗? 能。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施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施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所以,如果存入多家银行,就以所存入银行为单位,每家银行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11.我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存款保险赔不赔? 不受保护。 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打破刚性兑付,即不保本保息。2018年7月20日,银保监会和央行先后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要打破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这也意味着今后将没有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了。 因此,一旦出现中小型银行倒闭,由该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是没有保障的。但如果只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那么即使银行倒闭,投资人仍然可以拿着合同去向发行方赎回购买的理财产品。 12.我的钱是放在基金、小贷公司的,存款保险会管吗? 不受保护,自担风险。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13.我的钱存在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属于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吗? 原则上不受保护,除非法律制度另有安排。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14.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保险才会进行赔付? 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对于保障存款人利益非常重要,也是存款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15.发生偿付情形时,我多长时间可以得到偿付? 7个工作日内。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尝付情形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16.各家银行的缴费比例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我国存款保险实施风险差别费率机制,银行的适用费率由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决定。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17.存款保险基金是谁在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 18.存款保险基金可以拿来投资吗,比如说炒股?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19.存款保险基金有没有可能破产呢? 有分析指出,一旦破产的银行规模大或者数量多,存款保险基金也有可能会破产,但是这种几率几乎等于零,国外也没有出现过。从我国情况看,存款保险基金成立时间不长,由人民银行暂时代管,更是没有任何风险,所以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基金安全。 20.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时候开始实施的,国外也有存款保险吗?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截至2018年,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24个成员中已有22个成员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来自于每经网)[详情]

央行出资100亿元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央行出资100亿元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央行出资100亿元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来源:金融时报 记者 张末冬 本报讯 记者张末冬报道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注册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为唯一出资人。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监事。经营范围为: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运行。银行业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占比稳中有升。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来自央行系统的人大代表纷纷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存款保险条例》,尽快制定“存款保险法”,以促进金融体系正常的新陈代谢和解决系统重要性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加快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表示,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虽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但却未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标准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的职能,制约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处置能力。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也表示,应进一步丰富早期纠正措施。拟增加“限制分配红利或实施激励、限制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限制资本性支出、停办高风险资产业务、限制增设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等措施,避免问题投保机构股东“吃完股本”通过分配红利或者实施激励“吃存款”,在早期纠正期间及时进行瘦身自救,回归主营业务,限制杠杆业务扩张,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避免损失扩大和风险传染。当投保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2%或者存在其他引发严重信用风险的情形时,立即触发处置程序。触发情形的投保机构要在90天内限期实施自救,避免出现拖延处置的倾向。[详情]

央行百亿成立独立机构 存款保险业务独立性有望加强
央行百亿成立独立机构 存款保险业务独立性有望加强

  央行出资百亿元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存款保险基金业务独立性有望加强 本报记者 陈果静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这意味着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4年之后,存款保险基金将作为独立法人机构运营。 注册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央行为唯一出资人。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监事。经营范围为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曾介绍,存保制度在起步时的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 央行金融稳定局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对于存款保险基金公司的成立,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表示,存款保险的保险费由央行收取与管理,存款保险机构也设于央行内部的金融稳定局。尽管存款保险条例已经提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但作为央行内设机构和附属职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可能影响公正性,更难以承担起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重任。 “作为法人机构,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可以在业务上保持一定的独立性。”董希淼表示,从国际上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独立机构,往往对参保的金融机构有一定的监督管理权。独立出来也有利于其更加公正地进行存款保险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也将更有效率。下一步,应落实“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赋予存款保险基金公司一定的监管权,以便其更好地参与问题银行的处置工作。[详情]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

  记者 彭扬 昝秀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9日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4日核准成立,股东为中国人民银行,注册资本为100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黄晓龙,监事为欧阳昌民。黄晓龙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欧阳昌民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 我国《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几点: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此前公布的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收入情况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运行。银行业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占比稳中有升。 按照《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详情]

央行出资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资本100亿
央行出资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资本100亿

