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版“三定方案”的表述: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详情]
总体看,此次“三定”方案加强央行对整个金融行业风险监测与预警、监管协调的牵头和统筹的作用。[详情]
总体而言,从职责调整以及各司局的调整来看,宏观审慎管理职能更为强化,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更为清晰。[详情]
兴业研究分析师陈昊表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今年可能会“补”上相关细则。[详情]
《规定》明确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置在央行;央行增加宏观审慎职能;在编制方面,领导班子配置也发生变化,原来“一正六副”将变为“一正四副”;在原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监管职责,央行的职能发生了变化;同时在机构设置方面,也发生了增减。[详情]
根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将由当前的6名缩减至4名,也就意味着有2名副行长的职位将有所变动。[详情]
根据规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详情]
现行央行主要职能18条,调整后共20条,相关表述改动较多。除新增“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职能转变”两项外,三定方案中整体更加强调了央行宏观审慎、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和拟定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方面的职责。[详情]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详情]
2018年“两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详情]
在备受关注的行领导方面,央行新的“三定”方案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与上一次“三定”方案相同。但同属于行领导的“行长助理”被取消。[详情]
我国央行肩负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即“双支柱”。然而,在现行银行货币制度下,银行存款构成货币的主体,规范而理性的银行微观行为,成为了落实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前提。[详情]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显示,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详情]
在部门设置上,除了原有的内设部门外,此次央行新设立了宏观审慎管理局,同时将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职能被划入条法司。[详情]
就在2019年春节前的最后时刻,金融监管又有重磅消息出炉,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货币政策二司被取消,新设立了宏观审慎管理局。[详情]
宏观审慎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管理局的设立有利于夯实我国金融稳定的基础,由此,“双支柱”调控框架进一步完善,可以预见,货币政策将与宏观审慎政策相互支持配合,更好地将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结合起来。[详情]
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正式确立,逆周期调节机制的建立,将加大宏观经济稳定性。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以及支付清算功能也使其处于维护宏观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独特地位。[详情]
来源:杨畅经济与政策研究 一、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位与传统议事协调机构出现了差异 央行新版“三定方案”的表述: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 变化之1: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变化之2:明确金融委秘书局编制。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解读:根据2017年11月国务院通稿,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定位,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 而按照现行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其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而本次直接明确了金融委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别列入国务院正部级组成部门的“三定方案”,表明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位与其他“议事协调机构”存在一定差异。例如2018年7月28日,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统一部署,根据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有关安排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调整为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技部部长兼任。但根据9月10日公布的《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科技部“三定方案”),并未给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单列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 二、央行主要职责的13点变化 变化之3:对于国家金融安全工作,从“参与评估”转向了“牵头” (老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新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变化之4:新增“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对于法律法规从“起草”转变为“拟订” (老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新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变化之5:明确“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新增“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 (老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新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变化之6:新增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 (老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老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新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变化之7:新增“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取消了“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负责“国内金融市场跟踪” (老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新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变化之8:新增“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老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新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变化之9:新增“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 (老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新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变化之10:新增“金融科技”,“信息安全”变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老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新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变化之11:强化了“监督管理”,目标是“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老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新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变化之12:新增“反恐怖融资” (老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新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变化之13:新增了“全球经济金融治理” (老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新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变化之14:新增了“完成党中央交办任务”。 (老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变化之15: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增加了“职能转变”内容。 (新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新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职责无变化: (老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新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老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新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老十三)经理国库。 (新十三)经理国库。 (老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新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老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新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三、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的变化 变化之16:取消货币政策二司;增设宏观审慎管理局;保卫局(二级局)由反洗钱局调整至货币金银局。 变化之17:更加强调“研究立行”。跟上一版三定方案相比,研究局的地位大幅前提。工作职责由“协调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转变为“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 变化之18: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大幅度加强。由三个司局共同参与: 货币政策司负责牵头宏观审慎评估; 宏观审慎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 金融稳定局负责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变化之19:宏观审慎管理局是“局”不是“司”的差别。增加了“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 变化之20:支付结算司大幅强化了“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详情]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在人员编制方面,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另外,取消了货币政策二司,新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 方案明晰二十条主要职责 方案显示,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有二十条,其中主要包括: 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 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 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 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 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 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主要职责的第二十条职能转变上,规定写的较为详细: 其中包括: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 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取消货币政策二司 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 方案显示,中国人民银行设21个内设机构,包括: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研究局、货币政策司、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保卫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会计财务司、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参事室。 相较于目前,主要变化在于设立了宏观审慎管理局,取消货币政策二司。 目前央行内设部门(图片来源:央行网站) “三定”方案介绍,宏观审慎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在人员编制方面,方案显示,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目前在领导配置方面,央行网站显示,行长为易纲,副行长共6位,为郭树清(兼任央行党委书记)、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刘国强。 图片来源:央行网站 三定方案透露央行工作三大重点 重点1:双支柱调控框架进一步完善 从内设部门看,三定方案明确,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 当前,央行在完善宏观审慎框架方面下了“先手棋”,包括建立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针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探索对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等。宏观审慎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管理局的设立有利于夯实我国金融稳定的基础,由此,“双支柱”调控框架进一步完善,可以预见,货币政策将与宏观审慎政策相互支持配合、互相补充,更好地将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结合起来。 重点2: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是央行的职责之一。 梳理2018年以来多次金融委会议情况不难发现,“防风险”是其中高频词汇。业内人士表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将仍是2019年监管工作重点,需高度关注金融市场波动形成的风险联动、货币政策传导不通畅带来的融资缺口、信用违约风险等。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2019年我国金融风险整体将继续呈收敛之势,主要风险点将从金融无序过快增长转变为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房价大幅下行风险。预计今年外部冲击很可能向国内金融市场传导。 从内外部环境看,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银行分析师许文兵表示,在外部要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对国内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全球资本从新兴市场流出对国内金融和货币体系造成的冲击。在内部要注意平衡好政策调整对实体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影响。 从风险增量和存量角度看,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在增量风险方面,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客观存在,实体企业风险未来可能进一步暴露,实体端的风险或会向金融端蔓延;存量风险方面,包括影子银行、资管涉及许多存量风险,增量部分已经控制得很好,存量部分如何逐步消解,并避免对实体经济造成影响,是未来需要讨论的问题;另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也值得关注,其存量规模比较大,对经济影响非常全面。 重点3:补齐监管短板持续推进中 当前仍有多项框架性政策短板有待补齐。在央行牵头统筹下,多项监管细则有望尽快出台。完善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金控公司监管等细是补短板的重要内容。 方案显示,宏观审慎局将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 兴业研究分析师陈昊表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今年可能会“补”上相关细则。但出台规则并不意味着相关监管要求会立刻上升,参照发达经济体经验,为了保证金融体系平稳过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监管要求过渡期大多长达数年。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目前来看,金控监管侧重点在于对非金融企业入股金融机构形成金控的监管,特别是一些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形成的金控进行监管,这方面在国际上参考先例较少,因此需要监管部门探索新路径。[详情]
新京报记者 宓迪 中国机构编制网昨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宏观审慎管理局。据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点评,这也意味着,央行正式确立了双支柱的操作框架。 199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大致经历了三次较大的职能调整。据新华社报道,200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人民银行“三定”规定)出台,人民银行在原有18个内设职能司(局、厅)的基础上,新设汇率司,后被称为“货币政策二司”。 与2008年相比,十年之后,货币政策二司取消,设立了“宏观审慎管理局”。 央行官网此前刊载的易纲《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开创金融事业新局面》一文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人民银行的职能定位不断调整完善,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需要。 其中,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由人民银行承担办公室职责,牵头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 设央行行长1名,副行长4名 上述《规定》第四条明确,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等。同时,《规定》第六条显示,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 据上海证券报,“目前,人民银行行长为易纲,副行长为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和刘国强。其中,郭树清和潘功胜分别为银保监会主席和外汇局局长,并不占用人民银行副行长编制。” 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加强政策协调 《规定》第三条指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 《规定》还明确,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易纲在《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开创金融事业新局面》文章中也提到:人民银行积极履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牵头制定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出台资管新规及配套政策,加强金融控股集团监管,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制度,补齐制度短板。积极稳妥推动结构性去杠杆,把好货币总闸门,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控家庭部门债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政府杠杆率过快增长。有序整治各类金融乱象,果断处置部分高风险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大力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记者留意到,金融委办公室曾于去年年末多次发声,向市场释放出积极信号。 其中,2018年12月25日,金融委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多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有关问题,推动尽快启动永续债发行;2018年12月21日,金融委办公室发布声明,指出“我们注意到网上关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不减税不降费等传闻,这与事实相反”;2018年12月20日,金融委办公室召开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座谈会,会议认为,“中央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资本市场,金融部门要加紧行动。当前资本市场风险得到较为充分的释放,已经具备长期投资价值,改革面临比较好的有利时机”。 1月25日,中国银行已成功发行首单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首单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推出,为后续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提供了范本,也拓宽了商业银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渠道,对于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范金融体系风险,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设宏观审慎管理局,央行宏观审慎职能强化 根据《规定》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记者留意到,央行官网披露的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新闻稿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以及“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等。 去年1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其文章中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认识到宏观不审慎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人民银行较早在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方面进行了创新性探索。2009年下半年,针对当时人民币贷款快速增长的局面,提出按照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设计新的逆周期措施。2010年,通过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措施,将信贷投放与宏观审慎要求的资本充足水平相联系,探索开展宏观审慎管理。201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用好宏观审慎工具后,人民银行不断完善宏观审慎政策,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逐步将更多金融活动和资产扩张行为以及全口径跨境融资纳入宏观审慎管理。2017年,“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被正式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 值得留意的是,《规定》还明确,央行负责“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详情]
定了!央行“三定”方案公布,职能如何转变? 作者: 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机构编制网2月2日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方案),对央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予以明确。 央行上次“三定”方案的发布在2008年,与之前相比,此次央行在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方面均有调整,包括:在央行设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宏观审慎管理局,而撤销货币政策二司(汇率司)。 金融委办公室设在央行 “三定”方案显示,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2017年举行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协调,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 根据“三定”方案,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设宏观审慎管理局 “三定”方案还显示,央行内设宏观审慎管理局,而原汇率司(货币政策二司)则被撤销。这意味着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强化。 根据“三定”方案,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可以看出,原货币政策二司关于人民币汇率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职能被并入了宏观审慎管理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原货政二司主要负责人民币国际化汇率问题,但随着汇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人民币走出去,其职能变得越来越模糊。改设宏观审慎管理局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的要求。自此,货币政策司与宏观审慎管理局将成为央行货币政策、金融稳定的两个核心抓手,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也伴随着宏观审慎管理局的确立而被进一步加强。 “三定”方案中提及的央行主要指责也包括,“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一正四副”格局明确 “三定”方案特别提及了央行的“职能转变”。 方案显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三定”方案,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目前,人民银行行长为易纲,副行长为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和刘国强。其中,郭树清和潘功胜分别为银保监会主席和外汇局局长,并不占用人民银行副行长编制。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的“三定”方案相比,研究局在内设机构中的“排位”更为靠前,研究局的职责包括: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重大问题,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其中,“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为新职责,此前“三定”方案的表述为“协调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详情]
