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重处理造假欺诈行为还须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2020年04月17日10:04    作者:皮海洲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专栏作家 皮海洲

  有必要加快《刑法》的修改步伐,在刑责上加大对造假欺诈行为的追责力度,在这方面可向美国市场看齐。如此一来,上市公司自然就不敢在造假与欺诈问题上继续放肆了。

  4月15日,金融委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专题研究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问题,并提出要对造假、欺诈等行为从重处理。这是继4月7日金融委第二十五次会议提出“发挥好资本市场的枢纽作用”之后,再一次关注资本市场话题,这也表明了金融委对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高度重视。

  就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这个问题来说,对造假、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从重处理,这确实是一个很重要的举措。而且也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就此而论,从重处理造假、欺诈等行为,是抓住了资本市场的要害所在。

  但如何从重处理造假、欺诈等行为,则是要害中的要害。实际上,回顾管理层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管理层也是一直都在强调要加大对造假、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效果通常都不是很好,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管理层对造假欺诈行为的查处,并没有在市场上形成震慑力,上市公司造假欺诈行为反而层出不穷、愈演愈烈。这就是要害中的要害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缘故。

  其实,在这个问题上,美国股市的做法显然是值得借鉴的。对于上市公司造假欺诈行为,美国股市通常就是“三板斧”的做法。

  第一板斧就是投资者的集体诉讼。面对上市公司造假,投资者的索赔总是冲在最前面。虽然投资者的集体诉讼很多都是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但上市公司通常都会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第二板斧就是美国证交会的处罚。包括巨额罚款,叫停股票交易。第三板斧即是美国司法部的刑事调查与处罚。对提供不实财务报告和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要判处10至25年的监禁,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没收造假公司的非法获利并处以翻倍的罚款。

  以对安然公司的处罚为例,1、被美国证交会罚款5亿美元,股票被从道琼斯指数除名并停止交易,安然公司宣告破产;2、安然公司CEO杰弗里·斯基林被判刑24年并罚款4500万美元;财务欺诈策划者费斯托被判6年徒刑并罚款2380万美元;公司创始人肯尼思·莱虽因诉讼期间去世被撤销刑事指控,但仍被追讨1200万美元的罚款。3、安然公司的投资者通过集体诉讼获得了高达71.4亿美元的和解赔偿金。此外,作为全球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因帮助安然公司造假,被判处妨碍司法公正罪后宣告破产,三大投行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因涉嫌财务欺诈被判有罪,向安然公司的破产受害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罚款。

  正是基于美国市场对造假欺诈行为的重罚,因此,上市公司造假欺诈在美国市场基本上就是“死罪”。与此相比,A股市场对造假欺诈的处罚就要轻得多。比如,对上市公司60万元的顶格处罚;比如,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投资者没有得到任何的赔偿;比如,万福生科董事长龚永福因欺诈仅仅只判了3年半的刑罚。因此,A股市场对造假欺诈的处罚很难认为是“从重处理”,更像是一种“挠痒痒”。

  好在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A股市场的不足。比如,引入了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即代表人诉讼制度。这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有积极意义的。而处罚力度也有了明显的加大。比如,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二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显然,与原来的60万元顶格处罚相比,新《证券法》加大了对造假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不过,作为打击造假欺诈行为利器的《刑法》却还没有跟上《证券法》修改的步伐。比如,对于欺诈发行的,通常就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与美国市场的10到25年监禁相比,明显偏轻。因此,有必要加快《刑法》的修改步伐,在刑责上加大对造假欺诈行为的追责力度,在这方面可向美国市场看齐。如此一来,上市公司自然就不敢在造假与欺诈问题上继续放肆了。

  (本文作者介绍:财经评论员,二十年的股市磨练,练就了对股市独到的眼光与见解,著有《轻轻松松炒股票》一书。)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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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证券法 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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