  原标题 央行出资百亿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来源 北京商报 自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来,时隔四年,相应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正式落地。5月29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央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亿元。在业内人士看来,存款保险基金的成立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在保证中小存款者存款安全的同时,也使得银行改革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天眼查数据显示,由央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5月24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从经营范围看,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对此,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存款保险基金的功能较为清晰,其中,有两项最为重要。一个是开展存款保险业务,另一个则是可以对有关资产进行并购、处置等。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基金可以参与机构的相关资产处置,同时,也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而这也就体现了存款保险基金更为基本的职能,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一方面,可以为存在问题的中小金融机构或小型商业银行提供存款保险,提高投资者在相关机构的存款意愿。另一方面,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存在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基金就可以进行处置。 对于经营范围的相关说明还包括:“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从股东及主要人员情况看,央行为唯一股东。黄晓龙担任执行董事和经理,欧阳昌民担任监事。 据悉,2015年5月1日,国务院即正式出台了《条例》。对于在当前时点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原因,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认为,2015年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时,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市场还是相对稳定的,每家银行乃至整个银行系统,包括信托,刚性兑付是当时政策的底线。 而随着银行破产法的出台,实际上对于50万元以上的存款客户,就会变成一种权益类的兑付方向。同时,经济也开始逐步下行,极个别的银行,包括中小规模的一些商业银行出现了部分监管指标不达标的现象。因此,也就可能出现一些银行经营的信用问题,乃至一定程度的兑付问题。而在这个背景下,1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的出台,实际上是针对当前市场现状比较务实的一个做法。 从当前已经积累的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情况看,据央行金融稳定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末,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王红英认为,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的意义就在于稳定市场局面。一方面,保证了中小存款者的存款安全,有利于他们对整个银行系统更加有信心。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改革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部分大额存款也有望降低利息,甚至是本金无法全额兑付的风险。同时,这也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也就是说,无论是银行主体,还是存款客户,都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 就央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与接管包商银行之间的关联性,王红英坦言,包商银行属于个体事件,而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则属于一项普遍化的国家银行政策。因此,两者的关联性有限。不过,他同时也表示,无论是包商银行抑或是其他银行,一旦出现一定的信用风险,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经营,存款保险基金就会提供相应的保障。而这也将对稳定社会,不至于出现个别银行挤兑导致恐慌等现象的发生起到直接的作用。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刘宇阳[详情]

存款保险独立法人机构来了 821亿存保基金怎么用?
存款保险独立法人机构来了 821亿存保基金怎么用?