来源:券商中国 央行最新“三定”方案终于对外公布。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根据“三定”方案,央行相比于此前的职能设定和部门安排,变化最大的在于加强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为此还专门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以及加强央行对金融行业风险监测与预警、监管协调的牵头和统筹的作用,为此细化设在央行的金融委办公室的职责,新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并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等核心部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职能。 相较于2008年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今年的“三定”方案中对央行机关行政编制和司局级领导名额均有所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在行领导的人数设置上,根据“三定”方案安排,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但在目前央行的行领导设置中,副行长共有6名,包括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和刘国强。 此前有分析认为,由于郭树清是央行党委书记,所以其副行长的职务应该不占4名副行长的名额,但潘功胜担任央行副行长的同时,还担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他是否占副行长名额尚未可知,如果算,则意味着将有一位副行长可能会有另外的人事任命安排。不过,记者最新了解到的信息是,郭树清和潘功胜均不占用央行副行长编制。 ▲目前央行网站上披露的领导名单 细化金融委办公室职责,新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 相比于2008年版本的“三定”方案,此次“三定”方案在对央行的职责表述中,新增了对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以及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新职责,新增的职责要求也具体安排到各职能部门负责。 总体看,此次“三定”方案加强央行对整个金融行业风险监测与预警、监管协调的牵头和统筹的作用。例如,“三定”方案称,要“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其中,将金融委办公室设在央行。此次“三定”方案对金融委办公室的职责要求进一步细化,要求其“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三定”方案,将在金融委办公室增设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不过,多位央行内部人士称,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与金融委办公室实则是“一套人马”,秘书局是承担金融委办公室职能的实体。 此外,央行不仅要加强对金融监管政策的统筹协调,根据方案,还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 “在2008年的‘三定’方案中,在统筹协调方面,只是提及央行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现在是要进一步强化与其他非金融领域部委的协同,尤其是与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的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这也体现出宏观政策的协调性将加强。”北京一央行政策分析人士称。 四大核心部门职能调整显著 如上所述,根据此次“三定”方案,央行新增了一些职责,新职责的落地就要安排到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比2008年版本的“三定”方案,央行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表述有所变化,其中,变化相对显著的是货币政策司、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和金融稳定局等。 货币政策司,新增“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等表述。其中,在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方面,央行将拥有更多自主决策和实施使用的权限,对比2008年版本,彼时规定货政司只是“提出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 宏观审慎管理局,此部门为新设部门。原货币政策二司被取消,其主要职能分别被划入货币政策司和宏观审慎管理局。宏观审慎管理局的职能有以下六方面: 1、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 2、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此前,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办法都是金融稳定局在负责制定,现在这两类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回宏观审慎管理局负责。 3、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 4、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 5、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6、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金融市场司,相比于2008年的“三定”对该部门的职责划定,本次金融市场司新增了四大职责: 一是新增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及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的监管,其实,这一职责此前就已归金融市场司负责,此次“三定”方案是进一步明确。 二是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这也意味着金融市场司在推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公司信用债统一方面将发挥统筹牵头的作用。 三是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 四是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 一央行内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此前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是央行在牵头负责,但那只是一个阶段性的专项行动,以后则要上升为常态化的日常监管机制,并承担对未来诸如金融科技等金融新兴业态的评估和监管职责,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前瞻性。 金融稳定局,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被赋予更多职责。此前只是要求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此次方案则是在此基础上,明确金融稳定局还要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此外,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也归金融稳定局负责,并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以及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 此外,条法司的职能也有所扩展。去年初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属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拟订行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央行。根据“三定”,条法司除了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还负责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详情]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央行最新“三定”方案终于对外公布。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根据“三定”方案,央行相比于此前的职能设定和部门安排,变化最大的在于加强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为此还专门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以及加强央行对金融行业风险监测与预警、监管协调的牵头和统筹的作用,为此细化设在央行的金融委办公室的职责,新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并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等核心部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职能。 相较于2008年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今年的“三定”方案中对央行机关行政编制和司局级领导名额均有所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在行领导的人数设置上,根据“三定”方案安排,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但在目前央行的行领导设置中,副行长共有6名,包括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和刘国强。 此前有分析认为,由于郭树清是央行党委书记,所以其副行长的职务应该不占4名副行长的名额,但潘功胜担任央行副行长的同时,还担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他是否占副行长名额尚未可知,如果算,则意味着将有一位副行长可能会有另外的人事任命安排。不过,记者最新了解到的信息是,郭树清和潘功胜均不占用央行副行长编制。 ▲目前央行网站上披露的领导名单 细化金融委办公室职责,新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 相比于2008年版本的“三定”方案,此次“三定”方案在对央行的职责表述中,新增了对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以及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新职责,新增的职责要求也具体安排到各职能部门负责。 总体看,此次“三定”方案加强央行对整个金融行业风险监测与预警、监管协调的牵头和统筹的作用。例如,“三定”方案称,要“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其中,将金融委办公室设在央行。此次“三定”方案对金融委办公室的职责要求进一步细化,要求其“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三定”方案,将在金融委办公室增设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不过,多位央行内部人士称,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与金融委办公室实则是“一套人马”,秘书局是承担金融委办公室职能的实体。 此外,央行不仅要加强对金融监管政策的统筹协调,根据方案,还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 “在2008年的‘三定’方案中,在统筹协调方面,只是提及央行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现在是要进一步强化与其他非金融领域部委的协同,尤其是与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的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这也体现出宏观政策的协调性将加强。”北京一央行政策分析人士称。 四大核心部门职能调整显著 如上所述,根据此次“三定”方案,央行新增了一些职责,新职责的落地就要安排到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比2008年版本的“三定”方案,央行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表述有所变化,其中,变化相对显著的是货币政策司、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和金融稳定局等。 货币政策司,新增“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等表述。其中,在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方面,央行将拥有更多自主决策和实施使用的权限,对比2008年版本,彼时规定货政司只是“提出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 宏观审慎管理局,此部门为新设部门。原货币政策二司被取消,其主要职能分别被划入货币政策司和宏观审慎管理局。宏观审慎管理局的职能有以下六方面: 1、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 2、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此前,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办法都是金融稳定局在负责制定,现在这两类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回宏观审慎管理局负责。 3、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 4、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 5、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6、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金融市场司,相比于2008年的“三定”对该部门的职责划定,本次金融市场司新增了四大职责: 一是新增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及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的监管,其实,这一职责此前就已归金融市场司负责,此次“三定”方案是进一步明确。 二是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这也意味着金融市场司在推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公司信用债统一方面将发挥统筹牵头的作用。 三是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 四是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 一央行内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此前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是央行在牵头负责,但那只是一个阶段性的专项行动,以后则要上升为常态化的日常监管机制,并承担对未来诸如金融科技等金融新兴业态的评估和监管职责,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前瞻性。 金融稳定局,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被赋予更多职责。此前只是要求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此次方案则是在此基础上,明确金融稳定局还要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此外,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也归金融稳定局负责,并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以及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 此外,条法司的职能也有所扩展。去年初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属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拟订行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央行。根据“三定”,条法司除了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还负责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 记者:孙璐璐[详情]
一文读懂央行三定方案:相隔十年适时调整,新设宏观审慎管理局 央行三定方案今日正式发布,这距离上次央行三定规定的发布已过去10年。 2月2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对央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予以明确。 实际上,央行的每次调整都与当时的经济形势密切关联。如2003年,在银行业面临重大改革之际,“金融稳定局”应时而生;2008年,伴随国内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货币和汇率政策备受关注,“汇率司”(货币政策二司)由此诞生。 与2008年的相比,在内设机构上取消“汇率司”,增设了“宏观审慎管理局”。而宏观审慎管理局的职责,除了对汇率政策进行研究评估外,还包括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等。在人员设置方面,央行将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目前实际在工作中的副行长比设置方案中的人数多1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从具体的职能来看,央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新意更多体现在: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等几个方面。 新设宏观审慎管理局,双支柱调控框架确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央行三定方案对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补充,针对市场监管、汇率机制等进行了针对性的内部机制调整。原有货币政策二司被取消,新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已正式确立。 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货币政策作为央行的总需求管理工具,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有一定局限性 ,宏观审慎的理念应运而生。 多方观点认为,宏观审慎政策是对货币政策的有益补充,二者的协同互补能够有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把保持币值稳定和维护金融稳定更好地结合起来。 例如,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报告就指出,在宏观部门(如中央银行)负责经济周期和跨市场风险判断以及相关宏观审慎政策制定的情况下,如果其缺乏有效得力的监管和实施手段,必然会影响政策效果,因此需要把宏观审慎政策制定和必要的审慎监管权赋予同一家机构。 此次三定方案公布后,央行正式确立了双支柱的操作框架。 “原货政二司主要负责人民币国际化汇率问题,但随着汇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人民币走出去,其职能变得越来越模糊。”尹振涛认为,货币政策司与宏观审慎管理局将成为央行货币政策、金融稳定的两个核心抓手,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也伴随着宏观审慎管理局的确立而被进一步加强。 “内设机构多了一个宏观审慎局,需要相应的机构来做这些事情。在机构设置上,将‘加强央行宏观审慎职能’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表示,新设立宏观审慎局,体现了此方面的趋势和考虑。 除了在机构上设置的变更外,《规定》还在央行职能方面,增加了有关负责宏观审慎管理等表述。 《规定》指出,央行应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在职能转变上,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具体而言,宏观审慎管理局的具体工作职能包括: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意味着在汇率改革逐渐推进的基础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有望平稳展开。此前,就有业内人士表示,在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人民币实现国际化是重要因素。 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 三定方案中规定,央行将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 根据《规定》,在编制方面,央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央行副行长共有6名,分别是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刘国强。除央行党委书记郭树清不占4名副行长的编制名额外,还有一名副行长将要另有其他任命安排。 此外,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有关央行大区行体制也一直争议不断。针对此类争议,《规定》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体制调整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大区行改革,此次也提出会另行制定,(对市场的热议)做出了一个回应。”董希淼称。 大区行的设立可以追溯至20年前。1998年,为了增强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央行共设立九家一级分行(即大区行,下辖中心支行)。 金融委架构进一步明确 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央行的重要作用愈发突出。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办公室放在人民银行,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 《规定》明确,将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将金融委设置在央行,(人员编制上)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设编制15名,有编制及常设工作人员,可以进一步把金融委办公室工作做实。”董希淼称。他表示,金融委职能进一步做实,有利于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的协调,对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市场稳定,都发挥积极作用。 但他同时提出,金融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协调。“在纵向方面,中央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要进一步协调、整个金融体系的结构调整与优化、改革与开放,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在此过程中,央行还需起到牵头与协调作用”。 牵头互联网金融监管 此次三定方案出台后,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已成为央行主要职责之一。 《规定》显示,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就包括: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在金融市场司的职责划分中,《规定》还补充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及对金融科技创新业务的评估。 “央行此次职责调整,更加凸显宏观审慎监管和跨行业的监管协调职责,与互金机构提供一站式金融产品的现状适配性更高,有助于消除监管空白地带和监管套利现象,提高互金行业规范经营水平。”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早在2018年初,央行行长易纲就表示,人民银行将探索把影子银行、房地产金融、互联网金融等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将同业存单、绿色信贷业绩考核纳入MPA(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详情]
来源:杨畅经济与政策研究 一、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位与传统议事协调机构出现了差异 央行新版“三定方案”的表述: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 变化之1: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变化之2:明确金融委秘书局编制。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解读:根据2017年11月国务院通稿,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定位,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 而按照现行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的协调机构。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重要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任务,其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可以规定临时性的行政管理措施。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控制,一般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行政机构解决;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而本次直接明确了金融委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人员编制,别列入国务院正部级组成部门的“三定方案”,表明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定位与其他“议事协调机构”存在一定差异。例如2018年7月28日,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统一部署,根据议事协调机构调整有关安排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调整为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科技部部长兼任。但根据9月10日公布的《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科技部“三定方案”),并未给国家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单列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 二、央行主要职责的13点变化 变化之3:对于国家金融安全工作,从“参与评估”转向了“牵头” (老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新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变化之4:新增“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对于法律法规从“起草”转变为“拟订” (老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新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变化之5:明确“制定和执行信贷政策”;新增“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 (老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新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变化之6:新增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 (老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老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新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变化之7:新增“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取消了“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负责“国内金融市场跟踪” (老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新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变化之8:新增“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老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新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变化之9:新增“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 (老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新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变化之10:新增“金融科技”,“信息安全”变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 (老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新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变化之11:强化了“监督管理”,目标是“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老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新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变化之12:新增“反恐怖融资” (老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新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变化之13:新增了“全球经济金融治理” (老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新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变化之14:新增了“完成党中央交办任务”。 (老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新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变化之15: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增加了“职能转变”内容。 (新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新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职责无变化: (老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新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老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新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老十三)经理国库。 (新十三)经理国库。 (老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新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老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新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三、内设机构工作职责的变化 变化之16:取消货币政策二司;增设宏观审慎管理局;保卫局(二级局)由反洗钱局调整至货币金银局。 变化之17:更加强调“研究立行”。跟上一版三定方案相比,研究局的地位大幅前提。工作职责由“协调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转变为“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 变化之18:宏观审慎管理职能大幅度加强。由三个司局共同参与: 货币政策司负责牵头宏观审慎评估; 宏观审慎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 金融稳定局负责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变化之19:宏观审慎管理局是“局”不是“司”的差别。增加了“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 变化之20:支付结算司大幅强化了“监督管理职能”。“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详情]
