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阿胶终止股份回购 别拿疫情作借口

2020年06月16日10:35    作者:皮海洲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皮海洲

  上市公司回购最终未履行承诺的显然不只东阿阿胶一家。从以往的情况,这种事情基本上都是不了了之。交易所方面无非就是通报批评,或记入诚信记录,对公司来说基本上是无伤大雅。

  股市故事多。仅就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故事就是一个紧接一个,一个个都精彩纷呈。这不,那边好想你的“史上最壕回购计划”还没有淡出投资者的视线,这厢东阿阿胶的回购故事又摆在了投资者的面前。

  6月12日晚,东阿阿胶发布《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称,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更好发挥资金在生产经营中的最大作用,以争取更好业绩为股东创造更大价值,经慎重考虑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东阿阿胶的股份回购事项始于该公司 2019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此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该议案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经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回购方案,公司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进行股份回购,回购资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7.5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 元/股。

  而根据6月12日晚东阿阿胶发布的《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所披露的股份回购进展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0,044,7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4%,其中最高成交价为40.11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30.78 元/股,合计支付的总金额约为人民币3.5亿元(不含交易费用)。东阿阿胶6月12日的收盘价为33.18元,仍在该公司股份回购计划所确定的股价回购范围之内。因此,东阿阿胶终止回购事项,是对原来的回购议案的违背。

  这明显是一种失信行为,是对投资者的失信,同时也是对公司信誉的一种损毁。该公司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就是对投资者的一种承诺,而且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该公司居然终止了股份回购,这显然是一种背信行为。

  对于该公司终止回购股份的行为,公司方面表示:本次终止回购股份,未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这个说法显然是不正确的。本人不知道这次终止回购股份的做法会不会对该公司财务及经营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但却可以肯定是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的。比如,因为失信于投资者、失信于市场,让公司的信誉受到严重的损毁,难道这不是一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至于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损害就更加明显。终止股份回购,这对该公司的股价来说是一则重大利空消息,必然会对公司的股价带来负面影响。6月15日,东阿阿胶的股价走势也证实了这一点。受终止股份回购消息的影响,当天东阿阿胶股价低开0.47元,全天股价逐波下行,股价全天下跌了1.68元,跌幅达到5.06%,这难道不是该公司终止股份回购行为带给投资者的损害吗?因此,东阿阿胶表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这是站不住脚的。

  而且作为东阿阿胶来说,新冠肺炎疫情并不是其终止股份回购的借口。虽然不排除新冠肺炎疫情会给东阿阿胶的经营带来少许的影响,但了解东阿阿胶的投资者都知道,该公司经营出现一定程度上的困难并不是由于疫情造成的。2019年该公司亏损4.44亿元,这跟疫情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并且该公司的经营出现困难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2019 年 5 月公司董事会提议股份回购议案时,公司经营中的困难就是客观存在的。因此,终止股份回购拿疫情说事、拿公司经营说事,同样是站不住脚的。

  实际上,就算东阿阿胶拿疫情说事,也是可以坚守股份回购的底线的。因为东阿阿胶的股份回购议案是设置有回购的下限与上限的。回购的下限金额是7.5 亿元,上限是15 亿元。如果东阿阿胶真的有困难,那么回购达到下限就是履行承诺了。然而,该公司的回购甚至连下限的一半都没有达到,该公司回购的诚意是值得怀疑的。

  这反映出来的还是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实际上,上市公司回购最终未履行承诺的显然不只东阿阿胶一家。从以往的情况,这种事情基本上都是不了了之。交易所方面无非就是通报批评,或记入诚信记录,对公司来说基本上是无伤大雅。正是这种挠痒痒的处置方法,纵容了东阿阿胶们在股份回购事情上的失信与违约。

  所以,对于东阿阿胶这种不履行回购承诺的行为,必须加大打击力度。将这种行为上升到发布虚假信息的高度来予以查处。而根据新《证券法》,对发布虚假信息的查处还是比较严厉的,比如,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又比如,《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若真的按此来办理,东阿阿胶这种不履行回购承诺的事件也许就不会发生了,当然也就不会拿疫情来说事了。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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