  原标题 存款保险独立法人机构来了,821亿存保基金怎么用 简介:在《存款保险条例》落地4年后,我国存款保险管理终于迎来了独立法人机构。 在《存款保险条例》落地4年后,我国存款保险管理终于迎来了独立法人机构。 5月29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已于24日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 近期,中小银行流动性风险引发关注。26日晚,央行、银保监会在就包商银行被接管答记者问时表示,接管后新增的个人储蓄存款、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各项业务照常办理,不受任何影响。 这也被外界认为是成立独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好时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趋于完善,并正向专业处置机构演进。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序处置和市场化退出机制。同时,《条例》明确,存款保险不是单纯的出纳或“付款箱”,按照“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市场化原则,由存款保险依法办理对有问题投保机构接管或撤销清算的相关事项。 “通过建立存保制度,有助于促进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有了存款保险机制,竞争规则和行业准入就好办了,也就是说,不怕准入上放松一些,出了问题有存款保险,不会引起特别大的震动。”2015年3月29日,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时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曾表示。 100亿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成立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信息显示,公司法人代表为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 “存款保险基金有两个核心功能,一是开展存款保险方面的业务,二是要能处置资产,具有维持市场稳定、控制风险,尤其是控制系统性风险的功能。”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对第一财经表示,存款保险基金成立独立法人机构后,可以把存款保险制度落到实处。“制度的落地会更顺畅合理,由实体机构操作,也更直接方便。” 早在2015年,《条例》正式施行,意味着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对我国银行业和金融改革而言,意义不言而喻。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各类存款性金融机构集中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各存款机构作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缴纳保险费,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当成员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 《条例》明确,中国存保制度的起步模式为存款保险基金,全面覆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不过50万元的限额也并非一成不变。《条例》明确,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 存款保险的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起步阶段采取统一的低费率模式,未来也将视机构风险水平而实行差异化费率。据悉,2018年第一季度,央行完成了对4327家金融机构的首次风险评级,其中包括3969家银行机构。评级结果分为1~10级,级别越高表示机构的风险越大。评级结果客观地反映了投保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为差别费率核定和风险监测、早期纠正提供了重要依据。 在存款保险基金成立独立法人前,一直由央行金融稳定局管理。据央行金融稳定局披露数据,自《条例》出台以来,银行业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占比稳中有升。 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运行。 821亿基金怎么用 从国际通行做法看,存款保险实施收购承接是对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退出最常用的处置方式。 以美国实践为例,存款保险在花旗集团风险处置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花旗集团曾因持有大量信用违约互换产品(CDS)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问题资产,形成巨额的损失暴露,陷入破产危机。 美国政府在救助花旗集团的过程中尽可能地依靠和调动FDI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独立金融机构)的力量,虽然处置系统性风险超越了存款保险职责范围,但在处置风险过程中也反映出功能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在化解系统性风险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从中国的情形来看,《条例》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投保机构交纳的保费;在投保机构清算中分配的财产;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运用存款保险基金获得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谈及我国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日后是否会逐渐过渡到类似美国FDIC的独立机构时,周小川2015年3月曾称,“若保费设计合理,运转一段时候以后,就会有一定的积累,届时等条件成熟,就可以平稳过渡到独立机构了。” 根据央行金融稳定局披露数据,存款保险基金至今尚未发生支出和使用情况,基金专户归集保费逐年攀升。 按照《条例》规定,投保机构每6个月交纳一次保费。2017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236.07亿元,利息收入6.11亿元,2017年末,基金专户余额为480.28亿元;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尚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机构法人运作后,这800亿规模的基金也许会委托该公司运作管理。”连平对记者表示。 而对于存保基金的运转,2015年3月时,周小川也表示,保费设计尽最大可能减少银行和社会成本的增加,是不谋求营利的,只是在经济处于好周期时才略有积累。“在投资方面,存保基金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只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也就说,只拿正常的平均利率。” 从此次注册的公司信息显示,新成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但值得注意的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多方呼吁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从国际金融监管趋势来看,构建以存款保险制度为核心的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是次贷危机后的国际监管共识。 虽然《条例》已正式施行4年,但目前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功能尚未充分发挥,《条例》作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重要法规,在处置触发机制、处置权力、处置方式、处置工具、基金使用和后备融资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此外,由于我国经济长期高速增长积累的矛盾日益反映到金融领域,日常监管难以完全规避单家银行经营失败的可能。因此,推动完善更加有效的风险处置机制势在必行。 对此,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人大代表建议尽快修订《条例》,并制定《存款保险法》。 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认为,需进一步丰富早期纠正措施;设立触发指标和具体定量标准,明确“非纠正即接管”;增加存款保险实施经营中救助的处置方式;进一步丰富风险处置工具箱;明确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处置系统性风险的例外条款。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在处置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时,地方政府往往牵头监管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与问题机构管理层、股东、债权人和投资人协商处置方案。 央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认为,这种做法的弊端非常明显:一是预期不稳,不利于及时遏制恐慌和风险传染;二是成本高昂,没有法定的损失分摊机制,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例如,湖北辖内某城市信用社撤销18年,由于涉及利益方过多,迟迟未清算完毕;三是效率低下,容易导致经营失败、已严重资不抵债的机构无法及时退出市场,阻碍市场出清;四是欠缺公平,“个案谈判”模式下,导致类似情况不同待遇,显失公平。 央行昆明中心支行党委书记杨小平建议,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应尽快以《存款保险条例》为基础,制定《存款保险法》,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法定职权,明确风险处置具体措施。 比如,明确如果早期纠正无法降低问题银行的风险状况,该机构仍然面临倒闭风险且需使用存款保险基金,那么存款保险机构有权接管。在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化原则的前提下,存款保险机构可以及时制定处置方案,综合采取多种措施对问题银行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的处置。 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也表达了相同观点。他建议,如早期纠正无法降低问题机构的风险状况,该机构仍然面临倒闭风险且需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应当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接管组织;如果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后,问题机构仍无救活的可能,则应进入司法破产清算,由存款保险机构担任破产管理人。 此外,在风险处置方面,尽管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与金融监管部门、其他相关机构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但实际效果并不如意。 金鹏辉表示,应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充分直接的信息获取权、现场核查权及建议处罚权,强化对投保机构风险预警和早期纠正作用。央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也认为,目前《条例》中早期纠正缺少明确的启动标准,对于问题投保机构的界定也缺乏量化评判指标,监管措施较为单一。 张智富建议,在接管、处置、司法破产等各环节的操作方式、衔接标准、债权债务关系、风险控制等多方面进行更为具体的规定,按照处置成本最小化原则,尽可能通过平稳的方式回收问题投保机构的“残余价值”。  [详情]

央行大手笔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意欲何为?
央行大手笔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意欲何为?