交通银行研究中心首席金融分析师 鄂永健 中国机构编制网2月2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显示,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从风险防范的视角看,央行“三定”规定有四个关注点:一是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这意味着,金融委有了日常办事机构,进一步得以做实,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统筹综合监管。 二是明确央行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这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主体,未来围绕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可能会加快出台。 三是明确央行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至此,央行负责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职责进一步压实。这也意味着,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四是为配合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的职能,新成立了宏观审慎管理局。这有助于更好开展宏观审慎管理。宏观审慎管理的重要性将不断加强,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将进一步加以细化和完善。(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中证网和中国证券报立场。)[详情]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中明确了在人员编制方面,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另外,取消了货币政策二司,新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 方案明晰二十条主要职责 方案显示,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有二十条,其中主要包括: 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 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 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 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 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 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主要职责的第二十条职能转变上,规定写的较为详细: 其中包括: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 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取消货币政策二司 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 方案显示,中国人民银行设21个内设机构,包括: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研究局、货币政策司、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保卫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会计财务司、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参事室。 相较于目前,主要变化在于设立了宏观审慎管理局,取消货币政策二司。 目前央行内设部门(图片来源:央行网站) “三定”方案介绍,宏观审慎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在人员编制方面,方案显示,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目前在领导配置方面,央行网站显示,行长为易纲,副行长共6位,为郭树清(兼任央行党委书记)、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刘国强。 图片来源:央行网站 三定方案透露央行工作三大重点 重点1:双支柱调控框架进一步完善 从内设部门看,三定方案明确,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 当前,央行在完善宏观审慎框架方面下了“先手棋”,包括建立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针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探索对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等。宏观审慎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管理局的设立有利于夯实我国金融稳定的基础,由此,“双支柱”调控框架进一步完善,可以预见,货币政策将与宏观审慎政策相互支持配合、互相补充,更好地将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结合起来。 重点2: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是央行的职责之一。 梳理2018年以来多次金融委会议情况不难发现,“防风险”是其中高频词汇。业内人士表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将仍是2019年监管工作重点,需高度关注金融市场波动形成的风险联动、货币政策传导不通畅带来的融资缺口、信用违约风险等。 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表示,2019年我国金融风险整体将继续呈收敛之势,主要风险点将从金融无序过快增长转变为金融市场异常波动和房价大幅下行风险。预计今年外部冲击很可能向国内金融市场传导。 从内外部环境看,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银行分析师许文兵表示,在外部要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对国内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全球资本从新兴市场流出对国内金融和货币体系造成的冲击。在内部要注意平衡好政策调整对实体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影响。 从风险增量和存量角度看,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认为,在增量风险方面,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客观存在,实体企业风险未来可能进一步暴露,实体端的风险或会向金融端蔓延;存量风险方面,包括影子银行、资管涉及许多存量风险,增量部分已经控制得很好,存量部分如何逐步消解,并避免对实体经济造成影响,是未来需要讨论的问题;另外,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题也值得关注,其存量规模比较大,对经济影响非常全面。 重点3:补齐监管短板持续推进中 当前仍有多项框架性政策短板有待补齐。在央行牵头统筹下,多项监管细则有望尽快出台。完善系统性重要金融机构监管、金控公司监管等细是补短板的重要内容。 方案显示,宏观审慎局将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 兴业研究分析师陈昊表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今年可能会“补”上相关细则。但出台规则并不意味着相关监管要求会立刻上升,参照发达经济体经验,为了保证金融体系平稳过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附加监管要求过渡期大多长达数年。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目前来看,金控监管侧重点在于对非金融企业入股金融机构形成金控的监管,特别是一些互联网金融新业态形成的金控进行监管,这方面在国际上参考先例较少,因此需要监管部门探索新路径。[详情]
新京报记者 宓迪 中国机构编制网昨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根据《规定》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宏观审慎管理局。据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点评,这也意味着,央行正式确立了双支柱的操作框架。 199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大致经历了三次较大的职能调整。据新华社报道,200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即人民银行“三定”规定)出台,人民银行在原有18个内设职能司(局、厅)的基础上,新设汇率司,后被称为“货币政策二司”。 与2008年相比,十年之后,货币政策二司取消,设立了“宏观审慎管理局”。 央行官网此前刊载的易纲《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开创金融事业新局面》一文指出,改革开放以来,人民银行的职能定位不断调整完善,以适应形势的变化和需要。 其中,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由人民银行承担办公室职责,牵头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2018年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拟定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民银行。 设央行行长1名,副行长4名 上述《规定》第四条明确,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等。同时,《规定》第六条显示,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 据上海证券报,“目前,人民银行行长为易纲,副行长为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和刘国强。其中,郭树清和潘功胜分别为银保监会主席和外汇局局长,并不占用人民银行副行长编制。” 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加强政策协调 《规定》第三条指出,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 《规定》还明确,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易纲在《在全面深化改革开放中开创金融事业新局面》文章中也提到:人民银行积极履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牵头制定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出台资管新规及配套政策,加强金融控股集团监管,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与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制度,补齐制度短板。积极稳妥推动结构性去杠杆,把好货币总闸门,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控家庭部门债务、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地方政府杠杆率过快增长。有序整治各类金融乱象,果断处置部分高风险金融控股集团风险,大力清理整顿金融秩序,持续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 记者留意到,金融委办公室曾于去年年末多次发声,向市场释放出积极信号。 其中,2018年12月25日,金融委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多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有关问题,推动尽快启动永续债发行;2018年12月21日,金融委办公室发布声明,指出“我们注意到网上关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定不减税不降费等传闻,这与事实相反”;2018年12月20日,金融委办公室召开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座谈会,会议认为,“中央明确提出,要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资本市场,金融部门要加紧行动。当前资本市场风险得到较为充分的释放,已经具备长期投资价值,改革面临比较好的有利时机”。 1月25日,中国银行已成功发行首单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首单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推出,为后续商业银行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提供了范本,也拓宽了商业银行补充其他一级资本工具渠道,对于进一步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防范金融体系风险,提升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具有积极作用。 设宏观审慎管理局,央行宏观审慎职能强化 根据《规定》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下设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记者留意到,央行官网披露的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新闻稿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以及“推动出台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办法”等。 去年12月初,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其文章中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认识到宏观不审慎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人民银行较早在逆周期宏观审慎管理方面进行了创新性探索。2009年下半年,针对当时人民币贷款快速增长的局面,提出按照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设计新的逆周期措施。2010年,通过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措施,将信贷投放与宏观审慎要求的资本充足水平相联系,探索开展宏观审慎管理。2010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用好宏观审慎工具后,人民银行不断完善宏观审慎政策,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逐步将更多金融活动和资产扩张行为以及全口径跨境融资纳入宏观审慎管理。2017年,“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被正式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 值得留意的是,《规定》还明确,央行负责“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详情]
定了!央行“三定”方案公布,职能如何转变? 作者: 张莫 来源:经济参考报 中国机构编制网2月2日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方案),对央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予以明确。 央行上次“三定”方案的发布在2008年,与之前相比,此次央行在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方面均有调整,包括:在央行设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宏观审慎管理局,而撤销货币政策二司(汇率司)。 金融委办公室设在央行 “三定”方案显示,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2017年举行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突出问题加强协调,强化综合监管,突出功能监管和行为监管。 根据“三定”方案,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设宏观审慎管理局 “三定”方案还显示,央行内设宏观审慎管理局,而原汇率司(货币政策二司)则被撤销。这意味着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的强化。 根据“三定”方案,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可以看出,原货币政策二司关于人民币汇率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的职能被并入了宏观审慎管理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健全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原货政二司主要负责人民币国际化汇率问题,但随着汇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人民币走出去,其职能变得越来越模糊。改设宏观审慎管理局是贯彻落实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货币政策与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的要求。自此,货币政策司与宏观审慎管理局将成为央行货币政策、金融稳定的两个核心抓手,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也伴随着宏观审慎管理局的确立而被进一步加强。 “三定”方案中提及的央行主要指责也包括,“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一正四副”格局明确 “三定”方案特别提及了央行的“职能转变”。 方案显示,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根据“三定”方案,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目前,人民银行行长为易纲,副行长为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和刘国强。其中,郭树清和潘功胜分别为银保监会主席和外汇局局长,并不占用人民银行副行长编制。 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的“三定”方案相比,研究局在内设机构中的“排位”更为靠前,研究局的职责包括: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重大问题,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其中,“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为新职责,此前“三定”方案的表述为“协调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详情]
来源:券商中国 央行最新“三定”方案终于对外公布。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根据“三定”方案,央行相比于此前的职能设定和部门安排,变化最大的在于加强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为此还专门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以及加强央行对金融行业风险监测与预警、监管协调的牵头和统筹的作用,为此细化设在央行的金融委办公室的职责,新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并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等核心部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职能。 相较于2008年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今年的“三定”方案中对央行机关行政编制和司局级领导名额均有所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在行领导的人数设置上,根据“三定”方案安排,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但在目前央行的行领导设置中,副行长共有6名,包括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和刘国强。 此前有分析认为,由于郭树清是央行党委书记,所以其副行长的职务应该不占4名副行长的名额,但潘功胜担任央行副行长的同时,还担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他是否占副行长名额尚未可知,如果算,则意味着将有一位副行长可能会有另外的人事任命安排。不过,记者最新了解到的信息是,郭树清和潘功胜均不占用央行副行长编制。 ▲目前央行网站上披露的领导名单 细化金融委办公室职责,新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 相比于2008年版本的“三定”方案,此次“三定”方案在对央行的职责表述中,新增了对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以及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新职责,新增的职责要求也具体安排到各职能部门负责。 总体看,此次“三定”方案加强央行对整个金融行业风险监测与预警、监管协调的牵头和统筹的作用。例如,“三定”方案称,要“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其中,将金融委办公室设在央行。此次“三定”方案对金融委办公室的职责要求进一步细化,要求其“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三定”方案,将在金融委办公室增设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不过,多位央行内部人士称,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与金融委办公室实则是“一套人马”,秘书局是承担金融委办公室职能的实体。 此外,央行不仅要加强对金融监管政策的统筹协调,根据方案,还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 “在2008年的‘三定’方案中,在统筹协调方面,只是提及央行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现在是要进一步强化与其他非金融领域部委的协同,尤其是与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的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这也体现出宏观政策的协调性将加强。”北京一央行政策分析人士称。 四大核心部门职能调整显著 如上所述,根据此次“三定”方案,央行新增了一些职责,新职责的落地就要安排到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比2008年版本的“三定”方案,央行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表述有所变化,其中,变化相对显著的是货币政策司、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和金融稳定局等。 货币政策司,新增“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等表述。其中,在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方面,央行将拥有更多自主决策和实施使用的权限,对比2008年版本,彼时规定货政司只是“提出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 宏观审慎管理局,此部门为新设部门。原货币政策二司被取消,其主要职能分别被划入货币政策司和宏观审慎管理局。宏观审慎管理局的职能有以下六方面: 1、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 2、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此前,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办法都是金融稳定局在负责制定,现在这两类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回宏观审慎管理局负责。 3、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 4、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 5、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6、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金融市场司,相比于2008年的“三定”对该部门的职责划定,本次金融市场司新增了四大职责: 一是新增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及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的监管,其实,这一职责此前就已归金融市场司负责,此次“三定”方案是进一步明确。 二是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这也意味着金融市场司在推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公司信用债统一方面将发挥统筹牵头的作用。 三是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 四是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 一央行内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此前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是央行在牵头负责,但那只是一个阶段性的专项行动,以后则要上升为常态化的日常监管机制,并承担对未来诸如金融科技等金融新兴业态的评估和监管职责,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前瞻性。 金融稳定局,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被赋予更多职责。此前只是要求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此次方案则是在此基础上,明确金融稳定局还要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此外,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也归金融稳定局负责,并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以及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 此外,条法司的职能也有所扩展。去年初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属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拟订行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央行。根据“三定”,条法司除了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还负责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详情]
文章来源:券商中国 央行最新“三定”方案终于对外公布。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三定”方案)。根据“三定”方案,央行相比于此前的职能设定和部门安排,变化最大的在于加强央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为此还专门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以及加强央行对金融行业风险监测与预警、监管协调的牵头和统筹的作用,为此细化设在央行的金融委办公室的职责,新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并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等核心部门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方面的职能。 相较于2008年公布的《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今年的“三定”方案中对央行机关行政编制和司局级领导名额均有所增加。值得注意的是,在行领导的人数设置上,根据“三定”方案安排,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但在目前央行的行领导设置中,副行长共有6名,包括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和刘国强。 此前有分析认为,由于郭树清是央行党委书记,所以其副行长的职务应该不占4名副行长的名额,但潘功胜担任央行副行长的同时,还担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他是否占副行长名额尚未可知,如果算,则意味着将有一位副行长可能会有另外的人事任命安排。不过,记者最新了解到的信息是,郭树清和潘功胜均不占用央行副行长编制。 ▲目前央行网站上披露的领导名单 细化金融委办公室职责,新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 相比于2008年版本的“三定”方案,此次“三定”方案在对央行的职责表述中,新增了对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以及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新职责,新增的职责要求也具体安排到各职能部门负责。 总体看,此次“三定”方案加强央行对整个金融行业风险监测与预警、监管协调的牵头和统筹的作用。例如,“三定”方案称,要“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其中,将金融委办公室设在央行。此次“三定”方案对金融委办公室的职责要求进一步细化,要求其“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三定”方案,将在金融委办公室增设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不过,多位央行内部人士称,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与金融委办公室实则是“一套人马”,秘书局是承担金融委办公室职能的实体。 此外,央行不仅要加强对金融监管政策的统筹协调,根据方案,还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 “在2008年的‘三定’方案中,在统筹协调方面,只是提及央行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统筹协调,现在是要进一步强化与其他非金融领域部委的协同,尤其是与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的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这也体现出宏观政策的协调性将加强。”北京一央行政策分析人士称。 四大核心部门职能调整显著 如上所述,根据此次“三定”方案,央行新增了一些职责,新职责的落地就要安排到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比2008年版本的“三定”方案,央行主要职能部门的职责表述有所变化,其中,变化相对显著的是货币政策司、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和金融稳定局等。 货币政策司,新增“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等表述。其中,在创新货币政策工具方面,央行将拥有更多自主决策和实施使用的权限,对比2008年版本,彼时规定货政司只是“提出货币政策工具选择建议并组织实施”。 宏观审慎管理局,此部门为新设部门。原货币政策二司被取消,其主要职能分别被划入货币政策司和宏观审慎管理局。宏观审慎管理局的职能有以下六方面: 1、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 2、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此前,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办法都是金融稳定局在负责制定,现在这两类机构的监管职责划回宏观审慎管理局负责。 3、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 4、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 5、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6、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金融市场司,相比于2008年的“三定”对该部门的职责划定,本次金融市场司新增了四大职责: 一是新增对银行间外汇市场及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的监管,其实,这一职责此前就已归金融市场司负责,此次“三定”方案是进一步明确。 二是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这也意味着金融市场司在推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公司信用债统一方面将发挥统筹牵头的作用。 三是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 四是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 一央行内部人士对券商中国记者表示,此前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是央行在牵头负责,但那只是一个阶段性的专项行动,以后则要上升为常态化的日常监管机制,并承担对未来诸如金融科技等金融新兴业态的评估和监管职责,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前瞻性。 金融稳定局,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被赋予更多职责。此前只是要求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此次方案则是在此基础上,明确金融稳定局还要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此外,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也归金融稳定局负责,并负责对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以及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 此外,条法司的职能也有所扩展。去年初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属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拟订行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央行。根据“三定”,条法司除了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还负责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 记者:孙璐璐[详情]
【接近央行人士解读央行三定方案:研究局职能加强排序提前】央行“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已正式出炉。接近央行人士表示,在此次“三定”方案中,央行研究局职能加强,排序提前。根据“三定”方案,研究局在内设机构中排第三位,位于办公厅与条法司之后。此外,在央行内设机构的变化中,最为引人关注的还包括宏观审慎管理局的成立。接近央行人士表示,新成立的宏观审慎管理局主要由货币政策二司组成。[详情]