  来源: BBT Fintech圈子 自2015年《存款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出台以来,时隔四年,相应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正式落地。 5月29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央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亿元。在业内人士看来,存款保险基金的成立有利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在保证中小存款者存款安全的同时,也使得银行改革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 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天眼查数据显示,由央行设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5月24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从经营范围看,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对此,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存款保险基金的功能较为清晰,其中,有两项最为重要。一个是开展存款保险业务,另一个则是可以对有关资产进行并购、处置等。 这意味着存款保险基金可以参与机构的相关资产处置,同时,也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而这也就体现了存款保险基金更为基本的职能,即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一方面,可以为存在问题的中小金融机构或小型商业银行提供存款保险,提高投资者在相关机构的存款意愿。另一方面,当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存在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存款保险基金就可以进行处置。 对于经营范围的相关说明还包括:“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从股东及主要人员情况看,央行为唯一股东。黄晓龙担任执行董事和经理,欧阳昌民担任监事。 针对银行信用兑付等问题 据悉,2015年5月1日,国务院即正式出台了《条例》。对于在当前时点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的原因,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认为,2015年存款保险制度出台时,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市场还是相对稳定的,每家银行乃至整个银行系统,包括信托,刚性兑付是当时政策的底线。 而随着银行破产法的出台,实际上对于50万以上的存款客户,就会变成一种权益类的兑付方向。同时,经济也开始逐步下行,极个别的银行,包括中小规模的一些商业银行,出现了部分监管指标不达标的现状。因此,也就可能出现一些银行经营的信用问题,乃至一定程度的兑付问题。而在这个背景下,1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的出台,实际上是针对当前市场现状比较务实的一个做法。 从当前已经积累的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情况看,据央行金融稳定局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同时,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末,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王红英认为,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的意义就在于稳定市场局面。一方面,保证了中小存款者的存款安全,有利于他们对整个银行系统更加有信心。另一方面,也使得银行改革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部分大额存款也有望降低利息,甚至是本金无法全额兑付的风险。同时,这也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也就是说,无论是银行主体,还是存款客户,都要有一定的风险意识。 为信用风险保驾护航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当日,央行也宣布与银保监会依法联合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并表示,接管后,包商银行正常经营,客户业务照常办理,依法保障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 在后续的答记者问中,央行及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进一步表示,接管后,对接管前的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由央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各项业务照常办理,不受任何影响。而在接管前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以及接管后新增的存款和其他负债保障方面,也将由央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全额保障,各项业务照常办理,不受任何影响。 就央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与接管包商银行之间的关联性,王红英坦言,包商银行属于个体事件,而存款保险基金的设立则属于一项普遍化的国家银行政策。因此,两者的关联性有限。 不过,这同时也表示,无论是包商银行,抑或是其他银行,一旦出现了一定的信用风险,甚至影响到正常的经营,存款保险基金会提供相应的保障。而这也将对稳定社会,不至于出现个别银行挤兑,导致恐慌等现象的发生,起到直接的作用。[详情]

央行100亿大动作:这个新机构不止保护你的存款
央行100亿大动作:这个新机构不止保护你的存款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存款>50万必看!央妈100亿大动作,这个新机构不止保护你的存款,还能… 每经记者 张寿林 边万莉 易启江    每经编辑 赵云     在《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四年后,如今,央行又有大动作。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月24日在北京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100%持股,法定代表人是黄晓龙,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 此外,黄晓龙还担任执行董事、经理。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为监事。 也许你想说,这不就是央行成立了一个公司吗?其实不然。 直白地说,它与你个人、你的企业存款都将有密切关系!为方便理解,每日经济新闻(微信号:nbdnews)记者梳理出了下面这20个问题和答案。 1.存款保险是什么,跟我有关系吗? 存款保险,又称存款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基金,明确当个别金融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保障存款人权益。 所以,从存款的角度来看,这和我们每个存款人息息相关,通过存款保险,切切实实保障了存款人资金的安全。 2.存款保险保费谁来缴?我需要缴吗? 存款保险的保费由银行按照一定比例缴纳,我们存款人不需要缴纳。 目前参加存款保险的机构有: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3.存款保险缴费标准如何?已经累积了多少资金? 银行缴纳的保费比率不一样。我国存款保险实施风险差别费率机制,银行的适用费率由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决定。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4.我在一家银行存了100万,存款保险能保多少? 存款保险能保的限额为50万元。不过,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5.除了存款本金,我的利息可以保吗? 可以。《存款保险条例》规定施行限额偿付,目前本金加利息最高偿付金额50万元。 6.除了个人存款,企业的存款是否有保障,哪些存款不在保障范围? 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 7.超出50万元限额的这部分存款,是不是完全没保障? 不是的。存款保险基金可以用于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也可用于支持其他投保机构对有问题的投保机构进行收购或者风险处置,使存款人的存款转移到其他合格的投保机构,继续得到全面保障。确实无法由其他投保机构收购、承接的,才按照最高偿付限额直接偿付被保险存款,还可以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 8.我的钱存在大银行,是不是可以多赔一些? 不会的。不论银行大小,均按最高偿付限额赔付。 9.50万元的保障限额,以后有没有可能提高呢? 有可能。央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形势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10.超出50万的存款,我分别存到不同的银行,都能有保障吗? 答:能。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施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施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所以,如果存入多家银行,就以所存入银行为单位,每家银行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11.我在银行买的理财产品,存款保险赔不赔? 不受保护。 银行理财产品已经打破刚性兑付,即不保本保息。2018年7月20日,银保监会和央行先后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要打破银行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这也意味着今后将没有保本保收益的理财产品了。 因此,一旦出现中小型银行倒闭,由该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是没有保障的。但如果只是银行代销的理财产品,那么即使银行倒闭,投资人仍然可以拿着合同去和发行方赎回购买的理财产品。 12.我的钱是放在基金、小贷公司的,存款保险会管吗? 不受保护,自担风险。从存款保险覆盖的范围看,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但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投保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机构的存款,不在被保险范围之内,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约束作用,防范道德风险。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13.我的钱存在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没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属于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吗? 原则上不受保护,除非法律制度另有安排。 为有效保障存款人的利益,保证存款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条例规定的存款保险具有强制性。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含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都应当参加存款保险。同时,参照国际惯例,规定外国银行在中国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以及中资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存款原则上不纳入存款保险,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对存款保险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14.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保险才会进行赔付? 从法律制度上明确在什么情况下存款人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对于保障存款人利益非常重要,也是存款人十分关心的问题。为此,条例明确规定了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的情形: 一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二是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三是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四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15.发生偿付情形时,我多长时间可以得到偿付? 7个工作日。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尝试情形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16.各家银行的缴费比例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我国存款保险实施风险差别费率机制,银行的适用费率尤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决定。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 17.存款保险基金是谁在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 18.存款保险基金可以拿来投资吗,比如说炒股? 根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19.存款保险基金有没有可能破产呢? 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遵循安全、流动、保值增值的原则,限于下列形式: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有分析指出,一旦破产的银行规模大或者数量多,存款保险基金也有可能会破产,但是这种几率几乎等于零,国外也没有出现过。从我国情况看,存款保险基金成立时间不长,由人民银行暂时代管,更是没有任何风险,所以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基金安全。 20.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什么开始实施的,国外也有存款保险吗? 2015年5月1日,《存款保险条例》正式实施。 截至2018年,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24个成员中已有22个成员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本文来自于每经网)[详情]

央行砸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手握800亿重金
央行砸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手握800亿重金