一文读懂央行三定方案:相隔十年适时调整,新设宏观审慎管理局 央行三定方案今日正式发布,这距离上次央行三定规定的发布已过去10年。 2月2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对央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予以明确。 实际上,央行的每次调整都与当时的经济形势密切关联。如2003年,在银行业面临重大改革之际,“金融稳定局”应时而生;2008年,伴随国内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货币和汇率政策备受关注,“汇率司”(货币政策二司)由此诞生。 与2008年的相比,在内设机构上取消“汇率司”,增设了“宏观审慎管理局”。而宏观审慎管理局的职责,除了对汇率政策进行研究评估外,还包括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等。在人员设置方面,央行将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目前实际在工作中的副行长比设置方案中的人数多1人。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认为,从具体的职能来看,央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新意更多体现在: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等几个方面。 新设宏观审慎管理局,双支柱调控框架确立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央行三定方案对金融市场出现的新情况进行了补充,针对市场监管、汇率机制等进行了针对性的内部机制调整。原有货币政策二司被取消,新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已正式确立。 2008年经济危机以来,货币政策作为央行的总需求管理工具,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有一定局限性 ,宏观审慎的理念应运而生。 多方观点认为,宏观审慎政策是对货币政策的有益补充,二者的协同互补能够有效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把保持币值稳定和维护金融稳定更好地结合起来。 例如,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报告就指出,在宏观部门(如中央银行)负责经济周期和跨市场风险判断以及相关宏观审慎政策制定的情况下,如果其缺乏有效得力的监管和实施手段,必然会影响政策效果,因此需要把宏观审慎政策制定和必要的审慎监管权赋予同一家机构。 此次三定方案公布后,央行正式确立了双支柱的操作框架。 “原货政二司主要负责人民币国际化汇率问题,但随着汇率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的人民币走出去,其职能变得越来越模糊。”尹振涛认为,货币政策司与宏观审慎管理局将成为央行货币政策、金融稳定的两个核心抓手,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也伴随着宏观审慎管理局的确立而被进一步加强。 “内设机构多了一个宏观审慎局,需要相应的机构来做这些事情。在机构设置上,将‘加强央行宏观审慎职能’进一步落实。”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表示,新设立宏观审慎局,体现了此方面的趋势和考虑。 除了在机构上设置的变更外,《规定》还在央行职能方面,增加了有关负责宏观审慎管理等表述。 《规定》指出,央行应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在职能转变上,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具体而言,宏观审慎管理局的具体工作职能包括: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意味着在汇率改革逐渐推进的基础上,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有望平稳展开。此前,就有业内人士表示,在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人民币实现国际化是重要因素。 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 三定方案中规定,央行将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 根据《规定》,在编制方面,央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央行副行长共有6名,分别是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刘国强。除央行党委书记郭树清不占4名副行长的编制名额外,还有一名副行长将要另有其他任命安排。 此外,随着机构改革的推进,有关央行大区行体制也一直争议不断。针对此类争议,《规定》指出,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体制调整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大区行改革,此次也提出会另行制定,(对市场的热议)做出了一个回应。”董希淼称。 大区行的设立可以追溯至20年前。1998年,为了增强执行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和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央行共设立九家一级分行(即大区行,下辖中心支行)。 金融委架构进一步明确 在新的金融监管框架中,央行的重要作用愈发突出。 为了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办公室放在人民银行,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落实金融监管部门监管职责,并强化监管问责。 《规定》明确,将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将金融委设置在央行,(人员编制上)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设编制15名,有编制及常设工作人员,可以进一步把金融委办公室工作做实。”董希淼称。他表示,金融委职能进一步做实,有利于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的协调,对金融市场的风险防范、市场稳定,都发挥积极作用。 但他同时提出,金融监管还需要进一步协调。“在纵向方面,中央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监管要进一步协调、整个金融体系的结构调整与优化、改革与开放,还需要进一步推进,在此过程中,央行还需起到牵头与协调作用”。 牵头互联网金融监管 此次三定方案出台后,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已成为央行主要职责之一。 《规定》显示,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就包括: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在金融市场司的职责划分中,《规定》还补充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以及对金融科技创新业务的评估。 “央行此次职责调整,更加凸显宏观审慎监管和跨行业的监管协调职责,与互金机构提供一站式金融产品的现状适配性更高,有助于消除监管空白地带和监管套利现象,提高互金行业规范经营水平。”苏宁金融研究院互联网金融中心主任薛洪言对第一财经记者说。 早在2018年初,央行行长易纲就表示,人民银行将探索把影子银行、房地产金融、互联网金融等纳入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将同业存单、绿色信贷业绩考核纳入MPA(宏观审慎评估体系)考核。[详情]
机构改革之后,央行宏观审慎上最主要的改变有两个方面,承担金融委办公室职责,更多体现央行在金融管理部门中的沟通协调地位;银保监会审慎规则制定归属央行 《财经》记者 张威/文 袁满/编辑 配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市场关注已久的人民银行的“三定”方案终于浮出水面。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三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单位。 根据三定,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时,设立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在部门设置上,除了原有的内设部门外,此次央行新设立了宏观审慎管理局,同时将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职能被划入条法司。 相比于银保监会,央行“三定”方案晚了些许,据接近央行人士透露,央行一直在与中编办交涉,在“三定”方案制定过程中,主要考虑三个问题: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央行,制定银行业、保险业重大法律法规草案,以及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权利划入央行。具体主要涉及编制与人员的增加,逐步达成共识。 据了解,此次央行架构调整,主要是人事司牵头,相关的主要业务司局以及分管副局长会带着业务的处室参与。 随着人民银行“三定”敲定,起源于去年初的金融监管改革也将迎来收尾。不过,就央行自身而言,随着新部门以及相关人员编制的设立,随之而来的新一轮人员安排也将开始启动。 设立秘书局 根据三定方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 同时,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作为国务院机构,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金融监管协调、补齐监管短板,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2017年11月,金融委成立,办公室设在央行。 新一届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主要领导班子包括: 主任由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兼任,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是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国务院常务副秘书长丁学东担任副主任。其他成员还包括: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央行副行长潘功胜、中财办副主任韩文秀、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财政部副部长刘伟。 “作为几个部委议事协调机构,金融委成员都是各部委的高级别领导,不具备每天做专职事情的条件,所以需要有一个办公室做文件流转、统筹协调,甚至做一些文件起草。”某央行人事坦言。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则是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的司局级。 目前,金融委办公室已经开始部署相关工作。包括听取对当前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意见建议,以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多渠道支持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有关问题,推动尽快启动永续债发行。 之前工作量巨大的央行金融稳定局也面临新的调整。“之前稳定局代行了金融委办公室的职责。”某央行某人士表示。这次在职能配置上,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根据人员配置,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达15名。 成立宏观审慎局 为配合“强化央行宏观审慎管理”的职能,内设机构上,除了央行原有的20余个司局外,货币政策二司撤掉了,新成立了宏观审慎管理局,据央行某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原来货币政策二司的相关职能已经并入新的宏观审慎管理局。 新成立的宏观审慎管理局的职能,包括原有的货币政策二司的相关职能: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同时还包括: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 据《财经》记者了解,之前有考虑对金控单独设司局,但编制管的很紧,货币政策二司事也不多,所以将货币政策二司职能并入宏观审慎管理局。 在此之前,金控监管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工作都由央行金融稳定局负责。“行里的工作都是一盘棋考虑,放在稳定局也可以,但是如果放在稳定局就会把稳定局做的很大,分出去人随业务走也是可以的。随业务走,这是机构调整很重要的做法。”某央行人士表示。 在部门职能调整之余,金融稳定局的一把手也早已调整,此前周学东已经担任人民银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王景武已经正式上任总行金融稳定局局长一职。 另据《财经》记者了解,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测和评估处处长谢丹已升任条法司副司长,并于早前已经公示。谢丹此前负责金控监管相关办法研究、制定。 那么对于金控监管转移其他司局,上述央行人士认为,不排除金控监管负责副局长跟随业务走。 去年初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将原属银监会和保监会的拟订行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央行。根据三定,条法司除了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还负责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此前,银监会法规制定工作主要由银监会审慎规制局和法规部负责;保监会的相关工作由保监会发展改革部和法规部具体负责。对于将银、保两会的行业监管规制权划归央行,穆迪公司认为,这将使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更加协调一致,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 《财经》记者此前了解,在重大法律法规制定上,由于银保监此前没有向央行提供人员,一直是条法司在弄。 随着宏观审慎管理局成立,也面临新的分工。根据上述央行人士表示,根据现有的三定方案,未来条法司和宏观审慎管理局配合会比较多。不过,此前条法司制定规则并不多,诸如理财、系统重要性规则都是稳定局来弄,日后需要进一步磨合。 人员、职能明确 “在宏观审慎职能外,央行需要增加新的编制或者从原有部门调配相关人员。”此前,某央行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 根据三定,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财经》记者注意到,此次的编制安排较2008年公布的人民银行三定编制人员多了45人。 目前,人民银行行长易纲,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和刘国强均为副行长,此前的行长助理一职已经撤销。 央行一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机构改革之后,央行宏观审慎上最主要的改变有两个方面,承担金融委办公室职责,这个更多体现央行在金融管理部门中的沟通协调地位;另外一个,银保监会审慎规则制定归属央行。 根据三定,人行除了原有的指责外,职能转变包括: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此外还包括: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此外,根据三定,市场关注已久的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体制调整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则另行规定。[详情]
来源:清华金融评论 自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就深化机构改革作出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研究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问题并作出决定。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公布后,2019年春节前机构改革再推重磅举措,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央行“三定”方案重磅发布,对央行主要指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做出改革调整。 央行“三定”方案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三定”方案的改革调整包括正式设定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取消了货政二司,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等;内设机构的职责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和确定。此前盛传的“央行货政二司将更名为宏观审慎管理局”,在此次“三定”方案中得到确认。 这也意味着,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正式确立,逆周期调节机制的建立,将加大宏观经济稳定性。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以及支付清算功能也使其处于维护宏观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独特地位。 根据方案,货币政策司负责拟订货币政策,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方案,调控利率和流动性水平。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拟订并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宏观审慎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务院交办的重要支持小微、“三农”以及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协调的具体工作,都由金融市场司负责统筹落实。金融市场司在原有职责之上,还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方案确定了央行20项主要职责,并对职能转变着以重墨。在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等方面,央行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起到决定性的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官方微信,1994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大致经历了三次较大的职能调整: 1994年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正式印发了《人民银行分支行转换职能的意见》,强调了进一步转换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对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的职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依据法规对本辖区内的各类机构履行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的职能,为各类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有序运作提供完善的服务。1999年,为完善金融调控体系,切实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步健康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人民银行实施省级机构改革:撤销省级分行,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分行;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并充实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的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的第二次调整始于1992年10月26日中国证监会正式成立;到1998年11月18日,中国保监会正式成立,证券、保险市场的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的职能中剥离出来,标志第二次职能调整的结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使人民银行更好地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人民银行进行了第三次职能调整。2004年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银行的监管业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出去,原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业务人员按照人随业务走的原则,分配到银监会,便于业务的衔接和开展。其目的就是使中国人民银行专注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2005年8月10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正式设立。上海总部将围绕金融市场和金融中心的建设来加强中央银行的调节职能和服务职能。改革组织机构的设置,突出了执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详情]
来源:王剑的角度 作者: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团队 导读:2018年“两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其中,后一句更为重要,它宣告了宏观审慎政策权限基本上已划入人行,双支柱更加清晰完备,并且对微观审慎监管也有参与。银保监会、证监会则专职微观监管职能,包括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以及消费者保护等行为监管的内容。而宏观与微观之间,以及“一行两会”与其他有关部门间的协调则由金稳委负责,共同构成“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体系。 【研报】双支柱之础:新金融监管体系详解 摘要 主要逻辑:双支柱之础 我国央行肩负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即“双支柱”。然而,在现行银行货币制度下,银行存款构成货币的主体,规范而理性的银行微观行为,成为了落实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前提。因此,对银行微观行为的调节与控制,是双支柱取得预期效果的核心关键,微观监管是宏观政策的“柱础”,即双支柱之础。这也是近年国内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主要逻辑。 新金融监管体系亮相 “一委一行两会”的新金融监管体系正式亮相。2018年“两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银监会与保监会整合为银保监会,且它们的拟订行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行,最终由金稳委统筹协调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该体系参考了英国等国家的“双支柱+双峰监管”模式,但也有所不同,适合我国国情。新体系有望针对性地弥合长期存在的宏观、微观割裂等问题,使金融体系运行更为平稳。 监管体系的逻辑:观点分野、致命割裂与现实妥协 宏观、微观割裂源自2000多年前东西方在货币观上的分野。西方从货币金属论、货币商品论出发,最终形成了货币中性的观点,并假设微观主体为理性人,无非政府干预。而现实中,微观主体并不理性,或者微观理性并不必然带来群体理性,宏观政策缺乏微观基础,两者间产生致命的割裂,导致人类一次次陷入不同程度的金融波动之中。我国尚未发生类似次贷危机那样的系统性金融危机,但局部风险频发(比如温州危机、“钱荒”、股灾等),急需改革金融监管体系。为弥补上述割裂,最终引入了宏观审慎以及宏观、微观间的紧密协调。通过宏观审慎,监管当局能够控制金融机构的顺周期性,防止风险过度扩张。并且,微观监管“长牙齿”,严格规范微观主体行为,有利于双支柱的落实。 对各子行业的影响及投资建议 (1)银行:新监管体系有助于控制银行的顺周期性,有助于降低风险,熨平波动,同时严监管提升银行特许价值。 (2)券商:回归“投资”本源,随着直接融资占比提升,一二级证券市场相关业务依然前景广阔。 (3)保险:继续明确回归保障本源,客户基础良好、销售或代理渠道优异、保单质量高的大型险企,其内含价值增长确定性较强,估值也将明显回升。 (4)金融科技:很难再继续从事金融业务(除非取得相应牌照),而真正的科技实力、流量资源将凸显价值,这些资源将直接用于服务各类具有牌照的正规金融机构,长期看好真正掌握科技或流量资源的金融科技公司。 风险提示 监管措施出台或落地时造成市场大幅波动,甚至引导次生风险。宏观经济目前平稳,但如果政策不当,或受其他意外事件冲击,则将出现波动。 目 录 一、新金融监管体系亮相 二、观点分野、致命割裂与现实妥协 1.2000多年前的中西货币观分野 2.现实的妥协:二级银行制度 三、经济事故频发的金融体系 1.几次典型的国内外经济事故 2.柱础协调确保体系稳定 四、体系稳定构成实质利好 1.金融业是最大受益者 2.对各子行业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 报告正文 我国央行肩负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即“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以下简称“双支柱”)。然而,在现行银行货币制度下,银行存款构成货币的主体,规范而理性的银行微观行为,成为了落实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前提。如果银行微观行为发生扭曲,将影响政策的传导,甚至发生政策意图之外的恶劣后果,从而使双支柱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对银行微观行为的调节与控制,是双支柱取得预期效果的核心关键,微观监管是宏观政策的“柱础”,即双支柱之础。 近期国内外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将微观监管更加紧密地纳入宏观管理体系之中,从而有望实现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微观监管相互协调,双支柱找到坚实的柱础,金融体系有望更加稳定,也将对各国经济、金融的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一、新金融监管体系亮相 2018年“两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其中,后一句更为重要,它宣告了宏观审慎政策权限基本上已划入人行,双支柱更加清晰完备,并且对微观审慎监管也有参与。银保监会、证监会则专职微观监管职能,包括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以及消费者保护等行为监管的内容。而宏观与微观之间,以及“一行两会”与其他有关部门间的协调则由金稳委负责,共同构成“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体系。 至此,酝酿已久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告一段落。当然,我们也只能说是告一段落,因为金融监管体系永远要伴随金融业实践不断调整,没有十全十美、一劳永逸的一天。 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呼声由来已久,各界讨论多时。2003年银监会从人行分立之后,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持续了多年,人行负责货币政策,三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机构具体的审慎监管工作,实践中三会还隐约负责所监管行业的发展规划(监管与发展由同一部门负责,在利益上似乎存有矛盾)。这一格局有其成效,但也有其漏洞,在一开始便有质疑之声,近年更是日益难适应金融业发展与监管的需要,宏观与微观之间不协调,微观监管部门之间也不协调。尤其是不同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政策、措施的协调,一直存在问题,有时监管重叠,有时监管空白,局部风险的惊险剧情每一两年一出,频频发生,2013年6月银行间市场“钱荒”便是一例(后文有论述)。 为解决监管协调问题,“钱荒”之后的2013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由人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事后证明收效并不明显,局部风险仍然时有发生。此后,在党和政府的各次有关会议上,金融监管协调问题被屡屡提及。2015年11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金稳委的设立成为推进监管协调的关键一步。 我国改革后的金融监管体系,既兼顾我国国情和历史路径,同时也参考了金融危机后部分国家的经验,对现存问题有很强针对性,较为科学、合理,预计将有良好收效。宏观层面,由人行负责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即双支柱),双支柱分别致力于实现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参与审慎监管。微观层面,由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具体的监管措施落实,这是双支柱的柱础。而宏观、微观之间由金稳委等机构实现协调。同时,银保监会主席兼任人行党委书记,也能从另一方面促进宏观、微观之间的协调。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三者明确分工又充分协调运作,金融监管的“双支柱+柱础”模式基本成型。 而这种模式更为典型的例子,是英国在2007年金融危机后,参考澳大利亚等国家建立的金融监管体系,即“双支柱+双峰监管”模式。由英格兰银行(英国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双支柱,分别由货币政策委员会、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同时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委员会下设审慎监管局,因此三大委员会分别负责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另外在英格兰银行之外还设有金融行为监管局(向财政部、议会负责),审慎监管局与金融行为监管局构成所谓的“双峰监管”。 初步比较来看,我国与英国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1)微观监管不由两个机构负责“双峰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均由监管机构(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但监管机构内部有类似“双峰”的划分,比如内设分别负责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部门),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程度与西方还有一定差距,有时在实际操作中,微观审慎与机构行为区分没那么清晰,执法检查也可一同进行,宜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 (2)央行不直接负责微观审慎,而是宏观、微观均统一接受金稳委协调、指导,而这是宏观、微观联结的关键点。 从全局来看,我国现有体系与海外有所差异,但确实也对英国等其他国家的监管体系有所参考。 “双支柱+柱础”模式有望弥合宏观、微观长期割裂问题。屡次金融危机无情地证明,微观个体的理性并不能保证集体的理性,更何况微观个体还不一定理性。所有基于微观主体“理性人”假设的宏观政策,最后都会在残酷的现实中变得收效不彰。金融危机之后,中外金融监管均强调了宏观审慎,增进了宏观、微观的协调,致力于粘合宏观、微观之间的割裂,尤其是致力于对微观主体行为给予更强力的逆周期干预。这是人类金融史上的一次重大调整,因为宏观、微观的割裂,在2000多年前便已埋下伏笔,并困扰了人类20多个世纪。 二、观点分野、致命割裂与现实妥协 1. 2000多年前的中西货币观分野 在人类思想史的群星时代,也就是公元前3-6世纪左右,中国、欧洲、中东等地同时涌现出一大批思想家,一举奠定了人类主要的哲学基础。令人惊奇的是,当时,东西方对货币的理解几乎是截然相反的。在中国,管子等先哲率先提出,“先王制币”(《管子·国蓄》),并有详细论述,形成了货币名目论或货币国定论的思想。虽然我国也出现过贝壳等一般等价物,但先哲们非常前瞻地认识到货币的本质是信用,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与一般等价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演进关系,国家应通过调节这种社会关系进而调节经济活动。而比管子小约300岁的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则陷于货币起源于商品(一般等价物)这一线索之中,提出了货币金属论、货币商品论的思想(其论述中也隐约有点货币名目论的影子),并在西方被广泛接受传承(其间也有西方学者提出货币名目论、货币国定论,但未成主流)。 从此,中西货币思想史朝着不同方向演进,随之而来的是迥然不同的货币体系,也就是金融体系的实践。既然西方先哲认为货币主是贵金属,是源自交易的,只是对经济活动起到润滑作用,那么后来形成货币中性论、面纱论的观点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一观点体现到了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以及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中,影响了整个古典经济学。在这些理论中,货币只是交易工具,不会实质性影响经济,模型中几无货币的影子。虽然他们历史上也有国王发行货币的实践,但理论体系中却依然有意无意排斥了政府因素,坚信无需政府的介入,只要所有理性人共同决策,经济和金融便能完美运行,宏观、微观自此割裂,甚至不准备花费心思去观察微观主体种种扭曲的行为。 而遥远的东方,货币名目论更接近信用货币的客观现实,并在先王制币思想影响下,政府的身影从未脱离过经济,而且,很早就有了宏观调控、货币政策之类的雏形,政府对维护经济平稳似乎有着天经地义的责任,信用货币率先诞生于中国也合乎逻辑了。 2. 现实的妥协:二级银行制度 当然,现实中的货币体系走到东西方的两个极端都不完美。西方的宏观、微观割裂的视角,最后导致的结果是,自由放任的市场中微观主体并不必然理性,金融危机屡屡发生,财富化为乌有,对微观主体加强监管也无济于事。凯恩斯引入政府有形的手,也未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而东方,虽然较早地认识到货币的信用本质,并由圣明的先王制币,但问题是,后代的管理人却不一定圣明(理性),货币滥发导致恶性通胀的事情时有发生,后人一直在苦苦寻找控制发行的方法。随着近代货币存款银行的出现,存款货币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不再由君王直接发行货币。尤其是中央银行的出现,既代表政府控制存款货币的发行,本身又相对独立于政府,这似乎是国家货币与自由货币的一种妥协与调和。 如今,“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级银行制度逐渐成为了各国货币制度的标配,银行签发银行券(如今是存款),成为了真正的货币发行者。而央行则通过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控制银行的存款发行行为。 比如我国,截止2017年末,以M2来衡量的全部货币总额为167.68万亿元,但其实人行只发行了32.19万亿元基础货币,分别由银行、居民持有,其中居民持有的部分计入M0,为7.06万亿元。但银行以持有的25.02万亿元的基础货币(含24.38万亿元的存放央行,和少量库存现金)为储备,再向居民发行了160.61万亿元的存款货币,占全部M2的95.79%。显然,存款货币才是货币的主体。因此,想控制货币,必须控制银行行为。 但即使如此,东西方实践依然没逃出2000多年前的哲学基础。