  来源:中国基金报 记者 张燕北 今天,保险业喜迎税收减负政策大礼包。受财税利好政策落地影响,A股保险股午后直线拉升,中国人保盘中一度触及涨停。隔壁港股市场内险股板块也紧随A股脚步扶摇直上,全板块无一下跌。 机构人士表示,新规将大幅降低保险企业的税收成本,预计将使整个保险行业增加税后利润数百亿元人民币。 保险业接税收减负红包 今天上午,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与原政策相比,新规一是提升了免税的额度,二是允许结转至以后年度扣除。此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列支标准为:财产保险企业不得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人身保险企业不得超过10%。 举个例子,100元车险保费可以税前抵扣的手续费支出是15元,如果实际手续费支出是50元,手续费部分的税基就是50元-15元=35元,交税为35元×25%=8.75元。 按照新规,寿险、财险税前列支比例分别提高8ppt、3ppt。广发非银陈福团队表示,保险降税政策将促进行业盈利及业务改善。一方面,新规提升了险企的盈利能力;另一方面,新规在当前寿险行业增速下降、车险行业竞争生存压力加剧的环境下,有助于减轻险企推动业务的压力、促进业务的增长。 保险股午后直线拉升 保险佣金税前扣除新规一出,保险股集体拉升。 整体而言,今日两市股指虽然受美股影响纷纷低开,但在国产芯片、稀土永磁、次新股等题材等带动下持续震荡攀升。午后开盘,保险股直线拉升,金融股瞬间全面活跃,A股短时间内也快速走高,沪指攀升涨逾0.8%,上证50指数涨超1%。 截至收盘,中国人保、新华保险、中国太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的涨幅,分别为8.85%、7.45%、7.18%、4.82%、2.03%。  其中,中国人保一飞冲天,午后直线拉升,盘中一度触及涨停。 港股市场而言,内险股板块也集体拉升。其中中国财险以超过5%的涨幅领涨全板块,新华保险紧随其后,涨幅在4%左右。中国太保、中国太平、中国人保等均有不同程度的上涨,全板块无一下跌。截至收盘,中国财险涨4.97%,新华保险、中国太保等涨超3%。 全行业节税预计超百亿 事实上,保险业要求提高保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例的呼声已久。此次新政落地,有险企财务人士分析指,将大幅降低保险企业的税收成本,预计将使整个保险行业增加税后利润数百亿元人民币。具体而言,利好寿险公司转型发展传统型保障型产品,同时有利于缓解财险公司现金流压力。 财险方面,手续费竞争激烈,税前列支比例提升是对利润增速的直接“松绑”。人保、平安、太保产险平均手续费率从2017年的18%提升至20%,所得税率分别提升6ppt、8ppt、9ppt至33%、37%、46%。手续费超支且持续上升致所得税率增加、净利润增速放缓是全行业普遍问题。 具体来看,2018年财产险行业手续费率激增,由于抵税比例仅为15%,因此手续费快速上升拉高了营业支出额的同时也带来了所得税大幅上升,进而导致净利润下降。 由于财险公司手续费率的大幅上升,财险业务受所得税调整因素的影响较寿险公司更加明显。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2018年均出现税前利润正增长但净利润负增长的情况。海通证券婷认为,产险行业随着“报行合一“的推进,1Q2019龙头手续费率已呈现下降趋势,税前列支比例提高是从另一角度直接作用于所得税的减少,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行业利润改善。 寿险方面,受益程度小于产险,太保利润受益程度或领先同业。2017、2018年四家龙头寿险公司平均手续费率为19%、17%,上限调升至18%意味着寿险公司绝大部分手续费均可于税前抵扣,2019年利润增速将改善。 孙婷表示,近年行业聚焦佣金比例较高的长期保障型业务,2018年上市险企长期保障型保费占比大幅提升。预计手续费率的松绑或将加速险企向保障型产品转型,新华等过往保障型转型力度大的公司边际上更为受益。 机构测算新政下 人寿去年净利提升45% 据招商证券测算,五大财保险(中国平安、新华保险、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中国人保)业绩将取得明显改善。寿险方面,中国人寿最受益,业绩有望增厚43.5%;财险方面,太保财险最受益,业绩增厚38.9%。 天风证券则测算,在新的税收政策下,中国财险、中国人寿、新华保险、中国太保、中国平安的2018年净利润能够分别提升约29%、45%、25%、22%、11%。 2019年一季度,人保、太保、平安产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速分别为18.3%、12.7%、9.5%。2018年上市险企数据来看非车险增速高于车险,增速分别为30.4%、5.7%,责任险、农险、意健险的增速高于其他品种。 招商证券认为,二季度以来负债端受制于价值高基数和一季度提前发力的背景短期承压,当前代理人增长受阻,相信各公司将在6月积极发力,谋求保费和价值的稳定增长。以全年角度看,公司NBV预计仍将保持两位数增长。长期看未来利率政策易紧难松,大水漫灌概率较低,下半年利率向上有望驱动保险股估值中枢抬升。长期逻辑稳定情况下,建议投资者积极把握保险股价超跌时的交易性机会。[详情]

央行出资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如何运作?
央行出资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如何运作?

  详解!央行出资100亿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如何运作? 21世纪经济报道 21财经APP 王晓 北京报道 工商注册信息显示,5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注册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中国人民银行为唯一出资人。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法人、经理、执行董事,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监事。经营范围为: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已发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至此,存款保险基金从由央行金融稳定局管理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正式成为独立法人机构。 50万偿付限额并非一成不变 存款保险制度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曾介绍,存保制度在起步时的费率水平大概在万分之一到万分之二(0.01%-0.02%)。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这一费率处于国际较低水平。一方面是我国银行的倒闭风险较小,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减轻机构的运行成本。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年初披露,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 存款保险资金在正式成立法人机构前,暂由金融稳定局管理。“若保费设计合理,运转一段时间以后,就会有一定的积累,届时等条件成熟,就可以平稳过渡到独立机构。”周小川曾表示。在已经运转近四年之际,积累了800多亿元规模的存款保险基金,成立法人机构的条件已经成熟。 近日,央行、银保监会联合接管某城商行引发市场广泛关注。央行、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表示,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存款保险基金对个人储蓄存款本息全额保障,个人存取自由,没有任何变化。 但这一事件也表明,个别银行业机构已经积累了较大风险。未来在个别高风险机构在退出市场时,如何保障存款人存款安全从构想到具备了实践的基础。 《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这一偿付限额,目前可以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不过50万元的限额也并非一成不变。《条例》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存款结构变化、金融风险状况等因素调整最高偿付限额,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存款保险的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现阶段统一的低费率模式未来也将视机构风险水平而实行差异化费率。中国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早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预计,存保制度运行初期会实行简单的差异化存保费率,今后逐步推行差异化费率。可能早期按照大类划分施行,如国有大行、股份行、城商行等分别适用不同费率标准。差异化费率有可能分步实施。最终各家银行机构的存保费率可能都不尽相同,以鼓励差异化经营,同时防范经营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业间的整合及并购不可避免,有望催生行业投资机会。 银行业并购、重组将增多 鉴于存款保险基金尚未发生支出和使用,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功能尚未能发挥。 今年两会期间,多位来自央行系统的人大代表纷纷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存款保险条例》,尽快制定《存款保险法》。以促进金融体系正常的新陈代谢和解决系统重要性机构“大而不能倒”的问题,加快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金融机构有序处置机制。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指出,2015年出台的《存款保险条例》虽赋予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职能,但却未明确风险处置的触发标准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金融机构接管和清算组织的职能,制约了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风险处置能力。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也表示,应进一步丰富早期纠正措施。拟增加“限制分配红利或实施激励、限制股权投资或回购资本工具、限制资本性支出、停办高风险资产业务、限制增设新机构或开办新业务”等措施,避免问题投保机构股东“吃完股本”通过分配红利或者实施激励“吃存款”,在早期纠正期间及时进行瘦身自救,回归主营业务,限制杠杆业务扩张,有效降低风险敞口,避免损失扩大和风险传染。当投保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2%或者存在其他引发严重信用风险的情形时,立即触发处置程序。触发情形的投保机构要在90天内限期实施自救,避免出现拖延处置的倾向。 受当前经济形势变化以及经营影响,个别中小银行机构风险上升。市场也预计,随着存款保险制度的完善,将为个别高风险机构退出市场奠定基础。 不过,宗良表示,在存款保险制度后,更加系统、完善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制度有望推出,与存款保险制度一起,为银行业机构风险处置提供统一规范的市场化处理模式。不过即便在存款保险制度实施后,银行破产清算也是比较小概率的事件。因为其涉及到金融运行的稳定和广大存款者的利益。通过机构接管,进行并购、重组等方式处置出现风险的银行机构会是主流的做法,未来银行业的并购会增多。 在今年4月份的中国普惠金融(浙江)高峰论坛上,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也指出,农村金融改革的一项重点是探索完善小法人的退出机制。他指出,近几年农商行和信用社两极分化,好的越好,差的高风险机构正在增加。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有生有死、有进有退的机制必须建立起来。不过不是通过简单的破产退出,而是要靠新的股东进来、靠其他好的机构兼并重组来实现,使农村金融机构有生机和活力。[详情]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来了:央行独资 注册资本100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来了:央行独资 注册资本100亿

  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来了:央行独资,注册资本100亿元 澎湃新闻记者 陈月石 来源:澎湃新闻 在存款保险条例实施四年后,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正式成立。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5月24日在北京开业,注册资本为100亿元,由中国人民银行100%持股,法定代表人是黄晓龙。 在经营范围方面,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所谓存款保险,是指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称投保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投保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规定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对存款人进行及时偿付,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按照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履行的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发布与其履行职责有关的规则;(二)制定和调整存款保险费率标准,报国务院批准;(三)确定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四)归集保费;(五)管理和运用存款保险基金;(六)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早期纠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七)在条例规定的限额内及时偿付存款人的被保险存款; (八)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不过此前,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并未设立,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多位来自央行的“两会”代表呼吁,进一步完善存款保险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行长徐诺金就表示,结合近年来实践情况看,由于没有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处置当局的法律地位,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有序处置规则体系,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边界不清晰,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制约了问题金融机构高效有序的市场化处置。他表示,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我国银行机构处置当局的主体地位和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充分发挥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事前介入、事中接管、事后清算的全面职能,实现处置成本最小化。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详情]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资本100亿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资本100亿