西方基于理性人的假设,相信这个银行系统的运转无需政府,于是拥有较为自由的银行制度(崇尚自由理念的美国将自由银行制度发挥到了极端),其后果便是一次次银行危机。东方则一直拥有浓重的国家银行色彩,比如我国一度由国家银行垄断了所有业务,而政府则高度控制国家银行,结果是稳定有余,灵活不足,过去总是有舆论批评银行服务质量不佳,因此政府一直有意推进银行业市场化。 既然现行银行货币制度是妥协而来的制度,那么双方之间就不可避免地需要某种协调,而这种协调有着先天的困难。在二级银行制度下,所谓货币,本质是银行负债中的主要类型——存款。于是,国家调节货币,本质上是调节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背后则是调节银行的各种业务行为。然而,若把调节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职能从央行(货币当局)剥离,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就出现了:央行负责调节货币,但微观上调节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职责,却不在央行,而在微观监管部门。央行只能通过存款准备金率、基础货币投放等一些间接政策工具调节银行行为,中间需要漫长的传导,不管是利率工具(调节基准利率等)还是数量工具(调节存款准备金率、信贷额度配给等),均需要通过银行行为的传导。而传导机制总是被银行行为扭曲得面目全非。换言之,货币政策、微观监管的分离,实践中就是存在致命伤的。 但很显然,西方哲学却从货币金属论出发,长期把两者分离了。最早,银行也被假设是理性人,它们自由竞争会使一切达到最优,不需要政府干预。但事实是,个体的理性,不但不能保证整体理性,有时反而会带来整体的癫狂。因此,这种分离基于一个虚无飘渺的理性人假设,实践中贻害无穷,一连串的“经济事故”便接连上演了。 三、经济事故频发的金融体系 基于西方哲学的宏观、微观割裂,不管在微观监管上有多努力,依然不能摆脱经济事故的频发。我们借用“事故”一词,用来囊括大大小小的各种波动,小的如局部风波,大的则如全球性金融危机。 1. 几次典型的国内外经济事故 人类有着一部漫长的金融危机史,无数个被经济学经典假设为理性的人,在某些情况下,突然发生集体性癫狂。有时,微观个体已失去理性,而有时,他们是保持理性的,只不过他们的理性行为并没带来整体的理性。而后,西方也不断修正自己的完全市场主义的思想,慢慢纳入了政府因素,实施宏观调控,加强了微观主体的监管,却绝望地发现,金融危机依然如鬼魅般挥之不去。 一次典型的金融危机,其过程一般是包括“过度信贷导致资产泡沫—收缩信贷导致泡沫崩盘”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往往伴随着资产价格暴涨,资产价格成为了评判宏观稳定的关键指标,所谓资产主要是地产、证券或大宗商品,历史上也包括姜蒜和郁金香。当然,即使不主动收缩信贷,泡沫也不能大到无穷,终有一天会自行泡灭。要避免后一阶段的悲剧,惟一办法是在前一阶段及时干预和遏制,而这正是宏观、微观割裂的情况下很难完成的。 次贷危机便是一次典型的金融危机。2001年互联网泡沫破裂后,美联储放水救市,当时看来这似乎并无问题。然后,大量的流动性助推了资产价格上涨,比如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业务被开发出来后,开始有不少银行参与,其他银行有两个选择:要么跟进,在市场中分一杯羹,要么不跟进,那就只能看着“别人家”的银行员工领奖金,华尔街的分析师还会写报告点评自家盈利不如别人,这更令股东层光火,令管理层焦虑(这一情况在我国“四万亿”刺激时同样上演)。所以,理性人的理性决策,是跟进。而当所有人都一起理性地跟进时,当局便发现,整个体系已没有丝毫的理性了。房价大涨,好多并无还款能力的人背负高额负债。当货币当局收缩货币时,整个泡沫瞬间被刺破,开始坍塌。借款人开始出现大面积违约,风险随衍生品和影子银行传播,引起一些放贷机构和购买相关衍生品的机构破产,随后席卷成一场全球金融危机。 所幸的是,我国并未发生过类似的重大金融危机,但原理相同的局部危机,却时有发生。早的如海南房地产泡沫,近的如2011年温州中小企业危机。 2008年政府推出“四万亿”刺激之后,2008-2010年银行业投放了天量信贷,其中投放至浙江的比例很高。很显然,传统制造业是吸收不了这么多资金的,浙江企业主们——以风险偏好最高的温州企业主最为典型——把大量资金投入到房地产、矿产等低流动性资产中去,博取收益,房地产和大宗商品价格大涨,比如温州平均房价在2010-2011年上涨了约50%(部分高端楼盘涨幅更加惊人)。2010-2011年,宏观调控开始,人行收紧银根,资产价格回落,流动性枯竭,企业主们短贷长投,资金链(负债链)断裂,最终于2011年中期左右开始出现中小企业大面积债务违约(包括对银行借款和民间借贷),并发生了一些企业主自杀、逃亡的事件。同时房价快速回落,银行不良资产高企,代价沉重。而如果一开始在过度信贷时,监管层便及时干预,及时制止信贷资金挪用等行为,尤其是尽早实施一些与房地产信贷相关的宏观审慎措施,也许情况不会陷入后面那种悲惨的境地。 而我国2013年6月的“钱荒”(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紧张),业务类别不再是传统信贷,但本质相同。2010-2011年宏观调控之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等主体很难再从银行获取信贷,于是,银行将信贷包装成同业投资,继续向这些领域放款,信用继续扩张。人行惊奇地发现,表内同业投资本质上与信贷无异,无非就是一笔绕道的贷款,也会派生M2,但她自己却无管辖这些业务的职能,监管部门也对这些业务没有非常明确的管制。这最终导致,2013年上半年的M2增速远远超过了年初的目标,资产价格继续上涨,宏观、微观割裂的严重后果摆在眼前。人行既然不能直接管制银行业务,那么只能通过收缩流动性的方法,源头上断绝了流动性的供给,但因此却导致市场鸡飞狗跳。2013年6月20日,DR007回购利率一度窜上28%的极端高位,在可预见未来内可能很难再见到。 2. 柱础协调确保体系稳定 回顾这些大大小小的危机,可以发现,微观主体并不必然是理性,即使他们理性,也不必然带来群体的理性。要想避免后面的鸡飞狗跳(收缩信贷导致泡沫崩盘),惟一方法只能是前期便由政府“强制”众人理性,及时干预银行信贷供给与投向。而这些职责以前零散分布于多个部门中,有些被归入微观监管。央行如果没有调节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权利,那么就永远只能火灾之后充当一位疲于奔命的救火队长。比如,2013年“钱荒”之后,人行终于会同银监会出台了同业业务的管理办法,遏制了同业投资泛滥的局面。但很快,其他更加眼花缭乱、更加隐匿的业务被开发出来,比如委外投资等,表内委外也在派生M2,人行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拆杠杆,于是又发生了“债灾”,陷入了“规避监管—堵漏—波动—新的规避监管”的无尽轮回之中。如果微观监管不及时介入,那么人行控制M2和宏观稳定将是永远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且事后补救代价极大。 但消防工作的常识是“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不能每次都是等到失火后才拼命救火。因此,在这些大大小小的危机泣血的教训下,宏观审慎政策被各国日益重视,成为了央行“双支柱”之一。人行也于2015年底推出了宏观审慎框架(MPA),将此前一些带有宏观审慎功能的零散措施统一整合,并逐步完善。 宏观审慎的根本目标,是弥补宏观与微观的割裂,粘合两者之间致命的伤口。主要工作内容是对金融机构进行逆周期干预,在信贷(广义的,反映各种信用行为)过快扩张时及时给予遏制,并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比如人行的MPA,其基本原理就是将银行的广义信贷(包括大部分表内信用行为和表外理财)增速与资本充足率持钩,资本充足率越高,则允许越高的广义信贷增速。而资本充足率有限的情况下,广义信贷增速也将被限制在一定上限之内。 但正如前文所言,宏观审慎必然要求拥有微观上调节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权利,并严加检查。否则,聪明绝顶的微观理性人,为了扩大盈利,总能找到突破宏观审慎框架的手段。比如,MPA实施之后,所谓的银行“表表外”业务马上被发明出来,不在上述广义信贷统计范围内。如果放任其发展,那么MPA也将再次被绕开。因此,微观上确保银行行为合乎规范,不走歪门邪道,以及控制业务顺周期性,都是极其必要的。换言之,双支柱的效果建立在关键的柱础之上,即微观监管,共同构成“双支柱+柱础”模式。单凭央行一己之力不可能有效实现宏观审慎。英国选取的方法,是把微观审慎监管置于央行金融政策委员会指导之下,而我国,则是让“双支柱+柱础”均由金稳委统一领导,且央行也能参与审慎监管。其根本目标,均是为了实现柱与础之间的完美协调。 深刻理解了上述柱与础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来观察此次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便可认识到其具有多项符合逻辑的正面意义: (1)把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行,人行也参与部分微观审慎监管工作,相当于是宏观、微观监管规则制定与双支柱更加紧密,宏观、微观的割裂有望缓解。 (2)同时,把规划与发展行业的职能从监管机构剥离,以免与他们从严的监管取向相冲突,有助于监管“长牙齿”。毕竟,同一监管机构又要发展本行业,又要监管本行业,这是有目标冲突的。 (3)监管机构“长牙齿”之后,在金稳委统一指导下,有望严厉矫正金融机构行为上的扭曲,使政策传导更为通畅有效,有利于双支柱的最终落实。当然,离真正的畅通无阻,还需要较长时间努力。 综上,我们认为我国此次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合乎逻辑,有助于弥合宏观、微观割裂,从而使整个金融体系运行更为平稳。 四、体系稳定构成实质利好 因此,人类被宏观与微观的割裂折磨了多年之后,痛定思痛,引进宏观审慎,希望将它用于粘合宏观与微观的伤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之后,由金稳委统一负责宏观与微观的协调,确保微观监管执行到位,金融机构行为得到规范,进而确保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效果的传导与落实。当然,任何岁月静好,都是因为有人负重前行,新金融监管体系带来的稳定也是建立在繁重的监管检查与落实等微观工作之上,扎实的柱础,以及柱与础的协调,永远是重中之重。 因为上述改革合乎金融与货币的本质逻辑,我们对改革效果持乐观态度。 1. 金融业是最大受益者 而在良性平稳的经营环境下,对于金融业本身而言,本身是金融稳定最大的受益者。主要收益来自于三方面: (1)风险缓释,金融体系运行更为平稳。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尤其是银行业,主要的风险积累均发生在顺周期过度扩张的时期(即金融危机的第一阶段),吸入大量所谓的毒资产。然后,在第二阶段,泡沫破裂后,金融机构也遭受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因此,享受泡沫之后,金融股往往因积累风险而遭受估值折现。比如银行股,在“四万亿”刺激之后,历经了长达数年的严重低估值阶段,至今估值仍然未见合理。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均能到位的情况下,能够阻止金融机构在前期吸入毒资产,最终有利于金融机构平稳经营,有望避免出现金融业经营大起大落的局面。 (2)微观监管到位后,确保宏观审慎效果,货币政策从紧的压力减少。在微观传导不畅,导致货币政策或宏观审慎政策失灵时,央行往往采取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控制风险。但货币政策是总量政策,从紧时往往对所有领域实现“全面打击”,伤及正常业务,有时甚至处理不当诱发次生风险(处理风险带来的风险,比如温州危机、“钱荒”等)。因此,如若微观监管到位,并且能够与双支柱充分协调,精准处置业务违规点和风险点,那么央行继续实施紧货币的必要性下降,严监管与稳货币配合。甚至在监管政策落地的特殊时期,货币政策能够阶段宽松给予配合。从这一角度,我们预计,新的金融监管体系运作之后,货币政策有望真正从“稳中偏紧”回归“稳健中性”。 (3)微观监管从严强化牌照的特许价值。更严格的微观监管,最终将遏制各种跨界和监管套利的业务,本源业务的特许价值回升。仍然以银行股为例,最本源的业务为存贷款业务(其他创新均要围绕基础客户展开),但其他金融机构也开办起各种类型的类贷款业务,以及各种资产管理业务分流居民存款,均侵蚀银行的特许价值。各自回归本源之后,特许价值被强化。对于保险、券商也是同理,保险的特许价值即提供保障本源的服务,也将重新成为行业的主要因素。 2. 对各子行业的影响及投资建议 最后,我们总结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银行、券商、保险、金融科技各方面的影响。 (1)银行:银行业是金融体系的主体,我国尤为如此,当局千方百计确保其稳定。而银行主要风险来自于顺周期扩张时期,尤其是某些特殊时期对泡沫的参与。因此,“双支柱+柱础”模式取得成效之后,银行的顺周期性得到控制,扭曲的微观业务行为也得到遏制,有助于降低风险,熨平波动。但严监管的同时,银行的特许价值却是提升的,近期社会融资回归信贷,并且信贷利率持续上行,便是表现之一。因此,在这一趋势下,银行股有望出现波动更小、风险更低、收益更高的情况,估值有望继续回升。 (2)券商:在新的监管体系之下,券商的本源回归“投资”二字,投行与投资能力、客户服务等成为了关键因素。还要考虑到我国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国情,有必要继续提升直接融资占比,尤其是权益类直接融资的占比,有助于分散风险,避免将过多金融风险集聚于银行体系之中。当然,直接融资也同样要满足宏观审慎政策,风险管理重要性提升。长期看,一二级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类业务依然前景广阔,而其他类信贷业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3)保险:在严监管趋势下,保险继续明确回归保障本源,同样是其特许价值的体现。货币稳中向宽,使险资的投资难度加大,中小保险公司弯道超车阀门基本关闭,保险公司竞争核心回归成本端。保障保单业务是价值含量最高的业务板块,而这正是传统龙头的强项,预计龙头险企市场份额会有持续提升的过程。因此,客户基础良好、销售或代理渠道优异、保单质量高的大型险企,其EV增长确定性较强,估值也将明显回升。 (4)金融科技:大部分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比如信贷、投资等)的所谓金融科技公司,预计仍将受到监管的影响,在未正式获得许可之前,有可能被管制。而真正的科技实力、流量资源将凸显价值,这些资源将直接用于服务各类具有牌照的正规金融机构(有些为金融科技下设的),“科技”取代“金融”成为盈利的主要驱动,并以此获取稳定回报。因此,仍然长期看好真正掌握科技或流量资源的金融科技公司。 五、风险提示 监管措施出台或落地时造成市场大幅波动,甚至引导次生风险。 宏观经济目前平稳,但如果政策不当,或受其他意外事件冲击,则将出现波动。[详情]
导读:2018年“两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其中,后一句更为重要,它宣告了宏观审慎政策权限基本上已划入人行,双支柱更加清晰完备,并且对微观审慎监管也有参与。银保监会、证监会则专职微观监管职能,包括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以及消费者保护等行为监管的内容。而宏观与微观之间,以及“一行两会”与其他有关部门间的协调则由金稳委负责,共同构成“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体系。 【研报】双支柱之础:新金融监管体系详解 来源:王剑的角度 作者:国信证券研究所金融团队 摘要 主要逻辑:双支柱之础 我国央行肩负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即“双支柱”。然而,在现行银行货币制度下,银行存款构成货币的主体,规范而理性的银行微观行为,成为了落实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前提。因此,对银行微观行为的调节与控制,是双支柱取得预期效果的核心关键,微观监管是宏观政策的“柱础”,即双支柱之础。这也是近年国内外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主要逻辑。 新金融监管体系亮相 “一委一行两会”的新金融监管体系正式亮相。2018年“两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银监会与保监会整合为银保监会,且它们的拟订行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行,最终由金稳委统筹协调各金融管理部门工作。该体系参考了英国等国家的“双支柱+双峰监管”模式,但也有所不同,适合我国国情。新体系有望针对性地弥合长期存在的宏观、微观割裂等问题,使金融体系运行更为平稳。 监管体系的逻辑:观点分野、致命割裂与现实妥协 宏观、微观割裂源自2000多年前东西方在货币观上的分野。西方从货币金属论、货币商品论出发,最终形成了货币中性的观点,并假设微观主体为理性人,无非政府干预。而现实中,微观主体并不理性,或者微观理性并不必然带来群体理性,宏观政策缺乏微观基础,两者间产生致命的割裂,导致人类一次次陷入不同程度的金融波动之中。我国尚未发生类似次贷危机那样的系统性金融危机,但局部风险频发(比如温州危机、“钱荒”、股灾等),急需改革金融监管体系。为弥补上述割裂,最终引入了宏观审慎以及宏观、微观间的紧密协调。通过宏观审慎,监管当局能够控制金融机构的顺周期性,防止风险过度扩张。并且,微观监管“长牙齿”,严格规范微观主体行为,有利于双支柱的落实。 对各子行业的影响及投资建议 (1)银行:新监管体系有助于控制银行的顺周期性,有助于降低风险,熨平波动,同时严监管提升银行特许价值。 (2)券商:回归“投资”本源,随着直接融资占比提升,一二级证券市场相关业务依然前景广阔。 (3)保险:继续明确回归保障本源,客户基础良好、销售或代理渠道优异、保单质量高的大型险企,其内含价值增长确定性较强,估值也将明显回升。 (4)金融科技:很难再继续从事金融业务(除非取得相应牌照),而真正的科技实力、流量资源将凸显价值,这些资源将直接用于服务各类具有牌照的正规金融机构,长期看好真正掌握科技或流量资源的金融科技公司。 风险提示 监管措施出台或落地时造成市场大幅波动,甚至引导次生风险。宏观经济目前平稳,但如果政策不当,或受其他意外事件冲击,则将出现波动。 目 录 一、新金融监管体系亮相 二、观点分野、致命割裂与现实妥协 1.2000多年前的中西货币观分野 2.现实的妥协:二级银行制度 三、经济事故频发的金融体系 1.几次典型的国内外经济事故 2.柱础协调确保体系稳定 四、体系稳定构成实质利好 1.金融业是最大受益者 2.对各子行业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 报告正文 我国央行肩负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的职责,即“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以下简称“双支柱”)。然而,在现行银行货币制度下,银行存款构成货币的主体,规范而理性的银行微观行为,成为了落实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的前提。如果银行微观行为发生扭曲,将影响政策的传导,甚至发生政策意图之外的恶劣后果,从而使双支柱效果大打折扣。因此,对银行微观行为的调节与控制,是双支柱取得预期效果的核心关键,微观监管是宏观政策的“柱础”,即双支柱之础。 近期国内外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已将微观监管更加紧密地纳入宏观管理体系之中,从而有望实现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微观监管相互协调,双支柱找到坚实的柱础,金融体系有望更加稳定,也将对各国经济、金融的运行产生深远影响。 一、新金融监管体系亮相 2018年“两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该方案,将银监会和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银监会和保监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其中,后一句更为重要,它宣告了宏观审慎政策权限基本上已划入人行,双支柱更加清晰完备,并且对微观审慎监管也有参与。银保监会、证监会则专职微观监管职能,包括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以及消费者保护等行为监管的内容。而宏观与微观之间,以及“一行两会”与其他有关部门间的协调则由金稳委负责,共同构成“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体系。 至此,酝酿已久的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告一段落。当然,我们也只能说是告一段落,因为金融监管体系永远要伴随金融业实践不断调整,没有十全十美、一劳永逸的一天。 改革金融监管体系的呼声由来已久,各界讨论多时。2003年银监会从人行分立之后,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持续了多年,人行负责货币政策,三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机构具体的审慎监管工作,实践中三会还隐约负责所监管行业的发展规划(监管与发展由同一部门负责,在利益上似乎存有矛盾)。这一格局有其成效,但也有其漏洞,在一开始便有质疑之声,近年更是日益难适应金融业发展与监管的需要,宏观与微观之间不协调,微观监管部门之间也不协调。尤其是不同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政策、措施的协调,一直存在问题,有时监管重叠,有时监管空白,局部风险的惊险剧情每一两年一出,频频发生,2013年6月银行间市场“钱荒”便是一例(后文有论述)。 为解决监管协调问题,“钱荒”之后的2013年8月,国务院批复成立由人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事后证明收效并不明显,局部风险仍然时有发生。此后,在党和政府的各次有关会议上,金融监管协调问题被屡屡提及。2015年11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十三五”规划建议,提出:“加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统筹协调,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健全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2017年7月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强化人民银行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职责。金稳委的设立成为推进监管协调的关键一步。 我国改革后的金融监管体系,既兼顾我国国情和历史路径,同时也参考了金融危机后部分国家的经验,对现存问题有很强针对性,较为科学、合理,预计将有良好收效。宏观层面,由人行负责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即双支柱),双支柱分别致力于实现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同时也一定程度上参与审慎监管。微观层面,由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具体的监管措施落实,这是双支柱的柱础。而宏观、微观之间由金稳委等机构实现协调。同时,银保监会主席兼任人行党委书记,也能从另一方面促进宏观、微观之间的协调。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三者明确分工又充分协调运作,金融监管的“双支柱+柱础”模式基本成型。 而这种模式更为典型的例子,是英国在2007年金融危机后,参考澳大利亚等国家建立的金融监管体系,即“双支柱+双峰监管”模式。由英格兰银行(英国央行)负责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双支柱,分别由货币政策委员会、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同时英格兰银行审慎监管委员会下设审慎监管局,因此三大委员会分别负责货币政策、宏观审慎和微观审慎。另外在英格兰银行之外还设有金融行为监管局(向财政部、议会负责),审慎监管局与金融行为监管局构成所谓的“双峰监管”。 初步比较来看,我国与英国模式的主要区别在于:(1)微观监管不由两个机构负责“双峰监管”,微观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均由监管机构(银保监会、证监会)负责(但监管机构内部有类似“双峰”的划分,比如内设分别负责审慎监管和消费者保护的部门),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程度与西方还有一定差距,有时在实际操作中,微观审慎与机构行为区分没那么清晰,执法检查也可一同进行,宜由一个机构统一负责。 (2)央行不直接负责微观审慎,而是宏观、微观均统一接受金稳委协调、指导,而这是宏观、微观联结的关键点。 从全局来看,我国现有体系与海外有所差异,但确实也对英国等其他国家的监管体系有所参考。 “双支柱+柱础”模式有望弥合宏观、微观长期割裂问题。屡次金融危机无情地证明,微观个体的理性并不能保证集体的理性,更何况微观个体还不一定理性。所有基于微观主体“理性人”假设的宏观政策,最后都会在残酷的现实中变得收效不彰。金融危机之后,中外金融监管均强调了宏观审慎,增进了宏观、微观的协调,致力于粘合宏观、微观之间的割裂,尤其是致力于对微观主体行为给予更强力的逆周期干预。这是人类金融史上的一次重大调整,因为宏观、微观的割裂,在2000多年前便已埋下伏笔,并困扰了人类20多个世纪。 二、观点分野、致命割裂与现实妥协 1. 2000多年前的中西货币观分野 在人类思想史的群星时代,也就是公元前3-6世纪左右,中国、欧洲、中东等地同时涌现出一大批思想家,一举奠定了人类主要的哲学基础。令人惊奇的是,当时,东西方对货币的理解几乎是截然相反的。在中国,管子等先哲率先提出,“先王制币”(《管子·国蓄》),并有详细论述,形成了货币名目论或货币国定论的思想。虽然我国也出现过贝壳等一般等价物,但先哲们非常前瞻地认识到货币的本质是信用,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它与一般等价物之间并没有必然的演进关系,国家应通过调节这种社会关系进而调节经济活动。而比管子小约300岁的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则陷于货币起源于商品(一般等价物)这一线索之中,提出了货币金属论、货币商品论的思想(其论述中也隐约有点货币名目论的影子),并在西方被广泛接受传承(其间也有西方学者提出货币名目论、货币国定论,但未成主流)。 从此,中西货币思想史朝着不同方向演进,随之而来的是迥然不同的货币体系,也就是金融体系的实践。既然西方先哲认为货币主是贵金属,是源自交易的,只是对经济活动起到润滑作用,那么后来形成货币中性论、面纱论的观点也就顺理成章了。这一观点体现到了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中,以及瓦尔拉斯一般均衡中,影响了整个古典经济学。在这些理论中,货币只是交易工具,不会实质性影响经济,模型中几无货币的影子。虽然他们历史上也有国王发行货币的实践,但理论体系中却依然有意无意排斥了政府因素,坚信无需政府的介入,只要所有理性人共同决策,经济和金融便能完美运行,宏观、微观自此割裂,甚至不准备花费心思去观察微观主体种种扭曲的行为。 而遥远的东方,货币名目论更接近信用货币的客观现实,并在先王制币思想影响下,政府的身影从未脱离过经济,而且,很早就有了宏观调控、货币政策之类的雏形,政府对维护经济平稳似乎有着天经地义的责任,信用货币率先诞生于中国也合乎逻辑了。 2. 现实的妥协:二级银行制度 当然,现实中的货币体系走到东西方的两个极端都不完美。西方的宏观、微观割裂的视角,最后导致的结果是,自由放任的市场中微观主体并不必然理性,金融危机屡屡发生,财富化为乌有,对微观主体加强监管也无济于事。凯恩斯引入政府有形的手,也未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而东方,虽然较早地认识到货币的信用本质,并由圣明的先王制币,但问题是,后代的帝王却不一定圣明(理性),货币滥发导致恶性通胀的事情时有发生,后人一直在苦苦寻找控制发行的方法。随着近代货币存款银行的出现,存款货币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不再由君王直接发行货币。尤其是中央银行的出现,既代表政府控制存款货币的发行,本身又相对独立于政府,这似乎是国家货币与自由货币的一种妥协与调和。 如今,“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级银行制度逐渐成为了各国货币制度的标配,银行签发银行券(如今是存款),成为了真正的货币发行者。而央行则通过各种货币政策工具控制银行的存款发行行为。 比如我国,截止2017年末,以M2来衡量的全部货币总额为167.68万亿元,但其实人行只发行了32.19万亿元基础货币,分别由银行、居民持有,其中居民持有的部分计入M0,为7.06万亿元。但银行以持有的25.02万亿元的基础货币(含24.38万亿元的存放央行,和少量库存现金)为储备,再向居民发行了160.61万亿元的存款货币,占全部M2的95.79%。显然,存款货币才是货币的主体。因此,想控制货币,必须控制银行行为。 但即使如此,东西方实践依然没逃出2000多年前的哲学基础。西方基于理性人的假设,相信这个银行系统的运转无需政府,于是拥有较为自由的银行制度(崇尚自由理念的美国将自由银行制度发挥到了极端),其后果便是一次次银行危机。东方则一直拥有浓重的国家银行色彩,比如我国一度由国家银行垄断了所有业务,而政府则高度控制国家银行,结果是稳定有余,灵活不足,过去总是有舆论批评银行服务质量不佳,因此政府一直有意推进银行业市场化。 既然现行银行货币制度是妥协而来的制度,那么双方之间就不可避免地需要某种协调,而这种协调有着先天的困难。在二级银行制度下,所谓货币,本质是银行负债中的主要类型——存款。于是,国家调节货币,本质上是调节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背后则是调节银行的各种业务行为。然而,若把调节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职能从央行(货币当局)剥离,一个难以调和的矛盾就出现了:央行负责调节货币,但微观上调节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职责,却不在央行,而在微观监管部门。央行只能通过存款准备金率、基础货币投放等一些间接政策工具调节银行行为,中间需要漫长的传导,不管是利率工具(调节基准利率等)还是数量工具(调节存款准备金率、信贷额度配给等),均需要通过银行行为的传导。而传导机制总是被银行行为扭曲得面目全非。换言之,货币政策、微观监管的分离,实践中就是存在致命伤的。 但很显然,西方哲学却从货币金属论出发,长期把两者分离了。最早,银行也被假设是理性人,它们自由竞争会使一切达到最优,不需要政府干预。但事实是,个体的理性,不但不能保证整体理性,有时反而会带来整体的癫狂。因此,这种分离基于一个虚无飘渺的理性人假设,实践中贻害无穷,一连串的“经济事故”便接连上演了。 三、经济事故频发的金融体系 基于西方哲学的宏观、微观割裂,不管在微观监管上有多努力,依然不能摆脱经济事故的频发。我们借用“事故”一词,用来囊括大大小小的各种波动,小的如局部风波,大的则如全球性金融危机。 1. 几次典型的国内外经济事故 人类有着一部漫长的金融危机史,无数个被经济学经典假设为理性的人,在某些情况下,突然发生集体性癫狂。有时,微观个体已失去理性,而有时,他们是保持理性的,只不过他们的理性行为并没带来整体的理性。而后,西方也不断修正自己的完全市场主义的思想,慢慢纳入了政府因素,实施宏观调控,加强了微观主体的监管,却绝望地发现,金融危机依然如鬼魅般挥之不去。 一次典型的金融危机,其过程一般是包括“过度信贷导致资产泡沫—收缩信贷导致泡沫崩盘”两个阶段。前一阶段往往伴随着资产价格暴涨,资产价格成为了评判宏观稳定的关键指标,所谓资产主要是地产、证券或大宗商品,历史上也包括姜蒜和郁金香。当然,即使不主动收缩信贷,泡沫也不能大到无穷,终有一天会自行泡灭。要避免后一阶段的悲剧,惟一办法是在前一阶段及时干预和遏制,而这正是宏观、微观割裂的情况下很难完成的。 次贷危机便是一次典型的金融危机。2001年互联网泡沫破裂后,美联储放水救市,当时看来这似乎并无问题。然后,大量的流动性助推了资产价格上涨,比如房地产。次级抵押贷款业务被开发出来后,开始有不少银行参与,其他银行有两个选择:要么跟进,在市场中分一杯羹,要么不跟进,那就只能看着“别人家”的银行员工领奖金,华尔街的分析师还会写报告点评自家盈利不如别人,这更令股东层光火,令管理层焦虑(这一情况在我国“四万亿”刺激时同样上演)。所以,理性人的理性决策,是跟进。而当所有人都一起理性地跟进时,当局便发现,整个体系已没有丝毫的理性了。房价大涨,好多并无还款能力的人背负高额负债。当货币当局收缩货币时,整个泡沫瞬间被刺破,开始坍塌。借款人开始出现大面积违约,风险随衍生品和影子银行传播,引起一些放贷机构和购买相关衍生品的机构破产,随后席卷成一场全球金融危机。 所幸的是,我国并未发生过类似的重大金融危机,但原理相同的局部危机,却时有发生。早的如海南房地产泡沫,近的如2011年温州中小企业危机。 2008年政府推出“四万亿”刺激之后,2008-2010年银行业投放了天量信贷,其中投放至浙江的比例很高。很显然,传统制造业是吸收不了这么多资金的,浙江企业主们——以风险偏好最高的温州企业主最为典型——把大量资金投入到房地产、矿产等低流动性资产中去,博取收益,房地产和大宗商品价格大涨,比如温州平均房价在2010-2011年上涨了约50%(部分高端楼盘涨幅更加惊人)。2010-2011年,宏观调控开始,人行收紧银根,资产价格回落,流动性枯竭,企业主们短贷长投,资金链(负债链)断裂,最终于2011年中期左右开始出现中小企业大面积债务违约(包括对银行借款和民间借贷),并发生了一些企业主自杀、逃亡的事件。同时房价快速回落,银行不良资产高企,代价沉重。而如果一开始在过度信贷时,监管层便及时干预,及时制止信贷资金挪用等行为,尤其是尽早实施一些与房地产信贷相关的宏观审慎措施,也许情况不会陷入后面那种悲惨的境地。 而我国2013年6月的“钱荒”(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紧张),业务类别不再是传统信贷,但本质相同。2010-2011年宏观调控之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等主体很难再从银行获取信贷,于是,银行将信贷包装成同业投资,继续向这些领域放款,信用继续扩张。人行惊奇地发现,表内同业投资本质上与信贷无异,无非就是一笔绕道的贷款,也会派生M2,但她自己却无管辖这些业务的职能,监管部门也对这些业务没有非常明确的管制。这最终导致,2013年上半年的M2增速远远超过了年初的目标,资产价格继续上涨,宏观、微观割裂的严重后果摆在眼前。人行既然不能直接管制银行业务,那么只能通过收缩流动性的方法,源头上断绝了流动性的供给,但因此却导致市场鸡飞狗跳。2013年6月20日,DR007回购利率一度窜上28%的极端高位,在可预见未来内可能很难再见到。 2. 柱础协调确保体系稳定 回顾这些大大小小的危机,可以发现,微观主体并不必然是理性,即使他们理性,也不必然带来群体的理性。要想避免后面的鸡飞狗跳(收缩信贷导致泡沫崩盘),惟一方法只能是前期便由政府“强制”众人理性,及时干预银行信贷供给与投向。而这些职责以前零散分布于多个部门中,有些被归入微观监管。央行如果没有调节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权利,那么就永远只能火灾之后充当一位疲于奔命的救火队长。比如,2013年“钱荒”之后,人行终于会同银监会出台了同业业务的管理办法,遏制了同业投资泛滥的局面。但很快,其他更加眼花缭乱、更加隐匿的业务被开发出来,比如委外投资等,表内委外也在派生M2,人行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拆杠杆,于是又发生了“债灾”,陷入了“规避监管—堵漏—波动—新的规避监管”的无尽轮回之中。如果微观监管不及时介入,那么人行控制M2和宏观稳定将是永远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且事后补救代价极大。 但消防工作的常识是“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不能每次都是等到失火后才拼命救火。因此,在这些大大小小的危机泣血的教训下,宏观审慎政策被各国日益重视,成为了央行“双支柱”之一。人行也于2015年底推出了宏观审慎框架(MPA),将此前一些带有宏观审慎功能的零散措施统一整合,并逐步完善。 宏观审慎的根本目标,是弥补宏观与微观的割裂,粘合两者之间致命的伤口。主要工作内容是对金融机构进行逆周期干预,在信贷(广义的,反映各种信用行为)过快扩张时及时给予遏制,并防止风险的进一步扩散。比如人行的MPA,其基本原理就是将银行的广义信贷(包括大部分表内信用行为和表外理财)增速与资本充足率持钩,资本充足率越高,则允许越高的广义信贷增速。而资本充足率有限的情况下,广义信贷增速也将被限制在一定上限之内。 但正如前文所言,宏观审慎必然要求拥有微观上调节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权利,并严加检查。否则,聪明绝顶的微观理性人,为了扩大盈利,总能找到突破宏观审慎框架的手段。比如,MPA实施之后,所谓的银行“表表外”业务马上被发明出来,不在上述广义信贷统计范围内。如果放任其发展,那么MPA也将再次被绕开。因此,微观上确保银行行为合乎规范,不走歪门邪道,以及控制业务顺周期性,都是极其必要的。换言之,双支柱的效果建立在关键的柱础之上,即微观监管,共同构成“双支柱+柱础”模式。单凭央行一己之力不可能有效实现宏观审慎。英国选取的方法,是把微观审慎监管置于央行金融政策委员会指导之下,而我国,则是让“双支柱+柱础”均由金稳委统一领导,且央行也能参与审慎监管。其根本目标,均是为了实现柱与础之间的完美协调。 深刻理解了上述柱与础的关系之后,我们再来观察此次金融监管体系改革方案,便可认识到其具有多项符合逻辑的正面意义: (1)把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人行,人行也参与部分微观审慎监管工作,相当于是宏观、微观监管规则制定与双支柱更加紧密,宏观、微观的割裂有望缓解。 (2)同时,把规划与发展行业的职能从监管机构剥离,以免与他们从严的监管取向相冲突,有助于监管“长牙齿”。毕竟,同一监管机构又要发展本行业,又要监管本行业,这是有目标冲突的。 (3)监管机构“长牙齿”之后,在金稳委统一指导下,有望严厉矫正金融机构行为上的扭曲,使政策传导更为通畅有效,有利于双支柱的最终落实。当然,离真正的畅通无阻,还需要较长时间努力。 综上,我们认为我国此次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合乎逻辑,有助于弥合宏观、微观割裂,从而使整个金融体系运行更为平稳。 四、体系稳定构成实质利好 因此,人类被宏观与微观的割裂折磨了多年之后,痛定思痛,引进宏观审慎,希望将它用于粘合宏观与微观的伤口。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之后,由金稳委统一负责宏观与微观的协调,确保微观监管执行到位,金融机构行为得到规范,进而确保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效果的传导与落实。当然,任何岁月静好,都是因为有人负重前行,新金融监管体系带来的稳定也是建立在繁重的监管检查与落实等微观工作之上,扎实的柱础,以及柱与础的协调,永远是重中之重。 因为上述改革合乎金融与货币的本质逻辑,我们对改革效果持乐观态度。 1. 金融业是最大受益者 而在良性平稳的经营环境下,对于金融业本身而言,本身是金融稳定最大的受益者。主要收益来自于三方面: (1)风险缓释,金融体系运行更为平稳。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尤其是银行业,主要的风险积累均发生在顺周期过度扩张的时期(即金融危机的第一阶段),吸入大量所谓的毒资产。然后,在第二阶段,泡沫破裂后,金融机构也遭受损失,甚至是灭顶之灾。因此,享受泡沫之后,金融股往往因积累风险而遭受估值折现。比如银行股,在“四万亿”刺激之后,历经了长达数年的严重低估值阶段,至今估值仍然未见合理。在宏观审慎、微观监管均能到位的情况下,能够阻止金融机构在前期吸入毒资产,最终有利于金融机构平稳经营,有望避免出现金融业经营大起大落的局面。 (2)微观监管到位后,确保宏观审慎效果,货币政策从紧的压力减少。在微观传导不畅,导致货币政策或宏观审慎政策失灵时,央行往往采取从紧的货币政策,以控制风险。但货币政策是总量政策,从紧时往往对所有领域实现“全面打击”,伤及正常业务,有时甚至处理不当诱发次生风险(处理风险带来的风险,比如温州危机、“钱荒”等)。因此,如若微观监管到位,并且能够与双支柱充分协调,精准处置业务违规点和风险点,那么央行继续实施紧货币的必要性下降,严监管与稳货币配合。甚至在监管政策落地的特殊时期,货币政策能够阶段宽松给予配合。从这一角度,我们预计,新的金融监管体系运作之后,货币政策有望真正从“稳中偏紧”回归“稳健中性”。 (3)微观监管从严强化牌照的特许价值。更严格的微观监管,最终将遏制各种跨界和监管套利的业务,本源业务的特许价值回升。仍然以银行股为例,最本源的业务为存贷款业务(其他创新均要围绕基础客户展开),但其他金融机构也开办起各种类型的类贷款业务,以及各种资产管理业务分流居民存款,均侵蚀银行的特许价值。各自回归本源之后,特许价值被强化。对于保险、券商也是同理,保险的特许价值即提供保障本源的服务,也将重新成为行业的主要因素。 2. 对各子行业的影响及投资建议 最后,我们总结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银行、券商、保险、金融科技各方面的影响。 (1)银行:银行业是金融体系的主体,我国尤为如此,当局千方百计确保其稳定。而银行主要风险来自于顺周期扩张时期,尤其是某些特殊时期对泡沫的参与。因此,“双支柱+柱础”模式取得成效之后,银行的顺周期性得到控制,扭曲的微观业务行为也得到遏制,有助于降低风险,熨平波动。但严监管的同时,银行的特许价值却是提升的,近期社会融资回归信贷,并且信贷利率持续上行,便是表现之一。因此,在这一趋势下,银行股有望出现波动更小、风险更低、收益更高的情况,估值有望继续回升。 (2)券商:在新的监管体系之下,券商的本源回归“投资”二字,投行与投资能力、客户服务等成为了关键因素。还要考虑到我国间接融资占比过高的国情,有必要继续提升直接融资占比,尤其是权益类直接融资的占比,有助于分散风险,避免将过多金融风险集聚于银行体系之中。当然,直接融资也同样要满足宏观审慎政策,风险管理重要性提升。长期看,一二级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类业务依然前景广阔,而其他类信贷业务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 (3)保险:在严监管趋势下,保险继续明确回归保障本源,同样是其特许价值的体现。货币稳中向宽,使险资的投资难度加大,中小保险公司弯道超车阀门基本关闭,保险公司竞争核心回归成本端。保障保单业务是价值含量最高的业务板块,而这正是传统龙头的强项,预计龙头险企市场份额会有持续提升的过程。因此,客户基础良好、销售或代理渠道优异、保单质量高的大型险企,其EV增长确定性较强,估值也将明显回升。 (4)金融科技:大部分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比如信贷、投资等)的所谓金融科技公司,预计仍将受到监管的影响,在未正式获得许可之前,有可能被管制。而真正的科技实力、流量资源将凸显价值,这些资源将直接用于服务各类具有牌照的正规金融机构(有些为金融科技下设的),“科技”取代“金融”成为盈利的主要驱动,并以此获取稳定回报。因此,仍然长期看好真正掌握科技或流量资源的金融科技公司。 五、风险提示 监管措施出台或落地时造成市场大幅波动,甚至引导次生风险。 宏观经济目前平稳,但如果政策不当,或受其他意外事件冲击,则将出现波动。[详情]
央行“三定”方案:“一正四副”格局不变,不再设行长助理 澎湃新闻记者 陈月石 来源:澎湃新闻 中国人民银行“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已正式出炉,会不会涉及人事调整? 根据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央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多于上一次“三定”方案的734名,其中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也多于此前的85名。 在备受关注的行领导方面,央行新的“三定”方案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与上一次“三定”方案相同。 但同属于行领导的“行长助理”被取消。按照2008年的央行“三定”方案,央行设有3名行长助理。 事实上,随着刘国强2018年8月从央行行长助理一职升任央行副行长,央行行长助理一职就一职空缺。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领导班子中,均已不见“行长(主席)助理”这一职位的身影。 在司局级领导职数方面,央行最新的“三定”方案明确,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这一机构为此次“三定”方案中新设立的,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目前,央行的领导班子构成为:行长、党委副书记易纲,党委书记、副行长郭树清,副行长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刘国强,以及纪检监察组组长徐加爱。 央行官网 截屏图 换句话说,根据最新发布的央行“三定”方案,央行副行长暂时属于“超编”状态。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详情]
21世纪经济报道 业内人士认为,郭树清同时是银保监会主席、党委书记,央行党委书记、副行长,应该不占用副行长编制名额,这意味着还有一名副行长要另外安排。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披露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央行三定)方案,在现行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 央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正部级。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央行。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央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目前金融委办公室主任为央行行长易纲,副主任为央行副行长刘国强。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梳理,目前央行共25个司局,三定调整后将有所缩减。 主要变化在于:货币政策二司调整为宏观审慎管理局。2008年央行三定设立一个主司汇率政策的职能部门。该部门名称初拟定为“汇率司”,后确定为“货币政策二司”。此外,团委和工会不作为单独部门。 新设的宏观审慎局职责为: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三定后,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目前央行有1位行长,6位副行长,这6人分别为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刘国强。 业内人士认为,郭树清同时是银保监会主席、党委书记,央行党委书记、副行长,应该不占用副行长编制名额,这意味着还有一名副行长要另外安排。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朱鹤新或将任工商银行董事长。原董事长易会满已于近期出任证监会主席、党委书记。 现行央行主要职能18条,调整后共20条,相关表述改动较多。除新增“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职能转变”两项外,三定方案中整体更加强调了央行宏观审慎、建设金融基础设施和拟定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方面的职责。 其中职能转变一项要求: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另据本次披露的三定方案,央行大区分行体制调整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将另行规定。 附:央行职能和内设机构三定前后对比 1、现行央行主要职责共十八项: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和发展战略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 (二)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三)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 (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体系,负责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与安全。 (五)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不断完善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对国际金融市场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票据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的有关衍生产品交易。 (七)负责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则和交叉性金融业务的标准、规范,负责金融控股公司和交叉性金融工具的监测。 (八)承担最后贷款人的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的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制定全国支付体系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国支付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从事与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定后的主要职责二十项: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2、现行央行内设部门为: 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货币政策二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参事室、工会、团委 三定后的内设机构为: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研究局。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重大问题,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货币政策司。拟订货币政策,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方案,调控利率和流动性水平。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拟订并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六)金融市场司。拟订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小微、“三农”、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协调具体工作。 (七)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承担运用中央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形成的资产,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八)调查统计司。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规划,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与制度。承担金融统计,采集数据、编制报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按规定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并提供咨询。承担服务中央银行政策的调查分析及预测。 (九)支付结算司。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支付结算业务规则及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实名制。拟订电子支付、数字支付及其他支付工具业务规则。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拟订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以及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并推动落实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订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指导协调金融科技应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保卫局)。拟订并组织实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承担人民币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牵头组织反假货币工作,收集监测假币情报信息,研究分析形势及规律特点。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币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承担人民币调拨和发行库管理工作。管理现金投放、回收和销毁。保管国家储备金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国库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支拨业务。统计分析国库资金收支。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参与相关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各金融当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管理和驻外机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 (十四)征信管理局。组织拟订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承担征信市场准入及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机构相关征信行为,维护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并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十五)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牵头拟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收集分析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案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工作。 (十六)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综合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拟订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依法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职责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体工作。 (十七)会计财务司。依法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制定金融机构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会计财务报告。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和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评价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管理系统内审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巡视。 (十九)人事司(党委组织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央银行文化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二十一)参事室。承担金融决策咨询工作,进行经济金融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参加统战工作和统战联谊活动。接受金融历史等方面咨询,编撰回忆录和工作经验汇集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未设立党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检查、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编辑:周鹏峰) (本文来自于21财经)[详情]
新设宏观审慎管理局和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央行职能有何变化 澎湃新闻记者 陈月石 随着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备受关注的央行“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正式落地。 相比2008年的上一次“三定”方案,央行的内设机构从原本的19个变成了21个。其中,新设宏观审慎管理局,取代原来的货币政策二司。而此次写入新版“三定”方案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和央行参事室实际上已经是央行的内设机构。其他18个央行内设机构与2008年版“三定”方案保持一致,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研究局、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会计财务司、内审司、人事司、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 在央行内设机构的变化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宏观审慎管理局成立。 从公布的“三定”方案看,宏观审慎管理局一方面继承了原本货币政策二司的职责,另一方面新增了制订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监管系统性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控集团的职责。 具体来说,新设的宏观审慎管理局负责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即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原本货币政策二司的职责集中在人民币国际化和人民币汇率方面,是在2008年“三定”方案中新设而来,最初设定的名称为“汇率司”。 具体来说,货币政策二司的职责包括研究、拟订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改革方案;跟踪监测全球金融市场汇率变化;研究、监测国际资本流动;研究人民币境外使用有关问题;拟订人民币跨境业务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与有关经济体货币当局开展货币合作方案,并协调组织实施;协助有关方面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跟踪研究分析主要国家货币政策状况、取向及影响;承办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日常工作。 货币政策二司的司长为霍颖励。 值得一提的是,“三定”方案明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金融委)办公室设在央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同时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三定”方案还指出,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金融委办公室主任为央行行长易纲,副主任为央行副行长刘国强。 金融委办公室的责任则明确为: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 在名称不变的18个央行内设机构中,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变化,部分机构的职责悄然生变。 其中,条法司将明确承担起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 货币政策司则增加了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并负责创新货币政策工具。 金融市场司则增加了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小微、“三农”、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协调具体工作。 征信管理局在原来征信业管理的基础上,增加了组织拟定信用评级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的职责。[详情]
相关新闻: 央行“三定”规定发布:设行长1名 副行长缩减至4名 央行三定规定:新设金融委办公室和宏观审慎管理局 央行“三定”规定发布 大区分行体制调整将另行规定 央行“三定”方案公布:一名副行长或另有其他任命安排 央行“三定”规定发布 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记者梳理发现,《规定》明确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置在央行;央行增加宏观审慎职能;在编制方面,领导班子配置也发生变化,原来“一正六副”将变为“一正四副”;在原职责的基础上,增加了部分监管职责,央行的职能发生了变化;同时在机构设置方面,也发生了增减。 关注点一:金融委办公室设在央行 《规定》第三条指出,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规定》同时表示,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在编制方面,也为金融委办公室规划了相应的人员编制。 关注点二:领导班子“一正四副” 规定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目前央行官网显示,央行设置为六名副行长:分别是党委书记兼副行长郭树清、副行长陈雨露、副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副行长范一飞、副行长朱鹤新、副行长刘国强。 关注点三:央行职责转变 记者梳理了中国人民银行官网与此次方案的区别,原人民银行共有十八项职责,现在增加为二十项,并在第二十项中明确提出职能转变。 第一,“参与评估重大金融并购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的影响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金融业有序开放。”更新为: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第二,在原起草法律和行政规范草案职能上增加宏观审慎职能及消费者保护制度方面内容: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8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明确规定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原来的“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更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信贷指导改为“执行”,央行或在未来信贷政策执行中更具话语权。 第四,新增对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内容,央行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 第五,在对金融市场监管中,在对原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监管的同时,新增对交叉金融业务及资管产品监管内容,“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第六,新增金融基础设施及互联网金融相关工作要求。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第七,在支付领域,新增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职能。 同时,第二十项规定为: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关注点四:内设部门缩减 货政二司被撤并 目前央行官网显示,共设置25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货币政策二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参事室、工会、团委。 对比方案中,设置二十一个内设部门及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分别为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研究局、货币政策司、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保卫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会计财务司、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参事室。机关党委和离退休干部局。 对比两者,将货币政策二司职能被撤并,取消了工会、团委,新增了宏观审管理局。并在内审司设置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货币金银局设置保卫局。 新增的宏观审慎管理局具备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方面的职能,具体职能包括: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详情]
央行新设宏观审慎管理局,双支柱调控框架日渐清晰 根据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人民银行内设机构中,货币政策二司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宏观审慎管理局。 界面宏观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其中,人民银行内设机构中,货币政策二司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宏观审慎管理局。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特别提出要“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此次新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是继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和发展委员会、银保监会合并以来,我国在完善“双支柱调控框架”上的又一个重要举措。 根据“规定”,宏观审慎管理局的职能包括: 1)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 2)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 3)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 4)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 5)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 6)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原先货币政策二司的职能被分别划入了货币政策司和宏观审慎管理局。 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已经成为了经济学领域最时髦的词汇。过去,各国央行在进行调控时,首先是运用货币政策,但在全球金融危机后,主要央行对货币政策进行了一定改进,同时引入了“宏观审慎”的调控手段。 2011年,人民银行正式引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要求金融机构“有多大本钱做多大生意”,资产规模的扩张速度要与经济发展,这是我国构建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的早期实践。2016年,央行将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将更多的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纳入管理,从七个方面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实施逆周期调节。2017年,央行在人民币中间价中引入逆周期因子,引导市场预期,完善人民币汇率宏观审慎管理。 (本文来自于界面)[详情]
央行三定方案公布:新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宏观审慎管理局 澎湃新闻记者 蒋子文 来源:澎湃新闻 央行“三定方案”公布。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正式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以下简称央行“三定方案”)。其中披露,央行新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宏观审慎管理局。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与此前公布的部委“三定方案”有所区别的是,央行“三定方案”中关于“主要职责”内容前,明确了央行所承担的金融委日常工作。 央行“三定方案”显示,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此外,根据央行“三定方案”,央行的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研究局、货币政策司、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保卫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会计财务司、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参事室、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 而此前央行官网显示的25个内设机构则分别为: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货币政策司、货币政策二司、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会计财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内审司、人事司(党委组织部)、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保卫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参事室、工会、团委。 值得关注的是,宏观审慎管理局为此次机构改革后央行新设立的内设机构。 据央行“三定方案”,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在去年3月公布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被划入中国人民银行。 而上述职责则被划入了央行条法司。 据央行“三定方案”,条法司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本文来自于澎湃新闻)[详情]