   中新网客户端5月29日电 (邱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4日,股东为中国人民银行,注册资本10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黄晓龙。其经营范围有: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本文来自于中国新闻网)[详情]

央行在接管包商银行当日成立1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
央行在接管包商银行当日成立1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

  《经济通通讯社29日专讯》工商登记资料显示,人民银行在上周五(24日)成立100亿元人民币的存款保险基金。法定代表人为黄晓龙,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巧合的是,人行、银保监正是在24日联合公告称,鉴于包商银行出现严重信用风险,为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决定自2019年5月24日起对包商银行实行接管,接管期限一年。建设银行组建托管工作组,在接管组指导下,按照托管协议开展工作。(wl)[详情]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明确其专业处置职责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明确其专业处置职责

  来源: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孙璐璐 证券时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到,由央行发起成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5月24日正式核准开业,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公司经营范围为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央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黄晓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央行金融稳定局存款保险制度处处长欧阳昌民担任监事。 有分析指出,此前存款保险基金由央行金融稳定局管理,随着专门成立单独的基金管理团队,实现存款保险机构的实体化,下一步存款保险机构将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如早期纠正和风险处置的权力。 央行武汉分行行长王玉玲还曾建议,应设立独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明确其实施专业处置等职责,并赋予其必要的人事管理权、经费使用权、工作决策与执行权。 此外,央行上海分行行长金鹏辉两会期间就表示,下一步应赋予存款保险机构更充分直接的信息获取权、现场核查权及建议处罚权,确保存款保险机构全面并持续获得投保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内控和监管信息,及时识别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风险控制和纠正措施。[详情]

央行大动作: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手握821亿巨资
央行大动作: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手握821亿巨资

  央行大动作!成立存款保险基金公司 “手握”821亿巨资 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9日电 5月29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央行在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法定代表人为黄晓龙,经营范围包括: 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等。 公开资料显示,黄晓龙担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经济学博士,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宏观经济学专业。 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 中新经纬客户端了解到,2015年4月1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批复正式公布,其中首度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专门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管理工作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官方表示,待存款保险基金积累较为充足且其他条件成熟时,可按程序设立独立机构,履行存款保险职能。 2015年起施行的《存款保险条例》明确指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投保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覆盖了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明确了强制保险的基本原则。 业内专家曾表示,存款保险基金涉及到机构投资,因此保障安全性、保持适当的流动性很重要。在这个基础上保持流动性,同时再适当的有所增值。 今年3月央行,金融稳定局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末,全国4017家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规定办理了投保手续。存款保险对存款人的全额保障水平持续保持高位,50万元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投保机构99.5%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有效维护了银行体系稳定运行。银行业存款格局总体保持稳定,中小银行存款占比稳中有升。 数据显示,2018年,存款保险基金专户共归集保费329.9亿元,利息收入11亿元。截至2018年12月31日,存款保险基金专户余额821.2亿元,未发生支出和使用。(中新经纬APP)[详情]

央行成立1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 可投资股权债权基金等
央行成立100亿元存款保险基金 可投资股权债权基金等

  中国央行成立100亿元的存款保险基金 简介: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央行在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央行在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亿元人民币。信息显示,存款保险基金法人代表为黄晓龙。资料显示,黄晓龙为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副局长,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宏观经济学专业。 新成立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其中特别指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不得发放贷款;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详情]

央行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黄晓龙任法定代表人
央行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黄晓龙任法定代表人

  央行设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亿 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一栏显示,该公司股东为中国人民银行,注册资本为100亿。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今年5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为黄晓龙。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一栏显示,该公司股东为中国人民银行,注册资本为100亿元。 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有,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经营范围中明确表示,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编辑 王宇[详情]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资本100亿元
央行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资本100亿元

  新浪财经讯 5月29日消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中国人民银行于5月24日成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亿元。公司法人、执行董事、经理均为黄晓龙。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进行股权、债权、基金等投资;依法管理存款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直接或者委托收购、经营、管理和处置资产;依法办理存款保险有关业务;资产评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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