中证网讯(记者 彭扬 欧阳剑环)央行三定方案2月2日出炉。方案明确,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事实上,金融委设立目的在于强化跨部门监管协调功能,提高防范系统性风险能力。梳理2018年以来多次金融委会议的情况不难发现,“防风险”是高频词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将仍是2019年监管工作重点。 央行的职责包括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在央行统筹下,2019年,防风险和补短板将齐头并进。当前防风险任务仍然艰巨,需关注货币政策传导不通畅带来的融资缺口、信用违约风险等。有多项框架性政策短板有待补齐。在央行牵头统筹下,多项监管细则有望尽快出台。 从内设部门看,设立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当前,央行在完善宏观审慎框架方面下了“先手棋”,包括建立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针对跨境资本流动的宏观审慎管理、探索对金融基础设施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等。宏观审慎政策的主要目标是金融稳定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管理局的设立有利于夯实我国金融稳定的基础,由此,“双支柱”调控框架进一步完善,可以预见,货币政策将与宏观审慎政策相互支持配合,更好地将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结合起来。[详情]
国际金融报记者 范佳慧 随着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公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备受关注的央行“三定”(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正式落地。 《规定》显示,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 《规定》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包括: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 其中,关于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根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况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关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下称“金融委”),《规定》表示,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规定》显示,中国人民银行设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条法司、研究局、货币政策司、宏观审慎管理局、金融市场司、金融稳定局、调查统计司、支付结算司、科技司、货币金银局(保卫局)、国库局、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征信管理局、反洗钱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会计财务司、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司(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等内设机构。 人员组成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详情]
来源:央行观察 编者按: 就在2019年春节前的最后时刻,金融监管又有重磅消息出炉,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货币政策二司被取消,新设立了宏观审慎管理局。 在次贷危机发生之后,国际金融界已经意识到,单纯靠传统利率调节等货币政策,已经无法防止系统性风险,所以,出现了宏观审慎的理念,背后的逻辑是,即使单个金融机构是健康的,也无法保证整个金融体系是健康的。近年来,央行相继推出逆周期因子等监管措施。此次,新设立宏观审慎局,体现了在这方面的趋势和考虑,原货币二司的一些职能分别被划入货币政策司和宏观审慎局。 除了机构上设置的变更,在央行的职能上也加上了负责宏观审慎管理等表述。宏观审慎监管是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金融系统对经济体系的负外部溢出而采取的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模式。与微观审慎监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以防范金融危机为目的,关注金融系统风险的部分内生性特征而不仅仅只重视外生性风险。 新闻原文如下: 中国机构编制网今日(2月2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称,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包括: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 根据《规定》,央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值得注意的是,当前央行副行长共有6名,分别为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刘国强。 《规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 《规定》全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研究局。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重大问题,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货币政策司。拟订货币政策,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方案,调控利率和流动性水平。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拟订并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六)金融市场司。拟订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小微、“三农”、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协调具体工作。 (七)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承担运用中央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形成的资产,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八)调查统计司。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规划,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与制度。承担金融统计,采集数据、编制报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按规定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并提供咨询。承担服务中央银行政策的调查分析及预测。 (九)支付结算司。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支付结算业务规则及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实名制。拟订电子支付、数字支付及其他支付工具业务规则。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拟订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以及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并推动落实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订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指导协调金融科技应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保卫局)。拟订并组织实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承担人民币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牵头组织反假货币工作,收集监测假币情报信息,研究分析形势及规律特点。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币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承担人民币调拨和发行库管理工作。管理现金投放、回收和销毁。保管国家储备金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国库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支拨业务。统计分析国库资金收支。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参与相关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各金融当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管理和驻外机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 (十四)征信管理局。组织拟订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承担征信市场准入及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机构相关征信行为,维护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并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十五)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牵头拟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收集分析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案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工作。 (十六)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综合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拟订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依法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职责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体工作。 (十七)会计财务司。依法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制定金融机构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会计财务报告。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和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评价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管理系统内审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巡视。 (十九)人事司(党委组织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央银行文化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二十一)参事室。承担金融决策咨询工作,进行经济金融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参加统战工作和统战联谊活动。接受金融历史等方面咨询,编撰回忆录和工作经验汇集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未设立党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检查、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体制调整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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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研究局。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重大问题,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货币政策司。拟订货币政策,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方案,调控利率和流动性水平。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拟订并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六)金融市场司。拟订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小微、“三农”、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协调具体工作。 (七)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承担运用中央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形成的资产,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八)调查统计司。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规划,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与制度。承担金融统计,采集数据、编制报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按规定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并提供咨询。承担服务中央银行政策的调查分析及预测。 (九)支付结算司。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支付结算业务规则及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实名制。拟订电子支付、数字支付及其他支付工具业务规则。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拟订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以及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并推动落实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订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指导协调金融科技应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保卫局)。拟订并组织实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承担人民币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牵头组织反假货币工作,收集监测假币情报信息,研究分析形势及规律特点。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币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承担人民币调拨和发行库管理工作。管理现金投放、回收和销毁。保管国家储备金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国库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支拨业务。统计分析国库资金收支。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参与相关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各金融当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管理和驻外机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 (十四)征信管理局。组织拟订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承担征信市场准入及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机构相关征信行为,维护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并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十五)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牵头拟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收集分析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案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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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详情]
央行“三定”方案公布 设副行长4名 来源:证券时报网 e公司讯,央行“三定”终于公布。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发布。根据规定,央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当前央行副行长共有6名,分别为郭树清、陈雨露、潘功胜、范一飞、朱鹤新、刘国强。此前一央行内部人士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郭树清由于是央行党委书记,应该不占4名副行长的编制名额,这就意味着还有一名副行长要另有其他任命安排。 相关阅读 央行“三定”规定发布 大区分行体制调整将另行规定 央行三定规定:新设金融委办公室和宏观审慎管理局 央行“三定”规定发布:设行长1名 副行长缩减至4名 央行“三定”规定发布 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 央行“三定”规定发布:将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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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研究局。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重大问题,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货币政策司。拟订货币政策,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方案,调控利率和流动性水平。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拟订并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六)金融市场司。拟订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小微、“三农”、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协调具体工作。 (七)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承担运用中央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形成的资产,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八)调查统计司。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规划,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与制度。承担金融统计,采集数据、编制报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按规定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并提供咨询。承担服务中央银行政策的调查分析及预测。 (九)支付结算司。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支付结算业务规则及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实名制。拟订电子支付、数字支付及其他支付工具业务规则。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拟订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以及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并推动落实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订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指导协调金融科技应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保卫局)。拟订并组织实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承担人民币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牵头组织反假货币工作,收集监测假币情报信息,研究分析形势及规律特点。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币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承担人民币调拨和发行库管理工作。管理现金投放、回收和销毁。保管国家储备金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国库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支拨业务。统计分析国库资金收支。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参与相关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各金融当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管理和驻外机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 (十四)征信管理局。组织拟订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承担征信市场准入及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机构相关征信行为,维护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并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十五)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牵头拟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收集分析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案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工作。 (十六)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综合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拟订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依法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职责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体工作。 (十七)会计财务司。依法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制定金融机构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会计财务报告。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和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评价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管理系统内审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巡视。 (十九)人事司(党委组织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央银行文化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二十一)参事室。承担金融决策咨询工作,进行经济金融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参加统战工作和统战联谊活动。接受金融历史等方面咨询,编撰回忆录和工作经验汇集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未设立党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检查、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体制调整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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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研究局。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重大问题,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货币政策司。拟订货币政策,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方案,调控利率和流动性水平。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拟订并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六)金融市场司。拟订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小微、“三农”、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协调具体工作。 (七)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承担运用中央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形成的资产,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八)调查统计司。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规划,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与制度。承担金融统计,采集数据、编制报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按规定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并提供咨询。承担服务中央银行政策的调查分析及预测。 (九)支付结算司。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支付结算业务规则及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实名制。拟订电子支付、数字支付及其他支付工具业务规则。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拟订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以及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并推动落实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订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指导协调金融科技应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保卫局)。拟订并组织实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承担人民币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牵头组织反假货币工作,收集监测假币情报信息,研究分析形势及规律特点。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币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承担人民币调拨和发行库管理工作。管理现金投放、回收和销毁。保管国家储备金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国库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支拨业务。统计分析国库资金收支。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参与相关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各金融当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管理和驻外机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 (十四)征信管理局。组织拟订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承担征信市场准入及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机构相关征信行为,维护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并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十五)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牵头拟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收集分析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案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工作。 (十六)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综合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拟订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依法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职责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体工作。 (十七)会计财务司。依法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制定金融机构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会计财务报告。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和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评价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管理系统内审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巡视。 (十九)人事司(党委组织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央银行文化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二十一)参事室。承担金融决策咨询工作,进行经济金融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参加统战工作和统战联谊活动。接受金融历史等方面咨询,编撰回忆录和工作经验汇集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未设立党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检查、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体制调整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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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研究局。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重大问题,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货币政策司。拟订货币政策,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方案,调控利率和流动性水平。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拟订并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六)金融市场司。拟订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小微、“三农”、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协调具体工作。 (七)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承担运用中央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形成的资产,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八)调查统计司。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规划,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与制度。承担金融统计,采集数据、编制报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按规定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并提供咨询。承担服务中央银行政策的调查分析及预测。 (九)支付结算司。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支付结算业务规则及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实名制。拟订电子支付、数字支付及其他支付工具业务规则。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拟订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以及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并推动落实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订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指导协调金融科技应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保卫局)。拟订并组织实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承担人民币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牵头组织反假货币工作,收集监测假币情报信息,研究分析形势及规律特点。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币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承担人民币调拨和发行库管理工作。管理现金投放、回收和销毁。保管国家储备金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国库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支拨业务。统计分析国库资金收支。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参与相关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各金融当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管理和驻外机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 (十四)征信管理局。组织拟订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承担征信市场准入及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机构相关征信行为,维护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并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十五)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牵头拟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收集分析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案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工作。 (十六)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综合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拟订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依法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职责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体工作。 (十七)会计财务司。依法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制定金融机构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会计财务报告。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和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评价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管理系统内审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巡视。 (十九)人事司(党委组织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央银行文化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二十一)参事室。承担金融决策咨询工作,进行经济金融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参加统战工作和统战联谊活动。接受金融历史等方面咨询,编撰回忆录和工作经验汇集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未设立党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检查、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体制调整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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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研究局。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重大问题,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货币政策司。拟订货币政策,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方案,调控利率和流动性水平。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拟订并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六)金融市场司。拟订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小微、“三农”、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协调具体工作。 (七)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承担运用中央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形成的资产,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八)调查统计司。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规划,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与制度。承担金融统计,采集数据、编制报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按规定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并提供咨询。承担服务中央银行政策的调查分析及预测。 (九)支付结算司。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支付结算业务规则及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实名制。拟订电子支付、数字支付及其他支付工具业务规则。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拟订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以及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并推动落实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订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指导协调金融科技应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保卫局)。拟订并组织实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承担人民币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牵头组织反假货币工作,收集监测假币情报信息,研究分析形势及规律特点。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币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承担人民币调拨和发行库管理工作。管理现金投放、回收和销毁。保管国家储备金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国库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支拨业务。统计分析国库资金收支。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参与相关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各金融当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管理和驻外机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 (十四)征信管理局。组织拟订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承担征信市场准入及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机构相关征信行为,维护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并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十五)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牵头拟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收集分析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案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工作。 (十六)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综合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拟订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依法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职责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体工作。 (十七)会计财务司。依法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制定金融机构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会计财务报告。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和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评价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管理系统内审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巡视。 (十九)人事司(党委组织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央银行文化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二十一)参事室。承担金融决策咨询工作,进行经济金融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参加统战工作和统战联谊活动。接受金融历史等方面咨询,编撰回忆录和工作经验汇集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未设立党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检查、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体制调整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详情]
2月2日,中国机构编制网消息,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称,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包括: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等。 附: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全文) 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接受金融委直接领导,承担金融委日常工作,负责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金融委各项工作安排,组织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提出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建议,协调建立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风险处置、消费者保护、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承担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具体工作,拟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问责办法并承担督导问责工作等。设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负责处理金融委办公室日常事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金融委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金融委办公室统筹协调。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金融业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承担综合研究并协调解决金融运行中的重大问题、促进金融业协调健康发展的责任。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二)牵头建立宏观审慎管理框架,拟订金融业重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 (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负责宏观审慎管理。 (四)牵头负责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负责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制定、监测分析和并表监管,视情责成有关监管部门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在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牵头组织制定实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 (五)承担最后贷款人责任,负责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牵头负责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负责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 (七)负责制定和实施人民币汇率政策,推动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国际使用,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实施外汇管理,负责国际国内金融市场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监测和管理跨境资本流动,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八)牵头负责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推进金融基础设施改革与互联互通,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 (九)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牵头制定统一的金融业综合统计基础标准和工作机制,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履行金融统计调查相关工作职责。 (十)组织制定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负责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和金融科技相关工作,指导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十一)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十二)统筹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业务规则,负责全国支付、清算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十三)经理国库。 (十四)承担全国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责任,负责涉嫌洗钱及恐怖活动的资金监测。 (十五)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六)参与和中国人民银行业务有关的全球经济金融治理,开展国际金融合作。 (十七)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八)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十九)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围绕党和国家金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任务,加强和优化金融管理职能,增强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的协调性,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职能转变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金融市场改革,着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效果。继续完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做好“放管服”改革的制度保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条法司。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三)研究局。综合研究金融业改革、发展及跨行业重大问题,牵头起草金融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围绕中央银行职责,研究分析宏观经济金融运行状况,以及货币信贷、金融市场、金融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或制度执行情况,提出政策建议。 (四)货币政策司。拟订货币政策,参与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工作。推进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拟订并组织实施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调控方案,调控利率和流动性水平。创新货币政策工具。牵头宏观审慎评估,拟订并实施外汇市场调控方案。拟订并实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工作制度。 (五)宏观审慎管理局。牵头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和基本制度,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识别和处置机制。牵头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并表监管。牵头外汇市场宏观审慎管理,研究、评估人民币汇率政策。拟订并实施跨境人民币业务制度,推动人民币跨境及国际使用,实施跨境资金逆周期调节。协调在岸、离岸人民币市场发展。推动中央银行间货币合作,牵头提出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政策建议。 (六)金融市场司。拟订金融市场改革、开放和发展规划。监督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黄金市场及上述市场有关场外衍生产品。拟订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及其衍生产品市场基本规则。承担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统筹实施监管的具体工作。统筹互联网金融监管,评估金融科技创新业务。拟订并组织实施宏观信贷指导政策,承担国务院交办的小微、“三农”、科技创新等结构性金融政策协调具体工作。 (七)金融稳定局。监测和评估系统性金融风险,牵头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政策建议、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跨市场跨业态跨区域金融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等交叉性金融业务的基本规则拟订、监测分析和评估。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工作。承担运用中央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重组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或重组等工作。按规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处置中形成的资产,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根据授权管理存款保险基金。 (八)调查统计司。拟订金融业综合统计规划,制定统一的金融统计标准与制度。承担金融统计,采集数据、编制报表。建设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并实现信息共享。按规定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并提供咨询。承担服务中央银行政策的调查分析及预测。 (九)支付结算司。组织国家支付体系建设并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支付结算业务规则及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落实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实名制。拟订电子支付、数字支付及其他支付工具业务规则。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中国境内及跨境支付、清算、结算系统。组织开展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评估,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并拟订相关业务规则。监督管理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及其他支付服务组织。开展支付信息运用和监管。组织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核算。 (十)科技司。拟订金融业信息化发展规划,承担金融标准化组织管理协调工作。指导协调金融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以及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编制并推动落实金融科技发展规划,拟订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指导协调金融科技应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科技管理、信息化规划和建设等工作。 (十一)货币金银局(保卫局)。拟订并组织实施货币发行、现金管理、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承担人民币管理工作,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牵头组织反假货币工作,收集监测假币情报信息,研究分析形势及规律特点。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币发展规划和生产计划,承担人民币调拨和发行库管理工作。管理现金投放、回收和销毁。保管国家储备金银;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国库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库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制度,参与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预算资金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支拨业务。统计分析国库资金收支。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国库单一账户收支和现金情况,核对库存余额。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维护国库资金安全与完整。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发行、兑付国债。 (十三)国际司(港澳台办公室)。承担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参与相关全球经济金融治理。承担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各金融当局及港澳台的交流合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外事管理和驻外机构业务指导。协调相关国际金融合作和规则制定,参与对外投融资合作。开展国际金融调研。 (十四)征信管理局。组织拟订征信业和信用评级业发展规划、法律法规制度及行业标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承担征信市场准入及对外开放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征信系统及其接入机构相关征信行为,维护征信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并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保护。 (十五)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牵头拟订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政策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非金融高风险行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情况。收集分析监测相关部门提供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协助相关部门调查涉嫌洗钱、恐怖融资及相关犯罪案件。承担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工作。 (十六)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综合研究金融消费者保护重大问题,拟订发展规划和业务标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基本制度。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协调机制,统筹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牵头构建监管执法合作和非诉第三方解决机制。协调推进相关普惠金融工作。依法开展中国人民银行职责内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体工作。 (十七)会计财务司。依法拟订中国人民银行实施国家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提出制定金融机构会计准则、制度的建议,依法依规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会计财务报告。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会计、财务预算、基本建设、固定资产和集中采购相关管理工作。 (十八)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检查、评价系统财务收支、经济活动、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组织开展中国人民银行系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监督、管理系统内审工作。承担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巡视。 (十九)人事司(党委组织部)。承担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养老保险、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二十)党委宣传部(党委群工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党的思想建设和宣传工作。负责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中央银行文化建设。负责指导、协调本系统群众工作。 (二十一)参事室。承担金融决策咨询工作,进行经济金融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贯彻执行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参加统战工作和统战联谊活动。接受金融历史等方面咨询,编撰回忆录和工作经验汇集等。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未设立党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检查、指导中国人民银行系统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机关行政编制779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编制15名)。设行长1名,副行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2名(含金融委办公室秘书局领导职数3名、货币政策委员会正副秘书长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2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体制调整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19日起施行。[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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